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7 条1.未经授权的人实际准许工作的后果
如果一个人实际被未经雇主授权的雇员准许工作,而雇主或其授权代表拒绝承认实际准许工作的人与该雇主之间已经产生的关系,则劳动关系(以实际获准工作的人,雇佣合同),出于其利益而进行工作的雇主有义务向该人支付他实际工作的时间(完成的工作)。
未经雇主授权而实际承认工作的雇员应按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承担包括物质责任在内的责任。
(本文由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 42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六十八条
雇佣由雇佣合同正式确定。雇主有权根据已签订的雇佣合同发布雇佣命令(指示)。用人单位命令(指令)的内容必须符合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 (经2021 年 11 月 22 日第 37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部分不再有效 - 2021 年 11 月 22 日第 377-FZ 号联邦法)
雇用时(在签订雇佣合同之前),雇主有义务让员工熟悉内部劳动法规、与员工劳动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地方法规、集体协议。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69 条. 劳动合同签订时的体检
(名称由2006 年 6 月 30 日的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改; 2013年 11 月 25 日的第 317-FZ 号联邦法律)
未满 18 岁的人员,以及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签订雇佣合同时必须接受强制性初步体检。 (经2006 年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13 年 11 月 25 日第 3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七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规定对劳动者进行检测的条件,以核实劳动者是否遵守了所分配的工作。
雇佣合同中没有测试条款意味着该员工未经测试就被雇用。如果雇员在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实际被允许工作(本法典第 67 条第二部分),只有当双方以下列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时,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条件。开始工作之前的单独协议。
在试用期内,员工须遵守劳动立法和其他包含劳动法规范、集体协议、协议、地方法规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的规定。
没有为以下人员建立就业测试:
根据劳动立法和其他包含劳动法规范的规范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竞争获得相应职位的人员;
孕妇和有不满一岁半儿童的妇女;
十八岁以下的人;
在国家认可的教育项目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并在接受相应水平的专业教育之日起一年内首次进入本专业工作的人员; (经2013 年 7 月 2 日第 18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被选为有偿工作的公职人员;
根据雇主之间的约定,按照从另一雇主调动的顺序受邀工作的人员;
签订长达两个月的雇佣合同的人;
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集体协议规定的情况下的其他人。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组织的负责人及其副手、总会计师及其副手、分公司、代表处或组织的其他独立结构部门的负责人——六个月,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签订为期二至六个月的劳动合同时,试用期不得超过两周。
员工的临时工伤期间和其他实际缺勤期间不计入试用期。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七十一条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有权在考试期限届满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在不迟于三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作为考核的依据。承认该员工没有通过测试。雇员有权在法庭上对雇主的决定提出上诉。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测试结果不合格,则在不考虑相关工会机构的意见和不支付遣散费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试用期已满,员工继续工作,则认为他已通过试用期,随后仅在一般情况下允许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在试用期内,员工认为所提供的工作不适合自己,则有权根据自己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 12 章 劳动合同的修改
第七十二条
变更双方确定的雇佣合同条款,包括调动其他工作,只有在雇佣合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但本法典规定的情况除外。双方确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七十二条1.转移到另一份工作。移动
转移到另一份工作 - 雇员的劳动职能和(或)雇员工作的结构单位(如果结构单位在雇佣合同中注明)的永久或临时变化,同时继续为同一雇主工作,以及与雇主一起调到外地工作。除本法第 72 条第2款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规定的情况外,只有在雇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调动其他工作。
应雇员的书面请求或经其书面同意,该雇员可被调至另一雇主的长期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原工作地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法第 77 条第 5 款)。
如果不改变条款,则不需要雇员同意将他从同一雇主转移到另一个工作场所,转移到位于同一区域的另一个结构单位,委托他在另一个机制或单位工作双方确定的劳动合同。
禁止调动和调动员工从事因健康原因对他有禁忌的工作。
(本文由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72 条2.临时调动到另一份工作
经双方书面同意,雇员可以临时调动到同一雇主的另一份工作,为期不超过一年,如果调动是为了替代临时缺勤的雇员,谁,依法,保留他的工作, - 直到员工上班。如果在调动期结束时没有向员工提供以前的工作,但他没有要求提供并继续工作,则关于调动的临时性质的协议条件无效,并认为调动永恒的。
在发生自然或人为灾害、工业事故、工伤事故、火灾、洪水、饥荒、地震、流行病或动物流行病以及任何危及全体或部分人口的生命或正常生活条件的特殊情况下其中,为防止此类情况或消除其后果,雇员可在不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调至与同一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未规定的工作,为期不超过一个月。
在停工的情况下(因经济、技术、技术或组织性质),如果停机或需要防止财产破坏或损坏或更换临时缺勤的员工是由部分规定的紧急情况引起的这篇文章的两个。同时,只有在员工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转入要求较低学历的工作。
在本条第二、三部分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调动时,员工的报酬按其完成的工作量计算,但不得低于上一工作岗位的平均收入。
(本文由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73 条 员工根据医疗报告调动其他工作
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监管法律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医疗证明需要调动的雇员,经其书面同意,雇主有义务调动其他工作出于健康原因对雇员没有禁忌的雇主可以使用。
如果雇员根据医疗报告需要临时调动到另一个工作长达四个月,拒绝调动或雇主没有相应的工作,雇主有义务将雇员辞退医疗报告中指定的整个期间,同时保持工作地点(职位)。在停工期间,工资不计入雇员,但本守则、其他联邦法律、集体协议、协议和雇佣合同规定的情况除外。
如果根据医疗报告,雇员需要临时调动到另一份工作超过四个月或永久调动,那么如果他拒绝调动或如果雇主没有合适的工作,雇佣合同根据本法第77条第1部分第8款终止。
与根据医疗报告需要临时或永久调动的组织(分公司、代表处或其他独立的结构性分支机构)负责人、其副手和总会计师签订的雇佣合同,如果调动被拒绝或用人单位无相应工作的,依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终止。经这些雇员的书面同意,雇主有权不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合同,但在双方协议确定的期限内暂停他们的工作。在停工期间,这些员工不计入工资,但本守则、其他联邦法律、集体协议、协议和雇佣合同规定的情况除外。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七十四条
因组织或技术工作条件发生变化(工程和生产技术变化、生产结构重组等原因),当事人确定的劳动合同条款不能保全的,可以雇主主动改变,但雇员工作职能的改变除外。
除非本守则另有规定,否则雇主有义务至少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双方确定的雇佣合同条款即将发生的变更以及需要进行此类变更的原因。
如果雇员不同意在新条件下工作,雇主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他提供雇主可以提供的另一份工作(空缺职位或与雇员资格相对应的工作,以及空缺的较低职位或较低的职位)有偿工作),考虑到他的健康状况,员工可以执行该工作。同时,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提供符合其在给定区域内的特定要求的所有职位空缺。如果集体协议、协议、劳动合同有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其他地方提供职位空缺。
在没有指定工作或雇员拒绝建议工作的情况下,根据本法第 77 条第一部分第 7 款终止雇佣合同。
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因可能导致大规模解雇职工的,用人单位为保住工作岗位,有权在听取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机构的意见后并按照本法典第 372 条规定的方式,通过地方监管法案,引入长达六个月的非全日制(轮班)和(或)非全日制工作周。
如果雇员拒绝继续兼职(轮班)和(或)兼职工作周,则根据本法第 81 条第 1 款第 2 款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为员工提供适当的保障和补偿。
雇主在考虑到主要工会组织的选举机构的意见后,取消在规定期限之前的非全日制(轮班)和(或)非全日制工作周制度.
根据本条引入的双方确定的雇佣合同条款的变更,与既定的集体协议、协议相比,不应使雇员的地位恶化。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七十五条
(名称经2014 年 4 月 2 日第 5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单位财产所有人发生变化时,新的所有人在其所有权产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权解除与单位负责人及其副职、总会计师的劳动合同。 .
组织财产所有者的变更不是终止与组织其他雇员的雇佣合同的依据。
职工因单位财产所有人变更而拒绝继续工作的,按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改变组织财产的所有者时,只有在所有权转移的国家登记后,才允许减少员工人数或员工。
一个组织的管辖权(从属)的变化或其重组(合并、加入、分立、分离、转型)或国家或市政机构类型的变化不能成为终止与组织雇员的雇佣合同的依据或机构。 (经2006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4 年 4 月 2 日第 55-FZ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雇员在本条第五部分规定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工作,则根据本法第 77 条第 6 款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