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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2001 年 12 月 30 日第 197-FZ 号“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179 到 208 条(中文版)1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4 14:45:21  

第一百八十条

 

在采取措施减少组织雇员人数或人员时,雇主有义务根据本法第 81 条第三部分为雇员提供另一个可用的工作(空缺职位)。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关于与组织清算有关的即将解雇,组织雇员人数或人员的减少,雇主会在解雇前至少两个月亲自警告雇员并不要签名。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用人单位经劳动者书面同意,有权在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期限届满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按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向其支付额外的补偿金,计算方式为解雇通知期满前剩余时间的比例。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大规模裁员威胁的情况下,雇主在考虑到主要工会组织的选举机构的意见后,采取本守则、其他联邦法律、集体协议、协议规定的必要措施。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名称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与组织负责人、其副手和总会计师的雇佣合同因组织财产所有权的变更而终止,新所有者有义务向指定员工支付不超过低于雇员平均月收入的三倍,本守则规定的情况除外。 (经 2006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14 4 2 日第 56-FZ号联邦法律修订)

 

181 1.在终止雇佣合同的某些情况下向雇员支付的遣散费、补偿金和其他款项

 

雇主的集体协议、协议、地方法规、劳动合同或决定、法人实体的授权机构以及该组织的财产所有者或所有者授权的个人(机构)不能规定支付在因纪律处分(本法第 192 条第 3 部分)或与员工基于本守则和其他联邦法律确立的理由,如果这与员工的有罪行为(不作为)的佣金有关。 (本文由2014 4 2 日第 56-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8 章 其他保证和补偿

 

182 条 员工调动低薪工作时的保障

(名称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将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监管法律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医疗证明需要提供另一份工作的雇员转移到另一份低薪工作时,该雇主保留自调任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前工作的平均收入,如因工伤、职业病或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健康损害而调动,直至确定永久性丧失专业工作能力或直到员工康复。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08 7 22 日第 157-FZ 号)

 

183 . 员工暂时残疾时的保障

 

在临时残疾的情况下,雇主根据联邦法律向雇员支付临时残疾福利。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临时残疾的福利金额及其支付条件由联邦法律规定。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一百八十四条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保障和赔偿

 

员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造成健康损害或死亡时,应赔偿员工(其家属)损失的收入(收入)以及与损害有关的额外费用医疗、社会和专业康复或与雇员死亡有关的适当费用。

在这些情况下,向雇员提供担保和补偿的类型、数量和条件由联邦法律确定。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85 条 对被送去体检的员工的保障

(名称由2006 6 30 日的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改; 201311 25 日的第 317-FZ 号联邦法律)

 

在体检期间,根据本守则要求接受体检的员工应保留其在工作地点的平均收入。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13 11 25 日第 3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经2004 8 22 日第 12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85 1.员工体检期间的保障

 

按照健康保护领域法律规定的方式接受体检的雇员,有权每三年一次休假一个工作日,同时保留其工作地点(职位)和平均收入。

年满四十周岁的雇员,除本条第三部分规定的人员外,在按照健康保护领域的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体检时,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雇:一年一次的一个工作日,保留他们的工作(职位)和平均收入。(部分介绍 - 2020 7 31 日第 261-FZ  联邦法)

未达到有权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的雇员,包括在该年龄开始之前的五年内,以及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的雇员,当在健康保护领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体检的,有权在保留其工作地点(职位)和平均收入的情况下每年停职两个工作日。

员工根据书面申请解除工作进行体检,解除工作日期(天数)由用人单位约定。

如果当地法规有规定,员工必须在下班当日(天)向雇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认其体检的证明。(部分介绍 - 2020 7 31 日第 261-FZ  联邦法)

(本文由2018 10 3 日第 353-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在献血及其成分的当天以及相关的体检当天,员工被解除工作。 (经2013 11 25 日第 3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根据与雇主的协议,雇员在献血及其成分的当天上班(在有害和(或)危险的工作条件下工作除外,当雇员无法上班时)那天),应他的要求,他得到了另一天的休息时间。 (经2013 12 28 日第 42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带薪年假期间、周末或非工作假期献血及其成分的情况下,应雇员的要求,可提供另一天的休息时间。

每天献血及其成分后,员工将获得额外一天的休息时间。根据员工的要求,规定的休息日可以附在带薪年假之后,也可以在献血及其成分之日后一年内的其他时间使用。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献血及其成分时,雇主为雇员保留献血日和与此相关的休息日的平均收入

187

 

当雇主派遣雇员接受职业培训或附加职业教育时,接受独立的资格评估,以符合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监管法律规定的职业标准或资格要求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资格评估),与他的工作分离,工作地点(职位)和主要工作地点的平均工资被保留。被派去接受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的员工,在外地工作期间进行独立的资格评估,按出差人员提供的方式和金额支付差旅费。

当雇主派遣雇员进行独立的资格评估时,此类评估的费用由雇主承担。

(经2016 7 3 日第 23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使用员工个人财产时的费用报销

 

当雇员在雇主同意或知情的情况下并为自己的利益使用个人财产时,雇员因使用、磨损(折旧)的工具、个人交通工具、设备和其他属于其的技术手段和材料而获得补偿。员工以及与其使用相关的费用也得到报销。费用报销金额由劳动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确定。

 

第八节。工作条例。工作纪律

 

29 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表

(名称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劳动纪律是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根据本准则、其他联邦法律、集体协议、协议、地方法规、雇佣合同确定的行为规则。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雇主有义务根据劳动立法和其他包含劳动法规范、集体协议、协议、地方法规、雇佣合同的监管法律行为,为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创造必要的条件。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劳动时间表由内部劳动法规确定。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内部劳动法规——根据本守则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雇用和解雇员工的程序、雇佣合同各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激励措施的地方法规和适用于雇员的处罚,以及与该雇主的劳资关系监管的其他问题。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对于某些类别的员工,适用联邦法律制定的纪律章程和规定。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一百九十条

(名称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内部劳动法规由雇主根据本法第 372 条规定的方式考虑雇员代表机构的意见,通过地方法规批准。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内部劳动法规通常是集体协议的附件。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三十章 劳动纪律

 

191 条。工作奖励

 

用人单位鼓励认真履行劳动职责的员工(表示感谢,发放奖金,奖励贵重礼物,颁发荣誉证书,授予他们行业最佳的称号)。

其他类型的员工工作激励措施由集体协议或内部劳动法规以及纪律章程和法规确定。为社会和国家提供特殊劳动服务的,可以提名员工获得国家奖励。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92 条 纪律处分

 

对于违纪行为,即劳动者因过失履行分配给其的劳动职责而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 备注;

2) 训斥;

3) 以适当理由解雇。

联邦法律、章程和纪律条例(本法典第 189 条第 5 部分)也可能对某些类别的雇员规定其他纪律处分。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纪律处分尤其包括以第 81 条第一部分第 569 10 款、第 336 条第 1 款或本法典第 348 条第11款以及第本法第 81 条第 1 部分第71 8 条,如果雇员在工作场所和相关方面犯下导致丧失信心的有罪行为或相应的不道德罪行随着他的劳动职责的履行。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号、2008 2 28日第 13-FZ 号、2012 12 3 日第 23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