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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中文版)1-45上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5 08:44:33  

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

 

1995 12 8 日由国家杜马通过

 

(社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 章家庭立法

 

1

 

1. 俄罗斯联邦的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家庭法的出发点是需要加强家庭,在互爱和尊重、互助和对家庭所有成员的责任感的基础上建立家庭关系,不允许任何人任意干涉家庭事务,确保不受阻碍地行使他们的权利由家庭成员,这些权利的司法保护的可能性。

2. 承认婚姻,仅在公民身份登记处缔结。

3. 家庭关系管理按照男女自愿结婚、夫妻在家庭中权利平等、家庭内部问题相互协商解决、家庭抚养子女优先的原则进行。 ,关心他们的福祉和发展,确保未成年人和残疾家庭成员的权益得到优先保障。

4. 禁止以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信仰为由,以任何形式限制公民在结婚和建立家庭关系时的权利。

家庭中公民的权利只能根据联邦法律,并且仅限于保护其他家庭成员和其他公民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所必需的范围内受到限制。

 

2 . 受家庭法规定的关系

 

家庭法规定了行使和保护家庭权利的程序、缔结婚姻、终止婚姻和承认婚姻无效的条件和程序,规范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非财产和财产关系:配偶、父母和子女(养父母和养父母)收养儿童),并在家庭法规定的情况和范围内,在其他亲属和其他人之间,确定识别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的程序,将其安置在家庭中的形式和程序,以及他们的临时安置,包括在没有父母照顾的孤儿和儿童的组织中。 (经2015 12 30 日第 45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条 家庭立法和其他包含家庭法规范的行为

 

一、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家庭法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

2. 家庭立法包括本法典和根据本法通过的其他联邦法律(以下简称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对本法典第 2 条规定的家庭关系、本法典交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管辖的问题以及未直接规定的问题作出规定本守则。

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中的家庭法规则必须遵守本法典。

3. 根据本法典、其他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在本法典、其他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第四条 民事立法对家庭关系的适用

 

本法第二条所列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不受家庭立法规定的(本法第三条),在不违背家庭关系实质的情况下,适用民事立法。 .

 

第五条 家庭法和民法在家庭关系中的类推适用

 

如果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受家庭法或当事人协议的约束,并且在没有直接规范这些关系的民法规则的情况下,这种关系如果不与其本质相抵触,则受规则的约束家庭和(或)管辖类似关系的民法(法律的类比)。在没有此类规范的情况下,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家庭或民法的一般原则和原则(法律类比)以及人道、合理和正义的原则确定的。

 

6 . 家庭法和国际法规范

 

1. 如果 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家庭法规定以外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经2021 2 4 日第 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不得在解释中适用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以及法律、秩序和道德基本原则的国际条约规则。这种矛盾可以按照联邦宪法规定的方式确立。(引入的条款 - 2021 2 4 日第 5-FZ  联邦法律)

 

第二章家庭权利的实施和保护

 

第七条 家庭权利的行使和家庭义务的履行

 

1. 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公民可自行决定处分其因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家庭权利),包括保护这些权利的权利。

家庭成员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不得侵犯其他家庭成员和其他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2. 家庭权利受法律保护,除非其行使与这些权利的目的相冲突。

 

第八条 家庭权利的保护

 

1. 家庭权利的保护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则进行,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由包括监护和监护当局在内的国家机构进行。 (由2006 12 29 日第 25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家庭权利的保护按照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方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经2015 12 30 日第 45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九条 家庭关系诉讼时效的适用

 

一、因家庭关系而产生之债权,不受诉讼时效之限制,但本法典规定受侵害权利之保护期限之情形除外。

2. 在适用确定时效期限的规则时,法院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98-200 条和第 202-205 条的规则为指导。

 

第二部分。缔结和终止婚姻

 

3 章 结婚条件和程序

 

10 . 婚姻

 

1. 婚姻在民事登记处登记。

2. 配偶的权利和义务自在民事登记处进行国家婚姻登记之日起产生。

 

第十一条

 

1. 结婚时在结婚者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自结婚者确定的日期和时间向民事登记处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至不迟于十二个月后缔结。当他们提交关于结婚的申请时结婚。 (经2018 8 3 日第 31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有正当理由,国家婚姻登记地的民政登记机关可以在提出结婚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许结婚。 (经2018 8 3 日第 31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有特殊情况(怀孕、生子、对一方生命有直接威胁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可以在申请当日缔结婚姻。

2. 国家婚姻登记按照民事行为国家登记程序进行。

3. 想要结婚的人(其中之一)可以向法院上诉民事登记处拒绝登记婚姻。

 

第十二条 结婚条件

 

1、结婚需男女双方自愿同意并达到适婚年龄。

二、有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之情形者,不得结婚。

 

第十三条

 

1. 结婚年龄定为十八岁。

2.如果有正当理由,拟结婚者居住地的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应其要求,准许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结婚。婚姻。 (经1997 11 15 日第 14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考虑到特殊情况,允许在十六岁之前结婚的程序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

 

14 . 阻止结婚的情况

 

之间的婚姻:

人,其中至少一个人已经在另一注册婚姻中;

近亲(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祖父,祖母和孙子),全血和混血(有共同的父亲或母亲)兄弟姐妹);

养父母和养子女;

人,其中至少一人被法院认定为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结婚者的体检

 

1. 结婚者的体检、医学遗传问题和计划生育的咨询,由居住地的国家医疗卫生系统和市医疗卫生系统的医疗机构免费进行,仅限征得结婚双方同意。 (经2013 11 25 日第 3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结婚者的检查结果构成医学秘密,只有在经过检查的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其告知拟结婚的人。 (经2013 11 25 日第 3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如果结婚的一方向另一方隐瞒性病或艾滋病毒感染的存在,后者有权向法院申请承认婚姻无效(第27-30条)本守则)。

 

4 章 终止婚姻

 

第十六条 终止婚姻的理由

 

1. 婚姻因死亡或法院宣布其中一方配偶死亡而终止。

2. 应配偶一方或双方的请求,以及经法院认定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配偶的监护人请求,婚姻可终止。

 

第十七条

 

未经妻子同意,丈夫无权在妻子怀孕期间和孩子出生后一年内提起解除婚姻的诉讼。

 

第十八条 解除婚姻的程序

 

婚姻的解除在民事登记处进行,在本法第 21-23 条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程序中进行。

 

第十九条

 

1. 没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配偶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在民事登记处办理解除婚姻关系。

2. 应配偶之一的请求解除婚姻,无论配偶是否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另一配偶:

被法院认定为失踪;

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因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离婚申请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由民政登记机关办理解除婚姻及开具解除婚姻证明书。

4. 离婚的国家登记由民事登记处按照民事地位国家登记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纠纷、贫困残疾配偶赡养费的支付纠纷、夫妻之间发生的子女纠纷,其中一方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因犯罪被判刑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本法典第 19 条第 2 款),无论在民事登记处解除婚姻关系如何,都将在法庭上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夫妻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除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或未经其中一方同意的情况外,应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婚姻。配偶解除婚姻关系。

2. 如果配偶之一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逃避在民事登记处解除婚姻,包括拒绝提交申请,也可以在司法程序中进行解除婚姻。 (经2015 12 30 日第 45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二十二条

 

1. 如果法院确定无法继续夫妻共同生活和维持家庭,则在司法程序中解除婚姻关系。

2.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未经配偶一方同意解除婚姻,法院有权采取措施使配偶和解,并有权推迟诉讼程序,给配偶设定期限三个月内和解。

如果夫妻双方的和解措施无效,而夫妻(其中之一)坚持解除婚姻关系,则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一、有共同未成年子女之配偶及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之配偶,经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者,法院在不明确离婚动机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配偶有权根据本法第 24 条第 1 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关于子女的协议,供法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