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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2002 年 11 月 14 日第 138-FZ 号《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5章(中文版)2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4 09:36:39  

137 . 提出反诉

 

被告有权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向原告提出反诉,与原诉一并考虑。反诉的提出是根据提出索赔的一般规则进行的。

 

138 条 接受反诉的条件

 

法官在以下情况下接受反诉:

反索赔旨在抵消初始索赔;

反诉的清偿全部或部分排除原诉求的清偿;

反诉和原诉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它们的共同考虑将有助于更快、更正确地审理争议。

 

13 章 确保索赔

 

139 . 获得索赔的理由

 

1. 应参与案件的人的请求,法官或法院可以采取措施确保诉讼请求。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索赔申请必须使用增强的合格电子签名进行签名。(该款由2016 6 23 日第 22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经2021 12 30 日第 44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在案件的任何情况下,如果未能采取措施确保索赔可能导致难以或不可能执行法院判决,则允许担保索赔。

三、根据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理由和本章的规定,法官或法院可以应仲裁程序当事人的请求,在仲裁地采取措施以确保索赔。法院,或在债务人的地址或居住地,或在财产债务人所在地。 (经2018 11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经2015 12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140 . 确保债权的措施

 

1. 确保索赔的措施可能是:

1) 扣押属于被告人并与被告人或其他人在一起的财产;

2) 禁止被告人进行某些行为;

3) 禁止他人实施与争议标的有关的某些行为,包括向被告转让财产或履行与被告有关的其他义务;

1 ) 对侵犯著作权和(或)相关权的争议标的物施加一定的行动义务,但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方法获得的作品的权利除外。信息和电信网络中的照片,包括互联网上的照片;(由 2013 7 2 日第 18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条款;经2014 11 24 日第 36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在要求解除扣押财产(从库存中排除)的情况下暂停财产销售;

5) 债务人在法庭上有争议的执行文件中止追偿。

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官或法院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确保符合本法典第 139 条规定的目标的请求。法官或法院可能允许采取多种措施来确保索赔。

2. 如果违反本条第 1 款第 2 和第 3 款规定的禁令,有罪者将按照本法典第 8 章规定的方式和数额处以司法罚款。此外,原告有权在法庭上要求这些人赔偿因不遵守法院关于担保索赔的裁决而造成的损失。  (经2008 6 11 日第 85-FZ号、2018 11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确保索赔的措施必须与原告提出的要求相称。

4. 法官或法院应立即通知登记财产或权利的有关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其限制(产权负担)、转移和终止为确保债权而采取的措施。

 

141 条 对请求担保申请的审议

 

申请担保债权的申请在法院收到之日起审理,无需通知被告人或其他参与案件的人。法官或法院应就采取措施确保债权作出裁定。

 

142 . 法院关于担保债权的裁决的执行

 

1. 法院关于担保债权的裁决应立即按照为执行法院判决而制定的方式执行。

2. 根据法院裁定担保债权,法官或法院应向原告发出执行令,并将法院裁定副本送交被告。

 

143 条 以其他担保债权的措施代替某些担保债权的措施

 

1. 应参与案件的人的请求,允许按照本法典第 141 条规定的方式,以其他确保债权的措施代替某些债权担保措施。

2. 被告人在为追讨一笔款项的请求进行担保时,有权将请求人所主张的金额存入法院账户,而不是法院为担保该请求所采取的措施。

 

144 . 取消担保债权

 

1. 同一法官或法院可以应参与案件的人的请求,或在法官或法院的倡议下取消对索赔的担保。(经2009 4 5 日第 4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取消担保债权的问题,应在开庭时解决。参与案件的人被告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但是他们没有出庭并不妨碍考虑取消担保债权的问题。

3. 如果索赔被拒绝,为确保索赔而采取的措施将保留到法院判决生效为止。但是,法官或法院可以在通过法院决定的同时或通过后,发布法院裁定取消担保债权的措施。如果索赔得到满足,为确保索赔而采取的措施在法院判决执行之前一直有效。

4. 法官或法院应立即通知登记财产或权利的有关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其限制(产权负担)、转移和终止取消担保债权的措施。

 

144 1.保护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的版权和(或)相关权的初步临时措施

(名称经2014 11 24 日第 36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法院有权根据组织或公民的书面申请采取初步临时措施,以确保版权和(或)相关权得到保护,但摄影作品的权利和通过方法获得的作品的权利除外。类似于申请人在提出权利要求之前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中的照片,包括互联网上的号码。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此类申请必须使用增强的合格电子签名进行签名。 (经2014 11 24 日第 364-FZ号、2021 12 30 日第 44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二、本条规定的临时保全措施,由法院依本章规定之规则,并依本条规定之具体规定而采取。

3. 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和电信网络中,除了摄影作品和以类似于摄影的方法获得的作品的版权和(或)相关权的初步保护申请,应向莫斯科市提出法庭。(经2014 11 24 日第 36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申请人在提出初步保护版权和(或)相关权的申请时,除在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上对摄影作品和以类似于摄影的方法获得的作品的权利外,申请人应提交确认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和电信网络中使用专有权利对象的法院文件,以及申请人对这些对象的权利。未向法院提交这些文件是作出拒绝提供版权和(或)相关权初步保护的裁定的依据,但摄影作品的权利以及在信息和电信中以类似于摄影的方法获得的作品除外网络,包括在网络中“ 在提交初步保护版权和(或)相关权的申请时,除了在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上对摄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照片的方法获得的作品的权利,按照本条在电子形式,确认使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和电信网络中的专有权对象以及申请人对这些对象的权利的文件可以电子形式提交。 (经2014 11 24 日第 364-FZ号、2021 12 30 日第 44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法院对著作权和(或)相关权的保护作出初步规定,但摄影作品的权利以及在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中以类似于照片的方法获得的作品的权利除外。(经2014 11 24 日第 36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该裁定规定,自裁定发出之日起不超过十五天的期限内,法院已采取措施确保申请人的财产利益。指定定义  不迟于指定定义发布之日后的第二天按照既定程序放置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中。 (经2021 12 30 日第 44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6. 如果法院采取本条规定的初步临时措施,除摄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照片的方法获得的作品的权利外,在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网络互联网,由申请人提交给指定的法院。(经2014 11 24 日第 36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7. 申请人未在法院裁定初步提供版权和(或)相关权保护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请求的,但对摄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照片的方法获得的作品的权利除外,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中,包括在互联网上,预先担保被同一法院取消。裁定撤销初步担保。(经2014 11 24 日第 36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取消初步担保的裁定书,应当  不迟于裁定书发布之日起次日,按照规定程序在信息通信网络互联网上公布。 (经2021 12 30 日第 44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裁决的副本应在不迟于次日送达申请人、在大众传媒、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裁决发布之日。

8.申请人提交请求权声明的,法院已采取措施确保对版权和(或)相关权的初步保护,但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方法获得的作品的权利除外。信息和电信网络中的照片,包括互联网上的照片,这些措施可作为确保索赔的措施。(经2014 11 24 日第 36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9. 因采取措施保障著作权和(或)相关权得到初步保护,其权利和(或)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组织或公民,但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方法获得的作品的权利除外。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中,包括在互联网上的摄影,在提出索赔之前,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要求申请人按照本法第 146 条规定的方式赔偿损失,如果申请人不不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在法院接受指定的临时临时措施的情况下,或者如果已经生效的司法行为驳回了索赔,则不按要求提交索赔声明。(经2014 11 24 日第 36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文由2013 7 2 日第 18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一百四十五条

 

1. 可以针对所有关于确保索赔的法院裁决提出私人投诉。

2. 未通知申诉人而作出保证请求权的法院裁定的,申诉期限自该人知悉该裁定之日起计算。

3. 对法院关于确保索赔的裁决提出私诉并不中止本裁决的执行。对法院裁定撤销债权担保或者以其他债权担保措施代替某些债权担保措施的裁定提起私诉的,应当中止法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法官或法院允许担保诉讼请求,可以要求原告为被告可能遭受的损失提供担保。被告人在驳回诉讼请求的法院判决生效后,有权就应原告请求采取的保障诉讼请求的措施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向原告提起诉讼。

 

14 章 为司法程序准备案件

 

第一百四十七条

 

1. 法官受理申请后,发布关于案件准备审理的裁定,并指示当事人有机会寻求法院或包括调解员、司法调解员在内的中间人的协助,以解决争议或使用其他调解程序,以及当事人、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员应采取的行动,以及这些行动的时间安排,以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审议和解决。 (经2019 7 26 日第 19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对于每个民事案件,法庭诉讼的准备是强制性的,由法官在当事人、其他参与案件的人、他们的代表的参与下进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准备案件的任务

 

准备审理案件的任务是:

澄清对正确解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情况;

确定解决案件应遵循的法律,并建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解决参与案件的人员和其他参与过程的人员的组成问题;

当事人、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证据;

各方和解。

 

第一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准备开庭的行为

 

1. 原告或其代理人准备案件审理时:

1) 将证明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的证据副本转交给被告人;

2) 向法官提交请愿书,要求提供他在没有法院帮助的情况下无法自行获取的证据。

2. 被告人或其代理人:

1) 详细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这些诉讼请求的实际理由;

2) 就诉讼请求向原告或其代表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 向原告或其代理人和法官提交证明对诉讼请求提出异议的证据;

4) 向法官提交请愿书,要求提供他在没有法院协助的情况下无法自行获取的证据。

 

150 条 法官在准备审理案件时的行为

 

1. 在准备审理案件时,法官:

1) 向当事人说明其程序权利和义务;

2) 向原告或其代理人询问所称诉讼请求的实质,如有必要,建议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

3) 就案情询问被告人,查明对诉讼请求有哪些反对意见,以及这些反对意见可以得到证实的证据;

4) 解决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和第三方加入案件而对争议标的没有独立主张的问题,并解决更换不当被告、加入和分离主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