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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1996 年 1 月 26 日第 14-FZ 号“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中文版)1051-1109下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3 16:08:29  

1093 条 法人终止时的损害赔偿

 

1. 如果按照既定方式承认对造成生命或健康损害负有责任的法人实体进行重组,则支付适当款项的义务应由其继任者承担。他还被起诉要求赔偿。

2. 如果清算以既定方式确认对造成生命或健康损害负有责任的法人实体,则相关款项必须资本化,以根据法律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规则向受害人支付.

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也可能规定付款可以资本化的其他情况。

 

1094 条。报销丧葬费用

 

对受害者死亡造成的伤害负有责任的人有义务向支付这些费用的人偿还必要的丧葬费用。

发生这些费用的公民获得的丧葬津贴不计入损害赔偿。

 

§ 3. 因货物、工程或服务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

 

1095

 

由于产品、工作或服务的结构、处方或其他缺陷,以及产品(工作、服务)信息不准确或不充分而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或法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害, 由产品的卖方或制造商、执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人(执行者)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他们的过错如何,以及受害者与他们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本条规定的规则仅适用于为消费目的购买商品(工作、提供服务)的情况,不适用于企业活动。

 

1096

 

1. 因商品缺陷造成的损害,由商品的销售者或制造者根据受害人的选择进行赔偿。

2. 因工作或服务中的不足而造成的损失,由执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人(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因未能提供有关产品(工作、服务)的完整或可靠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由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1097

 

1. 因货物、工作或服务的缺陷而造成的损害,如发生在货物(工作、服务)的既定保质期或使用期限内,且保质期或使用期限未达到的,应予赔偿。自商品(工程、服务)生产之日起十年内成立。 (由1999 12 17 日第 21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无论何时造成损害,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损害均须赔偿:

违反法律规定,未确定保质期或者使用寿命的;

货物的销售对象、工作的对象或提供服务的对象,没有被告知在到期日或使用期限之后必须采取的行动,以及如果不采取这些行动可能产生的后果,或者他没有被告知提供有关产品(工作、服务)的完整和可靠的信息。

(经1999 12 17 日第 21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1098

 

商品的卖方或制造商、工作或服务的执行者如果证明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消费者违反既定的商品使用规则、工作成果而造成的,则免除责任、服务或其存储。

 

§ 4. 非金钱损失赔偿

 

1099 条一般规定

 

一、公民精神损害赔偿之理由及数额,依本章及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确定。

2、因作为(不作为)侵犯公民财产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给予赔偿。

3. 精神损害赔偿不考虑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1100 条。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在以下情况下,无论侵权人的过错如何,都将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增加的危险源对公民的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

公民因被非法定罪、非法刑事追诉、非法拘禁、不准出境、非法拘禁、劳改等行政处罚而造成损害的;

因传播有损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信息而造成的损害;

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1101条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数额

 

1、精神损害赔偿以现金方式进行。

2. 非金钱损害的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给受害人造成的身心痛苦的性质,以及在有罪作为赔偿依据的案件中,侵权人的有罪程度决定。为害。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必须考虑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要求。

法院评估身心痛苦的性质,同时考虑造成精神伤害的实际情况以及受害者的个人特征。

 

第六十章不当得利的义务

 

1102 条。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 没有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交易确立的理由,以他人(受害者)为代价取得或保存财产(取得者)的人,有义务将不正当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后者或挽救财产(不当得利),但本法第 1109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不当得利是由于财产取得人、被害人本人、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还是违背其意愿的,均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则。

 

1103

 

除非本守则、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另有规定,且未从相关关系的实质出发,本章规定的规则也适用于要求:

1) 根据无效交易退回已执行的交易;

2) 业主收回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

3) 一方对另一方承担义务,返还与该义务相关的已履行的义务;

4)关于损害赔偿,包括因富人的不诚实行为而造成的损害。

 

1104 条。返还不当得利的实物

 

1.构成收购人不当得利的财产必须以实物退还被害人。

2. 取得人在得知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后发生的任何意外、短缺或变质的不当取得或保存的财产,均应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到目前为止,他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

 

1105 条 不当得利费用的赔偿

 

1. 被不正当收受或者保全的财产不能以实物返还的,收购人应当按照该财产在取得时的实际价值以及随后的价值变动造成的损失赔偿被害人财产,如果收购方在得知毫无根据后没有立即补偿其价值。

2. 无正当理由暂时使用他人财产而无意获得他人财产或他人服务的人,必须按照使用结束时的价格补偿受害人因使用而节省的财产。它发生的地方。

 

1106

 

以不存在或无效的义务为由将债权或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包括退还证明该债权的文件。转让权。

 

1107 条 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

 

1. 无正当理由收受或保存财产的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无正当理由得利之时起,从该财产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全部收入,有义务返还或补偿受害人。

2. 不当得利数额的利息,自收购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不当收、存钱款之日起计息(第三百九十五条)。

 

1108 条 退还财产费用的报销

 

收受人返还不当收受或者留存的财产(第 1104 条)或者返还其价值(第 1105 条)时,收受人有权要求被害人赔偿自受让之日起为维护、保全财产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有义务从他们获得的福利中返还收入(第 1107 条第 1 项)。如果收购方故意扣留要退还的财产,则丧失报销费用的权利。 (经2018 5 23 日第 11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109 条 不当得利,不得返还

 

不符合不当得利退回的条件:

1)在履行到期日之前为履行义务而转移的财产,除非该义务另有规定;

2) 时效期限届满后为履行义务而转让的财产;

3) 工资和同等报酬、退休金、津贴、奖学金、对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赡养费和其他作为生活手段提供给公民的金额,在他没有不诚实和计数错误的情况下;

4) 为履行不存在的义务而提供的金钱和其他财产,如果收购方证明要求返还财产的人知道该义务不存在或出于慈善目的提供该财产。

 

 

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6 1 26

14-F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