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9 条2.因州或市政需要而收回土地而导致的不动产转让
2. 因国家或市政需要而被收回的地块的所有人,或在不同基础上拥有该地块的人,如果拥有位于该地块上的不动产,则该地块的收回并且根据本条转让此类对象是同时进行的。
3. 因国家或市政需要而收回地块时,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此类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中的房屋的转让按照土地收回的规定进行。州或市政需要的地块。
(本文由2014 年 12 月 31 日第 49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40 条
如果根据法律归类为特别有价值并受国家保护的文化财产的所有者错误处理这些价值,可能会失去其价值,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撤销这些价值。国家 赎回 或 公开 拍卖 出售 .
购买文化财产时,所有者将按照双方协议确定的金额以及在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偿还其价值。在公开拍卖中出售时,出售所得将转移给所有者,减去拍卖成本,以及与文化遗产对象相关的修复工作成本,或保护考古遗址所需的措施成本2002 年 6 月 25 日第 73-FZ 号联邦法第 40 条规定的遗产对象“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民的文化遗产(历史和文化纪念碑)”。 (经2014 年 10 月 22 日第 31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241 条
家养动物的主人对待动物明显违反依法制定的规则和社会公认的动物人道待遇规范的,可以由人购买从主人手中没收。谁向法院提出了相应的索赔。赎回价格由各方协议确定,如果发生争议 - 由法院确定。
第 242 条。征用
1. 在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动物流行病和其他紧急情况下,符合社会利益的财产,根据国家机关的决定,可以按照国家机关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从所有者手中收回。法律,支付财产的价值(征用)。
2. 被征用财产补偿给所有者的估价,其可以在法庭上提出争议。
3. 被征用财产的人有权在与征用有关的情况终止后,向法庭要求将剩余财产归还给他。
第 243 条。没收
1.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判决以对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没收)的形式免费没收所有人的财产。
2.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以行政方式进行没收。没收行政决定的决定可能会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经2006 年 12 月 18 日第 23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十六章
第 244 条 共同财产的概念和基础
一、二人或二人以上所有之财产,以共同所有为基础。
2. 财产可以在确定每个所有者的所有权份额(股份所有权)或不确定该份额(共同所有权)的情况下为共同所有权。
3. 共有财产共有,但法律规定该财产共有共有的情况除外。
4. 共同财产产生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获得的财产不改变其目的而不能分割(不可分割的事物)或依法不得分割。
可分割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在法律或协议规定的情况下产生。
5. 经共同所有权参与人的协议,如果法院判决未达成协议,可以在共同财产上建立这些人的共同所有权。
第 245 条 共有权份额的确定
1. 共有权参与人的股份不能依法确定,且非经全体参与人协议确定的,视为平等。
2. 共享所有权的所有参与者之间的协议可以确定确定和更改其股份的程序,具体取决于他们每个人对共同财产的形成和增加的贡献。
3. 共有权参与人按照规定的公共财产使用程序,自费对该财产进行了不可分割的改进,有权相应增加其在共有财产权中的份额。 .
共有财产的可分割改良,除共有参与人之间另有协议规定外,应成为作出该改良的参与人的财产。
第 246 条
1. 共有财产的处分由所有参与人同意进行。
2. 共有所有权的参与者有权自行决定在其有偿转让的情况下,按照本法第 250 条规定的规则出售、捐赠、遗赠、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份额.
第 247 条。共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
1. 共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应经其所有参与者的同意,在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 以法院规定的方式进行。
2. 共有权的参与者有权提供与其份额相称的部分共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他有权要求其他拥有和使用权的参与者给予适当的补偿。使用归属于其份额的财产。
第 248 条
使用共有财产取得的孳息、产品和所得,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计入共有财产,按照份额的比例分配给共有参与人。
第 249 条
共享所有权的每个参与者都有义务按照其份额的比例参与共同财产的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以及其维护和保存的费用。
第 250 条. 优先购买权
1. 将共有权股份出售给外部人时,剩余共有权参与人有优先购买权,按照出售价格购买被出售股份,其他平等条件,但在公开拍卖中出售的情况以及出售共同所有权份额的情况除外。指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块或处所的拥有人。 (经2014 年 6 月 23 日第 17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本法典第 255 条第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未经所有共有权参与人同意,公开拍卖共有权份额,并且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2. 股份出卖人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共有人将其股份出售给外部人士的意图,并说明其出售股份的价格和其他条件。
其他共有权参与人一个月内未取得所出售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自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出卖人有权将其份额出售给任何人。人。如果所有其他共有参与人书面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被出售股份的,该股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出售给外部人。
将共有权的出售者将其份额出售给外部人的意图通知共有权参与人的具体内容可由联邦法律规定。
(经2016 年 7 月 3 日第 31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3. 其他共有人在违反优先购买权出售股份时,有权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要求将购买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
4. 不得转让优先购买权。
5. 本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根据交换协议转让股份的情况。
第 251 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共有权的一部分根据合同转移给收购人。
国家登记协议下共有权份额的转让时间,依本法典第223条第2款规定。
第 252 条
1. 共有财产可以通过参与人之间的协议在参与人之间进行分配。
2. 共有权参与人有权要求将其份额与共有财产分开。
3. 共有参与人未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或者其中一人的份额的分割方式和条件达成协议的,共有参与人有权向法院要求其份额从共同财产中分出。
如果法律不允许实物份额的分离,或者不可能对共有财产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分离的所有者有权要求其他共有所有权参与人向他支付其份额的价值。
4. 依照本条分配给共有参与人的实物财产与其在所有权中的份额不成比例的,应当支付适当的金钱或者其他补偿。
经其同意,允许由其他补偿所有者向共有所有权的参与者支付补偿,而不是分配其实物份额。如果所有者的份额微不足道,不能真正分配,并且他在使用共同财产中没有重大利益,即使没有该所有者的同意,法院也可以强制其他参与人在共有所有权向他支付赔偿金。
5. 根据本条规定收到补偿后,所有者丧失对共有财产的分享权。
第 253 条。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1. 共有的参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共同拥有和使用共同财产。
2. 共有财产的处分是在所有参与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无论哪个参与人就财产处分进行交易,均以该同意为前提。
3. 共同所有权的每个参与方都有权就共同财产的处分进行交易,除非所有参与方另有协议。共有参与人之一进行的与共同财产处分有关的交易,经其他参与人请求,经证明该交易的参与人不具备必要的权力为由,可以宣告无效。交易的另一方知道或显然应该知道这件事。
4. 在本守则或其他法律未对某些类型的共同所有权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 254 条
一、共有财产的参与人之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其中一人的份额的分割,可以在初步确定共同财产参与人各自的份额后进行。
2. 分割共同财产并从中分配份额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参与人同意外,其份额被视为平等。
3. 共有财产的分割和分配的依据和程序根据本法典第 252 条的规定确定,除非本法典未对某些类型的共有财产作其他规定,其他法律,不从共同财产参与人关系的实质出发。
第 255 条。共同财产份额的止赎
共有或者共有参与人的债权人,如果所有人的其他财产不足的,有权提出请求分配债务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以对其征收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实物分配份额,或者其他共有权人、共有权人反对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将其份额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其他共有权人。价格与该股份的市场价值相称,出售所得用于偿还债务。
共有财产的其他参与人拒绝取得债务人份额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将债务人在共有财产权中的份额收回。
第 256 条. 配偶的共同财产
1.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 他们之间的婚姻合同规定了不同的财产制度。 (经2018 年 7 月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婚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作为赠与或继承而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的财产。
个人使用的物品(衣服、鞋子等),除了珠宝和其他奢侈品,虽然是在婚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代价获得的,但被确认为使用这些物品的配偶的财产。
如果确定在婚姻期间以配偶的共同财产或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为代价进行的投资显着增加该财产的价值(大修、重建、重新设备等)。 夫妻之间的 婚姻合同另有约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经2015 年 12 月 30 日第 457-FZ号、2018 年 7 月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由该成果的作者拥有(第 1228 条),不包括在配偶的共同财产中。但因使用该成果而获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夫妻 之间的婚姻合同另有规定。 (该款由2006 年 12 月 18 日第 23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经2018 年 7 月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对于配偶之一的义务,只能对他所有的财产以及他在配偶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进行执行,该份额应归于他财产。
4. 分割时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确定规则和分割程序由家庭立法规定。 (经2008 年 4 月 24 日第 4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配偶之一死亡的情况下,尚存的配偶应拥有配偶共同财产的份额,相等于二分之一,除非婚姻合同确定了不同的份额、配偶的共同遗嘱、继承合同或法院判决。 (该款由2018 年 7 月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