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0 条。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的诉讼法律能力
1. 外国组织的属人法为其设立所在国的法律。根据外国组织的属人法,确定其程序上的法律行为能力。
2. 根据属人法不具有诉讼法律能力的外国组织,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被承认为根据俄罗斯法律具有法律能力。
3. 国际组织的程序性法律能力是根据其成立时所依据的国际条约、其组成文件或与俄罗斯联邦主管机构达成的协议确定的。
第 401 条。对国际组织的索赔。外交豁免权
1. 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国际组织在民事案件中受俄罗斯联邦法院管辖。
2. 放弃司法豁免必须按照国际组织规则规定的方式作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
3. 外国派驻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公认原则确定的范围内,由俄罗斯联邦法院管辖民事案件。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法或国际条约规范。
(经2015 年 12 月 29 日第 39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44 章 俄罗斯联邦的法院
第 402 条 管辖规则的适用
1. 除本章规则另有规定外,俄罗斯联邦法院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的管辖权按照本法典第三章的规则确定。
2. 如果被申请人组织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或被申请人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有住所,则俄罗斯联邦法院审理涉及外国人的案件。
3. 俄罗斯联邦法院也有权审理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如果:
1) 外国实体的管理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
2) 被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拥有财产和(或)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上发布旨在吸引俄罗斯联邦境内消费者注意的广告;(经2015 年 7 月 13 日第 26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在追回赡养费和确立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在俄罗斯联邦有居住地;
4) 在赔偿养家者受伤、其他健康损害或死亡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损害发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原告在俄罗斯联邦有居住地;
5) 在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作为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依据的诉讼或其他情况发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6) 索赔源于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发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7) 索赔源于发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不当得利;
8)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在俄罗斯联邦有居住地或至少一方配偶是俄罗斯公民;
9) 在维护荣誉、尊严和商业声誉的案件中,原告在俄罗斯联邦有住所;
10) 在保护个人数据主体权利的案件中,包括损害赔偿和(或)非金钱损害赔偿,原告在俄罗斯联邦有居住地;(引入的条款 - 2013 年 5 月7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
11) 在搜索引擎运营商终止发布允许访问互联网信息和电信网络信息的链接的情况下,原告在俄罗斯联邦拥有居住地。(引入的条款 - 2015 年 7 月 13 日第 264-FZ 号联邦法律)
第 403 条 涉外案件的专属审理
一、俄罗斯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包括:
1) 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动产权利案件;
2)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如果承运人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
3)俄罗斯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离婚案件,如果配偶双方在俄罗斯联邦有居住地;
4) (条款已失效 - 2015 年 3 月 8 日第 23-FZ 号联邦法)
2. 俄罗斯联邦法院在以下情况下考虑特别诉讼案件:
1) 申请人在确立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情况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居住地或需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确立、已经或正在发生的事实;
2) 申请收养(收养)、限制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或宣布其无行为能力、宣布未成年人完全有能力(解放)的公民,是俄罗斯公民或拥有在俄罗斯联邦的居住地;(经2015 年 3 月 8 日第 2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被申请确认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人是俄罗斯公民或在俄罗斯联邦有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同时确立了以下权利和义务在俄罗斯联邦居住的公民取决于该问题的解决,位于俄罗斯联邦的组织;
4) 已申请承认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物为无主或承认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无主不动产的市政所有权;
5) 公民或在俄罗斯联邦有居住地的公民,或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组织或组织提出的遗失的无记名担保或命令担保无效的申请已提交;并恢复他们的权利(提起诉讼)。
第 404 条 涉外案件的合同受理
1. 涉外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院受理前约定变更案件管辖(暂缓协议)。
2.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变更。
第 405 条
俄罗斯联邦法院根据管辖规则受理的案件,即使因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或所在地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也应由其根据案情解决,它已成为另一个国家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 406 条 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后果
1. 俄罗斯联邦法院拒绝接受诉讼请求书或终止诉讼程序,如果法院对同一当事人、同一主题和同一理由的争议作出裁决,并由俄罗斯联邦法院通过与俄罗斯联邦有国际协议的外国法院,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
2. 俄罗斯联邦法院应退回诉讼请求书或不予考虑,如果在外国法院,其决定须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承认或执行,则先前已提起的案件同一当事人、同一主题和同一理由之间的争议。
第 407 条
1. 俄罗斯联邦法院应按照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有关执行某些程序行为(发送通知和其他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移交给他们的外国法院的命令、获取当事人的解释、证人的证言、专家意见、现场审查等)。
2. 外国法院执行某些程序性行为的命令在下列情况下不予执行:
1) 执行命令可能会损害俄罗斯联邦的主权或威胁俄罗斯联邦的安全;
2) 该命令的执行不在法院的权限范围内。
3. 外国法院命令的执行按照俄罗斯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4. 俄罗斯联邦法院可以根据命令向外国法院申请执行某些程序行为。俄罗斯联邦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关系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联邦法律确定。
第 408 条 承认外国主管机关签发、起草或认证的文件
1. 俄罗斯联邦以外的外国主管当局按照外国法律规定的形式签发、起草或证明的与俄罗斯公民、组织或外国人有关的文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法院接受。存在合法化,除非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2. 用外语起草的文件必须提交俄罗斯联邦法院,并附上经过正式认证的俄文译文。
第 45 章 外国法院和外国仲裁的承认和执行
第 409 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决定
1. 俄罗斯联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决定,包括批准友好协议的决定,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对此作出规定。
2. 外国法院的判决被理解为对民事案件的判决,但经济纠纷案件和其他与实施企业和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对犯罪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除外。
三、外国法院的决定自外国法院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可提请执行。因正当理由缺席的期限可由俄罗斯联邦法院按照本法典第 112 条规定的方式予以恢复。
第 410 条
申请人请求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求由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或所在地的自治区法院审议债务人在俄罗斯联邦的住所或所在地,如果债务人在俄罗斯联邦没有住所或住所或所在地不详,则为其财产所在地。
第 411 条
1.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愿书必须包含:
1) 要求人的姓名、其代表的姓名,如果申请是由代表提交的,则说明其居住地,如果要求人是组织,则说明其所在地;
2) 债务人的名称、居住地的说明,如果债务人是组织,则说明其所在地;
3) 要求人请求允许执行该决定或指明需要执行该决定的时间。
该申请还可能包含其他信息,包括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如果它们是正确和及时审议案件所必需的。
2. 申请应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文件,国际条约未规定的,应附下列文件:
1) 经外国法院认证的外国法院决定的副本,允许执行已启动的请求;
2) 一份表明该决定已生效的官方文件,如果该决定的文本与该决定本身不相符;
3) 执行决定的文件,如果该决定先前是在有关外国领土上执行的;
4)据以证明被裁定的当事人和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被及时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了审理案件的时间和地点的文件;
5) 本部分第 1-3 条中规定的文件的俄文认证翻译。
3.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求在公开法庭会议上进行审议,并通知债务人审议请求的时间和地点。法院知道传票已送达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不构成审议呈请的障碍。如果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推迟审议该申请,并且法院承认该请求有效,法院将推迟审议并通知债务人。
4. 在听取债务人的说明并考虑所提供的证据后,在不对外国法院的案情实质作出修改的情况下,法院作出执行或拒绝执行外国法院决定的裁定。(经2015 年 12 月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如果法院在解决执行问题时有疑问,法院可以要求提出请求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人作出解释,并就请求的案情向债务人提问,如果必要时,请求作出决定的外国法院作出解释。(经2015 年 12 月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6. 如果外国法院正在审议撤销或暂停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被受理该判决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延期执行。审议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经2015 年 12 月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7. 在本条第六部分规定的情况下,受理外国法院判决执行请求的法院,应请求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方的请求,可以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另一方根据本守则规定的规则提供适当的担保。(部分介绍 - 2015 年 12 月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
8. 如果在本条第六部分规定的情况下,在外国法院对撤销或暂停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即考虑执行该判决的请愿书的法院,在考虑外国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发布的司法法案的情况下解决指定的请愿书。(部分介绍 - 2015 年 12 月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
9. 根据外国法院的决定和对该决定的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决,签发执行令,该执行令将发送给作出有利于该决定的人。(部分介绍 - 2015 年 12 月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
第 412 条. 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决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允许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决定:
1) 根据作出该决定的国家的法律,该决定尚未生效或不予执行;
2) 被裁定的当事人因未及时、适当地向其送达审理时间、地点的通知而被剥夺参加诉讼的机会;
3) 案件的审理属于俄罗斯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
4) 俄罗斯联邦法院在同一当事人、同一主题和同一理由的争议中通过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者在俄罗斯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在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因同一当事人、同一主题、同一理由的争议而提起的案件;
5) 执行该决定可能损害俄罗斯联邦主权或威胁俄罗斯联邦安全或违反俄罗斯联邦公共政策;
6) 提交执行决定的期限已届满,且俄罗斯联邦法院应勒索人的要求未恢复该期限。
2. 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根据本条第一部分第 3-6 款规定的理由,法院也可以拒绝满足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求,如果外国法院判决所针对的人,不援引这些理由。(经2015 年 12 月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三、依本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四部分所作出之法院裁定之副本,应自法院裁定发布之日起三日内,由法院送交债权人及债务人。法院在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中的裁决可以按照本法典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部分介绍 - 2015 年 12 月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