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的数量和价格等;
2. 删除; <简。2014 年 2 月 28 日>
三、有关进出口当事人之事项。
第 19 条(进出口许可的免除) 本法第 11 条第 2 项但书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商品等”是指以下商品或类似物 :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1.商品等 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并公布,外交官或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指定的其他人员进出大韩民国;
2.商品等 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事先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协商后公开宣布的下列事项之一:
(a) 货物等 由于需要紧急处理,不适合通过正常的出口或进口加工进行出口或进口;
(b) 货物等 通过与主要出口或进口相关的交易进行出口或进口,以促进贸易交易顺利进行;
(c) 货物等 为完成主要经营目标而偶然出口或进口;
(d) 货物等 无对价进口或出口后无对价再出口或再进口,或无对价进出口为目的而出口或进口,应视为实现预定经营目标所不可避免的;
(e) 货物等 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确定并公开宣布的地区出口或进口;
(f) 货物等 出于公共利益或类似使用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额外的出口或进口管制被认为是不必要的;
(g) 货物等 为商业交易以外的任何目的出口或进口;
3.商品等 不涉及任何外汇交易的进口,由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确定并公布;
4. 移民根据移民法从大韩民国移出的原材料、机械或设备移往外国,并由外务大臣或由外务大臣指定的机构负责人承认外交事务。
第 20 条(特定进出口种类的认定) (1) 本法第 13 条第 1 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特定商品等的进出口种类”是指进出口种类、全部或部分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并符合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确定并公开公布的标准(以下简称“特定交易类型”): 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1. 可能规避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进出口限制的交易;
2. 可能破坏行业保护措施的交易;
3. 转让或转让货物等的交易。从外国到另一个外国,由于付款是在大韩民国境内进行或接收,因此核实付款结算状态被认为是不切实际的;
4.交易的商品等 搬迁不伴随付款结算。
(2) 特定交易的认定程序、认定的有效期及其他必要事项,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并公布。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3)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认定特定交易种类时,在认定新交易种类等有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供协助。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第 21 条(计算机化管理系统的开发和运行) (1) 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应根据该法第 15 条第 1 款开发和运行以下计算机化管理系统,以确保进出口交易以良好的秩序和高效的方式制作: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十一月 2、2009;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一)建立进出口统计数据库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授予和管理贸易商识别号(以下简称“贸易商识别号”);
2.国际贸易不公平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法第4条规定的防止国际贸易不公平行为的计算机化管理系统;
3. 为确保进出口交易效率的下列计算机化管理系统:
(a) 以有组织的方式将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计算机化贸易管理系统相互连接的计算机化管理系统;
(b) 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与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协商后,认为必要时指定的与贸易有关的计算机化管理系统;
4. 应贸易商的要求,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认为必要的其他计算机化管理系统。
(2) 如果根据第 (1) 款认为开发和运行计算机化管理系统有必要,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可以向提供开发或运行所需信息的机构提供一些费用补贴。计算机化管理系统。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第 22 条(进出口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1) 如果需要根据第 21 条开发和运行计算机化管理系统,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可以要求韩国海关关长提供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1.关于交易者的信息,包括商号、个人姓名等。已根据《海关法》第 241 条申报的贸易商;
二、依海关法第241条规定申报之各申报受理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价格、交易种类等相关资料。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
(2)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综合分析和管理根据本法令第 (1) 款、第 92 条第 2 款和本法第 48 条第 1 款收集的相关信息,以制定或根据第 21 条运行计算机化管理系统 。2008 年 2 月 29 日;十一月 2、2009;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3)根据第(1)款和第(2)款提供信息的时间和方法、信息的形式以及收集信息所需的其他事项,由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规定。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第 23 条(电子形式的服务或无形货物的进出口确认)(1)出口商或进口商以获取出口或进口支持为目的,根据第 3 条提出任何服务的出口或进口确认申请,或第 4 条规定的电子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可以确认此类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出口或进口。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2) 详细程序等 第 1 款规定的出口或进口确认所必需的,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并公布。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第 2 节 进口、采购等 创汇原材料或设备
第二十四条(进口原材料或创汇设备的审批)(一)拟进口货物等的。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主句,进口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创汇材料或设备,须经产业通商部长官批准。能源符合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确定并公开宣布的指导方针。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七月。2016年2月26日>
(2)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为了促进使用国内生产的原材料或设备,打算限制进口原材料或设备以赚取外汇时,应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但书,确定并公布受此限制的项目和进口该项目所需的单独程序。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第二十五条(创汇原材料或设备的项目及数量)(一)本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所称创汇原材料及设备的数量,是指原材料或设备的标准要求。用于创汇的设备,用于生产一单位商品等。用于外汇收入。
(2)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根据第 (1) 款确定外汇收入的原材料或设备的标准要求时,可以将可能发生的平均损失量包括在制造过程,以及生产相关商品所需的实际数量等。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3) 有关指南、方法等的必要事项。各项目的外汇收入原材料或设备要求报表的编制,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并公布。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第二十六条(外汇收入范围) (一)本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外汇收入范围,扩大至以下列方式赚取的外汇: 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1、出口;
2. 商品销售等 联合国驻韩部队或任何其他外国武装部队的机构;
3、旅游;
4. 服务或建筑工程的海外经营;
5. 符合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并公开公布的标准的商品等的国内销售。
(2) 贸易商以接受外国进口商的佣金为条件进行出口经纪,视为等同于第(1)款的外汇收入行为。
第 27 条(履行赚取外汇义务的期限) (1) 履行本法第 16 条第 4 项规定的外汇赚取义务的期限,由贸易、工业和工业部长官确定并公布。限制范围内的能源分类如下: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七月。2016年2月26日>
1、原材料、设备进口商自行履行创汇义务的:自清关或交货之日起二年;
2. 受让原材料、设备创汇或货物等。以该原材料或设备生产,由他人转让的,应当履行创汇义务:自转让之日起一年;
3. 生产或收集货物等至少需要两年时间的。外汇收入:与生产或收集所用时间相当的时间;
4. 使用创汇原材料或设备对出口机械进行缺陷修理或维修:自缺陷修理或保养完成之日起二年。
(2) 负有创汇义务的人,如在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履行义务时,应向部长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贸易、工业和能源部以及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指定的文件。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3)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第 (2) 款规定的申请后,如果认为申请合理,可以延长履行赚取外汇义务的期限。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十一月 5、2008;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第二十八条(创汇原材料或者设备的后续管理)(一)依照第二十四条批准进口的创汇原材料或者设备及货物等。用这些原材料或设备生产的,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应就外汇义务人是否履行其义务进行后续管理。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2) 对于符合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确定并公开宣布的条件的任何人,根据本法第 11 条第 2 款批准进口的外汇收入原材料或设备,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部长可以允许获得进口批准的人进行后续管理。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汇原材料或设备的受让方,其符合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确定并公布的条件。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三)以每年每季度的进口总量为基础,对每个承担创汇义务的人、每个项目进行第(一)、(二)项的后续管理;但有关后续管理方法等必要事项。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并公布。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第 29 条(免于外汇收入的原材料或设备的后续管理)尽管有第 28 条第 1 款的规定,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省略后续管理: < 2月修改 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1、每项创汇义务人的不履约率在百分之十以下的;
2、创汇义务人季度不履约率在百分之十以下,且未履约金额等值于2万美元以下的;
3. 如果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承认承担赚取外汇义务的人由于任何不归咎于他/她的原因或事件而未能履行其义务;
4. 如果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承认不再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例如履行赚取外汇的义务,因为该项目已被排除在受管制的货物清单之外。进口批准或任何其他理由。
第三十条(变更原材料、设备创汇用途等用途的审批) (一)欲取得变更原材料、设备创汇用途审批的,或货物等 根据该法第 17 条第 1 款的主句使用此类材料或设备制造的,应向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提交申请,并附上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指定的随附文件。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2) 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主句中的“任何不可避免的理由或原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2008 年 2 月 29 日;二月 2013年23月23日>
1. 由于大韩民国或其贸易伙伴国发生战争、动乱、自然灾害、制度变化,无法履行赚取外汇的义务时;
2.当货物等 以创汇的原材料或设备生产的,制造技术要求高,在履行创汇义务前需要制作试样;
3. 因不能归责于承担义务人的原因或事件,无法履行创汇义务时;
4.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承认因无法控制的原因或事件无法履行赚取外汇的义务时。
(3) 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但书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材料和设备以及使用该材料和设备制造的产品和类似物”是指以下任何一种货物等:
1. 达到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平均损失量的外汇原材料或设备或货物等。用这种材料或设备生产;
二、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创汇原材料或设备。
(四)欲取得批准转让原材料、设备以获取外汇或货物等的;根据该法第 17 条第 2 款使用此类原材料或设备制造的,应连同部长指定的随附文件向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提出申请。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5) 本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但书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材料和设备”是指第二十九条各款规定的用于创汇的原材料或设备。
第 31 条(购买证明书的申请和发行等) (1) 任何人希望获得根据该法第 18 条第 1 款发行的购买证明书,应向贸易部长提出购买确认申请, 工业和能源以及随附的以下文件: <2 月修订 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1. 买卖双方的文件;
2.有关价格、数量等的文件。用于创汇的原材料或者设备;
3. 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并公布的证明该原材料或设备用于根据本法第 16 条第 1 款赚取外汇的文件。
(2)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收到第(1)款的申请后,应审查并决定申请人打算购买的原材料和设备是否属于根据第(1)款规定的外汇收入范围。第二十六条 出具购货凭证。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3) 发行等所需的进一步详细事项。除第 (1) 款和 (2) 款外,购买证明书由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确定并公布。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第 3 节 战略物品的出口或进口
第 32 条(国际出口管制制度)该法第 19 条第1 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国际出口管制制度”是指以下制度: 2014 年 2 月 28 日;七月。2016年2月26日>
1. 瓦森纳安排(WA);
2. 核供应国集团(NSG);
3. 导弹技术控制制度(MTCR);
4. 澳大利亚集团(AG);
5.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CWC);
6. 生物武器公约(BWC);
7. 武器贸易条约 (ATT)。
[标题于 1 月修订。2014 年 2 月 28 日]
第 32-2 条(出口许可等需要限制的技术) 该法第 19 条第 1 项中的“总统令确定的技术”是指用于制造、开发、使用等的技术。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协商后公开公布的国际出口管制制度所确定的货物:但下列技术除外: <3月修改. 2013 年 2 月 23 日;简。2014 年 2 月 28 日>
1.技术公开;
2、与基础科学技术有关的技术;
3、专利申请所需的最低技术水平;
4. 货物的安装、操作、检查、维护、修理等所需的最低技术水平。根据该法第 19 条第 2 款已获得出口许可的产品。
[本文于11月新插入。2, 2009]
第 32-3 条(技术转让)本法第 19 条第 2 款主句所称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根据第 32-2 条主句公开宣布的技术被任何人转让的情况。以下方法:
1、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网络传输;
2.通过话语或行为转移,如指导、教育、培训和演示;
3. 通过纸、胶卷、磁盘、光盘、半导体存储装置等记录设备,或通过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设备进行传输。
[本文于1月新插入。2014 年 2 月 28 日]
第三十三条(战略物品出口许可或情景许可申请等)(1) 以第 32-3 条各款规定的任何方式,意图出口(包括本法第 19 条第 1 款所指的属于本法第 19 条第 2 款各款的技术转让)的人;以下同样适用于本条、第 34 条至第 36 条、第 41-2 条、第 42 条、第 42-2 条和第 43 至 47 条)战略物品或任何货物等。非战略性物品但极易转用于其他目的的物品,例如制造、开发、使用或储存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能够运载这些武器的导弹和常规武器(以下简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等”),根据该法第 19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应向贸易部长提出战略物品出口许可或情景许可申请,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十月 1、2010;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简。2014 年 2 月 28 日;君。2020年16月16日>
1. 出口合同、临时出口合同或与其相当的文件;
(二)进口国政府出具的进口目的证明或与之相当的文件;
3. 表明商品的使用目的和性能等的文件。出口;
4.关于商品技术特征等的文件。出口;
4-2。最终用户就出口货物的使用目的等作出的书面宣誓。及其他事项;
5. 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并公开公布的其他出口许可或情况许可所需的文件。
(2)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关的首长在收到第 (1) 项规定的出口许可或情况许可申请后,应决定是否给予出口许可或情况许可。 15 日内,并应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但咨询或现场检查所需的时间不计入上述主句中规定的时间,如果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咨询与相关国内或国际机构,或货物需要现场检验等。申请出口许可或情景许可的。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七月。2016年2月26日>
第 34 条(出口许可和情况许可指南) 该法第 19 条第4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指南”是指以下内容: 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简。2014 年 2 月 28 日;七月。2016年2月26日>
1.相关商品等 应用于和平目的;
2. 相关货物的出口等。不得影响国际和平、安全维护和国家安全;
3. 进口商、最终用户等 有关货物等 应具备相关交易的适当资格,并信任该商品的使用目的等;
4. 其他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就第 32 条各款所指的国际出口管制制度原则确定并公布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应予以遵守。
第 35 条(战略物项免于出口许可或情形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口商应依本法第十九条第 5 项的规定,免予战略物项出口许可或情形许可,但应提交报告在出口后 7 日内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口交易: <3 月修订 2013年23月23日>
1. 出口商出口用于海外外交或领事使团、大韩民国驻外武装部队、外交使节等的公共商品;
2.出口商出口机械、仪器、零部件等。用于紧急维修,以确保船舶或飞机的安全航行;
3.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协商后公开公告的其他情况,认为有必要免除出口商的出口许可或情况许可。
[本文于 11 月全面修改。2, 2009]
第 36 条(确定战略项目的申请等) (1) 有意拥有特定货物等的任何人。检查以确定它们是否是战略物品或货物等。根据本法第 19 条第 3 款第 13 条的情况许可,根据本法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应向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提出确定申请。连同以下文件: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简。2014 年 2 月 28 日>
1. 表明商品的使用目的和性能等的文件;
2.有关货物技术特征等的文件;
3. 确定战略物品或货物等所需的其他文件。根据该法第 19 条第 3 款第 13 条的情况许可,由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确定并公开宣布。
(2)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收到第 (1) 项的申请后,应确定货物等是否属于 已申请的属于战略物资或物资等的范围。依本法第 19 条第 3 款第 13 项之情形许可,于 15 日内,并将其结果通知申请人。在上述主要句子中,需要对货物等进行技术单独审查或与其他相关行政机构协商时。已提出裁定申请的。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简。2014 年 2 月 28 日>
(3) 根据第 (2) 款作出的决定应在两年内有效。 <1 月修订。2014 年 2 月 28 日>
(4)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为了有效地执行战略物项的出口管制相关事务,必要时可公布产业通商资源大臣所确定并公开的能够识别的客观描述。根据第(二)项被确定为战略性物品的某些货物等,包括名称、规格、控制编号等。货物等 <2 月修订。2008 年 2 月 29 日;三月 2013年2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