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1 条3.会议决定无效
1. 会议的决定基于本守则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理由无效,由于法院承认(有争议的决定)或不管这种承认(无效决定)。
会议的无效决定是无效的,除非法律规定该决定无效。
2. 如果会议的决定被公布,法院承认会议决定无效的通知必须根据法院的决定在同一出版物上公布,费用由会议决定的人承担。 ,根据程序立法,被收取法庭费用。如果有关会议决定的信息已记入登记簿,有关宣布会议决定无效的司法行为的信息也必须记入相应的登记簿。
(文章介绍 - 2013 年 5 月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
第 181 条4.会议决定的可争议性
1. 如果违反法律要求,法院可以认定会议的决定无效,包括:
(一)严重违反召开决定程序、股东大会的筹备和召开程序或公司参股人缺席表决的程序、股东大会的决定程序,影响参会者的意愿; (经2021 年 6 月 28 日第 2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代表与会人员发言的人无权;
3)会员大会会议或缺席表决,侵犯民法界参与者平等权利的 ; (经2021 年 6 月 28 日第 2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严重违反协议起草规则,包括协议书面形式规则(第 181 条第 3 款2)。
2. 会议的决定不能被法院以违反决策程序为由认定为无效,如果 在会议决定之前按规定方式作出的会议随后的决定予以确认。法院。 (经2021 年 6 月 28 日第 2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未参加会议或缺席投票或 投票反对通过被质疑的决定的相关民法界成员可以在法庭上 对会议的决定提出质疑。 (经2021 年 6 月 28 日第 2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投票赞成或弃权的会议参加者,在表决时的意愿表达受到侵犯时,有权在法庭上对会议的决定提出异议。
4. 如果被异议决定影响其权利的人的投票不能影响其通过,并且会议的决定不会对该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法院不得宣布会议决定无效。
5. 会议的决定可以在被通过决定的权利被侵犯的人发现或应该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庭提出质疑,但不迟于自该日起两年内当有关已通过决定的信息向相关民法界的成员公开时。
6. 对会议决定提出异议的人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民法界的参与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意图,并向他们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信息。未按照程序立法规定的程序加入此类诉讼的相关民法界成员,包括有其他理由对该决定提出质疑的人,随后无权向法院申请对该决定提出质疑,除非法院承认本次上诉的理由有效。
7. 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有争议的会议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无效。
(文章介绍 - 2013 年 5 月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
第 181 条5.会议决定无效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会议的决定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1) 就未列入议程的问题通过,但 相关民法界的所有参与者都参加了会议或缺席投票的情况除外; (经2021 年 6 月 28 日第 2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在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被采纳;
3) 就与会议权限无关的问题通过;
4) 违背法律和秩序或道德的基础。
(文章介绍 - 2013 年 5 月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
第 10 章。表示。授权书
第 182 条. 代表
1. 一个人(代表)代表另一个人(代表)根据授权书、法律的指示或授权的国家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的行为代表另一人(代表)进行的交易,直接产生、改变和终止被代表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授权也可能来自代表经营的环境(零售商、收银员等)。
2. 虽然是为他人利益但代表自己行事的人,仅以适当形式表达他人意愿的人,以及被授权就未来可能的交易进行谈判的人,是不是代表。 (由 2013 年 5 月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代表不能代表被代表的人就他本人以及他同时是其代表的另一人进行交易。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而订立的交易,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请求宣告其无效。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假定侵犯了代表的利益。
(经2013 年 5 月 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4. 不得通过代表进行交易,根据其性质只能亲自进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 183 条 未经授权的人完成交易
1. 如果无权代表他人行事或超出该权限,则交易应视为代表交易人并符合交易人的利益,除非其他人(被代表人)随后批准本次交易。
在被代表人批准交易之前,对方有权以向交易人或被代表人声明的方式单方面拒绝交易,但在交易时,他知道或应该知道进行交易的人没有权力或权力被超越。
(经2013 年 5 月 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2. 被代表人对该交易的后续批准,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为其在本次交易项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改变和终止。
3、如果被代表人拒绝批准交易,或者如果代表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回应批准交易的提议,对方有权要求未经授权的进行交易的人执行交易或单方面拒绝并要求此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在进行交易时,另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缺乏授权或过度交易,则损失不予赔偿。 (引入的条款 - 2013 年 5 月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
第 184 条. 商业代表
1. 商业代表是在创业活动领域签订合同时永久且独立地代表创业者的人。
2. 在交易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允许不同方在交易中同时进行商业代理。如果商业代表在有组织的拍卖中行事,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假定被代表同意由该代表另一方或其他方的同时代表。
3. 某些创业活动领域的商业代表特征是由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确定的。
(经 2013 年 5 月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185 条. 授权书的一般规定
1. 授权书是一个人签发给另一个人或其他人在第三方面前代表的书面授权。
2、未成年人委托书(第二十八条)和无行为能力公民委托书(第二十九条)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具。
3. 代表人达成交易的书面授权可由被代表人直接提交给相关第三方,第三方有权核实被代表人的身份,并在确认代表人的文件上注明权威。
公民代表在银行接收存款、将资金存入其存款账户、对其银行账户进行操作(包括从其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以及接收寄给他的信件的书面授权在通信组织中,可以由代表直接提交给银行或通信组织。
4. 本法典关于委托书的规则也适用于代表的权力包含在协议中的情况,包括代表与被代表之间、被代表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或会议的决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与关系实质相抵触。
5. 授权委托书授予多名代表时,各代表应具有授权书中规定的权力,但授权书中规定各代表应共同行使的除外。
六、本条的规定也适用于由多人共同出具的委托书。
(经 2013 年 5 月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185 条1.授权书
1. 完成需要公证形式的交易、提交权利或交易的国家登记申请以及处置在国家登记簿中登记的权利的授权书,必须经过公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以下内容等同于公证的授权书:
1)军队人员和其他在医院、疗养院和其他军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人员的委托书,由该机构负责人、其医疗单位副手证明,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由上级证明或值班医生;
2)军事人员的授权书,以及在没有公证处和其他进行公证行为的机构的军事单位、编队、机构和军事教育机构所在地,还有雇员、其家属和成员的授权书由指挥官(首长)证明的军事人员的家属,这些单位、编队、机构或机构;
3) 被剥夺自由场所负责人出具的被剥夺自由场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4) 居住在固定社会服务机构的成年公民的授权书,由该机构的行政部门或相关的人口社会保护机构负责人(其副手)认证。 (经2017 年 3 月 28 日第 3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获得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工资和其他付款、获得作者和发明人的报酬、退休金、津贴和奖学金,或接收通信的授权书,贵重的通信除外,可以由组织在主要工作或学习的地方,以及他正在接受治疗的住院医疗机构的管理。此类授权书是免费认证的。
4. 代表法人实体的授权书由其负责人或根据法律和组织文件授权的其他人签署。
(文章介绍 - 2013 年 5 月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
第 186 条 授权书的期限
1、委托书未注明有效期的,自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由 2013 年 5 月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未指定执行日期的授权书无效。
2. 经公证人证明的拟在国外执行行为且未注明其有效期的授权书,在授权书签发人撤销之前一直有效。
第 187 条
1. 获得授权书的人必须亲自执行他被授权的行为。经委托书授权,或为保护授权委托人的利益和委托人的利益,迫于实际情况被迫委托他人履行的,可以委托他人履行。授权书不禁止重新分配。
2. 将权力委托给他人的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出具授权书的人,并向其提供有关被转让人的必要信息。未能履行此义务会使授予权力的人对被授予权力的人的行为负责,就像对他自己的行为一样。
3、代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法人代表处负责人代出的授权委托书,不适用代发授权书的公证规定。
4. 以替代方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所依据的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
5.本法第 185 条第1款第 3 款规定的情况,不得调动。
6. 除委托书另有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人代为委托他人的,不丧失相关权力。
7. 除非在初始授权书中另有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因转授权而获得这些权力的人不得将权力转让给他人(后续转授权)。
(经 2013 年 5 月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188 条 授权书的终止
1. 授权书因以下原因终止:
1) 授权书到期;
2) 由出具人或由其中一人共同出具授权书的人取消授权书,而授权书的取消以与授权书相同的形式作出签发,或以公证形式; (经2016 年 7 月 3 日第 33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被授权人拒绝授权;
4) 授权书所代表的或向其签发的法人实体的终止,包括由于其以分立、合并或加入另一法人实体的形式进行重组;
5) 出具委托书的公民死亡,承认其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失踪;
6) 被授权的公民死亡,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受限或者失踪的;
7) 对被代表人或代表人引入此类破产程序,使相关人丧失独立出具授权书的权利。
(经2013 年 5 月 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2. 被授权人可随时放弃其权力,授权人可撤销授权或分授权,但第 188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本守则第1条。放弃这些权利的协议无效。 (由 2013 年 5 月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委托书终止,代为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