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1 条 法院的权力
法院在审议了撤销法院缺席判决的申请后,裁定拒绝满足该申请或撤销法院缺席判决,并根据同一或其他组成的案情实质恢复审理该案的法官。
第 242 条 撤销法院缺席判决的理由
如果法院确定被告人没有出庭是由于正当理由,而他没有机会及时通知法院,则可以撤销法院的缺席判决,同时被告提及可能影响法院判决内容的情况并提供证据的时间。
第 243 条
如果缺席决定被撤销,法院将恢复对案情的审理。被告人在被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后未到庭的,重新审理案件时作出的法院判决不缺席。被告无权在缺席程序中重新申请复审该决定。
第 244 条 法院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
1. 法院缺席的决定在本法第 237 条第二部分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如未被上诉,则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被告按照本法第 237 条第一部分规定的方式提出撤销法院缺席判决的申请,并且拒绝履行该申请,则该缺席判决,如果未上诉上诉,上诉期限届满时生效,上诉上诉的,除已撤销的外,缺席判决经上诉法院审理后具有法律效力。
2. 被申请人在申请撤销缺席判决时,如果缺席判决已被执行,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可以暂停执行该判决,方式如下:根据本法典第 326 条第2 款规定,在考虑撤销法院缺席判决的申请之前。
(经2018 年 11 月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22 章1 . (第 244 1 - 244 10条)
(章节介绍 - 2010 年 4 月 30 日第 69-FZ 号联邦法)(已废除 - 2015 年 3 月 8 日第 23-FZ 号联邦法)
第22章2。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审议儿童遣返申请或对儿童行使探视权的程序
(章节介绍 - 2014 年 5 月5 日第 126-FZ 号联邦法)
第 244 条11。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提交儿童遣返申请或对儿童行使探视权的申请
1.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以下简称:作为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的申请)应由认为被告侵犯其监护权或探视权的人的父母或其他人向法院提出,或由检察官在法庭上。
2. 当儿童在中央联邦管区内时,向莫斯科市特维尔区法院提交返回儿童或行使探视权的申请,向圣彼得堡市捷尔任斯基区法院提交。当孩子在西北联邦管区内时,在圣彼得堡,当孩子在南联邦管区内时,到顿河畔罗斯托夫市的 Pervomaisky 地方法院,当孩子在北高加索联邦管区内时,到皮亚季戈尔斯克市法院,当孩子在伏尔加联邦管区内时,下诺夫哥罗德市的卡纳文斯基地方法院,当孩子在乌拉尔联邦管区内时,到叶卡捷琳堡市的 Zheleznodorozhny 地方法院,当孩子在西伯利亚联邦管区内时,向新西伯利亚市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当孩子在远东联邦管区内时,诉至哈巴罗夫斯克市中央地方法院。(经2014 年 6 月 23 日第 15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6 年 12 月 19 日第 43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如果儿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居住地不明,则应向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法院提出遣返儿童或行使探视权的申请,在儿童在俄罗斯联邦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或在俄罗斯联邦中被告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
4. 如果儿童的居留地发生变化,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的申请应由接受诉讼申请的法院考虑符合本条规定的认定规则。
5. 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的申请必须表明相关要求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提出的。
(文章介绍 - 2014 年 5 月5 日第 126-FZ 号联邦法)
第 244 条12。考虑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申请的程序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申请遣返儿童或行使探视权的案件(以下简称儿童遣返或行使探视权案件)得到审议和解决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本章规定的具体行动程序的一般规则。 (文章介绍 - 2014 年 5 月5 日第 126-FZ 号联邦法)
第 244 条13。确保索赔
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本法典第 13 章采取其他措施确保索赔,法官可以禁止被告改变儿童的居住地并暂时限制其离开俄罗斯联邦,直至法院判决关于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的案件开始生效。 (文章介绍 - 2014 年 5 月5 日第 126-FZ 号联邦法)
第 244 条14。合并索赔和提出反诉的不可接受性
合并多项索赔,但原告合并索赔的情况除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儿童,以及为返回儿童或行使探视权而提出反诉是不允许的。 (文章介绍 - 2014 年 5 月5 日第 126-FZ 号联邦法)
第 244 条15。审议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的申请
1. 在检察官和监护和监护当局的强制参与下审议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的申请。
2. 自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包括准备案件的时间在内,法院在不超过四十二天的期限内审议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的申请进行审判并制定合理的决定。
(文章介绍 - 2014 年 5 月5 日第 126-FZ 号联邦法)
第 244 条16。关于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的案件中的法院判决
1.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法院对非法转移到俄罗斯联邦或在俄罗斯联邦拘留的儿童的遣返案件的判决必须符合本第 16 章规定的要求。代码并包含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将儿童送回永久居住国的必要性的理由,儿童返回的程序,法庭费用和相关费用的分配指示孩子的返回,或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拒绝将孩子返回永久居住国的理由以及法庭费用分配的说明。
2. 法院对非法转移到俄罗斯联邦或关押在俄罗斯联邦的儿童行使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探视权的案件的判决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根据本法典第 16 章,包含原告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协议行使访问权的理由、确保原告行使访问权的措施、法院费用分配或理由的说明拒绝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行使访问权,并说明法庭费用的分配。
(文章介绍 - 2014 年 5 月5 日第 126-FZ 号联邦法)
第 244 条17。提出上诉的截止日期,对有关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的案件的法院裁决提出异议,以及在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
1. 根据规则,可在最终法院裁决通过之日起十天内提出上诉、对有关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的法院裁决提出异议本法典第 39 章规定。
2. 根据上诉或陈述收到的关于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的案件,应在上诉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内审理。本守则第 39 章规定的规则。
(文章介绍 - 2014 年 5 月5 日第 126-FZ 号联邦法)
第 244 条18。提交和审议私人申诉的截止日期,检察官提交一审法院就儿童返回申请或行使探视权作出裁决的期限
1.当事人及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可以不服一审法院关于申请返还儿童或者行使探视权的裁决,提出私诉,并可以提出陈述根据本法典第 39 章规定的规则,自一审法院作出裁决之日起十日内由检察官提出。
2. 根据本法典第 333 条规定的规则,在本条第一部分中提到的私人投诉、陈述不迟于案件移交上诉机构之日起十天之内考虑.
(文章介绍 - 2014 年 5 月5 日第 126-FZ 号联邦法)
第 244 条19。发送法院判决的副本
1. 法院关于拒绝接受、返回、无动议离开儿童返回申请或行使探视权、离开申请返回儿童或行使探视权的裁决副本在中止、恢复或终止有关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的程序时,考虑由上诉法院就针对初审法院上述裁决的私人投诉或陈述作出的裁决副本为确保履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本条下称中央机构)以及法院,在其诉讼程序中存在与该孩子的争议有关的案件,如果发布裁决的法院知道此类案件。
2. 本法典第 134 条第 2 部分、第 135 条第 2 部分、第 136 条第 1 部分规定的法院裁决副本,在申请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时,应提交不迟于有关裁定作出之日的次日送交申请人或送交申请人。
3. 本法第 227 条规定的关于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案件的法院裁决的副本,如果参与案件的人没有出庭,应发送给他们会议,不迟于相关裁定发布之日的次日。
4. 法院关于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案件的裁决副本应发送给参与案件但未出席法庭会议的人员,并不迟于中央机构最终法院裁决通过之日的次日。如果根据本法第 201 条就该案件作出了补充决定,其副本应在不迟于作出补充决定之日的次日送交参与案件的人和中央机关.
5. 上诉期限届满后,如果法院对儿童遣返或行使探视权的决定未提出上诉,则将已生效的决定副本发送至如果作出决定的法院知道此类案件,中央当局和中止有关该儿童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的法院。
六、关于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案件的上诉裁定书,自发出之日起三日内,送交中央机关及一审或二审法院。负责与这个孩子的纠纷有关的案件,如果知道这种案件,则由作出裁决的法院负责。
7. 法院关于澄清法院关于儿童返回或行使探视权案件的裁决的裁决副本应发送给参与案件的人员,但不得出席开庭,并且不迟于有关裁决发布之日的次日向中央机关提交。
(文章介绍 - 2014 年 5 月5 日第 126-FZ 号联邦法)
第22章3。保护群体权益案件审理
(章节介绍 - 2019 年 7 月 18 日第 191-FZ 号联邦法律)
第 244 条20。诉诸法院的权利,以保护一群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一、公民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法院申请保护一群人的合法权益:
1) 该群体的每个成员都有共同的被告人;
2) 争议的标的是一群人的一般或同质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3) 群体成员的权利和被告的义务基于类似的事实情况;
4) 一组人的所有成员以相同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2.本章所称群体成员,是指符合本条第一款全部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无论其是否加入保护群体权益的要求。 .
三、属于该群体的公民和组织可以申请保护该群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4.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属于该群体的团体、组织和公民也可以申请保护该群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5. 允许根据本章规定的规则审理保护一群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案件,如果在本条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所述的人适用之日起适用法院,要求保护这组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至少有二十人加入 - 该组的成员。
6. 群体中的成员以书面形式申请加入群体权益保护请求,本条第三或第四部分规定的人,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组人的成员在接受索赔陈述后加入索赔,以捍卫一组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法院的诉讼程序。在法院进行司法辩论之前,可以提出保护一群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主张。 此类申请及其所附文件可以电子形式提交给法院,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经2021 年 12 月 30 日第 44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文由2019 年 7 月 18 日第 19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44 条21。为维护一群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而提交的索赔声明的要求
1. 为维护一群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而提出的索赔声明必须符合本法第 131 条的规定。为维护一群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而提出的索赔声明还表明:
1) 为保护一群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而提出保护要求的一群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作为一组人的成员的人的圈子,这种成员的理由;
3) 加入保护群体权利和合法利益要求的人的姓氏、名字和父称、居住地或逗留地、出生日期和地点、工作地点或日期和地点国家登记为个体经营者(如果有),如果加入要求保护一组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人是一个组织,它的名称和地址。
2. 索赔声明应附有本法第 132 条规定的文件,以及确认一组人、本条第一部分第 3 款规定的人员及其属于一个组的文件的人加入了维权的诉求。
3. 非群体成员的机构、组织或公民为维护群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而提交的索赔声明必须包含对确定群体权利的联邦法律的参考不属于团体成员的组织或公民,向法院申请保护该团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还必须说明该团体成员的具体利益是什么是,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什么侵犯。
(本文由2019 年 7 月 18 日第 19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44 条22。办理维护群体权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