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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2015 年 3 月 8 日第 21-FZ 号《俄罗斯联邦行政程序法典》(中文版)142-180中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4 12:08:36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名称经2018 11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部分不再有效 -  2018 11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

2. 经适当通知的证人、鉴定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未能出庭的,法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就行政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作出裁定。没有出庭或休庭的人缺席。

三、被传唤的专家、鉴定人、翻译人员未出庭且未说明其未出庭的正当理由的,可以按照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和数额处以法院罚款本守则的规定,除非本守则规定不出现的其他后果。经正式通知的证人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出庭或未告知其不出庭原因的,可以按照本法典第 120 条规定的方式传唤。

 

第一百五十二条 行政案件延期审理

 

一、本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可以延期审理。

2.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行政案件:

1) 宣布无法在本次开庭审理该行政案件,包括由于没有任何参与审判 的人,法院对已被确定或认证的人正在参与的合理怀疑开庭,或关于此人的意愿,以及是否提起反行政诉讼; (经2021 12 30 日第 44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开庭技术手段的使用出现故障,包括视频会议系统 或网络会议系统; (经2021 12 30 日第 44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三)当事人因需要补充证据而请求延期审理行政案件的请求得到满足;

4) 有必要执行其他程序性动作。

3. 为全面、完整、客观地厘清本案情节,法院因需要进一步获取证据等资料,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暂缓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

4、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行政案件。

5、行政案件延期审理的,当事人出庭的,法院有权讯问出庭的证人。只有在有必要重新讯问他们时,才会传唤受讯问的证人到新的法庭开庭。 (经2018 11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6. 行政案件休庭时,根据传唤参加者或取证所需的时间,确定重新开庭的日期和时间。出庭的人会在开庭记录中收到通知,并将相应的通知和传票发送给未出庭并再次参与案件的人。

七、行政案件休庭后,诉讼程序从头开始。如果当事人不坚持重复所有参与审判人员的说明,熟悉行政案件材料,包括较早给出的参与审判人员的说明,并且法院的组成没有发生变化,法院有权向审判参与者提供机会,以确认先前给出的解释而不重复,补充它们,提出额外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开庭审判长向参与案件的人说明其程序权利和义务,并说明代表在强制参与的情况下的权力。

 

154

 

参与人及其代理人就行政案件审理有关问题提出的申诉,由法院在听取其他参与人、代理人的意见后予以解决。法院应就请求的解决作出裁决。

 

155 . 向专家和专家解释其权利和义务

 

1. 庭审庭长向专家和专家解释本法第 49 条和第 50 条分别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 审判长在法庭会议上警告专家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责任,即在知情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意见,并由他签名,并附在法庭记录中会议。

 

156

 

1. 庭长或其中一名法官应报告行政案件。然后由审判长查明该行政诉讼请求是否得到行政原告的支持,该行政诉讼是否被认定为行政被告,是否可以就该类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查明当事方是否不想通过缔结上述协议来完成案件,并在法庭会议记录中作出适当的记录。

2. 当事人缺席审理行政案件,并以书面说明就行政诉讼请求陈述其论点的,开庭审判长应当公布其说明。

 

157

 

1、行政原告、其代表人拒绝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承认行政诉讼请求的申请及当事人和解协议条款应当记入会议纪要开庭日期,由行政原告、行政被告或者双方、其代理人签字。行政案件应当附有拒绝行政请求或者承认行政请求的书面陈述和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条款,并载明在开庭记录中。

2、在该类行政案件中,不允许接受放弃行政诉讼请求、承认行政诉讼请求和同意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法院向行政原告和(或)行政法院解释。被告,他们的代表。在该类行政案件中,可以受理所指明的行政行为的,法院对驳回行政诉讼请求、承认行政诉讼请求或者同意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后果作出说明。

3、如果法院受理驳回行政请求或同意当事人和解协议,法院将作出裁定,同时终止行政案件全部或相关部分的诉讼程序。法院裁决必须具体说明经批准的双方和解协议的条款。 行政诉讼请求被行政被告人承认并被法院受理的,裁定满足行政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经2018 11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法院不受理或不能受理行政请求的驳回、行政请求的承认或不同意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法院应就此作出裁定并继续执行。行政案件的案情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院根据参与案件的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确定行政案件的证据审查顺序。如有必要,可以更改检查证据的顺序。

 

第一百五十九条 参与案件的人的说明

 

一、行政案件报告后,法院应听取行政原告、行政被告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说明。在行政原告面前,其代表、检察官、国家机关代表、其他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组织和向法院申请保护他人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公民作出解释。参与案件的人及其代表可以互相提问。法院可以随时向参与案件的人、他们的代理人提出问题,他们作出解释。

2. 参加案件的人、其代理人未出庭,以及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案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说明,由法院公告。法庭会议主席。

 

第一百六十条

 

一、讯问证人前,应由开庭审判长或确保证人参与开庭的法院或机构利用视频会议系统确定证人身份。审判长在法庭上向他解释了本法典第 51 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警告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拒绝作证和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责任。证人必须签署一份声明,说明他的职责和责任已向他解释。签名应附在法庭会议记录上。

1 . 使用网络会议系统在审讯期间确定证人的身份是使用信息技术工具进行的,该工具可在没有他本人在场的情况下提供人员身份识别(统一的身份验证和身份验证系统,统一的生物识别系统)。从证人处获取签名,说明他的职责和责任已向他解释,必须使用证人的增强合格电子签名进行签名。(部分介绍 - 2021 12 30 日第 440-FZ  联邦法)

2、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证人,开庭审判长说明有义务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有关本行政案件的全部情况。此类证人不应被警告拒绝作证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责任。

 

161 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1. 应分别讯问每位证人,但法院安排同时讯问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以澄清其证词不一致的原因的情况除外。

2. 使用视频会议系统讯问证人应由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根据本法规定的讯问证人的一般规则进行,并考虑本条规定的具体情况。本法典第 142 条。

1 . 使用网络会议系统讯问证人,由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根据本法关于讯问证人的一般规则,并考虑到第 142 条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本守则第1条。(部分介绍 - 2021 12 30 日第 440-FZ  联邦法)

三、开庭审判长查明证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邀请证人将其本人所知道的有关本行政案件情况的全部信息向法庭传达。

4、证人作证时,如证人的证言涉及难以记忆的资料,可以使用书面材料。在讯问结束时,这些材料将提交给法院、参与案件的人员、他们的代表,并且可以根据法院裁决附在本行政案件中。

5. 之后,可以向证人提问。首先提出问题的是被传唤证人的申请者或该人的代表,然后是参与案件的其他人,即他们的代表提出问题。法庭有权在审讯证人的任何时候向证人提问。

六、必要时,法院可以在同一开庭或下一次开庭时重新讯问证人,也可以重新讯问其他证人,以澄清证言中的矛盾。

七、被讯问的证人应当留在法庭,直至行政案件审理结束,除非法庭准许他提前离开。

 

162 条:讯问未成年证人

 

1. 14 岁以下证人的讯问,由法庭酌情决定,以及对 14 16 岁证人的讯问,应在被传唤出庭的教育工作者的参与下进行必要时,未成年证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对行政案件结果不感兴趣的,也可以传唤。这些人经开庭主席许可,可以向证人提问,也可以就证人的身份和证言内容发表意见。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确定行政案件情节的,在讯问未成年证人期间,可以依据法院裁定将参与案件的一人或者另一人移出法庭,或者一名在场的人可能会被移走。公民法庭。参与案件的人,他的代表,在回到法庭后,必须被告知未成年证人的证言内容,并且必须有机会向证人提问。

3. 未满 16 岁的证人在完成讯问后,将被移出法庭,除非法庭认为有必要该证人在法庭上。

 

163

 

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案件中取得的证人证言,应当在开庭时宣读,之后,参加案件的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有对其作出解释的权利。

 

164 . 书面证据的审查

 

1. 在本法第 66 条、第 67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案件中拟定的书面证据,包括审查协议,应在开庭时宣读,并提交给参与案件的人、他们的代理人、如有必要,向证人、专家、专家。

2.对于书面证据,参与案件的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鉴定人提问。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为保护公民的通信、电话交谈、邮政、电报或其他通信的秘密,经通信、往来人同意,法院可在公开开庭时公布和审查其内容。进行了邮政、电报或其他信息。未经这些人的同意,他们的信件、电话交谈、邮政、电报或其他信息将在非公开的法庭会议上被宣读和审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1. 物证由法院审查,并提交给参与案件的人、他们的代理人,必要时还提供给证人、鉴定人、专家。出示物证的人可能会提请法院注意与物证或其审查有关的某些情况。他们在这方面的陈述记录在法庭会议记录中。

二、按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物证审查协议,应当在开庭时公布。参与案件的人及其代表可以就上述协议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