第 73 条. 父母权利的限制
1. 法院可以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在不剥夺父母权利(限制父母权利)的情况下,决定将孩子从父母(其中一人)身边带走。
2. 如果由于父母(其中一个)无法控制的情况(精神障碍或其他慢性疾病、困难的组合)将孩子留给父母(其中一个)对孩子造成危险,则允许限制父母的权利。情况等)。
如果由于孩子的行为而将孩子留给父母(其中之一)对孩子来说是危险的,则也允许限制父母权利,但尚未确立剥夺父母(其中之一)父母权利的充分理由。如果父母(其中一人)不改变行为,监护和监护机关在法院作出限制父母权利的决定六个月后,有义务提出剥夺父母权利的诉讼请求。为了孩子的利益,监护和监护机构有权在此期限届满前提出剥夺父母(其中之一)父母权利的主张。
3. 儿童的近亲属、依法负有保护未成年儿童权利义务的机构和组织(本法第 70 条第 1 款)、学前教育组织、普通教育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检察官。 (经2008 年 4 月 24 日第 4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3 年 7 月 2 日第 18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四、限制亲权案件,由公诉人及监护、监护机关参与审理。
5. 在审理限制父母权利的案件时,法院决定向父母(其中一人)追讨子女的赡养费。
6. 法院有义务自法院关于限制父母权利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法院决定的摘录送达决定地的监护和监护机关。由提供国家和市政服务的多功能中心向儿童出生国家登记地的民事登记处提交,在国家儿童出生登记的情况下,向多功能中心提交为在孩子出生的国家登记地提供国家和市政服务,请通知民事登记处,该处存储出生证明的相应记录。 (引入的条款 - 1997 年 11 月 15 日的第 140-FZ 号联邦法律)(经2017 年 12 月 29 日第 438-FZ号、2019 年 8 月 2 日第 31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74 条 限制亲权的后果
1. 父母权利受法院限制的父母,丧失个人抚养子女的权利,以及为有子女的公民规定的福利和国家福利的权利。
2. 父母权利的限制并不免除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
3. 父母(其中一人)父母权利受到限制的儿童,应保留居住区的所有权或居住区的使用权,并保留基于以下事实的财产权。与父母和其他亲属的亲属关系,包括获得遗产的权利。
4. 在父母双方的亲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将孩子转移到监护和监护机关照料。
第七十五条
父母权利受到法院限制的父母可以被允许与孩子接触,只要不伤害孩子。父母与子女的接触,须经监护和监护机关同意,或征得未被剥夺亲权或亲权不受限制的另一名父母、监护人(监护人)、养父母儿童或儿童所在组织的行政部门。 (经2015 年 12 月 30 日第 45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76 条. 取消对亲权的限制
1. 如果限制父母(其中之一)父母权利的理由已经消失,法院可以根据父母(其中之一)的主张,决定将儿童返还给父母(其中之一)以及取消本法第 74 条规定的限制。
2. 法院在考虑孩子的意见后,如果将孩子返还给父母(其中一位)违背其利益,有权拒绝满足要求。
三、自法院撤销限制亲权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法院将该法院决定的摘录送达作出决定 地的监护、监护机关, 并国家登记处的儿童出生登记处的民事登记处。 (由2012 年 11 月 12 日第 183-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条款 ) (经2019 年 8 月 2 日第 31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七十七条
1. 如果儿童的生命或其健康受到直接威胁,监护和监护机构有权立即将儿童带离其父母(其中一人)或其他由其照料的人。是。
监护和监护当局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的相关法令或市政府首脑的法令将儿童立即带走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联邦法律赋予地方政府监护权和监护权。 (经2006 年 12 月 29 日第 25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3 年 7 月 2 日第 16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当儿童被带走时,监护和监护机构有义务立即通知检察官,提供儿童临时安置,并在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或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地方政府被赋予监护权和根据联邦法律的监护权,市政当局的负责人就儿童的搬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剥夺父母的父母权利或限制他们的父母权利。 (经2006 年 12 月 29 日第 25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3 年 7 月 2 日第 16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七十八条
1. 法院在审理与抚养子女有关的纠纷时,无论是谁为子女提出抗辩请求,都必须涉及监护人、被监护人的案件。
2. 监护和监护机构有义务对儿童和申请抚养他的人(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是非曲直向法院提交检查报告和结论。争议。
第七十九条
1. 在与抚养子女有关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的执行由法警按照关于执行程序的立法规定的方式执行。 (经2015 年 12 月 30 日第 45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父母(照顾孩子的其他人)干预法院判决的执行,则适用行政违法立法和执法程序立法规定的措施。 (经2015 年 12 月 30 日第 45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强制执行有关带走儿童和将其转移给他人的决定,必须在监护和监护当局的强制参与以及儿童被转移的人(人)的参与下进行,如有必要,由内政机构代表、儿童心理学家、医生、教师、翻译和其他专家参与。 (由 2014 年 5 月5 日第 12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在不损害儿童利益的情况下无法执行法院关于转移儿童的决定,该儿童可以根据法院命令暂时安置在孤儿和孤儿组织中(第 155 条第1 款)本守则)。 (经2008 年 4 月 24 日第 4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五节 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
第 13 章父母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第八十条
1. 父母有义务赡养未成年子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赡养费的程序和形式由父母独立决定。
父母有权根据本法第 16 章就其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达成协议(支付赡养费协议)。
2. 父母不为其未成年子女提供赡养费的,通过司法程序向父母收取未成年子女赡养费(赡养费)。
3.在父母之间没有就支付赡养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未向未成年子女提供赡养费,并且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监护和监护机构有权提起诉讼对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中一人)要求追讨赡养费。
第八十一条
1. 在没有就支付赡养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由法院按月从父母那里收取,金额为:一个孩子 - 四分之一,两个孩子 - 三分之一,三个或更多孩子——父母一半的收入和(或)其他收入。
2. 考虑到当事人的财务或家庭状况以及其他值得注意的情况,法院可以减少或增加这些股份的规模。
第八十二条
父母以卢布和(或)外币获得的收入和(或)其他收入的类型,以及根据本法第 81 条为未成年子女收取的赡养费的扣除方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八十三条 未成年子女定额赡养费的收取
1. 如果父母之间没有就支付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达成协议,并且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父母有不定期的、不断变化的收入和(或)其他收入,或者如果该父母获得收入和(或) 其他全部或部分实物或外币收入,或者如果他没有收入和(或)其他收入,以及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按收入比例收回赡养费和(或)其他父母的收入不可能、困难或严重侵犯其中一方利益的,法院有权确定按月、以固定金额或同时以股份收取的赡养费数额(根据第本法典第 81 条)并以固定金额支付。
2. 固定金额的金额由法院在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和婚姻状况以及其他值得注意的情况下,在最大可能保全孩子以前的赡养费水平的基础上确定。
3. 如果子女与父母双方同住,则父母一方的赡养费金额以每月收取的固定金额确定,由法院根据第本文第 2 条。
第 84 条 无父母照料子女的赡养费的回收和使用
一、无父母照顾之子女,依本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取赡养费,支付给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或其养父母。
2. 孤儿留在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及类似机构向父母收取的赡养费,记入这些机构的账户,对每个孩子单独核算。 (经 2008 年 4 月 24 日第 49-FZ 号联邦法律、2013年11 月 25 日第 317-FZ号、2015年11 月 28 日第 358-FZ号、2017年 3 月 28 日第 39-FZ号联邦法律修订)
这些组织有权将这些金额存入银行。发放赡养费所得收入的 50% 用于赡养这些组织的儿童。当孩子离开这样的组织时,他收到的赡养费和流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将记入以孩子的名义在一家或多家银行开立的一个或多个账户,前提是指定的资金,包括其金额的资本化(应计)利息,在俄罗斯联邦银行的强制存款保险制度中投保,并且在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中持有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俄罗斯联邦规定的赔偿金额2003 年 12 月 23 日第 177-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银行存款保险”的存款。 (经2008 年 4 月 24 日第 49-FZ 号联邦法律、2014 年 11 月4日第 333-FZ号、2018 年 8 月 3 日第 32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八十五条
1. 父母有义务赡养需要帮助的残疾成年子女。
2、在赡养费支付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残疾成年子女赡养费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经济、婚姻状况及其他值得注意的利益,按月支付的固定金额确定。 .
第 86 条. 父母参与子女的额外费用
1. 在没有协议和特殊情况下 (严重疾病、需要帮助的未成年子女或残疾成年子女受伤、需要支付外部护理费用、没有适合永久居住的住所住和其他情况), 每个父母可能会被法院带去参与,从而产生由这些情况引起的额外费用。 (经2020 年 2 月 6 日第 1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父母参与承担额外费用的程序和费用数额,由法院根据父母和子女的财务、婚姻状况以及当事人的其他值得注意的利益,以每月支付的固定金额确定。
2.法院有权要求父母参与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和未来必须支付的额外费用。
第八十七条
1. 身体健全的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需要帮助的残疾父母并照顾他们。
2. 对赡养费的支付没有约定的,需要帮助的残疾父母的赡养费应当在司法程序中向健全的成年子女收取。
3. 向每个子女收取的赡养费数额由法院根据父母和子女的经济、婚姻状况以及当事人的其他值得注意的利益,按月支付的固定金额确定。
4. 在确定赡养费的数额时,法院有权考虑给定父母的所有身体健全的成年子女,无论索赔是针对所有子女、其中一个还是几个。
5. 经法院认定父母回避履行父母义务的,子女可以免除赡养需要帮助的残疾父母的义务。
儿童免于向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