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联邦国家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正式名称的全称或缩写;
3) (本项已失效——2014 年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
4) 社会团体的全称或简称;
5) 违背公共利益和人道道德原则的名称。
国有单一企业的商号可以分别表明该企业属于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许可下,允许在公司名称中包含官方名称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的法人实体以及源自该名称的词语。(经2008 年 11 月 8 日第 20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撤销允许在法人实体的公司名称中包含正式名称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以及源自该名称的词语,法人实体必须在三个月内对其组成文件进行适当的更改。(经2008 年 11 月 8 日第 20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如果法人的公司名称不符合本法第 1231 条第1款、本条第 3 款和第 4 款的要求,进行法人国家登记的机构有权对其提出索赔。强制更改公司名称的法人实体。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经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8 年 5 月 23 日第 11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1474 条 商号专有权
1. 法人有权以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方式将其公司名称用作个性化手段(公司名称的专有权),包括在招牌、信笺抬头、发票和其他文件、公告和广告、商品或其包装、互联网上。(经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缩写的公司名称,以及使用俄罗斯联邦人民语言和外语的公司名称,受公司名称专有权的保护,只要它们包含在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中。
2. 不得处分公司名称专有权(包括转让或授予他人使用公司名称的权利)。
3. 法人不得使用与另一法人的公司名称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公司名称,如果这些法人开展类似活动且第二个法人的公司名称是列入国家统一法人名册的公司名称早于法人第一名。
4. 违反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法人实体应权利人的请求,有义务自行选择停止使用与权利人的公司名称相同的公司名称或与权利人所从事的活动种类相近,或变更公司名称的行为与权利人混淆相似,并有义务向权利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经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1475 条
1. 列入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的商号专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
2. 公司名称的专有权自法人国家登记之日起产生,并于公司名称因法人终止或变更而从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中剔除之时终止以其公司名称。
第 1476 条
1. 商标名称或其个别元素可以被权利人用作属于他的商业名称的一部分。
商业名称中包含的商品名称的保护独立于商业名称的保护。
2. 权利人可以在其商标和服务标志中使用商号或其个别元素。
商标或服务标志中包含的商号受到独立于商标或服务标志的保护的保护。
§ 2 商标权和服务商标权
一、基本规定
第 1477 条。商标和服务标志
1. 商标,即用于使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的商品个性化的名称,应被认定为经商标证书证明的专有权(第 1481 条)。
2. 本商标法的规则应分别适用于服务商标,即用于使法人或个体企业家所从事的工作或其提供的服务个性化的名称。
第 1478 条 商标专用权人
商标专用权的所有者可以是法人实体,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
第 1479 条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注册的商标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享有专有权。
第 1480 条。商标的国家注册
商标的国家注册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按照本法第 1503 条和第 1505 条规定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商标和服务标志国家注册局(国家商标注册局)进行。
第 1481 条。商标证书
一、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发给商标证书。
2. 商标证书证明该商标在该证书所载商品上的优先权和商标专用权。
第 1482 条。商标的种类
1.文字、图形、立体等名称或它们的组合可以注册为商标。
2.商标可以任何颜色或组合注册。
第 1483 条。商标拒绝国家注册的理由
1. 不具有显着特征或仅由要素组成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国家注册:
1) 普遍用于指定某种类型的商品;
2) 普遍接受的符号和术语;
3) 对商品进行表征,包括表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性质、用途、价值以及生产或销售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4) 代表一种商品的形式,完全或主要由商品的属性或用途决定。
如果这些元素在商标中不占主导地位,则可以作为不受保护的元素包含在商标中。
(该段不再有效 - 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
1 1 .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标志:
1)由于使用它们而获得了独特的能力;
2) 仅由本条第 1 款第 1-4 项规定的要素组成,并形成具有独特能力的组合。
(引入的条款 - 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
2. 根据本法典第 1231 条第1款,与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或与这些对象混淆性相似的对象相关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进行国家注册。(经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国家注册为属于或包含以下元素的名称的商标:
1)关于产品或其制造商的虚假或能够误导消费者的;
2) 违背公共利益、人道和道德的原则。
4. 与俄罗斯联邦人民特别有价值的文化遗产或世界文化或自然遗产物品的官方名称和图像以及文化价值图像的名称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名称作为商标进行国家注册收藏品和基金会,如果以非所有者的名义申请注册,未经所有者或所有者授权的人同意,将此类名称注册为商标。
5.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一项国际条约,国家注册为名称的商标,这些名称属于或包含在该国际条约的成员国之一中受保护的元素,作为允许识别葡萄酒或酒精饮料原产于其领土(在该国地理特征的边界内生产)并具有主要由其原产地决定的特殊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如果该商标旨在指定并非原产于该领土的葡萄酒或烈酒这一地理特征。
6. 与下列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1)他人就同类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第1492条),具有在先优先权,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未撤回、不视为撤回或未作出决定的拒绝国家登记;(经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在俄罗斯联邦保护的其他人的商标,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在同质商品方面具有在先优先权;
3) 其他人的商标,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用于同质商品的日期早于声明指定的优先权。(经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与本款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名称的同质商品,经权利人同意,在不得误导消费者的前提下,可以注册为商标。版权所有者不能撤销同意。(经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条第五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与集体商标混淆性相似的标志。(该段由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7. 与受本法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名称,以及在商标优先权日之前申请注册的名称,除非该地理标志或名称以有权使用该地理标志或该名称的人的名义注册的商标中包含与它们混淆性相似的名称作为不受保护的要素,前提是该商标的注册是针对相同商品进行的,对于已注册此类地理标志或此类原产地名称的个性化。 (经2019 年 7 月 26 日第 23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8. 对于同质商品,与受俄罗斯联邦保护的商品名称或商业名称(此类名称或名称的单个元素)或与在国家登记簿中注册的选择成果名称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受保护的育种成果,在俄罗斯联邦的权利早于注册商标的优先权日期之前来自其他人。
9、相同的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1) 自提交商标国家注册申请之日起在俄罗斯联邦已知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名称(第 1492 条),该作品的文字或引文,如果相应作品的权利早于注册商标的优先权日产生,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艺术作品或其片段;
2) 姓名(第 19 条)、化名(第 1265 条第 1 款和第 1315 条第 1 款第 3 项)或由此产生的名称、自俄罗斯联邦已知的人的肖像或传真未经此人或其继承人同意的申请的提交日期;(经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工业设计、合格标志,在注册商标的优先权日之前产生的权利。(由2010 年 10 月 4 日第 25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与其中标明的对象混淆性相似的名称。(该段由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10. 名称,其要素是根据本法保护的其他人的个性化手段,混淆性相似的名称,以及本条第 9 款规定的对象,不得注册为与同质商品有关的商标。
经本条第 6 款和第 9 款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适当同意,允许将此类名称作为商标进行国家注册。
(经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11. 根据本条规定的理由,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注册的商标也不受法律保护。(引入的条款 - 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
2.商标的使用和商标专用权的处分
第 1484 条 商标专用权
1. 商标注册人(权利人)享有本法第 1229 条规定的以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方式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商标专有权),包括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方法。权利人可以处分商标专用权。
2. 可以行使商标专用权以使注册商标的商品、作品或服务个性化,特别是通过将商标置于:
1) 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产、供销、出售、在展览会和集市上展示或以其他方式进入民间流通,或为此目的储存或运输的商品,包括标签、商品包装,或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
2)在执行工作时,提供服务;
3)关于将货物引入民间流通的文件;
4) 在商品销售、工作执行、提供服务的建议中,以及在公告、招牌和广告中;
5) 在 Internet 上,包括在域名中和使用其他寻址方式。
3.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将与其商标近似的名称用于注册该商标的个性化商品或类似商品,如果因使用而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第 1485 条
为通知其商标专用权,权利人有权使用保护标志,该标志位于商标旁边,由拉丁字母“R”或拉丁字母“R”围成一圈
或“商标”或“注册商标”字样,表明所使用的名称是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受保护的商标。
第1486条。不使用商标的后果
1、商标注册的全部或部分个性化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可提前终止商标的法律保护。
利害关系人认为权利人未将商标用于注册商标的所有商品或部分商品以实现商标的个性化,向该权利人发送提案,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放弃商标权或与利害关系人就其注册商标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的个性化而与利害关系人签订转让商标专用权协议的财产(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的提议)。利害关系人的报价被发送给权利人,以及在国家商标注册簿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注册簿中指定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