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外法律法规库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文版)74-88上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4 16:46:05  

第七十四条 教养机构的种类

 

一、惩教机构为惩教所、教育所、监狱、医疗惩教机构。审前看守所对留守家政的罪犯、法院判决生效并拟送惩教机构服刑的罪犯、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从一个服刑场所移送另一处,被羁押在审前看守所或者被移送审前看守所的罪犯,不超过六个月,经其同意留在审前看守所。(经2003 8 12 日第 16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10 45 日第 56-FZ号联邦法律修订)

2. 惩教所是专为服刑的已达到成年年龄的罪犯而设计的。又分为聚居地、一般制度的教养所、严格制度的教养所、特殊制度的教养所。在惩教所中,可以创建具有各种类型政权的隔离区,以及用作监狱的隔离区。这些网站的创建、运营和清算程序由联邦执行机构确定,该机构在执行刑事处罚方面履行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职能。(经2013 7 23 日第 21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因过失犯罪、轻微和中等严重性的故意犯罪被判处监禁的罪犯,以及根据“c”“d”款规定的基础和方式从一般和严格制度的惩教所转移的罪犯本法典第 78 条第二部分。(经2001 3 9 日第 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09 6 3 日第 10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除本条第五、六、七部分所列人员外,已定罪的男性和已定罪的女性,均在一般政权惩教所服刑。(经2003 12 8 日第 16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因犯特别严重罪行而首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男子,在严格制度的管教所服刑;再犯和危险再犯,如果罪犯曾服刑。(经2003 12 8 日第 16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6.对再犯特别危险的犯罪,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以及被赦免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死刑犯,应当在特别制度的管教所服刑。

七、因犯特重罪被判处五年以上徒刑的,因犯本法第205-2055条、第206条、第208条、第211条、第220条、第221条、第277-279条规定的罪行被判处剥夺自由, 281, 317, 360, 361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因特别危险的再犯而被定罪,以及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罪犯,从惩教所转移。(经2018 12 27 日第 51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八、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部分所称罪犯在医疗教养机构和医疗预防机构服刑。治疗和预防机构对其中的罪犯执行惩教机构的职能。在医疗惩教机构和医疗和预防机构中,可以创建隔离区,作为殖民地。这些网站的创建、运营和清算程序由联邦执行机构确定,该机构在执行刑事处罚方面履行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职能。(经2001 3 9 日第 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08 12 3 日第 235-FZ 号;2013 7 23 日第 219-FZ 号)

9.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以及留守教育收容所至满 19 周岁的罪犯,在教育收容所服刑。在教育集中区,可以设立隔离区,作为一般制度的教养区,用于维持服刑期间年满 18 岁的罪犯。这些网站的创建、运营和清算程序由联邦执行机构确定,该机构在执行刑事处罚方面履行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职能。(经2003 12 8 日第 16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0811 8 日第 194-FZ 号;2008 12 22 日第 261-FZ 号;2013 7 23 日第 219-FZ 号)

 

第七十五条

 

一、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应当自审前看守所的管理部门收到法院判决生效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送达服刑。在此期间,罪犯有权与亲属或其他人进行短暂的探访。将罪犯送入惩教机构的程序由联邦执行机构决定,该机构在执行刑事处罚方面履行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职能。(经1998 7 21 日第 1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0811 8 日第 194-FZ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审前看守所的管理部门有义务将罪犯选择的服刑地点通知其中一名亲属。

 

第七十五条1.将罪犯送往殖民地定居点

 

1. 监狱系统的领土机构,应在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决、决定)副本之日起 10 天内将其移交给被剥夺自由的人服刑。在殖民地定居点命令将他送到服刑地点并确保他前往殖民地定居点的方向。按照规定的顺序,考虑到旅行所需的时间,确定被定罪人必须到达服刑地点的期限。将罪犯送至殖民地定居点的程序由联邦执行机构确定,该机构在执行刑事处罚方面履行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职能。

2. 罪犯自费前往殖民地定居点。旅行费用、食物供应或旅行期间的金钱由监狱系统的地区机构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支付。

三、服刑期自罪犯到达聚居地之日起计算。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效到服刑地的时间,按一日一日的比例计算在剥夺自由期限内。

4. 经法院判决,在逃避调查或审判、违反处限制或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没有永久居住地。

五、判决前被羁押的罪犯,以及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丙、丁项规定变更管教机构种类的罪犯,按照本法典第 75 条和第 76 条规定的方式,在护送下被送往殖民地定居点。

六、罪犯逃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命令,或者在命令规定的期限内未到达服刑地点的,将被定罪人列入通缉名单,并处以拘留长达 48 小时。法院可以将这一期限延长至 30 天。

7. 被定罪人被拘留后,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96 条第 4 款第 1 款和第 397 条第 18 款第 1 款,决定拘留被定罪因为并依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方式,或依本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改变被定罪人的教养机构类型,将被定罪人送至收容所代码。在这种情况下,服刑期从拘留之日起计算。

8. 如果法院承认罪犯未出庭接受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命令,或未能在命令规定的期限内到达服刑地点的原因有效,应按照本条第一和第二部分规定的方式将其送往殖民地。

(本文由2008 12 22 日第 27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七十六条

 

一、被判处剥夺自由者,送至服刑地,并在押送下由一服刑地移至另一服刑地,但依规定自行前往聚居地者除外。本法典第 75 1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经2008 12 22 日第 27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押运犯人按照男女分居、带子女妇女、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被判处死刑和其他类别的犯人、同谋犯罪的人分流的规定进行。 被定罪的孕妇、有三岁以下儿童的妇女在医生对移动的可能性作出结论后允许移动,如有必要,根据该结论,由医务人员陪同。患有开放性结核病或未完成性病完整疗程的罪犯、患有不排除理智的精神障碍的罪犯的流动与健康的罪犯分开进行,(经2017 7 26 日第 20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移送罪犯时,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和卫生条件。

4. 罪犯搬迁时,按季节为罪犯提供衣物,并按照为罪犯制定的整个旅行期间的标准提供食物。

5. 罪犯的移送由国家出资进行。

6. 罪犯的移送程序由根据本法典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

七、对在去服刑地或者从服刑地转移到另一个服刑地的罪犯进行临时拘留,可以在惩教所、审前看守所设立中转站和中转站。被定罪的人根据判决或法院裁决或法官的决定确定的在惩教机构服刑的条件,并符合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要求,被关押在中转站。将罪犯关押在过境点的期限不超过 20 天。过境点的创建、运营和清算程序由联邦执行机构确定,(部分介绍 - 2012 5 3 日第 45-FZ 号联邦法)

 

第七十七条

(名称经1999 3 16 日第 4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在特殊情况下,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以前没有服过剥夺自由,被判处在一般制度的管教所服刑的人,经其同意,可以留给预审看守所或监狱从事家政工作。(经2006 4 3 日第 4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由审前看守所所长或者看守所所长决定,经被定罪人书面同意,由定罪人承担家政工作。

3. 被羁押在审前看守所或监狱从事家务劳动的被定罪人,应按照本法关于一般制度的刑罚所规定的条件,与其他人分开关押在未上锁的普通牢房内,并享有获得刑罚的权利。每天步行两小时。

(不包括第 4-7 部分 - 1999 3 16 日第 49-FZ 号联邦法)

 

第七十七条1.涉及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参与调查行动或法庭诉讼

(名称经2003 12 8 日第 16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一、因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需要参加侦查活动的,被判处剥夺自由在教养所、教育所或监狱服刑的,可予以审前拘留。在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调查人员的合理决定,从上述惩教机构转移到审前拘留所或其副手或与他或他的副手等同的专门调查机构的负责人,俄罗斯联邦相关执行机构(在相关联邦执行机构下)的调查机构的负责人或其副手——经主席同意,任期不超过两个月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或其副手,相关联邦执行机构(与相关联邦执行机构)调查机构负责人 - 最长期限为三个月,以及审讯决定经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官或其副手或与他或其副手相当的检察官同意的官员 - 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并征得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其副手的同意,最长期限为三个月。(经2003 12 8日第 161-FZ 号联邦法律; 2007 7 24日第 214-FZ号; 2010 12 28 日第 40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需要作为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参加审判的,可以将罪犯留在审前看守所,也可以由教养所、教育所、监狱移送审前看守所。法庭裁决或法官的决定。(经2003 12 8 日第 16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在本条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规定的案件中,根据 1995 7 15 日第 103-FZ 号联邦法律关于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规定,将罪犯关押在审前看守所。犯罪(以下简称联邦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指控犯罪者的拘留),以及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惩教机构中服刑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探视权按照《关于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作为证人或受害者的被定罪人的权利,(经2010 4 5 日第 4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