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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2002 年 11 月 14 日第 138-FZ 号《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3章(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4 09:28:47  

第六十条 证据的可采性

 

案件的情节依法必须以一定的证明手段予以证实的,不能以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第六十一条 免于证明的理由

 

1、法院认定的众所周知的情况,无需证明。

2. 已对在先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所确立的情形,对法院具有强制性。在审理涉及同一人的其他案件以及本法典规定的案件时,上述情况不得再次证明,不得有争议。 (经2019 7 18 日第 19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审理民事案件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庭裁决所确立的情形,不得由参与仲裁庭裁决的案件的人证明,也不得提出异议。

4.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本案其他法院裁定和行政违法案件法院裁定,对考虑该案件的法院对当事人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具有约束力。发出这些行为的人,关于这些行为是否发生以及这些行为是否由该人实施的问题。 (经2018 11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公证人在办理公证时确认的情形,无需证明,除非按照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方式对公证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反驳,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成立。(部分介绍 - 2014 12 29 日第 457-FZ 号联邦法)

 

第六十二条

 

1. 审理案件的法院,如果需要在其他城市或地区获取证据,指示相关法院执行某些程序行为。

2. 法院对请求书的裁定,简要列明所审理案件的内容,并注明当事人的资料、住所地或所在地;有待澄清的情况;由执行该命令的法院收集的证据。该裁决对其所针对的法院具有约束力,并且必须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

3. 在法院命令执行期间,案件的诉讼程序可能会暂停。

 

第六十三条

 

1. 法院命令的执行是在开庭期间按照本守则规定的规则执行的。参加案件的人员被告知会面的时间和地点,但他们的不出席并不妨碍任务的执行。  (经2019 7 26 日第 21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 对请求书的执行发出裁决,该裁决连同协议以及在执行请求书期间收集的所有证据立即发送给发送请求书的法院。如果由于法院无法控制的原因无法执行法院命令,则在裁决中予以说明。(部分介绍 - 2019 7 26 日第 213-FZ  联邦法律) 

2. 向执行请求书的法院作出解释、证词、结论的参与案件的人、证人或鉴定人到庭审理案件时,以一般方式作出解释、证词、结论。

 

第六十三条1.协助获取证据的仲裁请求

 

1.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有仲裁地的仲裁庭(在仲裁程序框架内解决特定争议的仲裁庭除外),如果有必要获取解决特定争议所需的证据有争议的,有权向所需证据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申请,并请求协助按照本法第 57 条规定的方式获取此类证据。该仲裁庭可以向仲裁当事方发出请求,要求仲裁当事方直接向法院提交请求。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应当说明需要查明的情形,以及执行请求的法院应当取得的证据。该请求被发送到它所针对的法院。

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书面证据、物证和录音录像的取得,可以提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

4. 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请求应在收到请求的法院收到之日起三十天内执行。在下列情况下,请求不予执行:

1) 请求是为了获取本条第三部分未规定的证据而发出的;

2) 请求的执行可能会侵犯未参与仲裁程序的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3) 已就本法第 22 条第1款第二部分规定的争议提出请求;

4) 该请求使提供对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访问成为可能;

5) 该请求可以提供与未参与仲裁程序的人有关的构成官方、商业、银行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

5. 拒绝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的,受其指示的法院应作出裁定,并将裁定转交提出请求的仲裁法院。该裁决不得上诉。

6. 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请求应按照本法规定的规则在法庭会议上执行。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应当通知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指定人员在开庭时间和地点得到适当通知的情况下未能出庭并不妨碍开庭,除非这与请求的实质相抵触。

7. 就执行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请求作出裁决,连同执行请求期间收集的所有材料,在三日内送交提出请求的仲裁法院,或转移给提交仲裁法院请求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如果在请求书中明确规定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获取所需证据的。如果由于法院无法控制的原因无法满足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请求,则在裁决中予以说明。

(本文由2015 12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六十四条 提供证据

 

参与案件的人有理由担心他们所需要的证据随后将无法或难以提供,可以请求法院获取该证据。

 

第六十五条

 

1. 应向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或将采取程序行动以确保证据的活动领域提出获取证据的申请。申请书必须注明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内容;有关各方及其居住地或位置的信息;需提供的证据;需要该证据予以确认的情况;促使申请人申请获取证据的原因。

2. 可以针对法官拒绝提供证据的决定提出私人申诉。

 

66 条 获取证据的程序

 

1. 提供证据由法官根据本守则规定的规则进行。

2. 为确保证据而收集的协议书和所有材料应移交给审理案件的法院,并通知参与案件的人员。

3. 如果在审理案件的法院之外获取证据,则适用本法第 62 条和第 63 条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证据评估

 

1. 法院根据其内在信念,在全面、完整、客观、直接地审查案件中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评估。

2.没有证据对法庭具有预定效力。

3. 法院分别评估每个证据的相关性、可采性、可靠性,以及证据整体的充分性和相互关联性。

4. 法院必须在决定中反映证据评估的结果,其中包含某些证据被接受作为证明法院结论的手段,而其他证据被法院驳回的理由,以及理由一个证据优先于其他证据。

5. 在评估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据时,法院有义务在考虑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确保此类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据来自有权提供此类证据的机构,并由有权获得附上签名的文件,包含此类证据的所有其他重要细节。

6. 法院在评估文件副本或其他书面证据时,检查文件副本的内容在复制过程中与原件相比是否发生了变化,采用了何种技术进行复制,复制是否能保证当事人的身份。文件的副本及其原件,副本是如何保存的。

7. 如果原始文件丢失且未移交法院,以及争议各方提交的本文件副本,法院不能考虑仅通过文件副本或其他书面证据确认的已证明情况不完全相同,用其他证据无法确定原文件的真实内容。

 

68 . 当事人和第三方的说明

 

1. 当事人和第三人对其已知情况的说明,对正确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应当连同其他证据一起核实、评估。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保留其所掌握的证据而不向法院出示的,法院有权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解释证实其结论。

2. 一方当事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或异议所依据的情形,使另一方无需进一步证明这些情形。供词记录在法庭会议记录中。书面陈述中的供述应当附在案卷中。

3. 法院有理由相信供述是为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或受欺骗、暴力、威胁、诚实妄想等影响而作出的供述,本院不予受理。发出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情况一般都需要证明。

 

第六十九条

 

1. 证人是指可能知道有关案件审理和解决的重要情况的任何信息的人。证人提供的信息如果不能表明其知识的来源,则不能作为证据。

2. 请求传唤证人的人必须说明证人可以确认哪些与审理和解决案件有关的情况,并告知法庭其姓名、父姓、姓氏和居住地。

三、不作为证人接受讯问:

1) 民事或行政案件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行政违法案件的辩护律师,或调解员、司法调解员 ——关于他们所知道的与履行代理人职责有关的情况、辩护律师或调解员、司法调解员;  (经2010 7 27 日第 194-FZ号、2015 3 8 日第 23-FZ号、2019 7 26 日第 19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法官、陪审员或仲裁员——关于在通过法院判决或判决时在审议室中与讨论案件情况有关的问题;(经2013 12 2 日第 34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已通过国家登记的宗教组织的神职人员——关于他们从认罪中得知的情况;

4) 仲裁员(仲裁员)——关于他在仲裁(仲裁程序)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引入的条款 - 2015 12 29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律)

4. 拒绝作证的权利:

1)公民反对自己;

2) 配偶对配偶、子女,包括收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父母、养父母对子女,包括收养子女;

3) 兄弟姐妹互相争斗,祖父祖母对抗孙辈,孙辈对抗祖父、祖母;

4) 立法机构的代表——关于他们所知道的与行使代表权力有关的信息;

5) 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人权专员 ——关于 他们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知的信息; (经2020 4 24 日第 13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 俄罗斯联邦总统下的儿童权利专员,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儿童权利专员 - 与他们因履行职责而获知的信息有关;(引入的条款 - 2018 12 27 日第 562-FZ 号联邦法律)

6) 俄罗斯联邦总统保护企业家权利专员,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企业家权利保护专员 - 与他们所知道的与履行职责。(引入的条款 - 2013 2 11 日第 294-FZ 号联邦法)

 

70 条 证人的义务和权利

 

一、被传唤作证人有义务按期出庭,如实作证。证人因病、年老、残疾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经法院传唤不能出庭的,可以在住所地接受讯问。

2. 证人明知作伪证,并以联邦法律未规定的动机拒绝作证,证人应承担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责任。

3. 证人有权报销因被传唤出庭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获得与时间损失有关的金钱补偿。

 

71 . 书面证据

 

1. 书面证据包含与案件的审议和解决有关的情况、行为、合同、证书、商业信函、以数字、图形记录形式制作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通过传真收到的文件和材料,电子或其他通信,使用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以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的文件,或以允许确定文件真实性的其他方式执行。书面证据包括判决和法院判决、其他法院判决、诉讼程序协议、开庭协议、诉讼协议附件(图表、地图、计划、(经2016 6 23 日第 22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书面证据应提交原件或经正式核证的副本。

案情根据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仅须经该等文件确认,无原件无法解决案件,或提交的文件副本不同时,应提交文件原件在他们的内容中。如果文件副本以电子形式提交给法院,法院可以要求提交这些文件的原件。(经2016 6 23 日第 22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参与案件的人向法院提交的或法院要求的书面证据的副本,应当送交其他参与案件的人。 法院要求的书面证据副本应当送交其他参与案件的人。 (经2018 11 28 日第 4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在外国收到的文件,如果其真实性没有被反驳,并按照既定程序合法化,则在法庭上被承认为书面证据。

5. 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外国官方文件在未经认证的情况下被法庭承认为书面证据。

 

72 . 书面证据的退回

 

1. 案件中可用的书面证据,应提交该证据的人的要求,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退还给他们。同时,将经法官认证的书面证据副本留在案件中。

2. 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如果法院认为可能,书面证据可以退还给提交人。

 

第七十三条 物证

 

物证是指通过其外观、性质、位置或其他特征,可以作为确定对审理和解决案件很重要的情况的一种手段。

 

第七十四条 物证的保管

 

1. 重大证据由法庭保存,联邦法律规定的案件除外。

2.不能送交法院的物证,应当存放在其所在地或者法院确定的其他地点。他们必须经过法庭审查,详细描述,必要时拍照并盖章。法院和保管人采取措施,使物证保持不变。

三、物证的保管费用,应当按照本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分摊。

 

第七十五条

 

1. 物证迅速恶化的,应当立即由法院在其所在地或者法院确定的其他地点进行审查审查,并交还提交审查、审查的人或者移送可以将它们用于预期目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同类、质量或价值相同的物品可以退还物证所有人。

2. 应当告知参与案件的人员关于物证的审查和审查的时间和地点。没有正式通知的参与案件的人员不妨碍对物证的审查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