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0 条。制定协议
1. 协议书应在开庭期间或在开庭期间由开庭秘书或由助理法官代表主审法官在开庭之外执行单独的程序行为时起草。协议以书面形式拟定,可以手写或使用技术手段拟定。在开庭期间连续进行使用音频记录装置(录音)的开庭记录。为保证会议记录的完整性,法院还可以采用速记等技术手段。开庭秘书或代表审判长、助理法官应确保在开庭期间或在开庭外执行单独的程序行动时控制速记的使用,
该协议表明使用技术手段记录开庭的进展情况。使用录音、速记和(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得的信息载体附在协议中。
(部分由2018 年 7 月 29 日第 26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参与案件的人,他们的代表有权请求披露协议的任何部分,要求在协议中包含他们认为对案件至关重要的情况的信息。
3. 开庭协议书必须在开庭日结束后三天内起草并签署,单独的诉讼程序协议书 - 不迟于执行之日的第二天。
4. 会议记录由审判长和开庭秘书签字。由审判长代表审判长拟定协议书的,由审判长和审判长签署。对协议书的所有更改、补充、更正必须由审判长和法庭秘书签字或审判长和助理审判员签字证明。 (经2018 年 7 月 29 日第 26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应参与案件的人、他们的代理人的书面要求,并由参与案件的人、他们的代理人支付费用,提供一份协议书副本和(或)开庭录音的副本可以制作。(部分介绍 - 2018 年 7 月 29 日第 265-FZ 号联邦法)
第 231 条
参与案件的人、他们的代理人有权熟悉开庭的协议和录音或单独的诉讼程序,并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就该协议提出书面意见和录音,表明不准确和(或)不完整。 (经2018 年 7 月 29 日第 26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232 条:审议对议定书的评论
1. 对开庭或单独程序行动的协议和录音的评论 由主持开庭的法官考虑,签署 协议 ,如果同意评论,则证明其正确性,并在如果与他们有分歧,则对他们的全部或部分拒绝做出合理的裁决。无论如何,备注都附在案例中。 (经2018 年 7 月 29 日第 26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必须在提交之日起五天内考虑对法庭开庭或单独程序行动的协议和录音的评论 。 (经2018 年 7 月 29 日第 26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21 章1 . 简化生产
(章节介绍 - 2016 年 3 月 2 日第 45-FZ 号联邦法律)
第 232 条1.简化程序
1. 简易程序案件由法院根据本法典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进行审理,具体情况由本章规定。
2. 在审理外国人参与简易程序的案件时,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本法典第五节规定的具体规定也应适用。
三、简易程序民事案件,自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届满前,由法院审理和解决。(部分介绍 - 2018 年 11 月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
(本文由2016 年 3 月 2 日第 4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32 条2.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按照简易程序的顺序,考虑下列案件:
1)关于追回资金或追回财产的债权声明,如果债权价值不超过十万卢布,但按令状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第 122 条和第 3 条)本法典第 125 条);
2)关于承认所有权的请求,如果请求的价值不超过十万卢布;
3) 基于原告提交的文件的索赔陈述,确定被告承认但未履行的财务义务,和(或)确认合同项下债务的文件,已考虑的案件除外按令状程序的顺序。
2. 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法院的倡议,经当事人的同意,法官在准备审理案件时,可以就审理案件作出裁定。简易程序中的其他案件,除非有本条第四部分规定的情况。
三、下列事项不属于本案简易程序的考虑范围:
1)与国家秘密有关的;
2) 涉及儿童权利的纠纷,但赡养费的回收纠纷除外;
3)关于对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
4)关于公司纠纷;
5) 与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预算中的资金止赎有关。
4. 法院根据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对案件的审理作出裁定,如果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确定该案件不受简易程序审理,具有独立要求的第三方加入案件的请求得到满足,反诉被接受,根据本章规定的规则不能考虑,或者法院,包括应其中一方的请求,来到结论是:
(一)需要查明其他情况或者审查其他证据,以及就地审查、审查证据、指定专家审查或者听取证人证言的;
2) 所陈述的权利要求与其他权利要求有关,包括与他人有关,或者本案所采取的司法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5. 在根据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审理案件的裁定中,列明参与案件的人员应采取的行动以及这些行动的期限。裁定作出后,案件从一开始就审理,但因需要在所在地审查和审查证据而转入诉讼程序一般规则审理的案件除外,指定检查或听取证人的证词。
6. 如果提出多项索赔,其中一项属于财产性质并与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索赔有关,而其他索赔属于非财产性质,法院不会将这些索赔分开进行单独的诉讼根据本法典第 151 条第二部分,这些要求按简化程序的顺序考虑。
(本文由2016 年 3 月 2 日第 4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经2018 年 11 月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232 条3.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特点
1. 本法典第 232 条第2款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诉讼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按照本法典规定的一般管辖权规则提交法院。
2. 法院作出受理诉讼请求书的裁定,在该裁定中表明该案件在简易程序中的审理,或关于转入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并设置当事人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交并相互送达有关诉讼请求的其他证据和异议的期限,该期限必须自相关裁定发布之日起至少十五天。在裁决中,法院可以邀请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表明和解的可能性。
3. 在本条第二部分所指的裁决中,法院应规定当事人有权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交并相互发送包含对诉讼案情的解释的补充文件的期限,以及反对以证实他们的立场,并且必须自相关决定发布之日起至少三十天。此类文件不得包含对未在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证据的引用。提交证据和异议的截止日期与提交其他文件的截止日期之间的期限必须至少为十五天。
4. 如果法院在对案件作出裁决之前收到了证据和其他文件,但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法院接受这些证据和其他文件,条件是提交的期限是有充分的理由错过。
5. 法院根据本条第三部分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法院在不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中列明的当事人的说明、异议和(或)论据进行审查,并根据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作出决定。
6. 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不适用保留会议记录和推迟审理案件的规定。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不举行初步法庭听证会。
(本文由2016 年 3 月 2 日第 4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32 条4.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审议的案件中的决定
1. 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应由作出决定执行部分的法院作出,其副本应至迟于其决定之日的次日送交参与案件的人。采用并 按照既定程序 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上公布。”。 (经2021 年 12 月 30 日第 44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应参与案件的人、他们的代理人的请求,或在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陈述,法院作出有理由的决定。
3. 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可以在签署法院判决的执行部分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制定合理的法院判决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本法典第 16 章规定的规则作出决定,除非本章规定的具体规定另有规定。
4. 有理由的法院判决 应在收到案件参与人、其代表有关申请之日或提出上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经2018 年 11 月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法院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决定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届满时生效,除非已提出上诉或陈述。
6. 如果制定了合理的法院裁决,该裁决应在本条第八部分规定的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7. 如果提出上诉,该决定除非被取消或修改,否则自上诉法院通过裁决之日起生效。
8. 对以简易程序方式审理的案件结果的决定,可以在其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草拟有理由的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参与案件的人及其代表的申请 - 从最终形式的决定之日起。
(本文由2016 年 3 月 2 日第 4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22章
第 233 条. 缺席诉讼的理由
一、被申请人未出庭,已被告知开庭时间、地点,未说明其未出庭的正当理由,未要求审理该案的如果他缺席,该案可在缺席程序中审议。法院应以此方式对案件的审理作出裁定。
2.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参与本案,在所有被告人均未出庭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缺席诉讼的方式审理案件。
3. 出庭的原告不同意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案件的,法院暂缓审理,并通知被告开庭时间和地点。新开庭。
4、原告改变诉讼请求的标的或理由,增加诉讼请求的数额,本院无权在本次开庭审理中缺席审理案件。
第 234 条。缺席诉讼程序
法院在缺席审理案件时,按照一般程序开庭审理,审查参与案件的人提供的证据,考虑他们的论点并作出决定,称为决定。缺席。
第 235 条 法院缺席判决的内容
一、缺席判决的内容及程序,依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之规则确定。 (经2018 年 11 月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法院缺席裁决的执行部分必须明确提出申请撤销该法院裁决的期限和程序。
第 236 条。发送缺席法院判决的副本
1. 法院缺席裁决的副本应在不迟于通过之日起三天内送达被告,并附送送达通知。
2. 原告未出席开庭并要求法院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的,应在不迟于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将缺席法院决定的副本送达交货通知。
第 237 条 对法院缺席判决的上诉
1. 被告有权在本决定副本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缺席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撤销本法院决定的申请。
2. 被申请人可以在上诉程序中对法院的判决缺席提出上诉,自法院裁定驳回撤销本法院判决的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其他参与案件的人,以及未参与案件的人,其权利义务问题由法院解决的,可以在期限后1个月内对法院缺席的决定提出上诉被告人申请撤销本法院判决,已提出申请的,自法院裁定驳回本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2018 年 11 月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238 条
1. 撤销法院缺席判决的申请必须包含:
1) 作出缺席决定的法院名称;
2) 提交申请者的姓名;
(三)证明被告人未能出庭的理由有效但未能及时告知法庭的情形,以及证实该情形的证据,以及证明被告人未能出庭的情形和证据。可能影响法院判决的内容;
4) 提交申请者的请求;
5) 申请所附材料清单。
2. 撤销法院缺席判决的申请书,应由被告人签署,或经授权,由其代理人签署,并连同副本提交法院,副本的数量与参与案件的人数相对应。
3. 申请撤销法院缺席判决无需缴纳国家费用。
第 239 条
法院将缺席撤销法院判决申请的审议时间和地点通知案件参与人,并将申请书副本及其所附材料送交他们。
第 240 条
申请撤销缺席判决的,法院应当自法院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开庭审理。参与案件的人缺席并通知开庭时间和地点并不妨碍对申请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