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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贸易工业和能源部-纳米技术发展促进法实施日期 2008 年 2 月 29 日(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12-22 09:55:35  

※ 本英国法律为增进了解韩国法律的参考资料,不具有法律或官方效力。

纳米技术发展促进法

[实施日期 2008 2 29 日。] [8852 号法,2008 2 29 日,其他法修正案]

科技部 (融合技术司) , 044-202-4575,4577

 

第一条(宗旨)

 

该法的目的是通过为纳米技术的研究奠定基础,寻求对纳米技术的系统支持和发展,为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定义)

 

本法所用用语释义如下:

 

一、“纳米技术”是指下列各项中的技术:

 

一种。通过处理和分析纳米尺寸类别的材料并对其进行控制,创造显示新的或改进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征的材料、元件或系统(以下简称“材料等”)的科学技术;

 

以纳米尺寸的规模对材料等进行精细加工的科学技术。

 

2、“NanoFab”一词是指为促进纳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所需的与分析、制造、工艺、特征评估等相关的所有设备和设施。

 

3 条(制定基本政策措施) (1) 政府应制定培育和发展纳米技术的基本政策和措施,以有效地实现本法的目的。

 

(2) 政府应努力扩大对纳米技术研发投资的财政资源,并提高此类研发投资的效率。

 

(三)研究机构和政府出资经营的国家和公共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应积极配合执行第(一)款规定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纳米技术综合发展规划的制定)(一)政府应当制定旨在促进纳米技术研发的纳米技术综合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综合发展规划”)并实施。

 

(2) 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应就各自管辖的领域对第(4)款的各项规定制定政策和措施,并通知文部科学省。  <2008 2 29 日修订>

 

(3) 文部科学大臣应制定根据第 2 款有关中央行政机关通知的计划和政策,以编制综合发展计划,并应经国家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审议确定该计划。根据《科学技术框架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的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8 2 29 日修订>

 

(四)综合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中的事项:

 

一、纳米技术发展目标及政策基本方向

 

2. 推动纳米技术研发和扩大投资

 

3. 开展纳米技术研发,促进产学研界、跨学科研究的合作研究;

 

4. 加强纳米技术的研究基础设施,如人力、设施和信息;

 

5. 促进纳米技术国际合作;

 

6.纳米技术研究成果的扩散和技术转移;和

 

7. 总统令确定的其他有关纳米技术发展的重要事项。

 

(5) 政府应根据第(3)款的程序,在必要时,因应纳米科技的发展趋势和研发环境的变化,修订和补充综合发展计划。

 

第五条(实施计划的制定)(一)各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综合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并执行。

 

(二)教育科学技术部制定本年度的实施计划和上年度的业绩成果,并报告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8 2 29 日修订>

 

第六条(促进研究开发)(一)中央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综合发展规划,推动本辖区纳米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展,制定支持项目的政策措施。

 

(2) 政府在推动纳米科技研发项目时,应反映产业界的需求和科技进步的前景。

 

(3) 教育、科学和技术部长应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在纳米技术领域准备综合技术地图,以制定技术发展战略,确定研发投资方向等。   <229日修改, 2008>

 

(四)有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推进纳米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时,应当积极反映根据本条第(三)款编制的技术图谱,规划拟开发的核心技术。

 

(5) 政府应结合纳米技术的特点,促进跨学科合作研究,并提供加强国际合作和联合研究的方法。

 

(六)政府应定期研究分析主要先进国家纳米技术的发展趋势和投资方向,并将结果反映在制定纳米技术相关政策中。

 

第七条(纳米技术研究会)

 

(1) 为促进产业、学术和研究界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人力交流和合作研究,文部科学大臣可以根据总统令的规定组织和运营纳米技术研究委员会。  <2008 2 29 日修订>

 

(2) 政府可全部或部分资助运作第 (1) 段所述的纳米技术研究委员会所需的费用。

 

8 条(支持私营部门的技术开发)(1)为促进纳米技术研发和扩大私营部门的研发投资,政府应制定支持措施,例如提供合格的纳米技术人力资源、税收或财政援助、优先采购等。

 

(2) 政府对使用纳米技术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和使用纳米技术开办企业的企业,优先实施第(1)款的扶持措施。

 

(3) 文部科学大臣为了有效地执行第(1)款的支持措施,应将私营部门纳米技术研发活动的调查结果反映在与纳米技术发展相关的政策中。  <2008 2 29 日修订>

 

9 条(纳米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调查) (1) 为有效执行第 8 条第 (1) 款规定的支持措施,文部科学大臣可以调查分析(以下简称“调查/分析”) ) 总统令规定的私营部门的纳米技术研发活动。  <2008 2 29 日修订>

 

(2) 文部科学大臣在第(1)款规定的调查或分析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参与国家R&D项目的企业、法人、团体提交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收到数据提交请求的企业、公司和组织应配合此类请求,除非有相反的特殊原因。  <2008 2 29 日修订>

 

第十条(专业人才培养)(一)政府为培养促进纳米技术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制定纳米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制定人才培养措施,通过开放等方式教育培训项目、海外培训专业人才派遣、海外专家邀请利用等。

 

(2) 文部科学大臣在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协商后,对纳米技术领域的人力资源供求进行预测,并将其反映在制定人力资源计划中。第 (1) 款所述的纳米技术资源和培养人力资源的措施。  <2008 2 29 日修订>

 

(3) 政府可将第(1)款所述的纳米技术人才培养工作委托给总统令规定的与纳米技术有关的机构、组织和大学。

 

(4) 政府可全部或部分资助根据第(3)款进行纳米技术人才培养的机构、组织和大学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研究设施等的扩建)(一)为有效促进纳米技术研发,政府应制定扩大纳米技术研发设施设备的政策措施并予以实施。

 

(2) 政府应按照总统令的规定设立和运营 NanoFab 中心,以实现产、学、研界共同利用与纳米技术相关的研发设施和设备,以及培养专业人才等功能。资源、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对初创企业的支持等。

 

(3) 政府应以纳米实验室周边地区为中心,为纳米技术相关实验室和使用纳米技术的初创企业进驻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研究开发成果实用化的努力)(一)中央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制定促进已开发的纳米技术实用化所需的扶持政策措施,并予以执行。

 

(2) 支持政策和措施的详细内容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13 条(纳米技术专门研究机构) (1) 为保持和发展产学研界的紧密合作体系,文部科学大臣可与中央行政机关首长协商必要时,根据总统令的规定,设立或指定纳米技术专门研究机构,承担纳米技术研发中心的职能。  <2008 2 29 日修订>

 

(2) 文部科学大臣在指定根据《政府资助研究机构的设立、运营和培育法》第 8 条设立的研究机构作为第 (1) 款规定的纳米技术专门研究机构时,应1)、事先与主管监管机构协商。  <2008 2 29 日修订>

 

(3) 政府可全部或部分资助根据第(1)款设立或指定的专门研究纳米技术的研究所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建设技术信息系统)(一)为有效支持纳米技术研发,促进纳米技术信息的提供、分发、管理和利用,政府应制定下列各项措施并予以执行:

 

1. 收集、分析和处理纳米技术信息,并建立数据库

 

2. 纳米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营;

 

3. 安装和运营纳米技术相关的虚拟现实研究室;和

 

4. 总统令规定的与纳米技术信息有关的其他事项。

 

(2) 为了顺利实施第(1)款的措施,文部科学大臣可以指定总统令规定的专门从事纳米技术信息的机构。  <2008 2 29 日修订>

 

(3) 文部科学大臣在指定根据《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的设置、运营和培养法》第 8 条设立的研究机构作为第 (1) 款规定的纳米技术信息专门机构时,应2)、事先与主管监管机构协商。  <2008 2 29 日修订>

 

(4) 文部科学大臣可以全部或部分补贴第(2)款指定的纳米技术信息专门机构的运营所需的费用。  <2008 2 29 日修订>

 

第十五条(标准计量体系的建立)

 

为有效推进纳米技术研发,促进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等,政府应根据《国家标准框架法》第19条第1款,建立纳米技术领域的标准测量系统。

 

第十六条(纳米技术研究综合体的建设)(一)政府可以支持纳米技术研究综合体的建设,以促进产学研界在规定区域内相互联系,提高纳米技术研发效率,促进纳米技术研究发展。国内外纳米技术密集型企业进入或培育各自领域。

 

(2) 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补助地方管理的纳米技术研究综合体的开发项目所需的费用。

 

(3) (1)款所述的支持纳米技术研究综合体开发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等的培育) (1) 政府扶助促进纳米技术的推广和科学活动的非营利法人或组织。

 

(2) 政府可以全部或部分出资或补贴此类非营利公司或组织根据第 (1) 款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

 

(3) 根据第(1)款等设立的法人或组织的范围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十八条(减免税)

 

对于纳米技术研发活动所需的设备、机械和材料,其进口被视为不可避免的,可以根据“特殊税收限制法”的规定减免关税和增值税。

 

第十九条(纳米技术影响评估)

 

政府应根据总统令的规定,预先评估纳米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化对经济、社会、文化、伦理和环境的影响等,并将评估结果反映在制定相关政策中。

 

 

附录  附录(政府组织法)<No. 88522008 2 29 >

 

第一条(实施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但……<省略>……在依附则第六条修改的法律中,本法施行前公告的修改部分尚未实施的,自相关法律实施之日起生效。

 

2 5 条 略去。

 

第六条(其他法律的修改)

 

(1) <128> 省略

 

<133> 纳米技术发展促进法应部分修改如下:

 

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前款(二)、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分别修改为“教育科学技术大臣”。

 

<130> <760> 省略。

 

第七条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