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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第1110-1160中(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3 10:14:06  

63

 

1141 条一般规定

 

1. 法定继承人按照本法典第 1142-1145 条和第 1148 条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继承。

如果没有前行的继承人,即没有前行的继承人,或者没有一个人无权继承,或者全部排除在继承权之外,则每个后续行的继承人继承(第1117),或者被剥夺继承权(第1119条第1款),或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者都拒绝继承。

2.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继承,但以代表权继承的继承人除外(第 1146 条)。

 

1142条第一阶段的继承人

 

一、第一阶段法定继承人为立遗嘱人的子女、配偶及父母。

2. 立遗嘱人的孙子及其后代以代表权继承。

 

1143条第二阶段的继承人

 

1、如果没有第一阶段的继承人,第二阶段的法定继承人是立遗嘱人、其祖父和祖母的父亲一方和遗嘱一方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母亲。

2. 立遗嘱人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立遗嘱人的侄子和侄女)的子女以代表权继承。

 

1144条第三阶段的继承人

 

1、第一、二阶段没有继承人的,依法第三阶段的继承人为立遗嘱人父母(立遗嘱人的叔、姑姑)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

2、立遗嘱人的堂兄弟姐妹以代表权继承。

 

1145

 

一、无一、二、三阶继承人(第1142-1144条),三、四、五等亲的立遗嘱人的亲属,与前一阶段的继承人无亲属关系者,得依法继承的权利。

关系的程度取决于将一个亲属与另一个亲属分开的出生次数。立遗嘱人本人的出生不包括在这个数字中。

2. 根据本条第 1 款,继承要求如下:

作为第四阶段的继承人,三等亲的亲属——立遗嘱人的曾祖父、曾祖母;

作为五系继承人,四级亲属的亲属——立遗嘱人的侄子和侄女(表亲和孙女)的孩子和祖父母的兄弟姐妹(表亲祖父母);

作为六系继承人,五等亲的亲属是立遗嘱人的表亲和孙女(曾曾孙、曾孙女)的孩子,表亲(表亲和侄女)的孩子)和他的曾祖父母(堂兄弟和姑姑)的孩子。

3. 前几段没有继承人的,由立遗嘱人的继子女、继女、继父、继母依法作为第七段的继承人继承。

 

1146 条 代表权继承

 

1. 在继承开始前或与立遗嘱人同时死亡的法定继承人的份额(第 1114 条第 2 款),在第 2 款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代表权转移给其各自的后代1142 条、本法典第 1143 条第 2 款和本法典第 1144 条第 2 款,并在它们之间平均分配。 (经2016 3 30 日第 7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二、法定继承人的子孙,被遗嘱人剥夺继承权的,不得以代表权继承(第1119条第1项)。

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或与立遗嘱人同时死亡(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依本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继承权的,其子孙不得继承。通过代表权。 (经2016 3 30 日第 7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147 条。收养子女和养父母的继承

 

1. 依法继承时,一方面是养子及其子女,另一方面是养父母及其亲属,等同于血缘亲属(血亲)。

2. 收养子女的父母及其他血缘亲属去世后,收养子女及其子女不依法继承,收养子女的父母及其他血统亲属去世后,收养子女的父母及其其他血统亲属不依法继承。被收养儿童及其子女死亡,但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家庭法,被收养的孩子根据法院判决与父母之一或其他血统亲属保持关系,被收养的孩子及其后代依法继承这些亲属死亡,后者在被收养的孩子及其后代死亡后依法继承。

本款规定的继承不排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继承。

 

1148

 

1. 依本法第1143-1145条规定的法律继承的公民,在继承开始之日丧失能力,但不包括在被要求继承的线的继承人范围内,依法共同继承,并如果立遗嘱人去世前至少一年依赖于他,无论他们是否与立遗嘱人生活在一起,都与本系的继承人平等。

2.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包括不包括在本法典第 1142 1145 条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内,但在继承权开始之日,并且在立遗嘱人去世前至少一年内被取消的公民。依赖他,和他一起生活。如果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他们与被要求继承的系的继承人平等地一起继承。

三、在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本条第二款所称立遗嘱人的残疾受抚养人作为第八顺序继承人独立继承。

 

1149

 

1. 遗嘱人的未成年或残疾子女、其残疾配偶和父母,以及根据本法第 1148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被要求继承的遗嘱人的残疾家属,应继承,不论遗嘱的内容如何,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否则至少有一半是依法继承时各自应得的份额(强制份额)。 (经2017 7 29 日第 25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继承中的义务份额的权利应从剩余的未遗赠部分中得到满足,即使这将导致其他继承人依法对这部分财产的权利减少,并且如果未遗赠的部分财产不足以行使对已抵押财产部分的义务份额的权利。

3. 有权获得该份额的继承人因任何原因从继承中获得的一切,包括为该继承人设立的拒绝遗嘱的价值,均应计入强制份额。

4. 如果行使继承中的义务份额的权利导致不能根据遗嘱将拥有义务份额的继承人在立遗嘱人在世期间未使用的财产转让给继承人,但遗嘱下的继承人用于居住(住宅、公寓、其他住宅场所、别墅等)或用作主要生活来源(工具、创意工场等)的,法院可以考虑财产有权获得强制份额的继承人的地位,减少强制份额的数额或拒绝授予。

5. 享有强制份额权利的继承人作为继承基金的受益人,将丧失强制份额权利。如果该继承人在规定的接受继承期限内向进行继承案件的公证人声明放弃继承基金受益人的所有权利,则有权根据本条规定获得义务份额.

在继承人拒绝继承继承基金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如果因继承而应得的财产价值显着超过该继承人的数额,法院可以减少该继承人的强制性份额的数额维持公民所需的资金,考虑到他的合理需要和在向第三方公开继承义务之日他可获得的资金,以及立遗嘱人去世前的平均成本和生活水平。

(引入的条款 - 2017 7 29 日第 259-FZ 号联邦法律)

 

1150 条 配偶继承权

 

根据遗嘱或法律属于遗嘱人未亡配偶的继承权不减损其对在与遗嘱人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的一部分的权利,该财产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根据本法典第 256 条确定的已故配偶在该财产中的份额是继承的一部分,并根据本法典制定的规则传给继承人。

否则,可由夫妻双方共同遗嘱或继承合同规定。 (部分介绍 - 2018 7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1151 条。被剥夺财产的继承

 

一、法律及遗嘱均无继承人,或无任何继承人无继承权或所有继承人不得继承(第1117条),或无任何继承人接受继承者,或所有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同时没有人表示他们要放弃继承人(第 1158 条),死者的财产被视为受赠。

2.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位于相关领土内的下列财产应转归城市或农村聚居地、市辖区(部分聚居地之间)或市区所有:

宿舍;

地块,以及位于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动产;

享有本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不动产标的物的共有权。

如果这些物品位于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莫斯科、圣彼得堡或塞瓦斯托波尔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它们将成为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的财产。 (经2016 7 3 日第 33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款第二款规定的居住用房,应当计入相关社会用房存量。

其他被扣押的财产根据法律通过继承的方式归俄罗斯联邦所有。

(经2013 7 23 日第 22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3. 以继承的方式依法转移到俄罗斯联邦所有的财产的继承和核算程序,以及将其转移到俄罗斯联邦主体或俄罗斯联邦所有的程序市的所有权,由法律确定。 (经2007 11 29 日第 28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64 章 继承权的取得

 

1152 条。接受继承

 

1.为了获得遗产,继承人必须接受它。

对于获得抵押财产(第 1151 条),不需要接受继承。

2. 继承人接受部分遗产,是指接受其应得的全部遗产,无论遗产由什么组成,位于何处。

当一个继承人被要求同时继承时(根据遗嘱和法律或通过世袭的方式以及由于继承的开放等),继承人可以根据以下之一接受他应得的继承。这些理由,其中几个或所有理由。

不得有条件或有保留地接受继承。

3. 一名或多名继承人接受继承并不意味着其他继承人接受继承。

4. 接受的继承自继承开始之日起,无论其实际接受的时间如何,也无论继承人的继承财产权的国家登记时间如何,均应被视为属于继承人。一项权利须经国家登记。

 

1153 条接受继承的方式

 

1. 接受继承应向继承人申请的公证处或依法授权的公证人出具继承权证明的公证人办理。接受继承或者继承人申请出具继承权证明的。

如果继承人的申请由他人转交给公证人或邮寄,继承人在申请书上的签名必须由公证人、被授权进行公证行为的官员证明(第 1125 条第 7 款),或根据本法典 第 185 条第1款第 3 款授权证明授权书的人。(由 2013 5 7 日第 10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授权书明确规定了接受继承的权力,则可以通过代表接受继承。接受法定代表人的继承不需要委托书。

2. 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如果继承人做出表明实际接受继承的行为,特别是如果继承人:

开始占有或管理该产业;

采取措施保护世袭财产,保护其免受第三方的侵占或索赔;

为维持世袭财产而自费支出;

自费偿付立遗嘱人的债务或从第三方收取应给立遗嘱人的款项。

3. 世袭基金接受继承按照本法典 第 123 条第20-1条第 3 款第 2 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引入的条款 - 2017 7 29 日第 259-FZ 号联邦法律)

 

1154 条接受继承的期限

 

1. 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接受继承。

在公民被指控死亡之日(第 1114 条第 1 款)开始继承的情况下,可以在宣布其死亡的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接受继承。

2. 因继承人以本法第 1117 条规定的理由拒绝继承或取消继承人而使他人产生继承权时,该人可自其继承之日起 6 个月内接受继承。有继承权。

三、仅因其他继承人不接受继承而产生继承权的人,可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接受继承。

 

1155

 

1. 如果继承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院可以应继承人的请求,恢复该期限并承认继承人已经接受了继承(第 1154 条)。继承的开始或因其他正当理由错过此期限,但未按规定接受继承期限的继承人在错过期限的原因消失后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在确认继承人已接受继承后,法院确定所有继承人在遗产中的份额,并在必要时确定保护新继承人获得应得的继承份额的权利的措施(第 3 段)这篇文章)。先前签发的继承权证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