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 <由2009年7月30日第21657号总统令修改>
(五)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有关人员发表意见。 <由2009年7月30日第21657号总统令修改>
(6) 如果主席召集委员会会议,他/她应在不迟于会议开始前三天将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地点和目的通知委员会的每个成员:条件是, 这在紧急情况下不适用。 <由2009年7月30日第21657号总统令修改>
(7) 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其行政事务,秘书由知识经济部长从知识经济部的公职人员中任命。 <由2009年7月30日第21657号总统令修改>
第 35 条(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的设立、运作等) (1) 委员会根据本法第 27 条第(3)款委托给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的事项如下: <由2010年10月5日第22426号总统令修改>
一、本法第2条第1款第4项(d)项规定的外商投资认定事项;
二、本法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外商投资区名称变更及本法第十八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的外商投资区名称变更事项;
三、第二十一条第八款规定的投资支持中心的设立和运作事项;
四、第二十一条之四第(八)项规定之申诉委员会之设立及运作事宜;
五、委员会审议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知识经济部副部长担任,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 应知识经济部部长的要求,由该部的首长或有关机构从知识经济部高级公务员等一般服务公职人员中指定的人相关部委或机构;
2. 相关市/道副市长或副省长以及主席委托的在外商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知识的人员;
3.投资支持中心负责人及外商投资监察员。
(3) 工作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其行政事务,秘书由知识经济部长从知识经济部的公职人员中任命。
(四)委员会设立由工作委员会管辖的外商投资引资小组委员会,由知识经济部工作委员会成员担任主席,负责外商投资引资案件的整合和管理。 、外商投资民事信访处理的鼓励和检查,审议外商投资引资活动工作委员会的议程。
(5) 除本法令规定的事项外,与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运作有关的必要事项应由委员会主席通过委员会决议确定。
[本条经2009年7月30日第21657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 36 条(外商投资现况报告等) (1) 韩国银行行长每月应综合外商投资资金流出和流入的现况和价格的现况支付情况。根据该法第 25 条规定的许可协议进行技术引进,并应在下个月 10 号之前向知识经济部长报告。
(2) 知识经济部长应定期准备有关外商投资和外资企业现状的文件,并将这些文件发送给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机构。
[本条经2009年7月30日第21657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 37 条(资本货物的处置) (1) 如果海关负责人打算根据本法第 28 条第 6 款出售资本货物,他/她应向海关部长提交出售资本货物清单。通过韩国海关署署长的知识经济。
(2) 知识经济部长官在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可以要求海关负责人推迟第 1 款规定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提交有关资本货物清单之日起 20 天内向海关负责人提出要求。
(3) 在第(2)款后段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延期请求的,有关海关负责人应处置相关资本货物,并就此报告知识经济部长。
[本条经2009年7月30日第21657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 38 条(引进资本货物的审查和确认)(1)“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的资本货物,例如根据本法引入韩国的应减税或免税的资本货物”该法第 29 (1) 条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那些:
一、依照特别征税限制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三第(一)项规定免征关税、个人消费税、增值税的资本货物;
2. 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对象引入韩国的资本货物(包括出资,本条以下同);
3.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国投资者出资的外国支付手段或通过该外国支付手段交换获得的国内支付手段引进韩国的资本货物,在韩国政府指定和公告的货物中根据对外贸易法实施令第17条,知识经济部长。
(2) 有意将第(1)款规定的资本货物和除第2(1)4(c)和(d)条规定的外国投资引入的资本货物以外的货物引入韩国的任何人) 法(本款以下简称“资本货物等”)应制定拟介绍的货物等的书面规格,说明其数量、标准尺寸、价格和制造商,并申请在过关前向主管部长进行审查和确认。
[本条经2009年7月30日第21657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 39 条(实物投资完成的确认等) (1) 海关关长根据本法第 30 条第 3 款的规定确认实物投资完成时, /她应立即通知韩国银行行长。
(2) 本法第30条第4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技术评价机构”是指《促进风险企业特别措施法实施令》第4条各款规定的评价机构。
[本条经2009年7月30日第21657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 40 条(授权或委托)(1)根据本法第 31 条,知识经济部长应根据以下分类授权或委托其权力:
1. 本法第 25 条第 1 款至第 3 款规定的有关许可协议报告的权限应委托给主管部长;
2. 本法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的有关审查是否违反本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的权力,应授予韩国海关关长;
3. 本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的关于是否违反本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审查权,授予国税厅长;
四、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但前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外国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许可、报告条款执行情况的审查除外。技术介绍人及其改正令,应根据其权限委托或委托给主管部长、国税署署长或韩国海关署署署署长。
(2) 根据该法第 31 条,知识经济部长应将其属于下列各项的权力委托给韩国贸易投资振兴公社的负责人(包括贸易中心、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长指定的办事处(以下同)和外汇银行行长(包括外汇银行行长指定的外汇银行分行行长) ;下同):
一、本法第五条至第八条及第八条之二规定的外商投资报告书、变更报告书的受理及报告书的出具;
2、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注销登记(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资本货物转移等报告的受理;
四、收到第三十条规定的股票等转让等报告及注销登记。
(3) 主管大臣应将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的审查和确认的业务事项委托给外汇银行行长和韩国贸易投资振兴公社的总裁。
(4) 市长/道知事可以根据本法第 31 条,将本法第 18 条第 5 款规定的外商投资区管理业务委托给韩国工业园区公司,根据本法第 45-3 条产业集群发展和工厂建立法。在这种情况下,市长/省长可以规定处理此类委托事项所需的任何细节。 <由2010年10月5日第22426号总统令修改>
(5) 依第(1)、(2)项规定受委托或受委托者,应将委托或委托事项的处理结果通知或报告知识经济部长官;根据第(3)款委托给主管部长的人;以及根据第(4)款委托给市长/Do州长的人。
(6) 知识经济部长可以根据第(1)款至第(3)款确定处理委托或委托事项所需的事项。
[本条经2009年7月30日第21657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Ⅷ章过失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过失罚款标准)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过失罚款的标准见附表六。
[本条经2009年7月30日第21657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附录 附加物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1999 年 5 月 24 日第 16330 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1999 年 10 月 27 日第 16583 号总统令>
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 附录<2000 年 2 月 23 日第 16720 号总统令>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 附录<2001 年 2 月 24 日第 17135 号总统令>
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但对第二条第(2)款但书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附录 附录<2001 年 2 月 24 日第 17137 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1年12月31日第17474号总统令>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附录 附录<2002年7月27日第17686号总统令>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 2002 年 7 月 27 日起生效。
附录 附录<2002年12月30日第17851号总统令>
(1)(实施日期)本法令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附录 附录<2003年6月30日第18039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4年1月13日第18222号总统令>
(一)(实施日期)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修改后的第25条第(1)款第3款(b)项的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生效。
附录 附录<2004年3月29日第18343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4 年 12 月 31 日第 18662 号总统令>
本法令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附录 附录<2005年3月8日第18736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6年2月8日第19321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6年6月12日第19513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6年8月4日第19639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7年1月5日第19826号总统令>
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 附录<2007年9月10日第20257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7年9月10日第20258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7年9月27日第20289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7年9月27日第20290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7年10月23日第20331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7年10月26日第20344号总统令>
本法令自 2007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
附录 附录<2007年12月31日第20516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8年2月22日第20646号总统令>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第五条修改后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附录 附录<2008年2月29日第20678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8年7月29日第20947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8年10月29日第21098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8年12月24日第21181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8年12月24日第21182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8年12月31日第21214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9年5月29日第21515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9年6月30日第21590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9年7月27日第21641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9年7月30日第21657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9年9月9日第21719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9年12月14日第21882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09年12月30日第21918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10年3月9日第22073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10年6月28日第22224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2010 年 10 月 5 日第 22426 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本法令自2010年10月6日起生效。
第二条(外商投资额过渡办法)
任何在本法令生效时申报的外国投资,均适用先前的规定,尽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