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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贸易工业和能源部-基础研究促进和技术发展支持法的执行令实施日期 2013.3第1条至第17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12-27 15:19:02  

本英国法律为增进了解韩国法律的参考资料,不具有法律或官方效力。

基础研究促进和技术发展支持法的执行令

[实施日期 2013.3.23.] [ 24474 号总统令,2013.3.23.,其他法案修正]

科技信息与传播部 (研发政策司),044-202-45234519 科技信息与传播部(研究产业促进司),044-202-47324737 科技信息与传播部交流(研究绩效和工作政策司),044-202-4724

 

 

 

 

 

第一条(宗旨)

 

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基础研究促进和技术开发支持法》委托的事项及其执行所需的事项。

 

第二条(定义)

 

本法令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2012 2 29 日第 23644 号总统令修改>

 

一、“研究教授”是指按照《大学教职工资格条件条例》第二条规定取得大学教职工资格,并在大学附属研究所从事一定期限的研究工作的人员;

 

2、客座教授,是指根据《大学教职工资格条件条例》第二条规定,具有大学教职工资格,受大学邀请担任兼职教授或特邀教授,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或研究的人员。 ;

 

3、“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国内外专门机构聘用专职研究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研究,以提高创造性研究技能的人员。 ;

 

4、“研究休假计划”是指根据《大学教职工资格条件条例》第2条具有大学教职工资格的人员,按照第15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以有偿工作人员的身份集中从事研究的计划。 (2) 高等教育法;

 

5、“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指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在此活动中,利用积累的创造性知识积累附表1规定的科学技术知识或知识型服务知识,或寻找新的应用方法。开发新产品或制造过程的整个过程,从设计、生产和测试原型阶段以及为提供服务而开发新服务或系统的阶段,直至商业化之前的阶段;

 

六、“研究设施”是指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独立研究空间和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材料和配套设施。

 

第三条(综合方案的制定)

 

(1) 当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计划部长打算根据基础研究促进和技术第 5 条制定促进基础研究的综合计划(以下简称“综合计划”)时发展支持法(以下简称“法案”),他/她应根据《科学技术框架法》(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理事会”)进行审议。综合规划的修改也适用同样的程序。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2013323日第24474号总统令>

 

(2) 综合计划的制定间隔为五年,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计划部长制定或修改综合计划时,他/她应公开公布其细节.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3) 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计划部长打算制定综合计划时,他/她应确定制定综合计划的指南和其他必要事项,并通知首长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4) 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计划部长可以要求每个相关中央行政机构的负责人提出要纳入综合计划的事项并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第四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1) 根据本法第5条第3款制定的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事项: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一)本年度项目实施方向;

 

2、每个重大项目的详细项目计划;

 

3、各重大项目的投资计划;

 

4. 各政府部门或机构应采取的措施如下:

 

(a) 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规划部:

 

1) 建立有效实施基础研究项目的制度并增加经费;

 

2) 为研究设施的扩展确保资金和引入系统;

 

3)建立学术界、产业界、科研院所合作和促进国际交流的体系;

 

4)支持培养优秀研究群体,营造适宜研究的环境,支持研究基础设施建设;

 

5) 扩大研究仪器、仪器、材料,建立促进基础研究的体系;

 

6)运行同步辐射加速器、核聚变研究设备等大型研究设施,并支持联合使用;

 

7) 鼓励国家和公共研究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活动,并支持其开展此类活动;

 

8) 培训和利用科学技术研究人员,改善其工作条件;

 

(b) 教育部:

 

(一)保障高校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并制定相关制度;

 

2) 增加对大学的财政资助,如学术研究活动的资助和研究经费;

 

3) 制定研究型教师计划、研究休假计划、访问教师计划和访问研究奖学金计划的实施政策;

 

4)培养高校优秀研究人员;

 

5)支持高校附属科研院所建设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

 

(c) 国防部:

 

(一)推进国防工业基础研究;

 

2)培养优秀的人力资源,并在与硕士、博士毕业生和军事有关的法律和从属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支持;

 

(三)鼓励国家和公共研究机构从事国防的基础研究活动,并提供支持;

 

(d) 国家应急管理局:

 

(一)推进与防灾产业和灾害安全相关的基础研究;

 

2)鼓励从事防灾产业和灾害安全的国家和公共研究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活动,并为其提供支持。

 

(2) 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应在每年 2 月底之前制定实施计划,并将该计划通知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 (ICT) 和未来计划部长。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3) 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应在次年 2 月底之前将实施计划的执行结果通知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 (ICT) 和未来规划部长。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4) 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计划部长应编制根据第(2)和(3)款通知的实施计划和实施计划的执行结果,并将其报告给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2013323日第24474号总统令>

 

第五条(基础研究项目的实施)

 

(1) 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将本法第 6 条规定的基础研究项目作为单独的单位项目指定并实施。

 

(二)有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实施基础研究项目时,可以采取行政协助措施,对大学和大学教授给予优先协助。

 

(3) 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计划部长应制定基础研究项目实施时基础研究成本和费用的计算指南。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第六条(基础研究项目的委托)

 

()依本法第六条第一款拟委托基础研究项目时,委托项目前应确定下列事项:

 

1、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范围;

 

2、委托项目期限;

 

3、委托项目的成本及支付方式;

 

4、属于委托项目的单位项目;

 

5、委托项目执行结果的报告;

 

6、与委托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受托基础研究项目的机构负责人应当将委托项目的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包括下列事项,报有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同样的程序也适用于对执行计划的修改:

 

1、委托项目及各单位项目的详细情况;

 

2、各单位项目的实施程序和时间表;

 

3、各单位工程造价及成本管理方法;

 

4、与单位项目有关的其他事项。

 

()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更有效地推进基础研究的,可以要求有关受托机构的负责人对已按第()项规定批准的实施计划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七条(协议条款)

 

依本法第6条第3款订立之协议,应订定下列事项:

 

一、研究任务的名称、范围、研究方法、主要研究者姓名;

 

2.研究费用及支付研究费用的时间和方式;

 

3.研究成果报告;

 

4、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5. 协议的修改和取消;

 

6、违约对策;

 

七、其他与研究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规划、管理等专业机构)

 

(1) 如果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计划部长认为有必要有效实施该法第 6 条规定的基础研究项目或该法第 14 条规定的特定研究和开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研发项目”),可以指定专门从事专项研发项目规划和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专项机构”)。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2) 根据第 (1) 款指定专门机构和执行其业务所需的进一步细节,由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 (ICT) 和未来计划部长确定。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第九条(研究人员的培训)

 

(一)为培养基础研究人员,政府可对相关研究领域的学生给予研究奖学金或研究补助。

 

(二)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业务负责人,应当全力支持受聘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课程。在研究生院,以提高他们的能力。

 

(三)基础研究人员的培养以研究生院为中心,教育部长可根据第(二)项规定单独控制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的名额。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第十条(研究人员的扩充)

 

(1) 为了确保基础研究项目所需的研究人员,大学可以根据教育部长的决定,在有限期限内聘用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教授或访问教授。在这种情况下,其报酬应从相关研究项目的费用中支付。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二)大学可以实施研究助理计划,在研究生院修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的学生可以作为研究人员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其报酬应从相关研究项目的费用中支付。

 

第十一条(创造适合研究的条件)

 

(一)为提高教授的基础研究能力,学校可聘请附属研究机构的研究教授,实行研究假计划或海外培训计划,专心从事国内外研究工作。

 

(二)为提高基础研究质量,大学可向相关研究所、行业派遣教授(含助教),协助研究机构、行业或同时为研究机构、行业工作。

 

12 条(韩国科学技术院的管理、业务执行等)

 

(1) 根据本法第 9 条第 1 款的规定,韩国科学技术院(以下简称“韩国科学技术院”)由下列人员担任执行官:

 

1. 董事不超过15人,其中总裁1人;

 

2. 审计员两名。

 

(2) 韩国科学技术院由其成员组成。

 

(3) 院长代表韩国科学技术院并管理其所有业务。

 

(4) 韩国科学技术院应召开会员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5)除第(1)款至第(4)款另有明文规定外,韩国科学技术院的组织和管理所需的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对学术组织活动的支持)

 

根据该法第 11 条,政府可以补贴学术团体和组织管理学术团体和组织、举办学术会议、出版学术期刊以及开展学术团体和组织的其他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支持国际联合研究的项目)

 

本法第十二条所称总统令规定的项目,是指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其他外国组织为下列活动共同实施的项目:

 

1.研究设施的互用;

 

2、科研人员交流;

 

3. 科学信息交流;

 

4、其他与国际联合研究有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支持)

 

(1) 企划财政部部长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法第 50 条制定事业单位管理方针时,科学、信息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计划部长可以要求企划财政部长建议受上述法案管辖的公共机构投资基础研究。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2) 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计划部长可以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要求公共机构负责人提交技术开发的业务计划和预算为实现机构目标所必需。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第十六条(参与特定研究开发项目的机构等标准)

 

(1) 本法第 14 条第 1 款第 2 项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的研究人员和设施标准的公司附属研究所”是指公司附属研究所,配备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正式人员。根据以下标准在研究所进行研究,并且研究设施符合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规划部令规定的详细标准,并得到科学、信息和通信部长的认可科技(ICT)和未来规划在收到由此提交的关于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规划部条例规定的事项的报告后。如果是科学部长,  <2012928日第24123号总统令修改;2013 3 23 日第 24423 号总统令;20131224日第25016号总统令>

 

1. 中小企业法第 2 条规定的中小企业设立的公司附属研究所: 5 人以上:但前提是,人员人数不少于 3 人。由中小企业法实施令第8条规定的小型企业设立的公司附属研究所,但在企业成立之日起第三年之前至少有两人;

 

2、公司下属的海外研究所:5人以上;

 

3. 科学信息通信技术部令规定的由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或大学教员为研究开发而设立的中小型企业设立的公司附属研究所(ICT) Future Planning,或根据《风险企业促进特别措施法》第 2 条定义的风险企业,尽管有第 1 项的规定: 至少两个人;

 

4. 公司附属研究所,由产业发展法第 10-2 条规定的高潜力企业设立,其销售额平均超过前三个营业年度(前一个营业年度的相关营业年度) ; 前两个营业年度的两个营业年度)记录在 5000 亿韩元以下: 至少 7 人;

 

5、其他公司附属研究所:10人以上。

 

(2) 本法第 14 条第 1 款第 2 项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的研究人员和设施标准的公司专门从事研究和开发的部门”是指专门从事研究和开发的部门,在符合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计划部令规定的详细标准并得到科学部长认可的研究部门和研究设施中配备至少一名专门致力于研究的正式研究人员, 信息和通信技术 (ICT) 和未来规划在收到由此提交的关于科学部条例规定的事项的报告后,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规划(以下简称“专职部门”)。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3) 该法第 14 条第 1 款第 5 项中的“符合总统令对研究人员和设施规定的标准的非营利法人”是指配备至少 3 名专门从事研究的常规研究人员至少自然科学学士学位,并在研究和研究机构拥有至少三年的职业经验。

 

(4) 该法第 14 条第 1 款第 6 项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的研究人员和设施标准的医疗公司”是指配备至少两名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医疗人员的医疗公司在卫生和医疗服务技术研究方面拥有至少三名专门从事研究的研究人员,他们在卫生和医疗服务和研究设施技术研究方面拥有至少三年的职业经验。

 

(5)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7 项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的研究人员和设施标准的国内外研究机构或组织”是指至少配备 5专门从事研究的研究人员至少拥有相关领域的学士学位,并在研究和研究机构中拥有至少三年的职业经验,并得到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 (ICT) 和未来规划部长的认可。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6) 本法第 14 条第 1 款第 7 项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的研究人员和设施标准的营利性公司”是指根据第 18 条报告的专门提供研究和开发服务的公司(2) 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未来计划部长认可的关于支持科学家和工程师以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竞争力的特别法。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7) 除第(1)款至第(6)款另有明确规定外,参与特定研究开发项目的机构必须获得的专职研究人员资格标准由部令规定。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 (ICT) 和未来规划。  <2013323日第24423号总统令修改>

 

第十七条(公司附属研究所等应遵守的规定)

 

(1) 公司下属的研究所或公司的专门从事研究的部门没有专门的研究员、研究助理或负责研究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专门从事研究的人员”)。第十六条第(一)或第(二)项(以下简称“公司附属研究所等”)目前在公司从事除研究外的任何工作,公司应另聘专职人员从事相关工作。与制造、销售和业务运营等业务活动相关的业务,而不是研究活动,以便专门从事研究的员工可以专注于研究。

 

(2) 公司附属研究所等的员工和研究设施应位于同一住所:但为顺利进行研究所必需的,可以指定两个地方为住所,将此类住所分为主要住所和次要住所。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每个住所设立一个由公司附属研究所等至少一名员工组成的独立研究机构,每个住所专门从事研究的员工人数可以计入员工人数专门用于根据第 16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进行的研究。

 

(三)公司拟设立至少两个研究机构等并入公司的,这些研究机构应当在研究的专业领域(指按照行业标准的具体分工)有所不同。由韩国国家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第 22 条(以下简称“韩国标准行业分类代码”)或住所公开通知的分类。

 

(4) 不得在根据建筑法未经许可建造的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或用于居住的建筑物内设立公司附属研究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