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2 条。捐赠
一、为一般用途之目的而赠与物或权利,视为赠与。可以依法向公民、医疗、教育组织、社会服务组织和其他类似组织、慈善和科学组织、基金会、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公共和宗教组织、其他非营利组织捐赠,作为以及本法典第 124 条规定的国家和其他实体的民法。 (经2017 年 3 月 28 日第 3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接受捐赠,无需任何人的许可或同意。
3. 对公民的财产捐赠必须是,对法人实体的捐赠可能受捐赠人的限制,将该财产用于特定目的。没有上述条件的,向公民捐赠财产为普通捐赠,其他情况下,受赠财产由受赠人按照财产用途使用。
接受捐赠并确定特定用途的法人实体必须单独保存所有涉及捐赠财产使用的交易记录。
4.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捐赠财产因情况变化无法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使用的,经捐赠人同意后,不得挪作他用。公民捐赠者死亡或法人清算的事件 - 法院判决的捐赠者。 (经2006 年 12 月 30 日第 27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捐赠财产不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使用,或者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改变用途的,捐赠人、其继承人或者其他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撤销。的捐赠。
6. 本法第 578 条和第 581 条不适用于捐赠。
第33章
§ 1. 与受抚养人有关的租金和生活维持的一般规定
第 583 条
1、根据租赁协议,一方(收租方)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收租方),支付方承诺以收到的财产为交换,定期向收租方支付租金,形式如下: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以另一种形式为其维持提供资金。
2. 根据租金协议,可以规定无限期支付租金(永久租金)或租金接受者的终身支付租金(终身租金)的义务。终身年金可以建立在有受抚养人的公民的生命维持条件上。
第 584 条
年金协议须经公证,规定以支付年金而转让不动产的协议也须经国家登记。
第 585 条
1. 因支付租金而转让的财产,可以由租金接受人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租金支付人的所有权。
2. 在租赁协议规定有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买卖规则(第 30 章)适用于当事人的转让和支付关系,如果该财产无偿转让的,赠与协议(第三十二章)的规则在本章规则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不与租赁协议的实质相抵触。
第 586 条
一、地租以其有偿转让的地块、企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为负担。如果租金支付人转让该财产,他在租金协议下的义务将转移给财产的收购人。
2. 将附有租金的不动产转让给他人的,对因违反租金协议而产生的租金受让人的债权,由他承担次要责任(第 399 条)。除非本法典、其他法律或协议规定对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587 条
1. 转让地块或其他不动产以支付租金时,受租金人为履行租金支付人的义务,取得该不动产的质权。
2. 就支付租金而转让一笔金钱或其他动产的协议的基本条件是确定租金支付人有义务为其履行义务提供担保的条件(第 329 条)或为租金接受者投保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这些义务的责任风险。
3. 租金支付人未履行本条第 2 款规定的义务,以及因受租人不负责任的情况导致丧失安全或条件恶化的,受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协议,并要求赔偿因终止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第 588 条
逾期支付租金的,租金支付人应按照本法典第 395 条的规定向租金收受人支付利息,但租金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永久租金
第 589 条
1. 只有公民和非营利组织才能成为永久租金的接受者,前提是这不违反法律并符合其活动目标。
2. 除非另有规定,永久租金协议下受租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和继承或法人重组过程中的继承转移给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人根据法律或协议。
第 590 条。永久租金的形式和数额
1. 永久租金以协议规定的金额以货币形式支付。
永久租金协议可以规定通过提供与租金金额相对应的物品、工作或提供服务来支付租金。
2. 永久租金协议规定的每月支付的永久租金金额不得低于俄罗斯联邦有关主体在财产所在地依法确定的人均最低生活费。是永久租金协议的主体,在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规定的价值不低于俄罗斯联邦根据法律规定的人均最低生活费。
永久租金协议根据本款第一款规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的永久租金数额可根据相应人均最低生活保障的增长而增加。
(经2011 年 11 月 30 日第 36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591 条
除非永久租金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永久租金将在每个日历季度末支付。
第 592 条
1. 永久年金支付人有权拒绝以赎回方式继续支付年金。
2. 如果租金支付人在不迟于租金支付终止前三个月或永久租金协议规定的更长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声明拒绝,则该拒绝有效。同时,除非协议规定了不同的赎回程序,否则在租金接受者收到全部赎回金额之前,支付租金的义务不会终止。
3. 永久年金协议中关于永久年金支付人拒绝赎回权的条件无效。
合同可以规定,在租金接受者的有生之年或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不超过三十年的其他期限内,不得行使赎回永久租金的权利。
第 593 条
在下列情况下,永久年金的领取人有权要求付款人赎回年金:
除非永久租金协议另有规定,否则租金支付者已将其付款延迟一年以上;
租金支付人违反了确保支付租金的义务(第 587 条);
租金支付人已被宣布无力偿债或出现其他情况,明确表明将不会在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内向他支付租金;
以支付租金转让、共同拥有或由多人分割的不动产;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 594 条
1. 本法第 592 条和第 593 条规定的永久租金的赎回应按永久租金协议确定的价格进行。
2.在永久租金协议中对赎回价格没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支付永久租金的费用转让财产,赎回的价格相当于每年的金额。应付的租金。
3. 在永久租金协议中没有关于赎回价格的条件,根据该条件,该财产被免费转让以支付租金,赎回价格连同每年的租金支付金额,应包括转让的财产,按照本法第 424 条第 3 款规定的规则确定。
第 595 条
1. 因支付永久租金而免费转让的财产发生意外损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由租金支付人承担。
2. 因支付永久年金而转移支付的财产发生意外损失或意外损坏时,支付人有权要求相应终止支付年金的义务或变更支付条件。为其付款。
§ 3. 终身年金
第 596 条. 终身年金的领取人
1. 终身年金可以在公民以缴纳年金转移财产的期间,或者在他指定的其他公民的期间内设立。
2. 允许为数名公民设立终身年金,他们在获得年金的权利中的份额被认为是平等的,除非终身年金协议另有规定。
如果其中一名年金领取人死亡,除非终身年金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他在领取年金的权利中的份额将转移给他在世的年金领取人。最后一位年金领取人死亡,支付年金的义务终止。
3. 为在协议订立时死亡的公民确定终身年金的协议无效。
第 597 条
1. 终身年金在合同中的定义是在年金领取人的一生中定期支付给的一笔款项。
2. 人寿年金协议规定的财产免费转让,每月的人寿年金金额不得低于相关标的依法确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俄罗斯联邦在作为终身年金协议标的的财产所在地,并且在俄罗斯联邦的相关标的没有标明价值的情况下,不低于根据规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价值整个俄罗斯联邦的法律。
人寿年金协议规定的在本款第一款规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人寿年金数额,应当根据相应人均最低生活保障的增长情况增加。
(经2011 年 11 月 30 日第 36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598 条
除人寿年金协议另有规定外,人寿年金于每个公历月末支付。
第 599 条
1、年金支付人严重违反人寿年金合同的,年金领取人有权要求年金支付人按照本法第594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年金,或者终止协议并赔偿损失。
2. 公寓、住宅或其他财产因支付终身年金而被无偿转让的,在租金支付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租金接受人有权,要求归还该物业,以抵消其价值与租金的赎回价格。
第 600 条
年金给付项下转让的财产发生意外灭失或意外损坏,不免除年金支付人按照人寿年金协议约定的条款给付的义务。
§ 4. 与家属的生命支持
第 601 条
1. 根据与受抚养人签订的生活保障协议,租金的受领人——公民将属于自己的住宅、公寓、地块或其他不动产转让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承担生活。与公民的家属和(或)他指定的第三人一起抚养。
2. 终身年金规则适用于与受抚养人签订的生命维持合同,除非本款规则另有规定。
第 602 条
1. 支付租金的人为受抚养人提供赡养的义务可能包括提供住房、食物和衣服的需要,如果公民的健康状况有此需要,还包括照顾他。与受抚养人签订的生命维持协议也可以规定由租金支付人支付仪式服务费用。
2. 与受抚养人的全部赡养费必须在与受抚养人的终身赡养合同中确定。同时,根据与受抚养人签订的免费转让财产的人寿维护协议,每月的总抚养费不能低于规定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的两个值根据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的法律,在作为生命维持协议主体的财产所在地,由受抚养人抚养,并且在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中没有标明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为整个俄罗斯联邦建立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至少有两个值。 (经2011 年 11 月 30 日第 36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当事人就向公民提供或应当提供的赡养费数额发生争议时,法院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和合理原则。
第 603 节。用定期付款代替人寿维护
与受抚养人签订的生活赡养协议可以规定在公民有生之年以定期支付的金钱形式代替以实物形式提供赡养费的可能性。
第 604 条
租金支付人只有在征得租金接受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担保转让给他的不动产作为生活保障。
房租支付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为受抚养人提供生命支持期间,使用上述财产不会导致该财产的价值下降。
第 605 条
1. 受扶养人的生活保障义务以年金领取人的死亡结束。
2. 租金支付人严重违反其义务的,受租人有权要求返还作为生活保障而转让的不动产,或者支付赎回价款。根据本法典第 594 条规定的条件向他提供。在这种情况下,租金支付人无权要求赔偿与维持租金接受者有关的费用。
第34章
§ 1. 关于租金的一般规定
第 606 条
根据租赁(物业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