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0 条 债务责任数额的限制
1. 对于特定类型的义务和与特定类型活动相关的义务,获得全额损失赔偿(有限责任)的权利可能受到法律限制。
2.根据债权人为公民作为消费者的债权人的依附协议或其他协议中关于限制债务人责任数额的协议无效,如果此类债务或这种违反行为的责任数额由以下人确定如果该协议是在导致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情况发生之前订立的。
第 401 条. 违反义务的责任理由
1. 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义务的人,在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应承担责任,但法律或协议规定的其他责任理由除外。
如果一个人按照义务的性质和营业额的条件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的程度,为正确履行义务而采取了一切措施,则该人被认定为无罪。
二、违反义务人证明无罪。
3、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创业活动过程中未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责任,除非他证明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正常履行,即非常和不可避免在给定条件下的情况。这种情况尤其不包括债务人的交易对手违反义务、缺乏市场上执行所需的货物、债务人缺乏必要的资金。
4. 事先订立的关于故意违约责任的免除或者限制的协议无效。
第 402 条 债务人对其雇员的责任
债务人的雇员履行其义务的行为被视为债务人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债务人应承担责任。
第 403 条 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为的责任
债务人对受让人执行的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负有责任,除非法律规定责任由直接执行人的第三人承担。
第 404 条 债权人的过错
一、因双方的过错造成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法院相应减少债务人的责任数额。如果债权人故意或过失导致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造成的损失数额增加,或者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法院也有权减少债务人的责任数额。
2. 本条第 1 款的规则也适用于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无论其过错如何。
第 405 条. 债务人的迟延
1. 债务人迟延履行,对因迟延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迟延期间意外发生不能给付的后果,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致使债权人丧失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履行,要求赔偿损失。
3、由于债权人的迟延,债务人在债务能够履行之前,不视为债务人拖欠。
第 406 条. 债权人的迟延
1. 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提出的适当履行,或不履行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合同规定的行为,或因习惯或行为性质引起的,视为债权人欠债。债务人在此之前不能履行其义务的义务。 (经2015 年 3 月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本法第 408 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也被视为欠债。
即使债权人未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不视为债权人欠债。 (该款由2015 年 3 月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 债权人的迟延,债务人有权要求赔偿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除非债权人证明迟延的发生是由于他本人或根据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债权人的指示而没有发生的情况。 ,被委托验收,不回答。
3. 根据货币债务,债务人没有义务支付债权人迟延期间的利息。
第 406 条1.因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1. 义务的当事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因本条规定的情形发生而造成的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此类协议且与其一方违反义务无关(因无法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第三方或公共当局对协议中指定的一方或第三方的索赔等)。当事人的协议必须确定此类损失的赔偿金额或确定程序。
二、法院不得减少本条规定的损失赔偿额,但经证明当事人故意促成增加损失额的除外。
三、本条规定的损失,不论是否承认合同未订立或无效,均应予赔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因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对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补偿该损失的一方。
5. 本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公司协议或转让股份或个人所参与的商业公司法定资本中的股份的协议中规定了损失赔偿条件的情况。聚会。
(本文由2015 年 3 月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6 章 义务的终止
第 407 条. 终止义务的理由
1. 义务因本守则、其他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协议规定的理由而全部或部分终止。
2. 仅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终止义务。
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因义务的性质而定,当事人有权根据协议终止义务并决定终止的后果。 (引入的条款 - 2015 年 3 月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
第 408 条. 通过履行终止义务
1. 适当履行终止义务。
2. 接受履行的债权人有义务应债务人的请求,向其出具全部或相关部分的履约收据。
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债务文书作为债权凭证的,债权人接受履约后,必须返还该文书,无法返还的,应在其出具的收据上注明。收据可以由退回的债务文件上的铭文代替。债务人的债务文件的存在证明了债务的终止,除非另有证明。
债权人拒绝出具收据、退还债务文书或者在收据中注明不能退还的,债务人有权延迟执行。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被视为违约。
第 409 条。补偿
经双方同意,可以通过提供补偿——支付资金或转让其他财产来终止义务。
(经2015 年 3 月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410 条. 以抵消方式终止义务
通过抵消同质反诉的全部或部分终止义务,该反诉的期限已到,或期限未注明或由请求时确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同质反诉,其期限尚未到。对于抵销,一方的声明就足够了。 (经2015 年 3 月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411 条. 不予抵销的情况
不允许抵销索赔:
关于对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维护;
关于赡养费的追讨;
时效期已届满;
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2015 年 3 月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412 条
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反债权有权抵销新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债权是基于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存在的理由而产生的,并且债权在收到债权之前到期,或者如果该期限未由债务人指定或确定,则进行抵销。索赔时间。
第 413 条
债务人与债权人同时为一个人而终止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因债务性质而定的除外。 (经2015 年 3 月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414 条 以更替方式终止义务
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关系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的一项协议以同一人之间的另一项义务(更替)代替他们之间存在的初始义务,从而终止一项义务。
2. 更新终止与原义务相关的附加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经2015 年 3 月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415 条。债务免除
1. 债务人的债权人解除其义务,债务即告终止,除非这侵犯了其他人对债权人财产的权利。 (经2015 年 3 月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债务人自收到债权人的债务免除通知之日起,即视为债务终止,除非债务人在合理时间内向债权人提出对债务免除的异议。 (引入的条款 - 2015 年 3 月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
第 416 条. 因无法履行而终止义务
1. 因债务发生后发生且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造成的债务不能履行而终止。 (经2015 年 3 月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因债权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返还其已履行的债务。
第 417 条
1. 因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团体的法令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时,应全部或部分终止义务. 因此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赔偿。
2. 如果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行为导致债务无法履行,因债务人本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而导致债务不被视为终止。
3. 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行为按照既定程序(本条第 1 款)被宣布无效或取消时,义务不被视为终止,除非另有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实质义务,或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履行的义务。
(经2015 年 3 月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