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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2001 年 12 月 30 日第 197-FZ 号“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234 到 269(中文版)上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4 12:32:48  

38

 

234

 

在所有非法剥夺其工作机会的情况下,雇主有义务补偿雇员未收到的收入。如果由于以下原因未收到收益,则尤其会产生此类义务:

非法解除员工工作、解雇或调动其他工作;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或者不及时执行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国家法定劳动监察员恢复劳动者原工作岗位的决定的;

雇主延迟向雇员发放工作簿、提供有关劳动活动的信息(本法典第 66 条第1款)、进入工作簿、工作活动信息、解雇理由的错误或不一致的措辞一个员工 (经2019 12 16 日第 43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该段不再有效 - 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

 

235

 

雇主对雇员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全额赔偿。损害金额按损害赔偿日给定区域的有效市场价格计算。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经员工同意,损失可以实物补偿。

雇员的损害赔偿要求被发送给雇主。雇主有义务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天内考虑收到的申请并做出适当的决定。如果雇员不同意用人单位的决定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答复,雇员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36

 

如果雇主违反规定的期限,分别支付工资、假期工资、解雇费和(或)其他应支付给雇员的款项,雇主有义务在支付时支付利息(货币补偿)。不低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当时有效的关键利率的一百五十分之一的金额,从未按时支付的金额开始,从支付到期日的次日起至包括实际结算日。未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和(或)其他款项的,按实际未按时支付的金额计算利息(货币补偿)。

支付给员工的货币补偿金额可以通过集体协议、当地监管法案或雇佣合同来增加。无论雇主的过错如何,都会产生支付指定货币补偿的义务。

(经2016 7 3 日第 27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237 . 对雇员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

 

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的精神损害,按照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金额以现金形式向劳动者赔偿。

发生纠纷时,对员工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和赔偿金额由法院确定,无论应赔偿的财产损失如何。

 

39

 

238 条:雇员对雇主造成损害的责任

 

雇员有义务赔偿雇主对他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害。未收到的收入(损失的利润)不能从员工那里收回。

直接实际损害被理解为雇主的现金财产的实际减少或上述财产(包括雇主持有的第三方财产,如果雇主对该财产的安全负责),以及需要雇主为收购、恢复财产或赔偿雇员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而产生成本或超额付款。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部分不再有效 - 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

 

239 . 不包括雇员物质责任的情况

 

因不可抗力、正常经济风险、极端必要或必要的抗辩,或用人单位未履行为保管委托给职工的财产提供适当条件的义务而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职工的物质责任。

 

240

 

雇主有权在考虑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况下,全部或部分拒绝向有罪的雇员追偿。在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规范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组织财产所有人可以限制雇主的上述权利。地方政府的行为,组织的组成文件。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41 条。雇员的物质责任限制

 

对于造成的损害,雇员应在其平均月收入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除非本准则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242 条。雇员的全部责任

 

雇员的全部物质责任在于他有义务全额赔偿对雇主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害。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只有在本守则或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员工才可能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18 岁以下的员工仅对故意损害、在酒精、药物或其他有毒物质的影响下造成的损害以及因犯罪或行政违法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由2006 6 30 日的第 90-FZ 号联邦法律;2017 11 27 日的第 35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43 条。全责案件

 

在以下情况下,员工将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1) 根据本守则或其他联邦法律,雇员在履行其劳动职责时对雇主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时;

(二)特殊书面协议委托给他的或者他根据一次性文件收到的贵重物品短缺;

3) 故意造成损害;

4) 在酒精、麻醉剂或其他有毒物质中毒状态下造成损害;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因雇员的犯罪行为而造成损害,经法院判决确定;

6) 因行政违法而造成损害,如果有关国家机关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 (经2017 11 27 日第 35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7) 在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披露构成受法律保护的秘密(国家、官方、商业或其他)的信息;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2018 8 3 日第 31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8) 雇员在履行劳动职责以外的损害。

可以通过与组织负责人、总会计师的副手签订的雇佣合同确定对雇主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责任。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44 . 关于雇员全部责任的书面协议

 

可以签订关于个人或集体(团队)全部责任的书面协议(本法典第 243 条第 1 款第 2 款),即对雇主因缺乏委托给雇员的财产而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的书面协议与年满十八周岁并直接服务或使用货币、商品价值或其他财产的员工。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可以签订这些合同的工作清单和雇员类别,以及这些合同的标准格式,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批准。

 

245

 

当员工共同执行与转移给他们的价值的储存、加工、销售(假期)、运输、使用或其他使用有关的某些类型的工作时,无法区分每个员工对造成损害的责任时并与他签订全额损害赔偿协议,可实行集体(大队)责任。

用人单位与团队(团队)全体成员签订集体(团队)损害责任书面协议。

根据集体(大队)物质责任协议,贵重物品被委托给预先确定的一组人,这些人对他们的短缺负全部责任。要免除责任,团队(团队)的成员必须证明其无罪。

在自愿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团队(团队)每个成员的过失程度由团队(团队)所有成员与雇主协商确定。在法庭上追讨损害赔偿金时,团队(团队)每个成员的罪行程度由法庭决定。

 

246 条。确定造成的损害的数额

 

发生损失和财产损失时,对雇主造成的损失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损失发生当日所在地区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但不得低于损失的价值。财产根据会计数据,考虑到该财产的磨损程度。

联邦法律可以建立一个特殊程序来确定因盗窃、故意损坏、某些类型的财产和其他贵重物品的短缺或丢失而对雇主造成的损害赔偿金额,以及在实际损失金额造成超过其名义金额。

 

247

 

在就特定雇员的损害赔偿作出决定之前,雇主有义务进行审计以确定造成的损害金额及其发生的原因。为了进行这样的检查,雇主有权在相关专家的参与下设立一个委员会。

要求员工提供书面解释以确定损坏原因是强制性的。如果员工拒绝或逃避提供指定的解释,将制定适当的行动。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员工和(或)其代表有权了解所有检查材料,并以本规范规定的方式对其提出申诉。

 

248 条。损害赔偿的程序

 

根据雇主的命令,向有罪的雇员追回不超过平均月收入的损失金额。该命令可以在雇主最终确定雇员造成的损害金额之日起一个月内下达。

1个月期限届满或劳动者不同意自愿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且向劳动者追偿的金额超过其平均月收入的,只能由以下人员进行追偿法院。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雇主未能遵守既定的追讨损害赔偿程序,雇员有权在法庭上对雇主的行为提出上诉。

对雇主造成损害的雇员可以自愿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经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可以分期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向雇主提交书面赔偿义务,说明具体的付款条件。如果雇员书面承诺自愿赔偿损失,但拒绝赔偿指定的损失,则在被解雇的情况下,未偿债务将在法庭上追回。

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其转让同等财产,以补偿造成的损失或修复损坏的财产。

无论雇员是否因对雇主造成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纪律、行政或刑事责任,都会对损害进行赔偿。

 

249 . 员工培训相关费用的报销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解雇,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报销其培训费用,按比例计算:培训结束后实际未工作的时间,除非劳动合同或学习协议另有规定。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50

 

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过错的程度和形式、劳动者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减少向劳动者追偿的损失金额。

如果损害是由为雇佣目的而实施的犯罪造成的,则不会减少从雇员那里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

 

第四部分

 

第十二节。特定类别员工的劳动法规的特点

 

40 章 一般规定

 

251 . 劳动法规的特点

 

劳动法规的特点 - 部分限制一般规则在相同问题上的应用或为某些类别的工人提供附加规则的规范。

 

252

 

与性质和工作条件、身体的心理生理特征、自然和气候条件、家庭责任的存在以及其他理由有关的劳动法规的特征由劳动立法和其他包含劳动法规范的法规制定,集体协议、协议、地方法规。同时,劳动法规的特征包括降低对雇员的保障水平、限制他们的权利、增加他们的纪律和(或)物质责任,可以仅由本法典或在某些情况下和以它所规定的方式。 (经2006 6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1

 

253

 

在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的工作以及地下工作中使用女性劳动力是有限的,但非体力劳动或卫生和家政服务工作除外。 (经2013 12 28 日第 42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禁止使用妇女从事超过其最大允许标准的举重和手动运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