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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1996 年 1 月 26 日第 14-FZ 号“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中文版)674-730上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3 15:06:35  

674

 

1. 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经2014 7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对住宅所有权的限制(产权负担),基于至少一年的此类住宅的租赁协议,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国家登记关于不动产权利登记及其交易。 (引入的条款 - 2014 7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675

 

根据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物业的所有权转让并不导致住宅物业租赁协议的终止或修改。在这种情况下,新业主根据之前签订的租赁协议的条款成为业主。

 

676

 

1. 房东有义务将适合居住的空置居住空间转让给承租人。

2. 房东有义务对出租的住宅楼所在的住宅楼进行适当的运营,向租户提供或确保提供必要的公用设施,并有偿提供,确保公共财产的维修。位于住宅楼宇内的公寓楼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设备。

 

677

 

1. 只有公民才能成为住宅租赁协议下的租户。

2. 合同必须明确与租户一起永久居住在住宅中的公民。合同未注明的,该等公民的迁入按照本法典第679条的规定办理。

与承租人一起永久居住的公民享有与承租人同等的使用房屋的权利。雇主与这些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法律规定。

3. 承租人对其长期居住的公民违反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向房东承担责任。

4. 与承租人长期居住的公民可以通知房东,与承租人签订协议,所有常住居民与承租人共同对房东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公民是共同租户。

 

678

 

承租人有义务仅将住宅用于居住,确保住宅的安全并将其保持在适当的状态。

未经房东同意,租客无权重组和重建住宅。

租户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租户有义务独立支付水电费。

 

679

 

经房东、承租人和与其永久居住的公民同意,其他公民可以作为承租人的永久居民搬入该住宅。搬入未成年儿童时,不需要此类同意。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每人住宅总面积标准的情况下,允许入住,但未成年子女入住的情况除外。 (由2004 12 29 日第 18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680 条。临时居民

 

租客和与他永久居住的公民,根据共同协议并事先通知房东,有权允许临时居民(用户)免费居住在住宅楼宇中。房东可以禁止临时居民居住,但不符合法律对每人居住房屋总面积规范的要求。临时居民的居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由2004 12 29 日第 18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临时住户没有独立的使用权。雇主为他们的行为向房东负责。

临时租户有义务在与他们约定的居住期限后搬出房屋,如果未约定期限,则不迟于租户或与他永久居住的任何公民提出相关要求之日起七日.

 

681

 

1. 租赁住宅的当前维修是租户的责任,除非住宅租赁协议另有规定。

2. 出租房屋的基本修缮由房东负责,除非房屋租赁协议另有规定。

3. 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出租住宅所在的住宅进行改造,如改造显着改变住宅的使用条件。

 

682 . 住宅的支付

 

1. 住宅的支付金额应由双方在住宅租赁合同中协商确定。如果根据法律规定了住宅物业的最高付款额,则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不得超过该金额。

2. 除法律或协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单方面更改住房支付金额。

3. 房屋租金必须由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期限,则房客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规定的方式按月支付费用。

 

683

 

1. 住宅租赁协议的签订期限不超过五年。合同中未约定期限的,视为合同期限为五年。

2. 本法典第 677 条第 2 款、第 680 条、第 684 条至第 686 条、第 687 条第 2 款第 4 款规定的规则不适用于已签订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短期租赁),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684

 

租约到期后,承租人有权优先签订新的租约。

不迟于住宅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房东必须向承租人提出以相同或其他条件订立协议,或警告承租人拒绝续签与该决定有关的合同至少一年内不得出租住宅楼宇。如果房东没有履行此义务,而租户也没有拒绝延长合同,则合同被视为以相同的条款和相同的期限延长。

在同意合同条款时,租户无权要求增加根据租赁协议与他永久居住的人数。

如果房东因决定不出租房屋而拒绝延长合同,但在合同到期之日起一年内与另一人签订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认定该协议无效和(或)赔偿因拒绝与他续约而造成的损失。

 

685

 

1. 根据住宅转租协议,承租人在征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租用的部分或全部房屋在一段时间内转让给转租人使用。分租客没有获得使用该住宅的独立权利。根据租赁协议,租户仍对房东负责。

2. 可签订住宅转租协议,但须符合有关人均住宅总面积标准的立法要求。 (由2004 12 29 日第 18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住宅房屋转租合同已付清。

4、住宅房屋转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期限。

5、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房屋转租合同同时终止。

6、房屋转租协议不适用于新期限合同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686

 

1. 应承租人及与他同住的其他公民的要求,并征得房东同意,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可以由与承租人同住的一名成年公民代替。

2. 如果承租人死亡或离开住宅,合同继续按相同条款有效,与前承租人长期居住的公民中的一名公民成为承租人,经双方同意如果未获得此类同意,则所有永久居住在住宅区的公民都将成为共同租户。

 

687

 

1. 住宅的承租人在征得与他同住的其他永久居民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在三个月内向房东发出书面警告,随时终止租赁协议。

2. 在下列情况下,可根据房东的要求在法庭上终止住宅租赁协议:

租户在六个月内不支付住宅物业的付款,除非协议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如果是短期租赁,则在到期后两次以上不付款的情况下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

租户或其他对其行为负责的公民对房屋的破坏或损坏。

根据法院判决,承租人可以被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期限,以消除作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依据的违规行为。如果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承租人不消除违法行为或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法院经房东多次申请,决定终止租赁合同。住宅。同时,根据用人单位的请求,作出解除合同决定的法院可以将决定的执行延期不超过一年。

3. 住宅租赁协议可以应协议任何一方的请求在法庭上终止:

如果房屋不再适合永久居住,以及在紧急情况下;

在住房立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4. 如果房屋的承租人或对其行为负责的其他公民将房屋用于其他目的或系统地侵犯邻居的权益,房东可以警告承租人必须消除这种违法行为。

承租人或者对其行为负有责任的其他公民,经警告后,继续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或者侵犯邻居权益的,房东有权终止该住宅的租赁合同。司法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本条第 2 款第 4 款规定的规则。

 

688

 

如果住宅租赁合同终止,在合同终止时居住在住宅内的租户和其他公民将根据法院判决被驱逐出住宅。

 

36

 

689

 

1、根据无偿使用合同(借款协议),一方(出借人)承诺将无偿临时使用的物品转让或转让给另一方(借款人),对方承诺返还同一物品。考虑到正常磨损或合同规定的状态,它收到时的状态。

2. 本法典第 607 条、第 610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第 1 款、第 615 条第 1 款和第 3 款、第 621 条第 2 款、第 623 条第 1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规则适用于无偿使用合同。

3. 本法典第609条规定的规则也适用于无偿使用(出借)文化遗产物品的合同。 (引入的条款 - 2014 10 22 日第 315-FZ 号联邦法律)

 

690 条。贷款人

 

一、为无偿使用而转让物的权利,属于物权人及法律或物权人授权的其他人。

2. 商业组织无权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作为其创始人、参与者、负责人、其管理或控制机构成员的人。

 

691

 

1. 出借人有义务以符合契约条款的条件提供该物以供无偿使用及其目的。

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该物品连同其所有附件和相关文件(使用说明书、技术护照等)免费提供。

如果该附件、文件未转让,但没有该附件、文件不能用于其预定用途,或者其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对借款人失去价值的,借款人有权要求提供该附件和文件给他或终止合同并赔偿他遭受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