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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1994 年 11 月 30 日第 51-FZ 号“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第一部分”257 到 287(中文版)1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4 14:36:21  

257

 

一、农民(个体)农场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外,依共有权归其成员所有。

2. 农民(个体)农场成员共同拥有授予或收购该农场的地块、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垦殖和其他建筑物、生产和工作的牲畜、家禽、农业和其他机械设备、车辆、库存以及由其成员共同出资为农场获得的其他财产。 (经2006 12 4 日第 20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农(个体)企业经营活动取得的成果、产品和收入,为农(个体)企业成员的共同财产,经双方协议使用。

 

258

 

1. 农民(个体)农场因所有成员退出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共同财产应按照本法第 252 条和第 254 条规定的规则进行分割.

这种情况下的地块根据本法典和土地立法规定的规则进行划分。

2.属于农民(个体)农场的地块和生产资料,其成员之一退出农场后,不得分割。离开农场的人有权获得与其在该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中的份额相称的金钱补偿。

三、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农民(个体)农场成员在农场财产共有权中的份额被视为平等,除非他们之间另有协议。

 

259

 

一、农民(个体)农场的成员可以以农场的财产为基础建立经济合作社或生产合作社。这种商业伙伴关系或合作社作为法人实体,对农场成员以出资和其他出资形式转让给它的财产,以及由于其活动而获得的和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法律允许的理由。

2. 以农民(个体)农场财产为基础设立的合伙企业或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额,根据他们在农场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中的份额确定,确定根据本法典第 258 条第 3 款。

 

第十七章

(名称经2001 4 16 日第 4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60 条 土地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1. 拥有土地的人有权出售、赠与、质押、出租和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第 209 条),只要相应土地不排除在流通范围内或不受限制依法流通。

2.根据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农业用地和其他特殊用途的土地,不得或限制将其用于其他用途。上述土地的地块的使用,可以在其指定用途确定的范围内进行。 (经2007 6 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61

 

1.  (条款不再有效 - 2006 12 4 日第 201-FZ 号联邦法)

2.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地块的所有权延伸至地表(土壤)层和水体,位于地块边界内的植物。 (经2006 6 3日第 7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06 12 4 日第 201-FZ 号)

3. 地块所有者有权自行决定使用该地块表面之上和之下的一切,除非关于底土、空域使用的法律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且不侵犯权利的其他人。

 

262  进入土地

 

1. 公民有权在没有任何许可的情况下自由地在国家或市政所有的不对外开放的地块上,并在法律和其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这些地块上的自然物。法律行为,以及所有者各自的土地。

2.如果地块没有围起来,或者地块所有者没有另外明确表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地块,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地块,但不得造成损害或干扰给主人。

 

263

 

1. 地块所有人可以在其上架设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或拆除,允许他人在其地块上建造。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和建筑规范和规则,以及土地用途的要求(第 260 条第 2 款)。 (经2007 6 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地块所有人取得其在属于其的地块上为自己建造或创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

本法典第 222 条规定,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人在地块上擅自建造或建造的建筑的后果。 (经2018 8 3 日第 33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64 条 非地块所有者的土地权利

 

1. 土地所有者可以按照民事和土地立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将地块提供给他人。 (经2007 6 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非地块所有人的人应在法律或与所有人的协议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行使对地块的占有和使用权。

3. 地块的所有者,非所有者,无权处分该地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经2007 6 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65

 

公民根据土地立法规定的理由和方式获得对国有或市政财产拥有的土地的终身可继承占有权。

 

266

 

1. 享有终身继承占有权的公民(地块所有人)对被继承的地块拥有占有和使用权。

2. 除法律规定的地块使用条件另有规定外,地块所有者有权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创造其他不动产,并取得其所有权。

 

267

 

不允许处分终生可继承占有的地块,但以继承方式转让地块的权利除外。 (经2007 6 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68

 

1.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规定的个人享有永久(无限制)使用国家或市政府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经2014 6 23 日第 17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该条款已失效 - 2007 6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

3. 在法人实体重组的情况下,永久(无限)使用属于它的地块的权利应以继承的方式转移。 (经2007 6 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69

(名称经2007 6 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土地被授予永久(无限)使用权的人,应在法律、其他法律行为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法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和使用该土地。 (经2007 6 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被授予永久(无限)使用地块的人有权将地块独立用于所授予的目的,包括建造建筑物,用于这些目的的地块上的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此人为自己创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动产是他的财产。 (经2007 6 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地块被授予永久(无限)使用权的人无权处分该地块,但就建立地役权和转让地块签订协议的情况除外。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以服务分配的形式向公民免费使用。 (引入的条款 - 2014 6 23 日第 171-FZ 号联邦法律)

 

270

(不再有效 - 2006 12 4 日第 201-FZ 号联邦法律)

 

271

 

1. 位于他人所有的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所有人,有权使用该人提供的用于该不动产的地块。 (经2007 6 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该段不再有效 - 2007 6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

2. 将他人土地上的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取得与该不动产原所有人同等条件和同等程度的土地使用权。 (经2007 6 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地块所有权的转让,不构成房地产所有者对该地块的使用权终止或者变更的依据。

3. 位于他人地块上的不动产的所有者有权自行决定拥有、使用和处分该不动产,包括拆除相关建筑物和构筑物,但不得与本合同的条款相抵触。使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地块。 (将于 2023 3 1 日到期 - 2021 12 21 日第 430-FZ 号联邦法律)

4. 考虑到本法典第 287 3条规定的具体情况,本条规则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该条款由 2021 12 21 日第 430-FZ  联邦法律引入,自 2023 3 1 日起生效) 

 

272

 

1. 授予位于该地块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的地块使用权终止时(第 271 条),其所有人在该地块上留下的不动产的权利,根据地块之间的协议确定。地块的拥有人及有关不动产的拥有人。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未达成协议或未达成协议的,地块使用权终止的后果,应地块所有人或土地所有人的请求,由法院裁定。房地产。

地块所有人有权在法庭上要求不动产所有人在地块使用权终止后解除不动产,使地块恢复原状。

位于地块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根据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住宅建筑、历史文化古迹等)禁止或明显超额不予实施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成本与分配给它的土地的价值相比,法院考虑到终止使用土地的权利的理由,并在当事人提出相关要求后,可以:

承认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不动产所在地块所有权的权利,或该地块所有人取得其上剩余不动产的权利,或

为房地产所有者在新的时期内使用土地创造条件。

3. 在建工程所在的国有或市政所有的地块的租赁协议终止时,本条规定不适用(第 239 条第1款),地块撤回时用于国家或市政需要(第 279 条),以及因未将其用于其预期目的或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用途而终止对地块的权利。 (经2014 6 23 日第 171-FZ 号联邦法律、201412 31 日第 499-FZ号、20167 3 日第 35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73

 

属于其所在地块所有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转让后,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并为其使用所必需的地块的所有权转移给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取得人。建筑物或构筑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经2007 6 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部分不再有效 - 2007 6 26 日第 118-FZ 号联邦法)

 

274

 

1.不动产(地块、其他不动产)的所有者有权向相邻地块的所有者提出要求,必要时向另一地块(相邻地块)的所有者提出要求,授予权利对邻近地块的有限使用(奴役)。

可以建立地役权,以确保通过邻近地块,建设、重建和(或)不干扰地块按照许可用途使用的线性设施的运行以及其他需要没有建立地役权就不能提供的不动产所有者的权利。 (经2014 6 23 日第 17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地役权地块的产权负担,不剥夺地块所有人对该地块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3. 地役权由要求建立地役权的人和邻近地块的所有者之间的协议建立,并按照不动产权利登记的方式进行登记。如果未能就地役权的确立或条件达成协议,争议由法院根据要求确立地役权的人的诉讼解决。

4. 根据本条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