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3 条3.消费者合作社成员提供额外捐款的义务
1. 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批准后的三个月内,消费者合作社成员有义务通过追加缴款来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不履行此项义务,合作社可应债权人的请求在法庭上进行清算。
2. 消费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各成员追加出资的未缴部分范围内,连带承担其义务的附属责任。
(本文由2014 年 5 月 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律介绍)
3. 公共组织
(引入的分段 - 2014 年 5 月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
第 123 条4.公共组织基本规定
1. 为满足精神或其他非物质需要,代表和保护共同利益,实现其他不相矛盾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基于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公民自愿结社法律被承认为公共组织。
2. 公共组织是其财产的所有者。其参与者(成员)不保留对其转让给组织所有权的财产的产权,包括会员费。
公共组织的参与者(成员)对其作为成员参与的组织的义务不承担责任,该组织对其成员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3. 公共组织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成立协会(工会)。
4. 根据其参与者(成员)的决定,公共组织可以转变为协会(工会)、自治的非营利组织或基金会。
(本文由2014 年 5 月 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律介绍)
第 123 条5。公共组织的创始人和章程
一、社会团体之创办人不得少于三人。
2. 公共组织章程必须载明其名称和所在地、活动主题和目标、加入(接受)和离开公共组织的程序条件、其组成和权限等信息。机构及其做出决定的程序,包括关于问题、一致或特定多数票作出的决定、组织参与者(成员)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以及分配程序组织清算后留下的财产。
(本文由2014 年 5 月 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律介绍)
第 123 条6.公共组织参与者(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公共组织的参与者(成员)应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本法第 65 条第2款第 1 项规定的公司权利。他还有权在与组织的其他参与者(成员)平等的基础上,免费使用组织提供的服务。
2. 公共组织的参与者(成员)除承担本法第 65 条第2款第 4 款规定的公司参与者的义务外,还承担支付其章程规定的会员资格和其他财产贡献的义务。
公共组织的参与者(成员)有权自行决定随时退出其参与的组织。
3. 公共组织的成员资格是不可剥夺的。公共组织的参与者(成员)的权利的行使不能转让给他人。
(本文由2014 年 5 月 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律介绍)
第 123 条7.公共组织的管理特点
1. 公共组织最高机构的专属权限,连同本法典第 65 条第3款第 2 款规定的问题,还包括通过其参与者(成员)支付的金额和程序的决定。会员资格和其他财产贡献。
2、公共组织中设唯一的执行机构(主席、主席等),可设常设合议执行机构(理事会、董事会、主席团等)。
根据公共组织成员大会的决定,本机构严重违反职责、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或者有其他严重事由的,可以提前终止本机构的职权。
(本文由2014 年 5 月 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律介绍)
3 1 . 社会运动
(引入的分段 - 2015 年 5 月 23 日第 133-FZ 号联邦法律)
第 123 条7-1。社会运动
1. 公共运动是由追求社会、政治和其他社会有用目标的参与者组成的公共协会,这些目标得到公共运动参与者的支持。
2. 本法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规定适用于公共运动,除非 1995 年 5 月 19 日第 82-FZ 号联邦法律“关于公共协会”另有规定。
(本文由2015 年 5 月 23 日第 133-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4. 协会和工会
(引入的分段 - 2014 年 5 月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
第 123 条8.协会(工会)基本规定
1. 协会(工会)是法律实体和(或)公民的协会,基于自愿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强制会员资格,旨在代表和保护公共利益,包括专业利益,以实现对社会有益目的,以及其他不违反法律且具有非商业性质的目的。
在协会(工会)的组织和法律形式中,特别是旨在协调其商业活动、代表和保护共同财产利益的个人协会、不旨在保护其劳工权益的公民专业协会成员、公民专业协会,与他们参与劳动关系无关(评估师协会、创意专业人士和其他人)、自律组织及其协会。 (经2017 年 2 月 7 日第 1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协会(工会)根据协会(工会)章程的规定,享有与其创建和活动目标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 协会(工会)是其财产的所有者。除非法律对某些类型的协会(工会)另有规定,否则协会(工会)对其所有财产承担义务。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协会(工会)对其成员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协会(工会)的成员不对其义务承担责任,除非协会(工会)的法律或章程规定其成员的附属责任。
4. 协会(工会)根据其成员的决定,可以转变为公共组织、自治的非营利组织或基金会。
5. 某些类型的协会(工会)的法律地位特征可以由法律规定。
(本文由2014 年 5 月 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律介绍)
第 123 条9。协会(工会)创始人及协会(工会)章程
1.协会(工会)的发起人人数不能少于两人。规定特定类型协会(工会)法律地位的法律可能对此类协会(工会)的最低创始人人数规定其他要求。
2. 协会(工会)章程必须包含其名称和所在地、活动主题和目标、会员加入(接受)和退出协会(工会)的条件、有关信息协会(工会)机构的组成和权限。)以及它们做出决定的程序,包括关于问题、一致或特定多数票作出的决定、关于成员的财产权和义务的决定协会(工会)关于分配协会(工会)清算后剩余财产的程序。
(本文由2014 年 5 月 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律介绍)
第 123 条10。协会(工会)管理的特点
1. 协会(工会)最高机构的专属权限,以及本法第 65 条第3款第 2 款规定的问题,还包括通过决定确定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的程序。会员费,协会(工会)成员对其财产的额外财产贡献以及他们对协会(工会)义务的附属责任金额,如果法律或章程规定了此类责任。
2、在协会(工会)中,设立唯一的执行机构(主席、会长等),可以设立常设的合议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会、主席团等)。
根据协会(工会)最高机构的决定,在该机构严重违反其职责、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或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提前终止协会(工会)机构的权力。其他严重的理由。
(本文由2014 年 5 月 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律介绍)
第 123 条11。协会(工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协会(工会)会员应按照协会(工会)章程中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本法第 65 条第2款第 1 项规定的公司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他还有权在与协会(工会)其他成员平等的基础上,免费使用协会提供的服务。
协会(工会)成员有权随时自行决定退出。
2. 协会(工会)的成员,连同本守则第 65 条第2款第 4 款规定的公司参与者的义务,也有义务支付章程规定的会员费,并根据本法的决定协会(工会)的最高机构,对协会(工会)的财产作出额外的财产贡献。
协会(工会)的成员,遇有特殊情况,可依协会(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予以开除。
3. 协会(工会)的成员资格是不可剥夺的。终止协会(工会)会员资格的后果由法律和(或)其章程规定。
(本文由2014 年 5 月 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律介绍)
5. 业主协会
(引入的分段 - 2014 年 5 月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
第 123 条12。房地产业主协会基本规定
1. 房地产所有者的合伙是房地产所有者的自愿协会(建筑物中的场所,包括在公寓楼中,或在多个建筑物中,住宅,花园房屋,花园或花园地块等),创建为共同拥有、使用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财产(物),依法为共同所有或者共同使用,以及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 (经2017 年 7 月 2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房地产业主合伙企业章程必须载明其名称,包括“房地产业主合伙企业”字样、地点、活动主体和宗旨、合伙企业的组成和权限以及程序供他们做出决定,包括关于问题、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多数票通过的决定,以及法律提供的其他信息。
3.房地产业主协会对其会员的义务不承担责任。房地产所有者协会的成员对其义务不承担责任。
4. 房地产业主协会,根据其成员的决定,可以转变为消费者合作社。
(本文由2014 年 5 月 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律介绍)
第 123 条13。房地产业主协会财产
1. 房地产所有者协会是其财产的所有者。
2. 公寓楼内的共有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共有权为基础,属于房地产业主合伙企业的成员。该财产的构成和确定其共有权份额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经2017 年 7 月 2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1 .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园艺或园艺非营利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所有权的基础上,属于公民出于自身需要而在园艺或园艺领域内拥有土地的人。 (引入的条款 - 2017 年 7 月 2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3. 该房屋的房屋所有者的公寓楼的共有财产共有权的份额,位于园艺或园艺领域边界内的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份额。公民自己的需要,花园或花园地块的所有者遵循指定房屋或土地的命运所有权。 (经2017 年 7 月 2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文由2014 年 5 月 5 日第 99-FZ 号联邦法律介绍)
第 123 条14。业主合伙经营的管理特点
1. 业主合伙企业最高机构的专属权限,连同本法第 65 条第3款第 2 款规定的问题,还包括通过关于确定业主强制支付和缴款数额的决定。伙伴关系。
2. 房地产业主合伙设立独资执行机构(主席)和常设合议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
根据房地产所有者合伙企业最高机构的决定(第 65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