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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1994 年 11 月 30 日第 51-FZ 号“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第一部分”188-225(中文版)3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3 15:13:40  

 

206

 

1. 时效期届满后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无权要求追回已履行的义务,即使在履行时该人不知道时效期届满(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时效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书面承认债务的,时效期限重新开始。 (引入的条款 - 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

 

207

 

一、主债权时效期届满,包括主债权时效期届满后的附加债权(利息、没收、质押、担保等)的时效期限为认为已经过期。

2. 逾期提交主债权执行令状的,视为附加债权的时效期届满。

(经 2013 5 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219

 

国家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新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产生。

 

220 条。处理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人加工不属于自己的材料而制成的新动产的所有权,由材料所有人取得。

但是,如果加工的价值大大超过材料的价值,则新物品的所有权应由善意为自己进行加工的人取得。

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取得材料所有权的材料所有者有义务向实施者偿还加工费用,并且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此人获得新事物的所有权,后者有义务偿还材料所有者的费用。

3. 因加工者的不正当行为而造成材料丢失的材料的所有人,有权要求将新的东西转移到他的财产上并赔偿给他造成的损失。

 

221

 

依照法律、所有者给予的一般许可,或者按照当地风俗,允许采摘浆果、收获(捕获)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采集或收获其他公开可得的物和动物,相应物的所有权由收集或提取人取得。 (经2006 6 3 日第 73-FZ 号联邦法律; 2006 12 4 日第 201-FZ 号; 2007 12 6 日第 33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22 条。擅自施工

 

1. 未经许可的建筑是指在未按照既定程序提供的地块上或在允许使用不允许在其上建造该物体的地块上建造或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结构,或未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许可或违反城市规划和建筑规范和规则而竖立或创建的,如果该地块获准使用,则要求获得适当的批准、许可和(或)规定的城市规划建设规范和规则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施工之日起制定,自发现擅自施工之日起生效。

违反依法设立的地块使用限制而建造、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构筑物,如该标的物的所有人不知道也不能知道其效果的,不属于擅自建设。这些限制与属于他的地块有关。

(经2018 8 3 日第 33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2.擅自施工的人不得取得其所有权。它无权处置建筑物——出售、捐赠、出租、进行其他交易。

(该段不再有效 - 2018 8 3 日第 339-FZ 号联邦法)

不允许擅自使用建筑。 (该款由2018 8 3 日第 33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擅自拆除或符合土地利用开发规则、国土规划文件规定的参数或法律规定的建设参数强制性要求(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由执行它的人或由他承担费用,并且在没有关于它的信息的情况下,由一个拥有、终身继承、永久(无限制)使用是在其上竖立未经授权的结构的地块的人或除第 3 段规定的情况外,由有关人创建或由获得国家或市政所有权的此类地块临时占有和使用的人或由相关人承担费用的人创建这篇文章和案例,如果拆除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或使其符合既定要求,则由地方自治机构依法进行。 (该款由2018 8 3 日第 33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 未经授权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得到法院的承认,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中,对于拥有、终身继承、永久(无限)使用该建筑物的人是在其上创建结构的地块,同时观察以下条件:

如果就地块而言,进行建筑的人有权允许在其上建造该物体;

如果在向法院申请当日,该建筑物符合既定要求; (经2018 8 3 日第 33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建筑物的保护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不会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建筑物所有人的人应按照法院确定的金额向执行人偿还建筑物的费用。

(经2015 7 13 日第 25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1 . 拆除违章建筑物的决定、拆除违章建筑物或使其符合既定要求的决定由法院作出,或在本条第 4 款规定的情况下,由地方自治政府作出定居点主体,市区(市辖区,前提是未经授权的建筑物位于定居点之间的领土上)。 (引入的条款 - 2018 8 3 日第 339-FZ 号联邦法律)

2 . 拥有、终身继承、永久(无限制)使用已在其上竖立或创建未经授权的建筑物的土地,并且已遵守使未经授权的建筑物符合既定要求的要求的人,获得根据本守则对此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所有权。

被授予临时占有和用于建设目的的地块的人,该地块为国家或市政所有,并在其上竖立或创建了未经授权的结构,获得该建筑物、结构或其他的所有权如果他履行了按照既定要求将违章建筑物带入的要求,并且不违反法律或合同,则该结构。

取得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人,应向进行其建造的人偿还建筑物的费用,减去使非法建筑物符合既定要求的费用。

(引入的条款 - 2018 8 3 日第 339-FZ 号联邦法律)

4. 地方自治机关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接受:

1) 如果在没有所有权文件的地块上竖立或创建了未经授权的结构,并且根据相关法律确定了存在的必要性,则关于拆除未经授权的结构的决定开始建造此类物体的日期,或在地块上竖立或创建了未经授权的结构;一个场地,其允许使用的类型不允许在其上建造此类物体,并且是位于公共区域的边界内;

2) 决定拆除未经授权的结构或使其符合既定要求,如果未经授权的结构是在一块土地上竖立或建造的,其允许使用的类型不允许在其上建造此类物体,并且该结构位于具有特殊条件使用该领土的区域的边界内,前提是指定区域的制度不允许建造此类物体,或者如果没有建筑许可证擅自建造,则即指定区域的边界,需要此许可证是根据法律在开工之日确定的此类对象。

拆除违章构筑物的期限是根据违章构筑物的性质确定的,但不得少于三个月且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少于三个月且不得超过三年。

地方政府不得对在不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块上竖立或创建的未经授权的建筑物作出本款规定的决定,除非此类建筑物的保护会对生命和公民的健康。

在任何情况下,地方政府均无权就其所有权登记在根据本条第 3 款获得法院认可的统一国家房地产登记簿,或法院先前已决定拒绝满足拆除未经授权结构的索赔,或与公寓楼、住宅楼或花园洋房。

(由2015 7 13 日第 258-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条款;经2018 8 3 日第 33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23

 

一、合同规定的物的取得人的所有权自其转让之时起产生,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财产转让须经国家登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取得人的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产生。

自登记之日起,不动产被认定为善意购买者的所有权(第 302 条第 1 款),但本法典第 302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当所有者有权向善意的购买者索取此类财产。 (该款由2004 12 30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 住宅的善意购买者,如果根据本法典第 302 条第 4 款的规定被拒绝的索赔得到满足,应从其所有权的国家登记之日起被承认为住宅的所有者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善意购买者的所有权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并且只有在非合法购买者的请求下,才可以根据本法典第 302 条第 1 和第 2 款向他索取住宅物业。本法典第 124 条第 1 款规定的民法主体。(引入的条款 - 2019 12 16 日第 430-FZ  联邦法律)

 

224 条。物的转让

 

1. 将物交付给收受人的,视为转让,以及将不承担交付义务的受让物交给承运人送交收受人或交由通信机构送交收受人的,视为转让。

物自取得人或其指定的人实际收受之时起,视为已移交给取得人。

2.在转让物订立合同时,该物已由受让人占有的,自该时起,该物被认定为转让给受让人。

三、物的转让,等同于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的转让。

 

225 条 无主物

 

一、无主之物,系指无主或无主之物,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已放弃所有权之物。 (经2008 7 22 日第 14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除非本法典关于获得所有者拒绝的物品(第 226 条)、发现物(第 227 228 条)、流浪动物(第 230 231 条)和财宝的规则排除这种情况(第233条)无所有权的动产的所有权可以以取得时效的方式取得。

3. 无主的不动产,由所在地的地方自治机关提出申请,由进行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的机关登记。

无主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一年后,线状物体登记时,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后 ,有权管理市政财产的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承认该物的市政财产权。 (经2021 12 21 日第 43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未经法院判决承认为市政所有的无主不动产,可以由离开该不动产的所有人重新接受占有、使用和处分,或者以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4. 在莫斯科、圣彼得堡和塞瓦斯托波尔等联邦城市,位于这些城市领土上的无主不动产,应根据这些城市的授权国家机构的申请,由进行房地产权国家登记的机构登记。城市。 (经2016 7 3 日第 33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自无所有者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一年后,对于线性物体的登记,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后 ,莫斯科联邦城市圣彼得堡的授权国家机构莫斯科、圣彼得堡或塞瓦斯托波尔联邦城市的财产权。   (经2016 7 3 日第 333-FZ号、2021 12 21 日第 43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未经法院判决承认为已归莫斯科、圣彼得堡或塞瓦斯托波尔联邦城市所有的无主不动产,可重新接受归其拥有者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或购入凭借获得性规定的所有权。 (经2016 7 3 日第 33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引入的条款 - 2009 2 9 日第 7-FZ 号联邦法)

5. 根据本条第 3 款和第 4 款规定的机构申请注册无主线状设施,依法有义务经营此类线状设施的人有权申请。自无主线形设施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时,依法有义务经营该线形设施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承认其所有权。(引入的条款 - 2021 12 21 日第 430-FZ  联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