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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2002 年 11 月 14 日第 138-FZ 号《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4章(中文版)2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4 14:41:35  

47 1 . 法院对仲裁法院履行协助职能的案件诉讼程序 

(章节介绍 - 2015 12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

 

427 1.法院对仲裁法院履行协助职能的案件

 

1. 如果仲裁地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则法院在仲裁程序中履行协助职责时,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则。

二、根据本章规定,法院对仲裁法院行使下列协助职能:

1) 解决与仲裁员回避有关的问题;

2) 解决与指定仲裁员有关的问题;

3) 解决与终止仲裁员权力有关的问题。

3. 只有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应行使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与仲裁庭有关的协助职能。

4. 法院应根据法院申请履行与仲裁庭有关的协助职能(以下简称称为协助申请),由参与仲裁程序的人提出。

5. 协助申请应当自提出协助申请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内,向有关仲裁程序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是提出援助申请的依据。

6. 援助申请需支付州费,金额为联邦法律规定的非财产性索赔的付款。

(本文由2015 12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427 2.援助申请要求

 

1. 援助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提交人或其代表签字。 可以以电子形式向法院提交协助申请,包括以电子文件的形式。 (经2021 12 30 日第 44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申请援助须注明以下内容:

1) 申请协助的法院名称;

2) 审理争议的仲裁法院的组成;

3) 管理仲裁程序的常设仲裁机构的名称、所在地(如果有常设仲裁机构);

(四)仲裁程序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或者居住地;

5) 提交协助申请的仲裁员(仲裁员)或被任命为仲裁员(仲裁员)候选人的信息;

6) 说明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仲裁法院协助的依据的情况,以及规定法院履行这些职能的联邦法律规范申请人正在申请的;

7)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的理由。

3. 援助申请还可能包含有关提交援助申请的人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信息。

4. 援助申请应附有:

1) 向仲裁法院提交的索赔声明的正式核证副本以及被告收到该声明的证据。这些文件的副本可以由管理相关仲裁程序的常设仲裁机构的主任认证或公证;

2) 仲裁协议原件或其经核证无误的副本;

3) 证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仲裁法院协助的依据的文件;

4) 为支持申请人的主张而提交的文件;

5) 确认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金额缴纳州费的文件;

6) 授权书或其他确认某人有权签署援助申请的文件。

5. 违反本法第 427 条第1条和本条规定的要求提交的援助申请,应按照本法第 135 条和第 136 条规定的规则,不予移动或退回提交人。本守则。

(本文由2015 12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427 3.考虑援助申请的程序

 

1. 协助申请仅由地区法院法官根据本法规定的初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则,并考虑本章规定的具体情况,在一段时期内审理自地区法院收到协助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

2. 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应由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人员未按时通知开庭时间、地点,不影响案件审理。

3.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在开庭期间通过审查提交给法院以支持所述权利要求和反对意见的证据,确定是否存在满足申请人权利要求的理由。

4. 如果在法院考虑协助解决本法第 427 条第 1 条第 2 部分第 1 款规定的问题时仲裁庭已就相关争议作出裁决,应未考虑完成仲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协助申请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院考虑撤销或签发申请时,不被剥夺参考作为提出协助申请的依据的情况的权利。执行令状,以执行仲裁庭就有关争议作出的决定。

5. 履行本法第 427 条第1款第二部分规定的与仲裁庭有关的协助职责的法官无权参与对撤销申请或签发执行仲裁庭根据本法第十七条就有关争议作出的决定的执行令状。

(本文由2015 12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427 4.批准援助申请的理由

 

一、申请回避仲裁员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以满足:

1) 当事人或联邦法律规定的取消仲裁员资格的程序,根据该程序将取消法官资格的问题提交法院处理;

2) 有理由取消联邦法律规定的仲裁员的资格。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指定仲裁员,法院应予以满足:

1) 当事人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得到遵守,指定仲裁员的问题已提交法院批准;

2) 已根据联邦法律向法院提供必要的信息,以解决以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指定仲裁员的问题。

三、申请终止仲裁员职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以满足:

1) 当事人或联邦法律规定的终止仲裁员权力的程序已得到遵守,根据该程序,终止权力的问题已提交法院批准;

2) 有理由终止联邦法律规定的仲裁员的权力。

(本文由2015 12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427 5。法院对法院履行与仲裁法院有关的协助职能案件的裁定

 

1. 法院根据协助申请的审议结果,根据本法典第 20 章规定的裁定规则作出裁定。

2. 法院对法院对仲裁庭履行协助职能的裁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关于审理争议的仲裁法院的组成、所在地的信息;

2) 管理仲裁程序的常设仲裁机构的名称、所在地(如果有常设仲裁机构);

3) 仲裁程序当事人的姓名;

4) 作为申请人就仲裁法院向法院申请协助的依据的情况说明,以及联邦法律规范或据此通过的规则的说明,规定法院执行申请人申请的职能;

5) 说明申请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满足,或拒绝满足申请人请求的全部或部分,并说明法院满足申请人请求或拒绝满足的理由他们;

6)如果申请人的要求得到满足,有关仲裁员(仲裁员)的信息,其质疑、任命或终止权力的问题得到解决。

3、法院对本案法院对仲裁庭履行协助职能的裁定,不得上诉。

(本文由2015 12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七节。与执行其他机构的判决和决定有关的程序

 

428

 

一、执行令应于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向债权人发出,但立即执行的情况除外,如在法院判决通过后立即发出执行令。执行令应追索人的要求发出,并应他的要求由法院直接送交执行。法院向预算收入发出追回资金的执行令,不需要追回人的要求。 (经2018 11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该款由2010 4 30 日第 6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由2015 3 8 日第 23-FZ 号联邦法律无效)

对初步保护著作权和(或)相关权的裁定的执行令状,但摄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照片的方法获得的作品的权利除外,应至迟于次日发给申请人。作出该裁决之日。(该段由2013 7 2 日第 18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经2014 11 24 日第 36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执行令可以由法院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送执行,该电子文件由法官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签署,并带有增强的合格电子签名。(该款由2015 3 8 日第 4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 根据本法典第 130 条规定的规则发出法院执行令。

3. 如果法院判决规定从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的预算中止赎资金,则签发的执行令必须附有经正式核证的法院判决副本,执行令的执行发出。执行令连同已签发执行令的法院判决副本,可由法院以法官签署的电子文件形式送交执行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部分介绍 - 2005 12 27 日第 197-FZ 号联邦法律;经2015 3 8 日第 4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法院判决生效前签发的执行令,除立即执行的情况外,均无效,可由作出判决的法院撤销。(部分介绍 - 2007 10 2 日第 225-FZ 号联邦法)

5. 执行令的形式、制作、核算、储存和销毁的程序,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执行的执行令格式要求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该部分由2007 10 2 日第 22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经2015 3 8 日第 4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29

 

1. 每项法院判决应签发一份执行令。但是,如果判决有利于多个原告或不利于多个被告,并且如果要在不同的地方执行,则法院应根据勒索人的要求,签发数份执行令,并附上具体说明。执行地点或根据本表须执行的决定的那部分。(经2007 10 2 日第 2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根据法院关于追讨连带被告人款项的判决或判决,应追回人的请求,必须签发数份执行令,其数量与连带被告人的数量相对应。几名被告。每份执行令都必须注明追偿的总额,并且必须注明所有被告及其连带责任。

3.根据初步规定保护著作权和(或)相关权的裁定,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和电信网络中,对摄影作品和以类似于摄影的方法获得的作品的权利除外,根据法院关于限制访问互联网网站的决定,该网站反复非法发布包含版权和(或)相关权利对象的信息,或使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和电信网络获取它们所必需的信息,法院向勒索人发出执行令,并应勒索人的要求,将执行令发送给联邦执行机构,在大众传媒、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行使监督和监督职能。(部分介绍 - 2013 7 2 日第 187-FZ 号联邦法律;经2014 11 24日第 36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30

 

1. 原执行令或法院命令(执行文件)遗失时,作出发布法院命令的决定的法院可应追索人或法警的要求,出具执行文件副本。

2. 申请签发执行令副本的申请可以在规定的提交执行令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但执行令由法警或其他人遗失的情况除外。执行执行的人和恢复人在提交执行文件的期限届满后才知道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恢复人知悉执行令遗失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签发执行令副本。

3. 追索人或法警要求签发执行文件副本的申请,由法院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日内开庭审理。参加案件的人会被告知会面的时间和地点,但他们的缺席并不妨碍解决开具副本的问题。法院在审理申请签发执行令状副本时,应查明执行令状遗失的情形,并审查确认其遗失的证据。

4. 可以对法院关于签发执行文件副本或拒绝签发执行文件的裁决提出私人申诉。

(经 2014 5 5 日第 12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431 条 遗失执行令或法院命令的责任

 

官员因遗失执行令或法院命令而被移交给他执行,可能会被处以本法第 8 章规定的方式和数额的法院罚款。  (经2008 6 11 日第 85-FZ号、2018 11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经2007 10 2 日第 2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432

 

1. 提交执行令状的期限因提交执行而中断,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因债务人部分执行法院命令而中断。

2. 申请人因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原因而错过提交执行令的期限的,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逾期的期限可以恢复。

三、逾期恢复申请,向发出执行文书之法院或执行地法院提出,依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之方式审理。可以针对法院关于恢复该期限的裁决提出私人申诉。

 

433

 

1. 执行文件中的要求不明确,或者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不明确的,追索人、债务人、法警有权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澄清。执行文件,执行的方法和程序。

2. 要求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