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3 条。禁止在周末和公众假期工作。涉及员工在周末和非工作假期工作的特殊情况
禁止在周末和非工作假期工作,但本准则规定的情况除外。
如果需要提前执行不可预见的工作,紧急执行的工作是整个组织或其个别结构部门的正常运作,则在周末和非工作假期安排员工工作,并获得他们的书面同意,个人企业家取决于未来。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让员工在周末和非工作假期工作:
1) 防止灾难、工业事故或消除灾难、工业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后果;
2) 防止雇主财产、国家或市政财产发生事故、破坏或损坏;
3) 执行因实行紧急状态或戒严令而需要的工作,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工作,即在发生灾难或灾难威胁(火灾、洪水)时、饥荒、地震、流行病或动物流行病)以及在其他情况下,危及全体或部分人口的生命或正常生活条件。
参与媒体、电影摄影组织、电视和视频摄制组、剧院、戏剧和音乐会组织、马戏团和其他参与作品创作和(或)表演(展览)的人员的创意工作者在周末和非工作假期工作,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这些雇员的工作、职业、职位清单,考虑到俄罗斯社会和劳动关系管理三方委员会的意见,允许以下列方式由集体协议、地方规范性法案、劳动合同确定。 (经2008 年 2 月 28 日第 1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其他情况下,经雇员书面同意并考虑主要工会组织的民选机构的意见,允许在周末和非工作假期参与工作。
非工作假期允许因生产和技术条件(继续经营的组织)、因服务群众需要引起的工作以及紧急修理和装卸工作等原因不能停工。
残疾人、有 3 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在周末和非工作假期从事工作,只有在根据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医疗证明没有因健康原因被她们禁止的情况下才允许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同时,必须让残疾人、有三岁以下子女的妇女熟悉其在周末或非工作假期拒绝工作的权利。
雇员在周末和非工作假期的工作由雇主书面命令执行。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十九章
第 114 条. 带薪年假
员工享有年假,同时保持其工作地点(职位)和平均收入。
第 115 条 基本带薪年假的期限
雇员每年可享有 28 个日历日的基本带薪休假。
根据本守则和其他联邦法律,向员工授予持续超过 28 个日历日的年度基本带薪假(延长基本假)。
第 116 条:每年的额外带薪假期
每年额外带薪休假适用于从事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工作的员工、具有特殊工作性质的员工、工作时间不规律的员工、在远北地区和同等地区工作的员工以及其他地区的员工本守则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除非本守则和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雇主可以根据其生产和财务能力独立为员工设置额外的假期。授予这些假期的程序和条件由集体协议或地方法规确定,并在考虑到主要工会组织的选举机构的意见后通过。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根据工作条件特别评估的结果,将其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归类为第 2、第 3 或第 4 级有害工作条件或危险工作条件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带薪年假。
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雇员每年额外带薪休假的最短期限为 7 个日历日。
特定员工的年度额外带薪休假期限由雇佣合同根据行业(跨部门)协议和集体协议确定,并考虑到对工作条件的特殊评估结果。
根据行业(跨部门)协议和集体协议,以及员工的书面同意,通过签订单独的劳动合同协议,超过最低年限的年度额外带薪休假部分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休假期限可以由单独规定的货币补偿代替,补偿方式、金额和条件由部门(部门间)协议和集体协议规定。
(经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 42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118 条 特殊工作性质的年度额外带薪休假
某些类别的员工,其工作与工作的具体表现有关,每年可享受额外的带薪休假。
因工作的特殊性而有权享受额外带薪年假的雇员类别清单,以及这种假期的最短期限和授予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工作时间不规律的雇员的年度额外带薪休假
工作时间不规律的员工每年可享受额外带薪休假,休假时间由集体协议或内部劳动法规确定,不得少于三个日历日。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向工作时间不规律的雇员提供年度额外带薪休假的程序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监管法律规定在联邦国家机构中,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构中的监管法律规定中规定。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根据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在市政机构中。 (经2014 年 4 月 2 日第 5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120 条. 带薪年假期限的计算
雇员每年基本及额外带薪假期的时长以日历日计算,并无最高限制。属于年度主要或年度附加带薪休假期间的非工作假期不计入休假的日历天数。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计算带薪年假的总时长时,额外的带薪假期会添加到年度基本带薪假期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名称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赋予每年基本带薪休假权利的服务年限包括:
实际工作时间;
员工未实际工作的时间,但根据劳动立法和其他包含劳动法规范、集体协议、协议、地方法规、雇佣合同的监管法律行为,工作地点(职位)被保留,包括提供给员工的带薪年假、非工作假期、休息日和其他休息日的时间;
因非法解雇或免职以及随后恢复原工作而被迫旷工的时间;
非因自身过错未通过强制体检的员工的停工期; (经2013 年 11 月 25 日第 3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应雇员要求给予的无薪假时间,在工作年度内不超过 14 个日历日。 (该款由2008 年 7 月 22 日第 15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部分由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给予年度基本带薪休假权利的服务年限不包括:
员工无正当理由缺勤的时间,包括在本法第 76 条规定的情况下被停职;
在孩子达到法定年龄之前请假照顾孩子的时间;
(该段不再有效 - 2008 年 7 月 22 日第 157-FZ 号联邦法)
赋予在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下工作每年额外带薪休假权利的服务年限仅包括在相关条件下实际工作的时间。
第 122 条 授予带薪年假的程序
必须每年向员工授予带薪休假。
雇员在与该雇主连续工作六个月后,有权享受第一年的工作假期。经双方同意,雇员可在六个月到期前获得带薪休假。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连续工作六个月到期之前,应雇员的要求,必须给予带薪休假:
妇女——产假前或产假后;
十八岁以下的雇员;
收养未满三个月儿童的员工;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第二年及以后的工作年假可在工作年度的任何时间按照雇主规定的发放带薪年假的顺序发放。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根据雇主批准的休假时间表,每年根据雇主批准的休假时间表,考虑到历时的休会的意见,以至于在历时在日历年度开始前两周内完成本法典第 372 条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休假时间表对雇主和雇员都是强制性的。
必须在假期开始前两周通知员工不要签署假期开始时间。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本守则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某些类别的雇员可在其方便的时间应要求获得带薪年假。应丈夫的要求,在妻子休产假期间,无论他在该雇主连续工作的时间如何,都可以给他年假。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124 条
在以下情况下,必须根据雇员的意愿,将带薪年假延长或推迟到雇主确定的另一段时间 :
雇员的暂时残疾;
雇员在国家公务的带薪年假期间的表现,如果劳动法规定为此豁免工作;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劳动立法、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雇员没有按时支付带薪年假或雇员在假期开始前两周被警告假期的开始时间,雇主有义务根据雇员的书面申请推迟带薪年假。与员工约定的另一段假期。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特殊情况下,当员工在当前工作年度休假可能对组织的正常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时,个体企业家可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将休假转移到下一个工作年度. 同时,休假不得迟于被授予休假的工作年度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使用。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禁止连续两年不发放带薪年假,禁止未满十八周岁的员工和从事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的员工不提供带薪年假。
第 125 条 假期回顾
经雇员与雇主协商,带薪年假可分为若干部分。同时,这个假期的至少一部分必须至少有 14 个日历日。
只有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召回员工休假。与此相关的假期中未使用的部分必须由员工选择在当前工作年度方便他的时间提供,或者添加到下一个工作年度的假期中。
未满十八周岁的员工、孕妇和从事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的员工不得被召回休假。
第 126 条 以货币补偿代替带薪年假
经雇员书面申请,超过 28 个日历日的部分带薪年假可由货币补偿代替。
在总结带薪年假或将带薪年假推迟到下一个工作年时,每个带薪年假中超过 28 个日历日的部分,或从这部分起的任意天数,可以用货币补偿代替。
不得以货币补偿代替孕妇和十八岁以下雇员的年度基本带薪休假和年度附加带薪休假,以及从事有害和(或)有害和(或)工作的雇员的年度附加带薪休假。危险的工作条件,在适当的条件下工作(不包括在解雇时为未使用的假期支付金钱补偿,以及本守则规定的情况)。 (经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 42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127 条 雇员解雇时休假权的实现
解雇后,员工将获得所有未使用假期的货币补偿。
应雇员的书面请求,他可给予未使用的假期,随后解雇(因有罪行为而被解雇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解雇日被视为休假的最后一天。
因劳动合同期满被辞退的,请假时间全部或部分超过本合同期限的,也可给予辞退。在这种情况下,解雇日也被视为休假的最后一天。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辞退的请假,如未按顺序邀请其他职工上岗,该职工有权在假期开始前撤回辞退申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