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1 条1 .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居留地登记和迁移记录
1.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居留地登记和注销,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居留地办理移民登记和注销登记。由各看守所或教养机构管理。
2. 对在中转站关押的罪犯在转移到一个服刑地或者从一个服刑地转移到另一个服刑地,以及将罪犯从惩教设施转移到审前拘留所,机构参与调查行动。
(本文由2012 年 12 月 30 日第 313-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十二章
第八十二条 教养机构的制度及其基本要求
1. 惩教机构的制度 - 法律规定的执行和服刑程序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确保对罪犯的保护和隔离,对其进行持续监督,履行其职责,行使他们的权利合法利益、罪犯和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不同类别的罪犯分别关押、根据法院指定的管教机构不同的关押条件、服刑条件的变化。
2. 该制度为使用其他方式矫正罪犯创造条件。
3. 在惩教机构中,惩教机构内部条例已生效,由负责制定和实施刑事处罚执行领域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执行机构批准,并与总检察长办公室达成一致俄罗斯联邦的。(经1998 年 7 月 21 日第 1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08年 11 月 8 日第 194-FZ号联邦法律修订)
4. 惩教机构的管理部门有义务为罪犯提供已确定样本的衣服。服装的形式由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法规决定。
5. 可以搜查罪犯及其居住的房屋,可以搜查罪犯的物品。个人搜查由与罪犯同性的人进行。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在有囚犯在场的情况下搜查住宅楼宇。
6. 管教机构有权检查管教机构境内和邻近地区的人员、财物、车辆,并有权扣押违禁物品和文件,由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惩教机构内部条例规定。
7. 搜查和搜查的程序由负责制定和实施刑事处罚执行领域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执行机构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协商确定。(经1998 年 7 月 21 日第 1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08年 11 月 8 日第 194-FZ号联邦法律修订)
8. 《惩教所内部规则》规定了禁止罪犯随身携带、包裹接收、转移、包裹或获取的物品和物品清单。(经2001 年 3 月 9 日第 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九、收缴罪犯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由惩教所管理部门依照《惩教所内部规定》予以没收、保管,直至罪犯被释放,在服刑期间无权使用和处分。这句话。从犯人处没收的违禁物品、物质和食品,根据惩教机构负责人的命令转移储存或销毁,并制定适当的法案。所有者尚未确定的货币、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转让给国家。(经2001 年 3 月 9 日第 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0. 罪犯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的证券,由教养所的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11. 如果惩教机构境内的罪犯使用移动无线电话通信用户号码的事实被揭露,使用这些用户号码向用户的个人和通信服务用户提供通信服务 - a通信运营商根据联邦执行机构负责人的书面决定终止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联邦执行机构负责人行使执法职能,在执行刑事处罚领域的控制和监督职能与罪犯或其副手或负责该惩教机构的监狱系统的领土机构负责人的关系。(部分介绍 - 2021 年 3 月 9 日第 44-FZ 号 联邦法律)
第八十三条 监督管理技术手段
1. 管教机构有权使用视听、电子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和控制,以防止逃跑等犯罪、违反规定服刑程序的行为,并为获取有关教养人员行为的必要信息。定罪。
2. 惩教机构的管理部门有义务通知罪犯收到使用上述监督和控制手段的情况。
3. 监督和控制技术手段清单及其使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监管法律规定。
第八十四条
1.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惩教机构内开展行动搜查活动,其任务是:确保罪犯、惩教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查明、预防和披露惩教机构正在准备和犯下的罪行以及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情况;按照既定程序搜查越狱罪犯和逃狱罪犯;协助确定和披露罪犯在到达惩教设施之前所犯的罪行。
2. 操作搜查活动由惩教机构的操作机构以及其权限范围内的其他授权机构进行。
第八十五条 教养机构特殊条件的制度
1. 在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在惩教机构所在地区实行紧急状态或戒严,在发生大规模骚乱以及犯人集体不服从的情况下,实行特殊制度惩教机构可提出条件。(经2006 年 4 月 3 日第 4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在惩教所实行特殊条件制度期间,可以暂停对罪犯行使本法第88条至第97条规定的某些权利,加强保护和监督,实行特别收养程序对设施、日常生活、家庭、文化、教育和其他服务的改变,医疗保健除外。(经2003 年 12 月 8 日第 16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特殊条件制度由在对罪犯执行刑事处罚方面行使执法职能、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决定实施,最长期限为 30 天,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监狱系统的领土机构负责人,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相关检察官商定。在特殊情况下,上述官员可以根据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理由将特殊条件制度的期限再延长 30 天。(经1998 年 7 月 21 日第 117-FZ 号联邦法律; 2004 年 6 月 29 日第 58-FZ号; 2008 年 11 月 8 日第 19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在对罪犯、工作人员或其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构成直接威胁的情况下,惩教机构负责人可自行采取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措施,并立即通知授权官员。做出这样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官员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引入特殊条件制度或取消引入的措施。
第 86 条. 安全措施及其应用理由
1. 罪犯对管教人员抗拒、恶意不服从管教人员合法要求、表现暴力、参与群众暴动、劫持人质、袭击公民或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为制止这些违法行为,防止这些罪犯对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对逃出惩教机构的罪犯逃跑或拘留时,使用了武力、特殊手段和武器。
2. 适用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
第 13 章 在惩教机构服刑的条件
第八十七条
一、在一个管教所范围内,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根据该管教所的政权类型,可以享受普通、从轻和严格的服刑条件。
2.对在押人员实行一般制度和严格制度。
3. 根据本法第 120 条、第 122 条、第 124 条、第 127 条、第 130 条和第 132 条规定的理由将罪犯从一种服刑条件转移到另一种服刑条件,由惩教机构委员会决定,在地方自治机构的代表可以参加,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共监督委员会的代表。惩教机构委员会还决定将监狱中的罪犯从一般制度转移到严格制度,从严格制度转移到一般制度的问题。(经2003 年 12 月 8 日第 16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罪犯不同意移送管教所服刑或监狱严格制度的,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移送决定提出上诉。
第八十八条
1.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可以以在服刑期间赚取的资金,以及领取的养老金、社会福利和汇款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购买食品和基本必需品。这些资金记入罪犯的个人账户。(经2003 年 12 月 8 日第 161-FZ 号;2006 年 4 月 3 日第 46-FZ 号;2012 年 12 月 30 日第 30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罪犯在服刑期间所赚取的资金、抚恤金和社会福利,可以不受限制地用于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经2006 年 4 月 3 日第 4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1 . 本法典第 121、123、125、131 和 133 条规定,除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金额外,允许罪犯支出的资金数额。(部分介绍 - 2006 年 4 月3 日第 46-FZ 号联邦法)
3. 如果允许的资金在当月没有用完,罪犯可以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购买未用完的食物和必需品。
4. (部分不再有效 - 2004 年 8 月 22 日第 122-FZ 号联邦法)
5. 被定罪的孕妇、被定罪的有孩子的妇女,可以不受限制地从其个人账户的可用资金中购买食品和必需品。(经2001 年 3 月 9 日第 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6.第一类、第二类残疾罪犯和在医疗教养机构的罪犯,可以从个人账户的可用资金中不受限制地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经2001 年 3 月 9 日第 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7. 禁止向罪犯出售的食品和必需品清单及其数量,由惩教所内部规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