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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 72章下(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3 14:33:13  

1351 条 实用新型可专利性的条件

 

1.涉及装置的技术方案作为实用新型保护。

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的,享有法律保护。

2.如果实用新型的全部基本特征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知,则该实用新型是新的。

与实用新型相关的现有技术包括在实用新型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上公开的任何信息。现有技术还包括(以在先的优先权为准)由其他人在俄罗斯联邦提交的所有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专利授予申请,并且任何人都有权熟悉其文件根据 本法典第 1385 条第 2 和第 4  或第 1394 条第 2 款,以及在俄罗斯联邦获得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经2014 3 12 日第 35-FZ号、2018 12 27 日第 54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实用新型的作者、申请人或直接或间接从他们那里获得该信息的任何人(包括在展览会上展示该实用新型)披露与该实用新型有关的信息,结果如果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是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提出的,则实用新型的实质信息公开,不构成妨碍承认实用新型可专利性的情况自信息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信息公开不妨碍承认实用新型可专利性的情形已经发生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实用新型如果可用于工业、农业、医疗保健、其他经济部门或社会领域,则具有工业实用性。

5. 不属于实用新型,特别是本法第 1350 条第 5 款规定的对象。

根据本款,只有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申请涉及特定对象的情况下,才排除将特定对象归属于实用新型的可能性。

(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6. 本法第 1350 条第 6 款规定的对象不作为实用新型获得法律保护。(引入的条款 - 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

 

1352 条。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的条件

 

1. 作为工业设计,工业或手工业生产的产品外观解决方案受到保护。

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因其基本特征而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则该外观设计将获得法律保护。

工业设计的基本特征包括决定产品外观美学特征的特征,特别是产品的形状、配置、装饰、颜色组合、线条、轮廓、产品材料的质地或质地.

仅因产品的技术功能而产生的特征不属于工业设计的受保护特征。

2. 如果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上公开的信息中不知道反映在产品外观图像中的其基本特征的全部,则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新的。

3. 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特征是由于产品特征的创造性性质,特别是如果在工业品外观设计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上公开的信息中,工业品外观设计具有独创性对于具有类似用途的产品外观,没有任何解决方案能够在知情的消费者中产生相同的总体印象,从而产生工业设计,并反映在产品外观的图像中。

4. 在确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时,由其他人在俄罗斯联邦提交的所有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以及商标、服务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并附有相关文件根据 本法典第 1385条第 2 款和第 4 款、第 1394 条第 2 款、第 1493 条第 1 款,任何人都有权熟悉自己。 (经2018 12 27 日第 54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作者、申请人或直接或间接从他们那里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人披露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信息(包括在展览会上展示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结果),其结果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实质信息公开,不构成妨碍承认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性的情况,前提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 12 年内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提交自信息披露之日起几个月。证明信息公开不妨碍承认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的情况发生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

5. 不授予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1) 解决方案,其所有功能仅取决于产品的技术功能;

2) 可能误导产品消费者的决定,包括与产品制造商、产品生产地或产品用作容器、包装、标签的商品有关的决策,特别是解决方案与本法第 1483 条第 4 至第 9 款规定的对象相同,产生相同的一般印象,或包括指定对象,如果对指定对象的权利早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日产生,但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拥有专有权的人要求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法律保护的情况。(经2018 5 23 日第 11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允许对与本法第 1483 条第 9 款第 4 款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对象相同,或产生相同的总体印象,或包括上述对象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法律保护,经指定标的物的所有人或权利人授权的所有人或人。

(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1353 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家注册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专有权在相应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国家注册得到承认和保护,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在此基础上为该发明授予专利、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

 

1354 .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1.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专利证明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优先权、署名权和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专有权。

2. 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专利为基础,在专利所包含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范围内。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和附图,以及电子形式的三维模型,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和实用新型权利要求 (第 1375 条第 2 款和第 1376 条第 2 款)。 (经2020 7 20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专利的基础上提供的,其数量由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中所包含的产品外观图像中反映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特征的总和确定。工业设计。(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355 条。国家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和使用的奖励

 

国家鼓励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和使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向其作者以及使用相关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持有人和被许可人提供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