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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产业集群发展和工厂设立法的实施法令 -执行日期2005年12月30日第一章(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1-21 09:48:08  
※ 本英国法律是增进对韩国法律理解的参考资料,不具有法律或官方效力。

工业集群发展和工厂设立法的实施法令

[执行日期 2005 年 12 月 30 日] [总统令第 19241 号,2005 年 12 月 30 日,部分修正]

产业通商资源部(位置课) 044-203-4409 产业通商资源部(位置课_个别位置) 044-203-4435 产业通商资源部(位置课_计划位置) 044- 203-4437 资源省(选址管理课_农业和工业园区),044-203-4431 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选址管理课_结构推进),044-203-4434







第一条(目的)

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产业集群发展和工厂设立法授权的事项及其执行所需的事项。  <由总统令修改。16532,八月 9, 1999; 总统令第 18039,六月。2003 年 30 月;总统令第 18847, 2005 年 5 月 26 日>

第二条(工厂范围)(一)产业集群发展与工厂设置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制造业范围为制造业。依国家统计局局长依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布之行业标准分类:但依煤炭工业法规定之煤炭加工业务,视作制造业。  <由总统令修改。15432,七月。1997 年 10 月;总统令第 16532,八月 9, 1999; 总统令第 18039,六月。2003 年 30 月;总统令第 18847, 2005 年 5 月 26 日>

2)那些包括在制造业依照TOT到应如包含在下列项的法第2条的1项的规定的范围:   <号总统令修正 14822,十二月。7、1995;总统令第 15123,七月。19, 1996; 总统令第 15432,七月。1997 年 10 月;总统令第 16532,八月 9, 1999; 总统令第 18039,六月。30, 2003>

(一)制造业经营所必需的制造设施(包括货物的加工、装配、修理等设施,下同)和试点制造设施;

2. 商业、工业和能源部令规定的在厂区内安装的辅助设施,用于生产设施的管理和支持,以及为从事制造业工作的员工提供福利;

3. 制造业相关法令及附属法令强制设置之设施;和

四、设置第一项至第三项设施之厂址。

[本条经总统令第 14315,七月。4, 1994]

第三条(限制人口区)

本法第 2 条第2 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范围”,是指下列各项的范围:  15123,七月。19, 1996; 总统令第 15650, 二月 20, 1998; 总统令第 18039,六月。30, 2003>

1.首尔特别市;

2. 仁川广域市[江华郡、瓮津郡、云南洞、云北洞、云西洞、曾山洞、南北洞、德桥洞、乙旺洞、武义洞、中区、大谷洞、佛路洞、马田洞、金谷洞、五柳洞、望吉洞、唐河洞、元堂洞、西区、松岛填海区1990 年 11 月 12 日,仁川广域市市长授予松岛前水域开垦权,以创建松岛新城;下同)延寿区南洞诱导区];和

3. 义靖府市、九里市、南杨州市(限于合坪洞、坪内洞、金谷洞、一锅洞、一锅洞、三坪洞、关云洞、水石洞、地金洞、 Donong-dong)、Hanam-si、Goyang-si、Suwon-si、Seongnam-si、Anyang-Si、Bucheon-Si、Gwangmyeong-Si、Gwacheon-Si、Euiwang-Si、Gunpo-Si、Siheung-si (不包括半月特区),京畿道。

[本条经总统令第 14315,七月。4, 1994]

第四条(生长管理区)

本法第 2 条第3 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范围”,是指下列各款的范围:  14822,十二月。7、1995;总统令第 15123,七月。19, 1996; 总统令第 15650, 二月 20, 1998; 总统令第 16532,八月 9, 1999; 总统令第 18039,六月。30, 2003>

1. 南杨州市(仅限于瓦布邑、镇帝邑、别内面、土溪院面、静渊面、乌南面)、东豆川市、安山市、乌山市、金浦市、坡州-市、平泽市、涟川郡、抱川郡、杨州郡、华城市、龙仁市(限器兴邑、九城邑、水池邑、南沙面、梨东面、牧新里、竹陵里、鹤溪里、独城里、元三面)、安城(仅限加沙洞、嘉岘洞、明伦洞、崇仁洞、凤南洞、龟浦洞) ) , Dongbon-dong, Yeong-dong, Bongsan-dong, Seongnam-dong, Changjeon-dong, Nakwon-dong, Okcheon-dong, Hyeonsu-dong, Balhwa-dong, Oksan-dong, Seokjeongdong, Seoin-dong, Inji- dong , Ayang-dong, Sinheung-dong, Dogi-dong, Gye-dong, Jungri-dong, Sagok-dong, Geumseok-dong, Danwangdong, Sinmosan-dong, Sinsohyeon-dong, Singeonji-dong, Geumsandong, Yeonji-dong,大川洞,大德面、密阳面、孔岛面、圆谷面、宝盖面、金光面、书云面、阳城面、高三面、斗桥里、堂木里、七张里、竹山面, 和 Majeon-ri, Mijang-ri, Jinchon-ri, Gisol-ri, Samjuk-myeon);

2. 江华郡、瓮津郡、云南洞、云北洞、云西洞、曾山洞、南北洞、德桥洞、乙王洞、武义洞、中区、大谷洞、佛路-仁川广域市延寿区洞、马田洞、金谷洞、五柳洞、望吉洞、唐河洞、元堂洞、西区和松岛填海区和南洞诱导区;

3.京畿道始兴市半月特区;和

4. 删除。  <根据总统令 No. 15123,七月。19, 1996>

[本条经总统令第 14315,七月。4, 1994]

第四条之二(环境保护区)

本法第 2 条第4 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范围”,是指下列各款的范围:  15123,七月。19, 1996; 总统令第 16532,八月 9, 1999; 总统令第 18039,六月。30, 2003>

加平郡、杨平郡、骊州郡、利川市、光州市、南杨州市(仅限华岛邑、水东面、琼安面)、龙仁市(中央洞、驿三洞) ) , Yurim-dong, Dongbu-dong, Pogok-myeon, Mohyeon-myeon, Baekam-myeon, Yangji-myeon, and Gajaeweol-ri, Saam-ri, Mipyeong-ri, Jwahang-ri, Maeng-ri, Duchangri, Godang - ri, Munchon-ri, Weonsam-myeon), Anseong-si (限一竹面和竹山里, 龙雪里, 长溪里, 前山里, 长陵里, 长渊里, 头岘里,竹山面、龙月里、德山里、栗谷里、内井里、白太里、内江里、三竹面)。

[本条由总统令新增。14315,七月。4, 1994]

第四条之三(形成产业集群的制度)

本法第2条第5-2款所称“集中于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研究所、大学、企业配套设施等相互联系,产生协同效应的产业集群”是指通过将以下小段的系统集中在某个区域,通过相互联系产生协同效应的集合体:

1、由承担生产职能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的工业生产体系;

2. 承担研究开发职能的大学和研究所组成的产业技术体系;和

3. 由负责营销、金融、保险、咨询等支持功能的组织组成的企业支持系统。

[本条由总统令新增。18039,六月。2003 年 3 月 30 日]

第四条之四(知识型产业)

本法第 2 条第5-4 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行业”,是指下列各款行业:  18847, 2005 年 5 月 26 日>

一、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知识产业;和

二、依产业发展法第五条规定利用高技术产业。

[本条由总统令新增。18039,六月。2003 年 3 月 30 日]

第四条之五(公寓式工厂)

本法第2条第6款所称“总统令规定者”,是指可容纳6个以上工厂的三层以上的集体建筑物。

[本条由总统令新增。15432,七月。1997 年 10 月 10 日]

5 条(产业园区的管理业务) (1) 本法第 2 条第 8 款主句所称“总统令规定的事务”是指下列各款的业务  :由总统令修改。18039,六月。30, 2003>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制定及执行产业园区经营基本计划(以下称基本经营计划)之事业;

(二)公用设施、配套设施、联合设施规划、安装、运营业务;

3、工业用地买卖、租赁、事后管理、占用用地业务;

4. 为入驻企业及配套机构安装厂房、公寓式厂房等设施及其销售、租赁业务;

5、向入驻企业及配套机构供应水、电、汽、气、油业务;

(六)向用户收取工业用地、设施的安装、维护、修理、改良等费用的业务;

7、产业园区结构升级业务;

8、资金、技术、人力、市场等配套业务。入驻企业;

9、环保产业园区建设及环境污染防治业务;

10.产业园区设施守卫、产业灾害预防业务;和

11. 其他为产业园区经营及入驻企业生产活动支持所必需的业务。

(2) 本法第 2 条第 8 款第 2 项所称“总统令规定的基础设施”是指下列各项的设施。企业或支持机构,或由其他法令和附属法规指定其管理人的除外:

(一)道路、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供水设施、信息通信设施、能源供应设施等公共设施;和

二、除第一项规定之设施外,由入驻企业及配套机构共同使用。

[本条经总统令第 16532,八月 9, 1999]

6条(在工业园区资格入住)11项提到的和该法第2的12(1)术语“其由总统令规定的资格”指的是下列项的条件:   <修订根据总统令第 14315,七月。4、1994;总统令第 15123,七月。19, 1996; 总统令第 16532,八月 9, 1999>

1. 业务应为根据相关产业园区的基本管理方案入驻的对象行业,为入驻企业的业务提供设施或协助所必需的;

2. 删除;和  <根据第 1 号总统令。15432,七月。9, 1997>

3、应当已经或者能够获得授权、许可等。依据相关法令及附属法令执行有关业务。

(二)本法第二条第十款所称知识产业,是指以自然科学研究开发事业、工程学等创造性智力活动产生高附加值知识服务的产业。服务业务、广告业务、影视制作业务、录音媒体出版业务、专业设计业务等。  <总统令新增 15123,七月。19, 1996; 总统令第 18039,六月。30, 2003>

(三)本法第二条第十款所称信息通信业,是指收集、处理、储存、检索、传输、接收、利用计算机系统设计等信息的行业。其咨询业务、软件咨询、开发与供应业务、数据处理业务、数据库及在线信息供应业务、其他计算机相关业务、电气通信业务等,以及与设备、技术、服务和信息化相关的推广行业到上面。  <总统令新增 15123,七月。19, 1996; 总统令第 16832,八月 9, 1999; 总统令第 18039,六月。30, 2003>

(四)本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所称资源节约产业,是指煤炭、石油、原子能、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节约设施。  <由总统令修改。15432,七月。1997 年 10 月;总统令第 16532,八月 9, 1999>

5)术语如在法第2条的分段11称为“规定总统令其他业务”指的是下列项的行业:   <号总统令新插入 15432,七月。1997 年 10 月;总统令第 16532,八月 9, 1999>

1、废水处理业务、垃圾收集处理业务;

(二)仓储业务、货运码头等安装经营配送设施的业务;

3、运输业务(不包括客运业务);

4、工业机械设备租赁业务;

5、房地产出租及供应业务;

6. 县长、郡长、区长(指自治区长,下同)按照基本管理方案占用农工综合体的农业、渔业等产业。促进专业化产业的农工综合体(以下简称区域专业化产业);

7、电力业务;和

8. 以根据基本经营计划创建产业园区、促进地区经济等为目的,被指定为该产业园区的诱导对象业态的产业。

(6) 本法第 2 条第12 项所称“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业务”是指下列各项业务:  13870, 三月 6, 1993; 总统令第 14315,七月。4、1994;总统令第 14822,十二月。7、1995;总统令第 15432,七月。1997 年 10 月;总统令第 16532,八月 9, 1999; 总统令第 18039,六月。30, 2003>

1、报关业务、服务业务、销售业务、维修业务;

2、供水业务、供电业务、供汽业务、供气业务、供油业务;

3、研究、开发和技术援助业务;

4、仓储业务、运输业务、装卸业务;

4-2。协助入驻企业的咨询、营销等业务;和

5. 产业资源部长官承认并指定的其他业务。

(7) 行政机关考虑到产业园区的创建目的、促进地区经济或国民经济的发展,认为有必要时,经授权管理人批准后,可授予占用该产业园区的资格。  <总统令新增 14315,七月。4、1994;总统令第 15123,七月。19, 1996; 总统令第 16532,八月 9, 1999>

第七条(产业集群发展基本方案等)(一)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产业集群发展基本方案(以下简称“产业集群发展基本方案”)该法案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二)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一项所称高成长性产业,指下列各款产业:

一、依本法第二条第五款之四项规定之知识产业;和

2. 适合分区域的场地条件的行业可以引领区域发展,并确定并公布如汽车工业、造船工业等。由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

(3) 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打算根据该法第 3 条第 3 款主句的规定建立或改变发展产业集群的基本计划时,他应考虑以下事项:

1.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

2、分区域产业发展愿景和战略事项;

三、分地区、分地区产业能力有关事项;和

四、分地区产业集群现状及问题点。

(4) 本法第 3 条第 3 款但书所称“总统令规定的无关紧要事项”是指下列各款事项:

(一)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变更事项;和

2. 产业集群按年份分业态变化情况。

(5) 产业资源部长官认为有必要制定和变更产业集群发展基本计划时,可向中央相关行政机关首长、特别首都大都市市长请求协助。 、广域市市长、道知事(以下简称“道知事”)。

[本条经总统令第 18039,六月。2003 年 3 月 30 日]

7 条之 2 (产业集聚计划机构的指定等) (1) 为执行以下各款的职责,根据第 3 条之 2 条第 1 款的规定制定区域产业发展计划法(以下简称“地方产业发展计划”),市长或道知事认为必要时,可指定法人等。为发展区域产业而设立的产业集群规划机构,也可以设立一个。在这种情况下,他应事先与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协商:

1. 为制定区域产业发展计划收集信息并提出战略;

2. 为区域产业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企业帮扶计划;

3、区域、企业合作项目开发;

4. 产学研合作体系建设规划的安排;

(五)境内外企业招商引资事项;和

六、与制定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有关的其他事项。

(2)有关中央行政机关首长、市长或道知事可依第(1)项之规定,为产业集群计划机构之设立或运作提供必要协助。

[本条由总统令新增。18039,六月。2003 年 3 月 30 日]

7 条之 3 (地方产业振兴计划的提出等)1)市长或道知事依本法第 3 条之 2 项第 2 项的规定,欲接受援助时,应提出计划。向商业、工业和能源部长官申请发展地区产业。

2)根据第(1)款提出地区产业发展计划时,产业资源部长官对以下各项的事项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协助。在这种情况下,他应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

一、本地区产业现状;

2、本地区的产业发展能力;

3、本地区的产业发展愿景;

(四)区域产业发展的详细实施方案;

五、筹资计划;和

6、其他为区域产业发展所必需的事项。

(3) 产业资源部长官可以反映根据本法第 3-2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地区产业发展支援事业进行评价的评价结果。从业务开始后的下一个业务年度起每年采取行动。

(4) 产业资源部长官认为有必要发展地区产业,或有市长或道知事的要求时,可要求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制定必要的措施.

[本条由总统令新增。18039,六月。2003 年 3 月 30 日]

第七条之四(产业集群政策委员会的职能)

依本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产业集群政策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应审议下列各款事项:

(一)产业集群发展基本方案的制定和变更事项;

二、依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有关指定引诱区之计划之事项。

三、依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订及变更产业园区管理方针之事项。

四、依本法第四十五条之二第一项之规定,拟订及变更产业园区结构强化计划之事项。和

5、理事会主席提请讨论的其他有关产业集群发展和产业园区管理的事项。

[本条经总统令第 18039,六月。2003 年 3 月 30 日]

第七条之五(理事会的组成)(一)理事会由25名或以下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由总统令修改。16532,八月 9, 1999; 总统令第 18039,六月。30, 2003>

(2) 商务、工业和能源部副部长担任主席,商务、工业和能源部部长助理担任副主席。  <由总统令修改。16532,八月 9, 1999>

(3) 成员由机构负责人任命的人员组成,每个机构从财政经济部、政府行政和内政部、科学部和科技、文化和旅游部、农林部、商工能源部、信息和通信部、卫生福利部、环境部、劳动部、建设和交通部、海洋事务和渔业部、计划和预算部和中小企业管理局,在产业集群政策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中受董事长委托。  <由总统令修改。15432,七月。1997 年 10 月;总统令第 16532,八月 9, 1999; 总统令第 18039,六月。30, 2003>

(4) 除政府官员外,委员任期为 2 年。  <总统令新增 18039,六月。30, 2003>

(5) 应有一名执行秘书管理理事会的事务,由主席从商业、工业和能源部官员中任命。  <由总统令修改。16532,八月 9, 1999>

[本条由总统令新增。15123,七月。19, 1996]

第七条之六(理事长、副理事长职责)(一)理事长代表理事会,主持理事会事务。

(二)当会长因不得已的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会长和副会长因不得已的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会长协助会长并代为代理会长。按照第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