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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 71章上(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3 13:21:37  

1276

 

1. 未经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同意,允许复制和分发复制品、广播或有线电视,向公众提供永久保存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无需支付报酬向公众开放的场所,但以作品图像为主要使用对象或以作品图像为目的使用的情况除外。

2. 允许通过复制和分发复制品、广播或有线方式免费使用,以建筑作品、城市规划和花园和公园艺术作品的图像形式向公众开放,位于免费访问的地方,或从这些地方可见。

(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1277 条。合法出版的音乐作品的免费公开表演

(名称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允许在官方或宗教仪式或葬礼上公开表演合法出版的音乐作品,无需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同意且无需支付报酬,只要此类仪式的性质合理。(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278 条。为执法目的免费复制作品

 

未经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同意,可以不支付报酬,复制作品以进行行政违法诉讼,进行质询、初步调查或者进行法律诉讼,此目的所证明的范围。

 

1279

 

广播组织有权在不经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同意且不支付额外报酬的情况下,为短期使用该组织已获得权利的作品进行录制。广播,前提是广播组织在其自己的设备的帮助下为自己的广播制作了此类录音。同时,该组织有义务在其制作之日起六个月内销毁此类记录,除非与版权所有者约定更长的期限或法律未规定更长的期限。此类记录可以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存储在国家或市级档案馆,如果它具有专门的文件性质。

 

1280 条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用户的权利 

(名称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合法拥有计算机程序副本或数据库副本的人(用户)有权在不经作者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且不支付额外报酬的情况下:

1) 为运行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包括根据其目的使用过程中)执行必要的操作,包括记录和存储在(一台计算机或一个网络用户的)计算机存储器中,进入计算机程序或更改数据库仅用于在用户的技术手段上运行,纠正明显的错误,除非与版权所有者的协议另有规定;(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制作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副本,前提是该副本仅用于存档目的,或在此类副本丢失、毁坏或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替换合法获得的副本。同时,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副本不得用于本款第 1 项规定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如果拥有此类程序或数据库的副本不再合法,则必须销毁。

2. 合法拥有计算机程序副本的人有权在不经权利人同意且不支付额外报酬的情况下研究、调查或测试该程序的功能以确定其思想和原理通过执行本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行动,构成计算机程序的任何元素的基础。

3. 合法拥有计算机程序副本的人,有权在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且不支付额外报酬的情况下,将目标代码复制并转换为源文本(反编译计算机程序)或指示其他人个人在有必要实现互操作性的情况下执行这些操作 由该人独立开发的计算机程序与可以与反编译程序交互的其他程序,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此人以前无法从其他来源获得实现互操作性所需的信息;

2) 这些操作仅针对反编译的计算机程序中为实现互操作性所必需的部分执行;

3)反编译得到的信息只能用于实现独立开发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交互的能力,不能转让给其他人,除非需要实现独立开发的计算机程序的交互能力。与其他程序一起开发的计算机程序,也不能用于开发与反编译的计算机程序外观基本相似的计算机程序,或执行其他侵犯计算机程序专有权的行为。

4、本条规定的适用不得与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正常使用相抵触,不得无理侵犯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281 条 作品专有权的期限

 

1.作品专有权有效期为作者有生之年,自作者去世次年11日起七十年。

以共同作者身份创作的作品的专有权在比其他共同作者寿命更长的作者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有效,并从其死后次年的 1 1 日起七十年内有效。

2.匿名或化名发表的作品,专有权的有效期为七十年,自其合法发表的次年11日起计算。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匿名或化名发表作品的作者公开其身份或对其身份没有进一步怀疑,则专有权在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3、作者去世后发表的作品的专有权自该作品发表之日起七十年内有效,自其发表之年的次年11日起有效,但该作品是在七十年内发表的。作者去世多年后。

4. 作品作者被压制而死后平反的,专有权的期限视为延长,自作品作者平反之年的次年11日起计算70年。

5、作者在卫国战争期间工作或参与的,本条规定的专有权的有效期延长四年。

 

1282 条。将作品转移到公有领域

 

1.专有权终止后,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无论是否公开,均应进入公有领域。(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无需任何人的同意或许可,无需支付版税。同时,作者身份、作者姓名和作品的不可侵犯性受到保护。

3. 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未发表作品,任何人均可公开,除非该作品的发表与作者明确书面(遗嘱、信件、日记等)的意愿相抵触。 )。

依法发表该作品的公民的权利,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1283 条 作品专有权的继承转让

 

1.作品的专有权以继承方式传递。

2. 在本法典第 1151 条规定的情况下,作为继承一部分的作品的专有权终止,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同时,如果共同作者之一死亡,如果作品由各部分组成,且每个部分都有独立的意义,则独占权将终止属于他的部分权利,或者,如果作品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则已故合著者的专有权份额将平分给所有在世的合著者。(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284

 

1. 不得剥夺作者对作品的专有权,但根据作者签订的质押协议,以协议约定的特定作品的专有权为抵押的,属于作者。可以对作者根据作品专有权转让协议和许可协议对他人提出的权利主张以及从使用作品中获得的收入征收执行权。(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可以征收不属于作者本人,而是属于他人的专有权和属于被许可人的作品使用权。

本款第一款的规则在专有权有效期内适用于作者的继承人、其继承人等。

2. 在公开拍卖中出售属于被许可人的作品的使用权以强制执行该权利的,作者应被授予优先购买权。

 

1285

 

根据作品专有权转让协议,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将属于自己的作品的专有权全部转让或者承诺转让给该权利的取得人。

 

1286 条 授予作品使用权的许可协议

 

1. 根据许可协议,一方——作者或另一权利人(许可人)授予或承诺授予另一方(被许可人)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本作品的权利。

2. 许可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授予在期刊出版物上使用作品的权利的协议可以口头订立。

3. 使用作品的报酬数额或计算报酬的程序必须在有偿许可协议中注明。(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用户,连同本法第 1280 条规定的权利,在许可协议下可被授予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权利。(经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与用户签订的关于授予他使用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简单(非排他性)许可的许可协议可以简化方式签订。

以简化方式缔结的许可协议是一种加入协议,其条款尤其可以载于购买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副本或此类副本的包装上,以及电子版形式(第 434 条第 2 款)。用户根据规定条件开始使用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即表示同意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书面形式被视为得到遵守。

以简化方式签订的许可协议是免费的,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引入的条款 - 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

 

1286 1.开放许可使用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

 

1. 作者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使用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简单(非排他性)许可的许可协议可以以简化方式(开放许可)订立。

开放许可是一种加入协议。它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必须可供无限的人使用,并以被许可人在使用相应作品之前熟悉他们的方式放置。开放许可可能包含行动指示,执行该指示将被视为接受其条件(第 438 条)。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书面形式被视为得到遵守。

2. 开放许可的标的是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权利。

许可人可以授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拥有的作品来创造新的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公开许可另有规定,否则许可人已提出要约,以缔结一项协议(第 437 条第 2 款),任何人希望使用新的被许可人在本作品的基础上,在开放许可条款范围内和根据开放许可条款下创建的智力活动的结果。接受此类要约也被视为接受许可人就本作品订立许可协议的要约。

3. 开放许可证是免费的,除非另有规定。

如果开放许可的有效期未定义,对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该协议被视为在专有权的整个期限内达成,对于其他类型的作品,该协议被视为已达成5年。

如果开放许可未指定允许使用相关作品的地区,则在全球范围内都允许使用。

4.如果被许可人授予第三方使用许可人拥有的作品的权利或使用被许可人在本作品的基础上、在权利之外和(或)在开放许可提供的条款以外的条件下创造的新的智力活动结果。(经2018 5 23 日第 11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如果作品的专有权因非法授予或使用开放许可的行为而受到侵犯,有权要求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保护侵犯者的专有权。本法典第 1252 条。

(本文由2014 3 12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1287 条出版许可协议的特殊条件

 

1. 根据作者或其他权利人与出版者,即与根据协议有义务出版作品的人签订的授予作品使用权的协议(出版许可协议) ,被许可人有义务在不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始使用该作品。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许可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向被许可人赔偿因拒绝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的开始使用作品的条款,则必须在给定类型的作品和使用方法的通常期限内开始使用。许可人可以根据本法典第 450 条规定的理由和方式终止此类协议。

2、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出版许可协议的,许可人有权要求全额支付本协议规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