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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第1110-1160上上(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3 10:11:56  

继承合同的当事人。 (该款由2018 7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 如果根据本守则的规定,在起草、签署、证明遗嘱或将其移交给公证人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在执行这些行为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导致遗嘱无效,以及证人未能满足本条第 2 款规定的要求,可以作为认定遗嘱无效的依据。

4、除本法第1126条规定的情况外,遗嘱上必须注明其证明的地点和日期。

5. 遗嘱的组成部分,其条款规定设立世袭基金,是立遗嘱人关于设立世袭基金的决定、基金章程以及管理该基金的条件。基金。这种遗嘱一式三份,其中两份必须由证明这种遗嘱的公证人保存。遗嘱的所有副本均需经过公证。

按照关于公证人和公证活动的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遗产案件的公证人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有义务收到设立遗产基金决定的电子图像和遗产章程的电子图像。继承基金并将其转移给授权的国家机构,以及向公证人请求存储遗嘱副本、一份遗嘱副本,并在收到遗嘱后,将其转移给履行遗嘱唯一执行机构职能的人世袭基金、设立世袭基金决定书一份、世袭基金章程及世袭基金管理条件。应受益人的要求,公证人有义务向其转交关于设立世袭基金的决定副本,连同世袭基金章程和世袭基金管理条件的副本。

(引入的条款 - 2017 7 29 日第 259-FZ 号联邦法律)

 

1125 条 经公证的遗嘱

 

1. 经公证的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书写或由公证人从遗嘱中记录下来,并且配偶的共同遗嘱必须由配偶双方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转交给公证人或由公证人从他们的文字中记录下来。夫妻双方。在书写或记录遗嘱时,可以使用技术手段(电子计算机、打字机等)。 (经2018 7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由公证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文字书写的遗嘱,在签署前,必须由立遗嘱人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通读,并且由其中一方所写的夫妻共同遗嘱必须是签署前由另一方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整阅读。如果立遗嘱人无法亲自阅读遗嘱,则由公证人为他宣读遗嘱文本,并在遗嘱上相应地题词,说明立遗嘱人无法亲自阅读遗嘱的原因。 (经2018 7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签署。

立遗嘱人因身体残疾、重病、文盲等原因不能亲笔签署遗嘱的,可以由其他公民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应其要求签字。遗嘱必须写明立遗嘱人不能亲手签署遗嘱的原因,以及应立遗嘱人要求签署遗嘱的公民的姓氏、名字、父名和居住地,按照与该公民的身份证件。

4. 立遗嘱、公证时,可以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有见证人在场。

如果遗嘱是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起草和认证的,则必须由见证人签名,并且必须根据证明其证明的文件在遗嘱上注明见证人的姓氏、名字、父名和居住地。身份。

5. 公证人有义务警告证人, 当夫妻双方的共同遗嘱被证明时,夫妻双方,在另一方的遗嘱证明时在场的配偶,以及签署遗嘱的公民而不是公民。遗嘱人,需要遵守遗嘱的保密性(第 1123 条)。 (经2018 7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公证人在证明夫妻共同遗嘱时,有义务对夫妻共同遗嘱的制作过程进行录像,除非夫妻双方反对。 (引入的条款 - 2018 7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6、公证人在证明遗嘱时,有义务向立遗嘱人说明本法第1149条的内容,并在遗嘱上作适当的铭文。

7. 如果法律赋予地方政府官员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官员进行公证的权利,则可以由适当的官员根据俄罗斯联邦的规定,代替公证人对遗嘱进行认证。本法典关于遗嘱的形式、公证程序和遗嘱保密。

 

1126 条 封闭的遗嘱

 

1. 立遗嘱人有权在不给予包括公证人在内的其他人了解其内容的机会的情况下订立遗嘱(封闭式遗嘱)。

2. 封闭式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和签署。不遵守这些规则将导致遗嘱无效。

3. 在有两名证人在信封上签名的情况下,立遗嘱人将密封信封中的封闭遗嘱转交给公证人。由见证人签名的信封由公证人在他们面前密封在另一个信封中,公证人在信封上刻有关于被公证人接受封闭遗嘱的立遗嘱人的信息,通过的地点和日期,最后每位证人的姓名、名字、父名和居住地,以身份证件为准。

公证人在接受立遗嘱人的封闭式遗嘱信封时,有义务向立遗嘱人说明本条第 2 款和本法典第 1149 条的内容,并在第二个信封上对此作出适当的说明,以及向立遗嘱人发出一份文件,确认接受封闭的遗嘱。

4. 公证人在出示已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书后,不迟于出示证明书之日起十五天,在至少两名证人和感兴趣的人在场的情况下打开带有遗嘱的信封希望在场的法定继承人中的人。打开信封后,公证人立即宣布其中包含的遗嘱文本,然后公证人起草并与证人一起签署一份协议,证明用遗嘱打开信封并包含全文的意志。遗嘱原件由公证人保管。继承人将获得一份经过公证的会议记录副本。

5. 配偶的联名遗嘱、继承合同以及决定设立继承基金的遗嘱不得关闭。不遵守此要求将导致上述遗嘱和合同无效。 (由2017 7 29 日第 25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条款)   (经2018 7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127 条 等同于公证遗嘱的遗嘱

 

1.等同于公证遗嘱:

(一)在医院、医院、其他静止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居住在敬老院、残疾人院的公民的遗嘱,经主任医师、医疗单位副手或这些医院的值班医生证明、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以及医院负责人、敬老院院长或主任医师; (经2017 3 28 日第 3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在航行期间在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船舶上的公民的遗嘱,由这些船舶的船长证明;

3) 进行北极、南极或其他类似探险的公民的遗嘱,由这些探险队、俄罗斯南极站或季节性野外基地的负责人证明; (经2012 6 5 日第 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军人的遗嘱,以及在没有公证人的军事单位所在地,以及在这些单位工作的文职人员、其家属和军人家属的遗嘱,经军事单位指挥官认证;

5) 由剥夺自由场所负责人证明的剥夺自由场所公民的遗嘱。

2. 等同于公证遗嘱的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在证明遗嘱的人和同时签署遗嘱的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其余的,本法第 1124 条和第 1125 条的规则分别适用于该遗嘱。

3. 根据本条认证的遗嘱必须尽快由认证遗嘱的人通过在该领域行使执法职能和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的属地机构发送。公证人,给立遗嘱人居住地的公证人。如果证明遗嘱的人知道立遗嘱人的居住地,则将遗嘱直接发送给相关公证人。 (经2008 4 29 日第 5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如果在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任何情况下,打算立遗嘱的公民表示愿意为此请公证人,并且有合理的机会实现这一愿望,那么,根据规定的段落,被授予证明遗嘱的权利,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邀请公证人到立遗嘱人。

五、夫妻共同遗嘱及继承契约不能按本条规定的方式证明。 (引入的条款 - 2018 7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1128

 

1. 公民在银行存款或在公民的任何其他账户上持有的资金的权利,可由公民自行决定以本法第 1124 1127 条规定的方式或通过遗嘱遗赠以书面形式在该账户所在的银行分行处分。对于账户上的资金,这种遗嘱处分具有公证遗嘱的效力。

2. 银行资金权利的遗嘱处置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签署,注明编制日期,并由有权接受客户关于资金的指示执行的银行员工证明。他的帐户。对银行货币资金进行遗嘱处置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3. 已在银行进行遗嘱处分的资金权利是继承的一部分,并根据本法典的规定在一般基础上继承。除本法典第 1174 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况外,这些资金根据继承权证明并按照继承权发给继承人。

四、本条规定适用于其他被授予公民资金存入存款或其他账户权利的信贷机构。

 

1129

 

1. 处于明显威胁其生命的情况下,由于当时的紧急情况,被剥夺了根据本法第 1124 1128 条的规定立遗嘱的机会的公民,可以陈述其最后的以简单的书面形式将关于他的财产的遗嘱。

如果立遗嘱人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亲自签署并签署了一份文件,根据该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这是一份遗嘱.

二、在本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立遗嘱人在该情形终止后一个月内未利用规定的其他形式立遗嘱的,遗嘱无效。根据本法典第 1124-1128 条。

三、依本条在紧急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只有在法庭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确认该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订立的事实时,方能执行。规定的要求必须在为接受继承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声明。

4. 配偶的联名遗嘱、继承合同以及决定设立继承基金的遗嘱,不得在紧急情况下作出。不遵守此要求将导致上述遗嘱和合同无效。 (引入的条款 - 2018 7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1130

 

1. 立遗嘱人有权在立遗嘱后随时撤销或变更其所拟定的遗嘱,而无须说明撤销或变更的原因。

遗嘱的取消或修改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包括在被取消或修改的遗嘱中指定为继承人的人。

2. 立遗嘱人有权以新的遗嘱整体撤销前遗嘱,或通过撤销或变更遗嘱中的个别遗嘱处分来变更原遗嘱。

后续遗嘱如果不包含取消先前遗嘱或其中包含的个别遗嘱处置的直接指示,则将全部或部分取消该先前遗嘱与后续遗嘱相抵触的部分。

被后遗嘱全部或部分撤销的遗嘱,如后遗嘱被立遗嘱人全部或部分撤销,则不予恢复。

3、后遗嘱无效的,按照前遗嘱继承。

4. 遗嘱也可以被撤销命令撤销。撤销遗嘱的命令必须按照本法典规定的形式作出。本条第 3 款的规则应相应适用于撤销遗嘱的命令。

5. 在特殊情况下订立的遗嘱(第 1129 条)只能取消或修改相同的遗嘱。

6. 通过在银行的遗嘱处分(第 1128 条),只能取消或更改在相关银行的资金权利的遗嘱处分。

 

1131 条。遗嘱无效

 

1. 如果违反本法的规定,导致遗嘱无效,根据无效的理由,遗嘱因其被法院承认为无效(有争议的遗嘱)或不管该承认(无效意志)。

2. 对于权利或合法利益受到本遗嘱侵犯的人的诉讼,该遗嘱可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不允许在继承开始前对遗嘱提出异议。

配偶的共同意志可以在其一生中在任何一方的诉讼中受到质疑。配偶之一死亡后,以及尚存配偶死亡后,其权利或合法利益被该遗嘱侵犯的人,可以对配偶的共同意志提出质疑。 (该款由2018 7 19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 遗嘱的准备、签署或证明程序的错误和其他轻微的违反不能作为遗嘱无效的理由,如果法院确定它们不影响对立遗嘱人的遗嘱的理解。

4. 遗嘱作为一个整体和其中包含的个人遗嘱处置可能无效。遗嘱中包含的个别处置的无效不会影响遗嘱的其余部分,如果可以假设它会包含在遗嘱中并且在没有无效处置的情况下。

5. 遗嘱无效不剥夺遗嘱中记载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或者基于其他有效遗嘱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