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以扣押他人财产为形式的程序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内,在合理时间内对侵犯刑事诉讼权给予赔偿的行政请求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对其行为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可以自法院终止刑事诉讼的判决、决定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或自审讯人员、调查组负责人、调查机构负责人、调查机构负责人、侦查人员、调查机构负责人、检察官终止刑事诉讼的决定受理之日起,如果刑事案件中对财产实施的逮捕期限已超过四年,以及直至刑事诉讼终止或法院判决生效为止。(该部分由2015 年 6 月 29 日第 19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经2016 年 7 月 3 日第 30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八、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刑法禁止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可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对侵犯刑事诉讼权利给予赔偿的行政请求书。自侦查人员、侦查单位负责人、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侦查机关负责人接受终结刑事案件或者拒绝受理的决定之日起因刑事诉讼时效届满而提起刑事诉讼的,预审程序期限自提出申请之日起至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的依据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超过六个月,直到作出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之日 - 一年零十一个月,并且有数据表明提交有关犯罪的陈述的及时性,以及调查员的不接受,负责人调查单位,调查机构负责人,调查机构,调查员,调查机构负责人,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的检察官,以及及时启动调查所必需的措施刑事案件,将某人确定为嫌疑人,被指控犯罪,和(或)检察官、调查机构负责人或法院一再取消对拒绝提起诉讼的非法决定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中止诉讼, 刑事案件按照程序终止由联邦法律规定。(部分介绍 - 2016 年7 月 3 日第 303-FZ 号联邦法)
第 251 条
1. 对违反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的权利或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司法行为的权利给予赔偿的行政请求书,通过法院向被授权审议该申请的法院提交即作出一审决定(裁定、裁定)、宣判或通过一审法院审理的。
2.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刑事诉讼终止前或法院判决生效前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对侵犯刑事诉讼权给予赔偿的行政请求书。法律效力,或直至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结束。
3. 根据本法典第 250 条第 5-8 部分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向共和国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提交关于在合理时间内给予赔偿的行政声明。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自治区法院、初步调查地点的区(海军)军事法院。(经 2015年 6 月 29 日第 1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16 年 7月 3 日第 303-FZ号联邦法律修订)
4.作出决定的法院有义务将在合理时间内对违反诉讼权或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司法行为的权利给予赔偿的行政请求书连同案件一起发送, 在法院收到本申请之日起三天内向适当的法院提交。
第 252 条
1. 对侵犯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司法行为的权利给予赔偿的行政请求书的形式,必须符合第1、8部分的要求。本法典第 125 条第 9 款。(经2016 年 6 月 23 日第 22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在请求赔偿的行政声明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一)被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名称;
2) 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的姓名、姓名、父名(如有),表明其诉讼状态、地址或居住地、被告人的姓名或姓氏、姓名、父名(如有)和其他涉案人员、地址或居住地; (经2018 年 11 月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有关案件所采取的司法行为的信息、审理此案的法院名称、争议的主题或成为提起刑事诉讼的依据的情况、有关机构的行为和行动的信息,负有执行司法行为义务的组织或者官员;
4) 法院审理的案件的诉讼程序的总持续时间,从一审法院收到申请、诉讼请求书或行政诉讼请求书之日起至对民事或民事或民事或行政案件被受理,或从刑事起诉开始至刑事起诉终止,或作出有罪判决,以扣押财产为形式的程序强制措施适用的总期限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司法行为的程序的总持续时间;(经2015 年 6 月 29 日第 1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刑事诉讼的总持续时间,从提出申请、报告犯罪之日起至因未能确定被起诉的人为被告而决定暂停初步调查之日,或直至因刑事诉讼时效届满而决定拒绝提起刑事诉讼之日,或直至刑事诉讼终止或定罪判决通过之日——对于受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受到刑法禁止的行为伤害的; (经2020 年 7 月 31 日第 24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1 ) (引入的条款 - 2016 年7 月 3 日第 303-FZ 号联邦法;无效 - 2020 年 7 月 31 日第 244-FZ 号联邦法)
(六)行政赔偿请求人知道的影响本案诉讼时间或者司法行为执行时间的情况;
(七)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论据,说明赔偿理由和数额;
8) 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并证明检察官、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机关负责人、讯问人员违反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申请、犯罪通知的程序,包括与反复或不及时取消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或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有关的程序,或因未能确定被指控人为犯罪嫌疑人,或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起诉,或关于不足,中止刑事案件的初步调查,对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的机构采取的措施不及时或无效,以查明被控犯罪的嫌疑人;
(九)违反合理期限内的诉讼权利或者合理期限内的司法行为执行权的后果及其对提出行政诉讼的人的意义;
10) 行政债权人的银行账户明细,追缴资金必须转入该账户;
11) 行政诉讼请求书所附文件清单。
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规定的文件应附于行政赔偿请求书上 。 (经2018 年 11 月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253 条. 接受行政赔偿请求书
1. 行政诉讼请求赔偿请求书的受理问题,应自法院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由法官单独决定。
2. 如果没有理由将其留在原地不动或退回,法院诉讼程序将接受要求给予赔偿的行政诉讼声明。
三、逾期不向法院申请,不构成拒绝接受行政赔偿请求书、不动或退回的理由。
4. 受理法院诉讼赔偿行政请求书的裁定,应当载明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以及审理该申请的开庭时间和地点。 .
5. 行政赔偿请求书的受理裁定书副本应当不迟于送达行政原告、负责执行司法行为的机关、组织或者官员以及利害关系人。裁决发布之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第 254 条 行政赔偿请求的退回
1. 如果在考虑接受诉讼程序的问题时,法官确定:
1) 有本法第 129 条第 1 部分第 2-7 款规定的理由;
2) 违反本法第 250 条和第 251 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行政诉讼请求的;
3) 本案的诉讼期限、采取扣押财产形式的程序强制措施的期限或执行司法行为的期限明确表明不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在合理时间内提起法律诉讼或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司法行为的权利;(经2015 年 6 月 29 日第 1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无权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
2. 法官对行政赔偿请求的退回作出裁定。
3. 法官关于退回行政赔偿请求的裁定副本,应当在裁定之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连同行政请求及其所附文件一并送达提出人。发出。
4. 要求赔偿的行政请求书的退回,不妨碍在消除作为退回依据的情况后,按照一般程序向法院重新申请该申请。
5. 可以在本法典第 314 条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法第 315 条规定的方式,就退回行政请求书的裁决作出裁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代码。
6. 裁定撤销的,行政赔偿请求书自法院初次收到之日视为已立案。
第 255 条
1. 违反本法第 252 条对赔偿请求行政声明的形式和内容规定的要求提起赔偿请求的行政声明的,法官对所附文件作出裁定关于保留给予赔偿的行政索赔声明不动。
2.在裁定不予移动请求赔偿的行政声明中,应注明本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3. 不迟于赔偿请求行政裁决书的下一个营业日,将裁决书不予移动的裁定书副本送达请求裁决书的提交人。作出裁决。
4. 如果在法官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了作为不予执行赔偿请求行政陈述书的依据的情形,则应当作出赔偿请求行政陈述书。被认为是在其首次向法院提交之日提交的。在其他情况下,行政赔偿请求视为未提出,并按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方式连同所附文件退回。
5. 关于留下行政请求声明以要求赔偿而没有进展的裁决,可以在本法典第 314 条第 1 部分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第 315 条规定的方式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本守则。
6. 裁定撤销的,行政赔偿请求书自法院初次收到之日视为已立案。
第 256 条
行政赔偿请求书由法院在收到行政赔偿请求书连同案件提交之日起两个月内审议,包括准备行政案件的期间审判和通过司法行为。
第 257 条
1. 准备审理侵犯合理期限内诉讼权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司法行为权的赔偿行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行政案件)审理时,法院确定参与案件的人员范围,包括受托执行司法行为的机构、组织或官员,并规定此类人员提出解释、反对和(或)论据的时限关于行政赔偿要求。行政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就行政赔偿请求提出说明、异议和(或)论据。
2. 在初步开庭时,法院可查明行政原告逾期向本法规定的法院提出申请的原因。法院在无正当理由认定逾期事实后,不审查行政案件的其他事实情况,决定不予履行行政赔偿请求。可以按照本法典规定的方式对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
第 258 条 审理给予赔偿的行政案件
1. 法院在开庭审理中,根据第由本守则,以及本章规定的细节。
2.本案开庭时间、地点,应当告知行政原告、负责执行司法行为的机关、组织或者官员以及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员。
3. 法院在审理要求赔偿的行政诉讼请求时,认定侵犯了行政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权利或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司法行为的权利的事实。就行政诉讼请求书中所提出的论点、本案所采取的司法行为的内容,从材料案件来看,受下列情形的制约:
1) 案件的法律和事实复杂性;
2)行政原告和其他审判参与人的行为;
3) 法院或法官为及时审理案件而采取的行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4) 被赋予执行司法行为义务的机构、组织或官员为及时执行司法行为而采取的行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5) 案件审理和未执行司法行为的总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