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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贸易 工业和能源部援助废弃矿区开发特别法 第2章(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1-11 15:49:22  
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作为增进韩国法律理解的参考资料,不具有任何法律或官方效力。

援助废弃矿区开发特别法

[实施日期 2017.7.26.] [第 14839 号法案,2017.7.26.,其他法案修正]

产业通商资源部(煤炭产业课) 044-203-5281

第一条(宗旨)

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因煤炭工业衰退而低迷的废弃矿区经济,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提高废弃矿区居民的生活水平。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二条(定义)

:在本法应为如下术语的定义  号法令修正< 14594,三月 14, 2017>

一、废弃矿区,是指曾经或现在有煤矿的地区及其周边地区,因煤矿关闭或煤炭减产而导致区域经济严重不景气的地区;

2、“发起人”是指《区域发展援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发起人;

3、“实施计划的批准”是指根据《地区发展援助法》第23条规定的实施计划的批准;

四、替代产业,是指替代煤炭产业,能够增加废弃矿区居民收入或振兴区域经济的产业;

5. 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14594,三月 14, 2017>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3 条(废弃矿区促进区的指定) (1) 为促进废弃矿区中难以吸引其他产业的废弃矿区经济,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可以指定废弃矿区地区促进区(以下简称“促进区”)应道知事的要求。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2) 促进地区应从地区发展援助法第 11 条规定的地区发展项目区中指定,该地区需要特殊发展并符合总统令规定的标准。  <由第号法案修订 法案编号 14594,三月 14, 2017>

(三)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拟指定促进地区的,由国务院事先审议。超过总统令规定的规模变更指定振兴地区时,亦同。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4) 促进地区指定后,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应按照总统令规定的内容公开。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4 条(发展计划)(一)按照第 3 条规定指定并公告促进区的,省知事应当将促进区发展的相关事项列入区域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发展计划”)。 ) 作为“发展计划”),如《区域均衡发展和支持地方中小企业法》第 14 条规定。  <由第号法案修订 14594,三月 14, 2017>

(2) 如果认为有必要促进废弃矿区的经济发展,道知事可与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协商,制定废弃矿区的中长期综合开发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由第 No. 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一、第(一)项之促进区发展事项;

二、利用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部分收益开发废弃矿区的有关事项。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五条(废弃矿区环境保护计划的制定)(一)省长应当制定推进区环境保护和废弃矿区环境污染治理计划(以下简称“废弃矿区环境保护计划”)。一个废弃的矿区”)并将其纳入开发计划。  <由第号法案修订 14594,三月 14, 2017>

(2)道长拟制定废弃矿区环境保护计划时,应事先听取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并按规定由道长环境政策委员会审议。 《环境政策框架法》第 58 条。废弃矿区环境保护计划中总统令规定的重要事项的变更亦同。  <由第号法案修订 10893,七月 2011 年 21 月;法案编号 14594,三月 14, 2017>

(3) 废弃矿区环境保护计划制定后,道知事应根据总统令的规定予以公布。  <由第号法案修订 14594,三月 14, 2017>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六条(废弃矿区环境调查)

省长拟制定废弃矿区环境保护计划时,应就下列事项对推进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环境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报相关中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代理机构:   <由第 1 号法案修订。14594,三月 14, 2017>

一、与森林、生境、生态系统、水资源等自然环境有关的事项;

(二)因废弃矿山造成环境污染的事项;

(三)人口、工业、自来水、污水等社会环境事项;

4. 总统令规定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七条(指定发起人的特殊情况)

都督根据地区开发支援法第 19 条指定发起人时,对于在推动区内实施开发计划的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可以优先指定居民或相关废弃矿区的采煤代理。  <由第号法案修订 14594,三月 14, 2017>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八条(生态与自然地图一级开发区特例)

需要加快推进区建设的,省长可以在自然环境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生态自然地图上的一级区对应的区域,纳入推进区的发展规划。 , 与环境部长协商: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总统令规定的地区。  <由第号法案修订 14594,三月 14, 2017>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9 条(环境影响评价的特殊情况)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2 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项目的发起人,应就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7 条准备的评价文件与省长协商。该法:条件是,都知事在协商中听取环境大臣的意见,并在书面环境影响评估中最大限度地反映这些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验证协商的细节是否得到执行并与环境部长共同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的实施。  <由第号法案修订 10892,七月。2011 年 21 月;法案编号 14594,三月 14, 2017>

(2) 在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7 条至第 40 条、第 51 条和第 52 条应用于根据第 (1) 款应与 Do 州长协商的开发项目时,环境部长应被解释为 Do州长。  <由第号法案修订 10892,七月。2011 年 21 月;法案编号 14594,三月 14, 2017>

(3) 省长设立其管辖的废弃矿区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审议第(1)款规定的协商事项。  <由第号法案修订 14594,三月 14, 2017>

(4) 道长根据第 1 款进行影响评估的咨询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法第 28 条收集韩国环境研究所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废弃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审议。矿区。  <由第号法案修订 10892,七月。2011 年 21 月;法案编号 14594,三月 14, 2017>

(5) 构成、运营等必要事项。废弃矿区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根据第(3)款的规定由总统令规定。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10 条(山区管理法等适用的特殊情况) (1) 对于促进区内当地居民直接或共同实施的开发项目或总统令规定的开发项目,行政长官授权韩国林务局立法限制《山区管理法》第 12 条规定的行为的特殊情况和《山区管理法》第 18 条第 (1) 款和第 (4) 项规定的山区挪用许可标准总统令规定的管理法。

(2) 韩国林业厅长官有权出借国家森林(包括国家森林行政管理法第 16 条第 1 款第 1 和第 2 款规定的保护国家森林)、许可使用或出售并在推进开发项目所需的范围内,尽管有《国家森林管理法》第 20 条和第 21 条的规定,将其交换给根据第(1)款获得保留山区使用许可的发起人,取得国有林租约或者使用许可的人,在捐赠或者拆除国有林内设施或者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可以在该国有林上设置永久性设施。状态,尽管有同一法案第 22 条的规定。  <由第号法案修订 14357,十二月 2、2016>

(3) 对于促进区内当地居民直接或共同实施的开发项目或总统令规定的开发项目,韩国森林厅长官可以单独规定取消森林保护区指定的标准尽管《森林保护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 1 款有规定,总统令规定的区域。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11 条(《旅游振兴法》适用的特殊情况) (1) 尽管有《旅游振兴法》第 21 条规定的许可要求,文化体育观光大臣可以根据《旅游振兴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许可赌场业务。该法案位于总统令规定的一处废弃矿区中,该矿区经济严重萧条。在这种情况下,赌场业务与住宿、运动、娱乐或休闲等设施的结合。(包括实施此类设施开发的计划)在授予许可时应予以考虑。

(2) 为了确保公共利益和效率,根据第 (1) 款获得赌场业务许可的人应满足总统令规定的要求。

(3) 旅游振兴法第 28 条第 1 款第 4 款不适用于获得第 (1) 款规定许可的赌场经营者:但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限制赌场的经营入学事务等 根据总统令规定,需要防止过度投机行为等时。

(4) 第 (1) 款规定的娱乐场业务许可期限由总统令规定在三年范围内。

(5) 总统令规定的在第 (1) 款允许的赌场业务和经营相关赌场业务的旅游酒店业务和游乐园和景点业务中赚取的利润中的 25/100 范围内的金额应用于旅游促进与废弃矿区相关的区域发展。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237,一月。26, 2012>

(6) 第(5)款规定的数额的使用方法和程序的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十一条之二(国有、公有财产租赁等特殊情况)(一)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准许土地、工厂和其他国家土地、工厂和其他国家允许出租、使用和营利的——推广区内的自有或公有财产(以下简称“国有或公有财产”)向发起人,可在20年内确定出租或使用期限,并从中获利,尽管有《国家财产法》第 35 条和第 46 条以及《公共财产和商品管理法》第 21 条和第 31 条的规定。

(2) 第 (1) 款所述的租赁或使用和盈利期可以续期。在这种情况下,更新期限不得超过第 (1) 款规定的期限。

(3) 依第(1)项规定准予出租或使用营利者,可减免使用费,但有《国家财产法》第三十二条、《公共财产与商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工业用地和开发法》第 38 条。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11-3 条(公有财产出让的特殊情况) (1) 公有财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有关地方议会的决议将其出让给国家,尽管第《公共财产和商品管理法》第 19 条和第 40 条:

1、相关公有财产应位于推广区;

2.有关公有财产应为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的学校设备或设施;

三、购买、新建、改建、改建,由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资金资助。

(二)按照第(一)项规定出让的公有财产,自出让之日起十年内因学校停课等原因不能按照出让目的使用的;应进行取消特许权的特别登记。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十一条之四(出租房屋优惠供应)

根据《公共住房特别法》,在废弃矿区居住 3 年以上的曾是或曾经是煤矿工人或其遗属的人,可以优先提供租用 30 年的建筑租赁住房,按照总统令的规定。  <由第号法案修订 13499,八月 28, 2015>

[本条由第 1 号法案新插入。10029,二月 4, 2010]

12 条(授权、许可等的法律虚构)(一)发起人就推广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获得批准的,视为发起人获得以下许可、报告、租金等,以及决定、许可、批准、审查、授权、报告、许可、登记、咨询、指定、撤销、处分等。地区发展援助法附表中规定的(以下简称“授权、许可等”)。在这种情况下,当区域开发援助法第 23 条第 3 款所指的实施计划已经公开时,授权、许可等将被公开。根据相关法案,应视为公开通知或公告: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237,一月。2012 年 26 月;法案编号 14594,三月 14, 2017>

1. 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14594,三月 14, 2017>

2. 依据草原法第五条准许造草,以及依据该法第十七条出租国有或公有土地;

3、根据《下水道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排水设施的;

4. 至 7. 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14594,三月 14, 2017>

8. 自然公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园区域内任何行为的许可。

(二)实施计划批准人拟批准包含第(一)款各款所述事项的实施计划的,应当事先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相关法律与各委员会协商需要讨论的内容,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在相关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其结果进行协商。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237,一月。26, 2012>

(三)根据本条第(二)款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协商的,只要实施计划的项目内容符合规定,应当自收到协商意见之日起20日内告知意见。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的原因严重妨碍公共利益。在此情况下,逾期未将意见告知的,视为协商已完成。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237,一月。26, 2012>

(四)有权批准实施方案的人,可以召集有关行政机关参加的授权、许可等法律拟制委员会,处理第(一)款各款事项。 .  <新插入的法案 11237,一月。26, 2012>

(五)授权、许可等法律拟制委员会的具体组成、职能、运作等具体事项。根据第(4)款应由总统令规定。  <新插入的法案 11237,一月。26, 2012>

(6) 负责第(1)款中的任何事项和区域发展援助法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事项的中央行政机构负责人应将相关处置通知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标准。任何变更亦同。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237,一月。2012 年 2 月 26 日,第 11690,三月 2013 年 23 月;法案编号 14594,三月 14, 2017>

(7)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接到第(6)款规定的废弃标准通知后,将其整合并公告。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237,一月。2012 年 2 月 26 日,第 11690,三月 23, 2013>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13 条(对当地居民等的支持) (1) 因本法规定的开发项目的实施,当地居民(以下简称“未安置居民”)被迫搬离居住地的关于土地的征用和补偿等 对公共工程项目,发起人有义务制定和实施未解决的对策。

(二)发起人、入驻推广区的企业,除有其他特殊原因外,优先聘用流动人口、当地居民或煤矿工人。

(三)发起人、入驻推广区的企业,应当优先采购该推广区及其周边地区生产的工业品、农渔业、畜牧业产品。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十四条(支持民间资本引进项目)(一)、(二)项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14594,三月 14, 2017>

(3) 国家、地方自治体、事业单位管理法项下的政府投资机构,或地方公营企业法项下的地方公营企业投资法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6项。区域发展援助法(在本段中称为“公共部门投资者”)可能要求将本应支付给公共部门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支付给公共部门投资者以外的小股东为保护小股东分配相关法人的利润而认为有必要时,尽管有《商法》第 464 条的规定。  <由第号法案修订 14594,三月 14, 2017>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十五条(资金支持)第1)和(2)条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14594,三月 14, 2017>

(3)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协助实施废弃矿区经济振兴项目所产生的资金。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16 条(废弃矿区农业工业园区的支持) (1)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对迁入指定支持的农业工业园区的企业予以支持。 (以下简称“需支持的农工综合体”)来自废弃矿区的农工综合体。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2) 产业资源部长官在指定支援对象的农工业园区时,应予以公告。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17 条(对替代产业等的支持) (1)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制定促进地区的替代产业振兴和农业产业园区主体的支持计划。依总统令规定予以扶持,并予以公告,并可全部或部分提供扶持相关替代产业所需资金。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2) 支持对象的振兴区或农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若雇用煤矿工人或当地居民,国家或地方政府可按总统令规定优先支持该企业。

(三)企业将总部、总部、营业场所、工厂迁往非扶持区、农业园区的企业,迁往扶持区、扶持农业园区;国家或地方政府可根据总统令规定对搬迁设施予以支持。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十八条(促进替代产业的筹资)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可在能源资源项目特别帐户的支出预算中拨出支持第十七条规定的替代产业所需的财政资源。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第 12154,一月 1、2014>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十九条(支持增加国库补助)

对开发项目中总统令确定的项目的国家补贴,可以按照总统令规定的补贴率增加支持,尽管补贴管理法第10条规定的补贴率和其他法案规定的补贴率不同.  <由第号法案修订 10898,七月 25, 2011>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二十条(地方发展债券的发行)(一)必要时,省长可以发行地方债券,以拨付发展项目所需的资金。

(2) 地方开发债券发行所涉及的利率、偿还期限、发行方法和程序、购买人、发行条件和其他必要的行政事务,由总统令规定。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21 条(对地方公营企业的投资) (1) 地方公营企业法第 49 条规定设立的地方公营企业,经地方议会决议后,地方自治体的首长可以投资。促进发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2) 地方公营企业法第 53 条第 2 款规定,在第 1 款规定的投资中,地方自治体的首长可以让地方自治体以外的人投资一半以上的股本投资的最高限额由有关地方政府的法令确定。增资亦同。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二十二条(增加对补贴税的支持)

为促进开发项目的实施,内政与安全部部长可根据《地方补助法》的规定,通过增加补助税,支持对相关推进区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013 年 2 月 23 日,第 12844,十一月 2014 年 19 月;法案编号 14839,七月。26, 2017>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029,二月 4, 2010]

第二十三条(减免税)

为加快推进区建设需要,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税收相关法规的规定,在税制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