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外法律法规库

俄罗斯联邦法典 1994 年 11 月 30 日第 51-FZ 号“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第一部分” 364 到 289(中文版)1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3 15:01:37  

364

 

一、担保人有权对债务人可以提出的债权主张提出异议,但担保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使债务人放弃或承认其债务,担保人也不丧失对这些异议的权利。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只要债权人能够通过抵销债务人的债权而获得清偿其债权,保证人有权不履行其义务。 (引入的条款 - 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

三、债务人死亡时,本义务的保证人不得参照债务人的继承人对立遗嘱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1175条第1款)。 (引入的条款 - 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

4. 担保人取得共同抵押人权利或其他担保的主债权,无权行使这些权利损害债权人,包括以债权的价值清偿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直至债权人在主债项下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止。 (引入的条款 - 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

5、不得限制保证人提出债务人可以提出的异议的权利。相反的协议无效。 (引入的条款 - 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

 

365

 

1. 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人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范围内,转让本债务项下的债权以及作为质权人属于债权人的权利。保证人也有权要求债务人就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支付利息,并赔偿与债务人的责任有关的其他损失。

2.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有义务将证明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文件交给保证人,并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权利。

3. 除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另有规定外,应适用本条规定的规则,而不是从它们之间的关系中得出的。

 

366

 

1. 债务人经保证人通知债权人对其提出的债权或受保证人引诱参加本案的,有义务将其对该债权的一切异议通知保证人,并提供支持的证据。这些索赔。否则,除非保证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否则债务人被剥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证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第365条第1款)。

2. 已履行担保人担保义务的债务人有义务立即通知担保人。否则,担保人就已经履行了义务,有权向债权人追偿不合理的收受,或者向债务人提出追索权。在后一种情况下,债务人仅有权从债权人处收回不合理的收受。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367 条 担保的终止

 

1. 保证随着它所担保的义务的终止而终止。在债权人向法院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担保人提出债权后,与债务人清算有关的担保债务的终止并不终止担保。

主要义务由保证人部分担保的,主要义务的部分履行应计入其无担保部分。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多项债务,其中只有一项由保证人担保,而债务人未说明其正在履行的义务,则视为其已履行了无担保债务。

2. 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保证人所担保的义务,导致保证人责任增加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担保协议可以规定,在按照变更后的条款对债权人作出答复的义务发生变化时,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必须规定担保人同意对债务人的义务承担责任的程度。

3. 保证人在债务转移通知发出后的合理时间内不同意对新债务人负责的,保证人将其担保的债务下的债务转让给他人,保证人终止。发给他。

担保人对新债务人负责的同意必须明确表示,并且必须能够建立在债务转移时担保仍然有效的人的圈子。

4、债务人死亡、法人重组——债务人不终止担保。

5. 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或保证人适当履行的,保证终止。

6、担保在担保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未规定期限的,以保证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提出债权为条件,终止。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未标明且不能确定或由请求时确定的,债权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不向保证人提出债权的,保证终止。担保协议。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提前履行义务的要求,不缩短根据主要义务的初始条件确定的担保的有效期。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 6. 独立担保

(名称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68 条 独立担保的概念和形式

 

1. 独立保证下,保证人应他人(委托人)的请求,承担按照他人(委托人)规定的义务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担保人,无论该担保所担保的义务是否有效。如果独立担保的条款允许确定保证人履行义务时的支付金额,则认为满足一定金额的要求。

2. 以书面形式出具独立保函(第 434 条第 2 款),可以可靠地确定保函的条款,并以法律、习惯或协议规定的方式验证某人开具的真实性。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

3. 独立担保可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银行保函)以及其他商业机构出具。

本款第一款未列明的独立担保人的义务,适用担保协议的规定。

4、独立保函必须明确:

签发日期;

主要的;

受益人;

保证;

以担保方式履行的主要义务;

支付的金额或确定金额的程序;

担保期限;

必须支付担保金额的情况。

独立担保可以包含在一定时期或某一事件发生时减少或增加担保金额的条款。

5. 本款的规则也适用于提供担保的人的义务是转让股份、债券或具有一般特征的物品的情况,除非关系的性质另有规定。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369_

 

370 条 保证与其他义务的独立性

 

1. 独立保函规定的保证人对受益人的义务,不取决于出具的主要履约义务、委托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也不取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任何其他义务,即使独立担保包含对这些义务的提及。

2. 保证人无权对受益人因开立独立保函所针对的主要义务以及其他任何义务(包括独立保函的开立协议等)产生的债权提出异议。其对受益人要求履行独立保函的异议无权提及保函未载明的情形。

3. 保证人无权将委托人转让给保证人的债权抵销给受益人,但独立保函另有规定或保证人与受益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371 条 独立担保的撤销和变更

 

1、独立担保除另有规定外,保证人不得撤销或变更。

2. 根据独立保函的条款允许保证人撤回或修改的,该撤回或修改应以出具保函的形式进行,除非保函另有规定。保证。

3、根据独立保证条款,经受益人同意,保证人可以撤回或变更的,自保证人获得同意之日起,保证人的义务即视为变更或终止。的受益人。

4. 对委托人出具独立保函后担保人义务的变更,不影响委托人的权利义务,除非其事后同意相应变更。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372 . 独立担保下的权利转让

 

1. 独立保函的受益人无权将对担保人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但保函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益人将独立保函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只有在主要债务项下的权利同时转让给同一人的情况下才允许。

2. 独立保函条款允许受益人转让对保证人的债权的,除保函另有规定外,须经保证人同意方可转让。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373 条独立担保的生效

 

独立保函自担保人发出(转让)之时起生效,除非保函另有规定。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374 条 独立担保下的索赔

 

1、受益人要求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金额,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提交,并附上保函规定的文件。在要求书或其附件中,受益人必须说明情况,发生这种情况需要根据独立担保进行付款。

2、受益人的债权必须在独立保函终止前向保证人提出。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375

 

1. 保证人收到受益人的要求后,必须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将要求的副本连同所有相关文件交给他。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保证人必须在收到债权及其所附所有文件的次日起五日内考虑受益人的债权及其所附文件,并在其承认债权的情况下酌情考虑, 付款。独立担保的条款可以规定不同的期限来考虑索赔,不超过三十天。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保证人检查受益人的债权是否符合独立保证的条件,并通过外部标志对所附文件进行评估。 (引入的条款 - 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

 

375 1.受益人的责任

 

受益人因提交的单证不可靠或者提出的要求不合理给保证人或者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有义务赔偿保证人或者委托人的损失。  

(本文由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76 条 保证人拒绝满足受益人的债权

 

1、受益人的债权或其所附文件不符合独立保函的条件或在独立保函期满后提交给保证人的,保证人拒绝履行受益人的债权。保证人必须在本法第 375 条第 2 款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受益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2. 担保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情况的,有权暂停付款最长七日:

1) 提交给他的任何文件不可靠;

2) 独立担保不存在保证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3) 以独立担保作担保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无效;

4) 对委托人主要义务的履行,受益人无异议接受。

3. 暂停付款的,保证人有义务立即通知受益人和委托人暂停付款的原因和期限。

4、保证人对无故中止付款的,应当对受益人和委托人承担责任。

5、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如无理由拒绝满足受益人的债权(本条第1款),保证人有支付保函项下的义务。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377 条 保证人义务的限度

 

1. 独立保函规定的担保人对受益人的义务仅限于支付担保金额。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保证人对受益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责任不限于出具保函的金额,保函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2015 3 8 日第 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78 . 独立担保的终止

 

1、保证人对受益人的独立保证义务终止:

1) 向受益人支付独立保函的金额;

2) 独立保函所规定的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