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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 2002 年 12 月 18 日第54条至第102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1-25 10:03:09  

54-3 条(罚款附加费的征收和征收) (1) 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官打算根据该法第 23 条第 5 款征收罚款附加费时,应书面通知其缴纳情况。明确违法行为的种类和附加费的数额。

 

(2) 根据第 (1) 款收到通知的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向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官指定的接收机构缴纳罚款。因不可抗力等不得已的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的,应当在上述原因消失后7日内支付。

 

(三)收款机构收到第(二)项规定的罚款附加费后,应当向付款人出具收据。

 

(4) 接收机构收到第 (2) 款规定的罚款后,应立即通知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官。

 

(5) 罚款附加费不得分期缴纳。

 

[2001 3 31 日第 17186 号总统令新增本条]

 

54 条之 4 (附加罚款的种类及金额)(1)本法第 23 条第 5 项规定的附加罚款的种类及按其等级而定的附加金额应如附表1

 

(2) 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官可以在第 (1) 款规定的罚款金额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加重或减轻罚款,同时考虑相关贸易商的进出口规模和违规程度及频度:但已加重的,附加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韩元。

 

[2001 3 31 日第 17186 号总统令新增本条]

 

55 条(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一)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判定,应依下列各款规定的标准作出:   <2001 3 31 日第 17186 号总统令修改>

 

1、进出口货物全部在一个国家获得或者生产的(以下简称“整体生产货物”),该国家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2. 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制造或加工阶段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最终引入实质性转变的国家,具有该货物国家特征的基本标志(以下简称作为“实质性转变”)应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地;和

 

三、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制造或加工环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进行简单加工活动的国家不得为原产地。

 

(2) 上述第(1)款规定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的详细内容,例如完全生产的商品、实质性改造和简单的加工活动等,由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官确定并通知,通过与主管行政机关负责人协商。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2001 3 31 日第 17186 号总统令>

 

第五十六条(进口货物原产地优先决定)(1) 根据本法第 24 条第 3 款的规定,欲在进口货物之前获得进口货物原产地决定的人,应向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提交包含产品编号和名称的书面请求。 (含型号名称)关税及统计产品一览表(以下简称关税及统计产品一览表,依海关法施行令第九十八条)所载货物、请求理由、原产地请求人索赔等,并附有货物样品和其他决定原产地所需的材料:但由于货物的性质原因无法制作样品或货物原产地决定可以无需样品即可,提供样品可以豁免。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2000 12 29 日第 17048 号总统令>

 

(2) 以上述第(1)款提交的书面请求不完善为由,认为难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时,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官可以要求更正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文件。时间,并返回此类请求,除非它们在时间段内得到纠正。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

 

(3) 在根据上述第 (1) 款要求事先决定原产地的情况下,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官应在收到之日起 60 天内作出原产地决定,并通知书面,决定结果的请求人: 但是,如果收集与决定有关的材料需要一段时间,则不包括该期限。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

 

(四)原产地事先决定与请求人声称的结论不同的,应当说明决定的标准等。

 

(5) 请求原产地事前决定的方法或事前决定所需的其他事项,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决定并通知。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

 

57 条(投诉) (1) 有意对依据该法第 24 条第 5 项的原产地决定提出投诉的人应向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提交包含产品编号和名称的书面请求(包括型号名称)在结合关税和货物统计的产品清单中,投诉理由,申请人声称的原产地等,并附有原产地决定所需的材料。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

 

(2) 如果认为根据上述第(1)款提交的申请不完善而难以决定投诉,则可以要求更正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文件。 ,并退回此类请求,除非它们在一段时间内得到更正。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

 

(3) 在根据上述第(1) 款作出的投诉决定的情况下,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应根据以下第 58 条寻求原产国决定委员会的审议。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

 

(4) 对原产地决定等的投诉程序所需的详细事项由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官确定。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

 

58 条(原产国决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 (1) 原产国决定委员会应在商业、工业和能源部内设立,以审议对原产国决定的投诉事项。第 57 条规定的原籍国。   <2001 3 31 日第 17186 号总统令新增>

 

(2) 原产国决定委员会由包括主席在内的十名或以下成员组成。

 

(3) 主席的职位由商务、工业和能源部主管贸易服务的总干事担任,而成员的职位则由商业部长任命或委托的人担任,来自主管行政机关、协会或有关公司或公司的董事或官员,或其他决定来源的专家的工业和能源。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

 

(4) 受托成员任期两年,可连任。

 

(5) 原产国决定委员会运作的必要事项,由原产国决定委员会决议后,由主席决定。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

 

59 条(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 (1) 欲获得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人,应向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官申请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规定的原产国。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2001 3 31 日第 17186 号总统令>

 

(2) (1)款的原产国证明书的发行标准和手续等必要事项,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决定并通知。  <2001 3 31 日第 17186 号总统令新增>

 

第六十条(进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的提交) (1) 通产资源部长官可以让通产资源部长官从该地区确定并通知该商品的进口人。并根据该法第 25 条通知他,在进口该货物时,提交由原产国或装运国政府或该等政府承认的当局签发的原产国证书。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

 

(2) 上述第(1)项规定的原产国证明书的必要事项,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决定并通知。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

 

第四章调查等。进口对工业造成的伤害

 

1 节已删除。

 

第六十一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六十二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六十三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六十四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六十五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六十六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六十七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六十八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六十九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七十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七十一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2 节已删除。

 

第七十二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七十三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七十四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七十五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七十六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三节 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限制

 

第七十七条(本节所涵盖的产品)

 

根据该法第 31 条采取纺织品保障措施的产品,应为《纺织品和服装协定》附件中规定的产品:前提是这些产品被纳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1994) 应被排除在外。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修改>

 

第七十八条删除。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79 条(与有关国家的磋商等) (1) 贸易委员会建议采取纺织品保障措施时,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应在 1 个月内决定是否采取纺织品保障措施,并通知贸易委员会: 但不包括与有关国家就执行纺织品保障措施进行磋商等所需的时间。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修改>

 

(2) 在决定是否采取纺织品保障措施时,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应考虑对国民经济和国际贸易关系的影响。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3) 在根据上述第 (1) 款的规定决定是否采取纺织品保障措施时,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应事先与受该纺织品影响的国家协商保障措施:条件是,如果他承认该行业遭受或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而不采取紧急措施,则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可以在不与有关国家协商的情况下采取纺织品保障措施,但应做出不迟于采取此类措施之日起 5 日内要求与该国进行磋商,并应将该请求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测机构。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4) 如果已与有关国家就消除对产业的不利影响的合理措施进行协商,则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可以根据该国的规定将这些措施替换为纺织品保障措施。上文第 (1) 款。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80 条(纺织品保障措施的实施) (1) 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可以通过指定实施此类措施的国家来针对每个国家启动纺织品保障措施。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2) 对于第 (1) 款规定的措施,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应根据《纺织品协定》第 6 条第 6 款的规定特别考虑各国的利益和服装。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

 

(3) 对于根据上述第 (1) 款的规定采取的纺织品保障措施,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官应使第一年的进口水平不低于从有关国家进口的水平自提出征求意见之月前两个月起追溯的十二个月内,第一年以后各年的进口水平以每年6%的速度增长。有效期超过一年:如果此类措施的水平经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测机构证明是合理的,则进口增长率应低于 6%。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4) 该法第 31 条规定的纺织品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 3 年,如果产品被纳入《总协定》,则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应立即撤销纺织品保障措施。关税与贸易(GATT. 1994)。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81 条(审查等)(1)通过审查纺织品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或效果的分析,确定不需要改变进口限制措施的内容或维持该限制的情况,贸易委员会可以建议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改变或撤销纺织品保障措施。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2) 在根据上述第(1)款提出建议的情况下,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官应在提出建议之日起 30 天内就是否更改或撤回纺织品作出决定保障措施。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八十二条(与有关部门的合作)

 

在依该法第三十一条采取纺织品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在必要时对产品的进口清关进行监督,可以寻求有关当局的协助。  <1999 3 17 日第 16191 号总统令修改;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4 节 删除。

 

第八十三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八十四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八十五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八十六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五章 维护进出口秩序

 

1 节 贸易商等维持良好的进出口秩序

 

87 条(不公平进出口行为的认定)

 

该法第 39 条第 1 款第 3 项中提到的“总统令认定的有可能扰乱进出口良好秩序的行为”应解释为包括下列各项中规定的行为  : 171862001331日;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1. 出口或进口货物等质量描述不实或夸大的行为;

 

2. 3. 删除;  <根据 2001 3 31 日第 17186 号总统令>

 

4. 未按规定履行进出口交易条款和条件,例如交付或接管进出口货物、支付价款等,导致向特定地区出口或从特定地区进口困难的做法在此类交易中;

 

5. 因出口或进口货物的出口或进口与故意提出的与出口或进口有关的交易条件或纠纷等有显着差异,损害海外信誉的行为;其他原因;

 

六、从事进出口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a) 签发提单等虚假运输单据或伪造或伪造提单的做法;和

 

(二)不通过正当程序接管进口货物的行为,如不提交正本提单等;或者

 

7. 删除。  <根据 2001 3 31 日第 17186 号总统令>

 

第八十八条删去。 <根据 2001 5 10 日第 17222 号总统令>

 

第八十九条删去。 <根据 200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