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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2001 年 12 月 30 日第 197-FZ 号“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76 到88 条(中文版)1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4 14:44:31  

76 条。停工

 

雇主有义务让员工离职(不允许工作):

在工作时出现酒精、麻醉剂或其他有毒物质中毒的状态;

未按规定方式接受劳动保护领域知识技能培训和检验的;

在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未通过规定方式的强制性体检以及强制性精神检查; (经2011 11 30 日第 35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1311 25 日第 3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根据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医疗证明显示员工从事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的禁忌症;

不使用按照既定程序发给他的个人防护设备,在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下进行工作以及在特殊温度条件下工作时必须使用这些设备; (该段由2021 7 2 日第 31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自 2022 3 1 日起生效)

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的其他监管法律行为,雇员的特殊权利(执照、驾驶车辆的权利、携带武器的权利、其他特殊权利)最多被暂停两个月联邦,如果这导致雇员无法履行雇佣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且如果无法在雇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雇员转移到雇主可获得的另一份工作(空缺职位或与雇主资格相对应的工作)雇员,以及空缺的较低职位或低薪工作),考虑到他的健康状况,雇员可以执行这些工作。同时,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提供符合其在给定区域内的特定要求的所有职位空缺。

应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规授权的机构或官员的要求;

在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监管法律行为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经2011 11 30 日第 35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部分由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除非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雇主会在整个期间暂停(不允许工作)雇员,直到作为暂停工作或不准工作的基础的情况被消除(经2011 11 30 日第 35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停工期间(禁止工作),工资不计入员工,但本守则或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非因自身过错未通过劳动保护知识技能培训、考核或强制体检的职工,停工期间的全部停工工资按停机时间。 (经 20066 30 日第 90-FZ号; 201111 30 日第 353-FZ 号; 2013 11 25 日第 317-FZ号联邦法律修订)

 

13 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

 

77 . 终止雇佣合同的一般理由

 

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

1) 当事人的同意(本法第 78 条);

2)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本法第七十九条),但劳动关系实际继续存在且双方均未要求解除的除外;

3) 雇员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本法第 80 条);

4) 雇主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本法第 71 条和第 81 条);

5) 应雇员的要求或同意,调动其为另一雇主工作或调动至选修工作(职位);

6) 员工拒绝继续工作与组织财产所有者的变化、组织的管辖权(从属)或其重组、州或市类型的变化有关机构(本法第 75 条); (经2014 4 2 日第 5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7) 雇员因双方确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而拒绝继续工作(本法第 74 条第 4 部分);

8) 员工拒绝根据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监管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医疗证明进行必要的其他工作,或没有合适的工作雇主(本法第 73 条第三和第四部分);

9) 雇员拒绝与雇主一起调到外地工作(本法第 72 条第1款之一);

10) 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情况(本法第八十三条);

11) 违反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订立雇佣合同的规则,如果这种违反排除了继续工作的可能性(本法第 84 条)。

(部分由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雇佣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守则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终止。

(部分不再有效 - 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

 

78 . 经双方协议终止劳动合同

 

经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

 

第七十九条 定期劳动合同的终止

(名称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届满时终止。劳动合同到期必须在解雇前至少三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但在履行职责期间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期限除外。缺勤员工到期。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为某项工作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该工作完成后终止。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因缺勤员工履行职责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该员工重返工作岗位时终止。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为在一定时期(季节)内完成季节性工作而订立的雇佣合同在该时期(季节)结束时终止。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八十条

 

雇员有权在不迟于两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终止雇佣合同,除非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律规定了另一个期限。指定期限从雇主收到雇员解雇申请的次日开始。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在解雇通知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主动(自愿)申请解雇是由于无法继续工作(在教育机构注册、退休和其他情况),以及在已确定的违规情况下雇主的劳动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包含劳动法规范、地方法规、集体协议、协议或雇佣合同的条款,雇主有义务在雇员申请中规定的期限内终止雇佣合同。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13 7 2 日第 185-FZ 号)

在解雇通知期满前,员工有权随时撤回其申请。如果未以书面形式邀请另一名雇员代替其工作,则在这种情况下不进行解雇,根据本准则和其他联邦法律,不得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终止通知期届满后,员工有权停止工作。在工作的最后一天,应雇主的书面要求,雇主有义务向 雇员出具工作簿或向该雇主提供有关劳动活动的信息(本法第 66 条第1款),出具 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员工并与他达成最终和解。 (经2019 12 16 日第 43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终止通知期满后劳动合同仍未解除,且劳动者不坚持解雇,则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81 条 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 个体经营者清算组织或终止活动;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组织、个体企业家的雇员人数或人员减少;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经认证结果证实,员工因资格不足而不遵守所担任的职务或所从事的工作;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组织财产所有人的变更(与组织负责人、副总、总会计师有关);

5) 员工在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履行劳动职责;

6) 雇员一次严重违反劳动义务的行为:

a) 旷工,即在整个工作日(轮班)中无正当理由缺勤,无论其(她)持续多长时间,以及在无正当理由缺勤超过四个小时的情况下工作日连续(轮班);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b) 雇员在工作中(在他的工作场所或组织的领土上 - 雇主或雇员必须代表雇主履行劳动职能的设施)处于酗酒、麻醉或其他中毒中毒;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c) 披露受法律保护的机密(国家、商业、官方和其他),这些机密是员工在履行其劳动职责时所知道的,包括披露另一名员工的个人数据;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d) 在工作场所进行盗窃(包括小额)他人财产、贪污、故意破坏或损坏,由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法官、机构、授权审理案件的官员的决定确定行政违法;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e) 员工违反劳动保护委员会或劳动保护专员制定的劳动保护要求,如果这种违反导致严重后果(工作事故、事故、灾难)或故意造成此类后果的真正威胁;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7) 直接服务于货币或商品价值的雇员的犯罪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导致雇主对他失去信心;

1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监管法律文件,如果这些行为导致雇主对雇员失去信心。本守则中使用的外国金融工具一词的含义由 2013 5 7 日第 79-FZ 号联邦法律关于禁止某些类别的人开立和维持账户(存款)、持有现金和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用于拥有和(或)使用外国金融工具的外国银行的贵重物品 (引入的条款 - 2012 12 3 日第 231-FZ 号联邦法律;经201212 29 日第 28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13 5 7 日第 102-FZ号;第 505-FZ 2016 12 28 日)

8) 执行教育职能的员工实施不道德的违法行为,与本工作的继续不相符;

(九)组织(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副手、总会计师作出不合理决定,造成财产安全、非法使用或者其他损害组织财产的;

10) 组织负责人(分公司、代表处)、其副手的一次重大违法行为;

11)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文件;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2)  (废除的条款 - 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

13) 与本组织负责人、本组织合议执行机构成员的劳动合同规定的;

14) 在本守则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认证程序(本条第一部分第 3 条)由劳动立法和其他包含劳动法规范的监管性法律行为制定,通过考虑员工代表机构的意见,通过的地方法规。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在雇员的书面同意下无法将雇员转移到雇主可以提供的另一份工作(无论是空缺职位还是与雇员的职位相对应的工作),则可以根据本条第一部分第 2 或第 3 款规定的理由解雇雇员。资格,以及空缺的较低职位或较低报酬的工作),考虑到他的健康状况,员工可以执行的工作。同时,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提供符合其在给定区域内的特定要求的所有职位空缺。如果集体协议、协议、劳动合同有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其他地方提供职位空缺。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分公司、代表处或位于其他地方的组织的其他独立结构分支机构的活动终止,与该分支机构员工的雇佣合同的终止将根据清算时规定的规则进行。该组织。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根据本条第一部分第 7 或第 8 段规定的理由解雇雇员,如果雇员在工作范围之外犯下有罪的行为,或因此构成不道德的罪行工作地点或工作地点,但与履行劳动义务无关,不得迟于发现雇主不当行为之日起一年。 (部分介绍 - 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

在员工暂时残疾期间和休假期间,不得主动解雇员工(组织清算或个体企业家终止活动的情况除外)。 (部分介绍 - 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