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条之2(需要限制出口许可的技术等)
该法第 19 条第 1 项中的“总统令确定的技术”是指用于制造、开发、使用等的技术。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协商后公布的国际出口管制制度所确定的货物:但下列技术除外: <总统修改24442 号法令,3 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1.技术公开;
2、与基础科学技术有关的技术;
3、专利申请所需的最低技术水平;
4. 货物的安装、操作、检查、维护、修理等所需的最低技术水平。根据该法第 19 条第 2 款已获得出口许可的产品。
[本条由总统令新增。21806,十一月 2, 2009]
第三十二条之三(技术转让)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主句所称“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依第三十二条之二主句公开公布的技术,以下列方式之一转让的情况:
1、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网络传输;
2.通过话语或行为转移,如指导、教育、培训和演示;
3. 通过纸、胶卷、磁盘、光盘、半导体存储装置等记录设备,或通过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设备进行传输。
[本条由总统令新增。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第三十三条(战略物品出口许可或情景许可申请等)(1) 以第 32-3 条各款规定的任何方式,意图出口(包括本法第 19 条第 1 款所指的属于本法第 19 条第 2 款各款的技术转让)的人;以下同样适用于本条、第 34 条至第 36 条、第 41-2 条、第 42 条、第 42-2 条和第 43 至 47 条)战略物品或任何货物等。非战略性物品但极易转用于其他目的,如制造、开发、使用或储存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能够运载这些武器的导弹(以下简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 "),根据该法第 19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应向贸易部长提交战略物品出口许可或情景许可申请, <由总统令修改。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2419,十月 1、2010;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1. 出口合同、临时出口合同或与其相当的文件;
(二)进口国政府出具的进口目的证明或与之相当的文件;
3. 表明商品的使用目的和性能等的文件。出口;
4.关于商品技术特征等的文件。出口;
4-2。最终用户就出口货物的使用目的等作出的书面宣誓。及其他事项;
5. 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并公开公布的其他出口许可或情况许可所需的文件。
(2)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关的首长在收到第 (1) 项规定的出口许可或情况许可申请后,应作出是否给予出口许可或情况许可的决定。 15 日内,并应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但在计算上述主句中规定的期限时,咨询或现场检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如果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咨询与相关管理机构联系,或货物需要现场检验等。申请出口许可或情景许可的。 <由总统令修改。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第三十四条(出口许可和情况许可指南)
该法第 19 条第4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指导方针”如下: 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1.是否货物等 旨在用于和平目的;
2.货物是否出口等 可能影响维护安全和国家安全;
3. 是否进口商、最终用户等 货物等 具有适当的交易资格,使用目的是否可信;
4.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根据第 32 条就国际出口管制制度原则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是否得到遵守。
第三十五条(免于出口许可或情况许可的战略性物品)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口商应根据该法第 19 条第 5 款免除战略物品的出口许可或情景许可,但应向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提交出口交易报告或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此类物品出口后 7 日内 :24442, 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1. 出口商出口用于海外外交或领事使团、大韩民国驻外武装部队、外交使节等的公共商品;
2.出口商出口机械、仪器、零部件等。用于紧急维修,以确保船舶或飞机的安全航行;
3.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协商后公开公告的其他情况,认为有必要免除出口商的出口许可或情况许可。
[本条经总统令第 21806,十一月 2, 2009]
第 36 条(确定战略项目的申请等) (1) 有意拥有特定货物等的任何人。检查以确定它们是否是战略物品或货物等。根据本法第 19 条第 3 款第 13 条的情况许可,根据本法第 20 条第 2 款,应向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提出确定申请。连同以下文件: <由总统令第 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1. 表明商品的使用目的和性能等的文件;
2.有关货物技术特征等的文件;
3. 确定战略物品或货物等所需的其他文件。根据该法第 19 条第 3 款第 13 条的情况许可,由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确定并公开宣布。
(2)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收到第 (1) 项的申请后,应确定货物等是否属于 已申请的属于战略物资或物资等的范围。依本法第 19 条第 3 款第 13 项之情形许可,于 15 日内,并应将其结果通知申请人。 但技术审查或咨询所需的期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期间内。在上述主要句子中,需要对货物等进行技术单独审查或与其他相关行政机构协商时。已提出裁定申请的。 <由总统令修改。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3) 根据第 (2) 款作出的决定应在两年内有效。 <由总统令修改。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4)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为了有效地执行与战略物项的出口管制有关的事务,必要时可以公布产业通商资源大臣确定并公开的能够识别的客观描述。根据第(二)项被确定为战略性物品的某些货物等,包括名称、规格、控制编号等。货物等 <由总统令修改。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第三十七条(与战略项目确定相关的专门机构)
该法第 20 条第 2 款后半部分的“总统令确定的相关专门机构”是指《核安全法》第 6 条规定的韩国核不扩散与控制研究所。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23248,十月 2011 年 25 月 25 日>
[本条经总统令第 21806,十一月 2, 2009]
第三十八条删去。 <根据总统令 No. 21806,十一月 2、2009>
第三十九条删去。 <根据总统令 No. 21806,十一月 2、2009>
第 40 条(战略物品进口目的证明书的签发等)(1)任何人希望根据该法第 22 条获得战略物品进口目的证明书,应向贸易部长提交,工业和能源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申请签发战略项目进口目的证明书,以及由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或相关负责人确定并公布的文件为核实战略物品的进口目的所需的行政机构,包括证明最终用户和使用该战略物品的目的的文件。 <由总统令修改。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2)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收到第 (1) 项的申请后,应在 7 日内出具战略物资的进口目的证明书。技术审查或协商所需的期限,如货物等需要单独进行技术审查或咨询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不计入前款主句规定的期限。已提出进口目的证明申请。 <由总统令修改。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3)根据第(2)款签发的战略物资进口目的证明书有效期为一年。 <总统令新增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第 40 条之 2 (战略物品等的过境或转运许可) (1) 本法第 23 条第 3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任何人”是指下列任何人 : . 24442, 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1. 任何有意过境或转运战略物品或货物等的人。经情况许可(以下简称“战略物品等”),其用途被转换或被认为可能被转换为制造、开发、使用、储存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
2. 根据本法第 23 条第 3 款的规定,经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通知取得过境或转运许可者。
(2) 根据本法第 23 条第 3 款的规定,欲获得过境或转运许可的任何人,应向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构的负责人提出许可申请,以及由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确定并公开宣布的过境或转运许可所需的文件。 <由总统令修改。24442, 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本条经总统令第 22419,十月 2010 年 1 月 1 日]
第四十一条(战略物品等的经纪许可申请等)(1)有意从事涉及战略物品等的交易的人。依本法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应为战略物品等申请经纪许可。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交以下文件 :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1. 合同、临时合同或与之类似的任何文件;
2.有关出口商、进口商、经纪人等的文件。参与经纪业务;
3. 说明战略项目的使用目的和性能等的文件。受经纪限制;
4.有关战略项目的技术特征等的文件。受经纪限制;
4-2。最终用户就战略物品的用途等作出的书面宣誓。受限于经纪及其他事宜;
5. 其他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并公布的战略性项目等的经纪许可所需的文件。
(2)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关的首长在收到第(1)项规定的经纪许可申请后,决定是否给予经纪许可,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15 日内: 但技术单独审查、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协商或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所需的期间,不计入前款主句规定的期间。 <由总统令修改。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第四十一条之二(战略物品等的经纪许可的免除)
该法第 24 条第1 项但书中的“总统令确定的情况,包括根据国际出口管制制度原则获得出口许可的情况”是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一、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依国际出口管制制度之原则,从出口国取得出口许可者;
2. 战略物品等在哪里 在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公布的地区通过中介进行进出口。
[本条由总统令新增。21806,十一月 2, 2009]
第四十二条(经纪许可指引)
该法第 24 条第 2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方针”是指以下方针: 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1.是否货物等 有问题的旨在用于和平目的;
2.是否代理商品等 可能影响维护安全和国家安全的;
3.无论是出口商、进口商、最终用户等。货物等 有争议的交易资格,使用目的是否可信;
4.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就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国际出口管制制度原则确定并公开宣布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是否得到遵守。
第四十二条之二(出口许可等的有效期)(一)下列许可的有效期为一年:
1.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许可;
二、本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情形许可;
3. 本法第 23 条第 3 款规定的过境或转运许可;
四、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经纪许可。
(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可以设定与第1款各项所指许可不同的有效期限:
一、出口商拟从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战略物品中出口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称技术时;
二、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许可,授予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律贸易商(包括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全部或部分技术转让的人)本法令第 32-3 条及自行进行技术转让的人;以下同样适用于第 43 条至第 46 条和第 75 条);
3. 除了第 1 款和第 2 款以外,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相关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在考虑战略物品等的交付条件、付款期限或条件后认为有必要时,与中转或转运、经纪等相关的交易性质及其他相关事项。
(3)关于第(2)项许可有效期的设定的进一步细节,可以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与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协商后公布。
[本条由总统令新增。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第 43 条(自律交易者的指定等) (1) 本法第 25 条第 1 项所称“总统令规定的学院和研究机构”是指下列任何一个学院和研究机构 :根据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一、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之大专院校、产业院校、专科院校、技术院校;
二、依政府出资科学技术研究所之设立、营运及培育等法令设立之政府出资科学技术研究所;
3. 根据基础研究促进和技术开发支持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附属于公司的研究机构;
4. 产业技术研究合作社支援法下的产业技术研究合作社;
5. 国家或公共研究机构;
六、特定研究所支援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研究所。
七、产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专业制造技术研究所。
(2) 本法第 25 条第 1 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能力”是指下列能力:
1. 能够辨别该项目是否属于战略项目;
2. 分析进口商和终端用户身份的能力;
3. 能够建立和运作一个自我控制的组织。
(3) 欲获得本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的自律交易者的指定,应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提出自律交易者指定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附于: <由总统令修改。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1. 证明该人具有第(2)项规定的能力的文件;
(二)出口管制自控工作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结构图;
3.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为指定自律贸易商而确定并公开公布的其他文件。
(4)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根据本法第 25 条第 1 款指定贸易商为自律贸易商时,可根据其具备的能力程度对其进行评级。在第 (2) 款中。 <总统令新增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5)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自律贸易商指定申请后,应将其是否指定的决定以及申请人所属的等级(限于申请人被指定为自律交易者的情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0 天内。 <由总统令修改。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6) 关于第 (2) 项规定的自律交易者指定能力的审查、等级的确定等的进一步细节。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并公布。 <总统令新增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第 44 条(自律贸易商的自律工作范围) (1) 根据该法第 25 条第 2 款,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官可以允许自律贸易商管理以下出口管制根据该法第 19 条,他/她自己就战略物品的出口许可进行工作: <由总统令修改 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1. 商品终端用户管理等 已根据该法第 19 条第 2 款授予出口许可的;
1-2。商品的最终用途等的管理 已根据该法第 19 条第 2 款授予出口许可的;
2.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为有效管理战略性物项的出口许可制度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工作。
(2)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根据第 43 条第 4 款的等级,规定与第 1 款不同的出口管制事业的自我管理的细节。 <总统令新增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第四十五条(自律交易者的报告)
遵守本法第 25 条第 3 项的规定,各自律贸易商应在相关期间内向通商资源部长官报告以下事项的现状或业绩: <根据总统令修改. 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战略物项出口许可半年度结果:下半年期间起一个月内;
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各款事项之年度状况:次年一个月内。
第四十六条(韩国战略贸易研究院的事务)
本法第 29 条第 5 款第4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务”是指下列事项: 20678 年 2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总统令第 21806,十一月 2、2009;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年23月23日>
(一)开展战略物资进出口管制调查研究,支持公关活动;
(二)支持与战略物项进出口管制有关的国际合作活动;
2-2。依本法第 25 条之规定,支援指定及管理自律战略物品贸易商;
3.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委托的战略事项的决定和通报相关事务。
第 47 条(战略物品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的组织、运作等)(1)本法第 30 条第 1 款规定的战略物品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作为“理事会”) 由主管行政机关首长根据下列议程项目担任主席,理事会主席应确定出席分配事务的行政机关的范围,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 <由总统令修改。21104,十一月 5、2008;总统令第 21806,十一月 2、2009;总统令第 24442, 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总统令第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1. 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规划部:有关控制科学技术和信息和通信技术中战略项目相关技术的进出口的事务;
2.外交部:影响外交关系的事务和与战略物品进出口管制有关的国际规则的事务;
3. 统一部:根据《韩朝交流合作法》批准引进或带出的事项中的战略事项及影响南北韩交流合作的事项;
4. 国防部:国防工业物资和国防科学技术的进出口管制事务和国防采购计划法规定的事务和影响国家安全的事务;
5. 产业通商资源部:影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战略物品(不包括专门用于核电的物品)的进出口管理和贸易谈判的事务;
6. 核安全与保安委员会:有关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战略项目中专门用于核电的项目的进出口管制事务。
(2) 理事会成员应为根据第(1)款召集会议的行政机关的高级公务员中的公职人员,负责与战略物品进出口管理有关的事务。 .
(3)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成立工作理事会,以有效管理理事会。
(4) 理事会和工作会议管理的必要事项,由第(1)款规定的有关行政机构负责人协议规定。
(5) 本法第 30 条第 3 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情报调查机构”是指以下机构 :25118, 一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总统令第 25751, 十一月 2014年1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