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 2012.5.1.] [2012.5.1.23759 号总统令,其他法案修正]
产业通商资源部 (流通物流课) 044-203-4386
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分销行业发展法》授权的事项和其他实施该法的必要事项。 <由总统令No. 21764 年 10 月 1、2009>
经销业发展法(以下简称《法》)第二条第二款后项规定的营业厅提供服务的场所,为下列各项设施之一的场所。安装: <由第 1 号总统令修改。21764 年 10 月 1、2009>
一、《建筑法实施令》附表1(本条下称“同表”)第3(b)至(e)项规定的第一类邻里生活设施;
2.同表第四款第二类小区生活设施;
三、同表第五项之文化及集会设施;
(四)同表第十三项体育设施;
5.同表第14(b)项下的一般商业设施(不包括办公室)。
(1) 本法第2条第3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超市”,除各项外,是指属于附表1任何一项的超市。
(二)本法第二条第三款(一)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不少于两栋相互连接的建筑物”是指建筑物之间最近的距离不超过50米,并且有地下通道的建筑物。建造消费者可以通过的通道或地面通道,从而可以将建筑物用作一个超市。
(3) 根据《综合建筑所有权与管理法》规定,店铺内与建筑物直接相邻的公共区域存在走廊时,计算面积时应包括走廊面积。本法第 2 条第 3(c)项规定的商店。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21764 年 10 月 1、2009>
[本条经第 10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19542 年 6 月 22, 2006]
该法第 2 条第 3-2 项主句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商店”是指韩国统计局局长于 2007 年 12 月 28 日根据第《统计法》第 22 条和主要销售食品和饮料的一般商品商店 (47129)。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22597,十二月 31, 2010]
第四条删除。 <由总统令No. 22597,十二月 31, 2010>
本法第二条第六款所称“街道或地下通道内,卫生、零售或服务商店密集聚集区,其数量不少于总统令规定的数量”,是指不少于50家(不人口不超过30万的市/顾/自治市的商业街不超过30个)批发店、零售店或服务店集中在街道或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地下通道内。 <由总统令No. 19542 年 6 月 2006 年 22 月;总统令No. 21764 年 10 月 1、2009>
(1) 知识经济部长应制定旨在促进大型流通企业(指附表l所示的大型商场、专卖店和百货公司)、小型和小型流通企业之间相互发展的流通产业政策步骤。中型经销企业或依本法第三条规定之货物供应商。 <由总统令No. 20678,2月 29, 2008>
(二)地方政府负责人可分别成立流通业共生发展咨询委员会,促进各省、县、市大型流通企业与中小型流通企业共同发展。顾和部分补贴运营咨询委员会的费用。
(3) 流通事业共生发展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的具体事项,由知识经济部长官决定。 <由总统令No. 20678,2月 29, 2008>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19542 年 6 月 22, 2006]
(一)知识经济部可以要求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供制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流通业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所需的材料。 ) ) 在相关总体规划实施年度的前一年 10 月的最后一天。 <由总统令No. 20678,2月 29, 2008>
(2) 知识经济部长可以要求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供包含下列各款事项的材料,这是制定第 6 条规定的流通业发展行动计划所必需的:(1)该法的三月的每年的最后一天(在下文中称为“行动方案”) <号总统令修正 20678,2月 29, 2008>
(一)发展流通业的政策依据;
2、项目承办单位及其详情;
3、所需资金及募集资金方式;
4、项目承担方式;
5、制定行动计划所必需的其他事项。
(3) 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在明年 2 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将实施该行动计划的记录提交给知识经济部长。 <由总统令No. 20678,2月 29, 2008>
删除第 6-2 条。 <由总统令No. 21764 年 10 月 1、2009>
删除第 6-3 条。 <由总统令No. 21764 年 10 月 1、2009>
(一)本法第七条之四第(三)项规定的流通业现状调查(以下简称“现状调查”)的范围,按下列各款规定: <由总统令No. 20678,2月 29, 2008>
一、超市、非实体店销售和批发零售店的经营状况、经营环境、进货情况、经营情况、企业特点等事项;
2. 物流标准化、信息化、物流集团化,以提高物流功能的区域和业务类型为目标的事项;
3. 为制定流通产业发展政策,知识经济部长官认为有必要进行实际状况调查的其他事项。
:(2)知识经济部长应上的实际状态进行调查根据所述分类下的每个以下项的下降称为在第(1)条的规定 <号总统令修正 20678,2月 2008 年 29 月;总统令No. 21764 年 10 月 1、2009>
1、定期调查:每3年进行一次调查,为流通行业制定新的规划和新的政策;
2. 不定期调查:针对特定业务类型和行业等进行的调查。在知识经济部长认为有必要有效制定总体计划和实施计划的情况下。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19542 年 6 月 22, 2006]
本法第 9 条第 1 款第 3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食品制造业务、食品加工业务、食品销售业务或餐饮业的许可或报告”是指符合以下各项的许可或报告分段: <由总统令第 1 号修正。18978 年 7 月 2005 年 27 月;总统令No. 8月21676 6、2009>
一、食品卫生法实施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娱乐酒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2. 报告食品生产加工业务、现货食品生产加工业务、食品添加剂制造业务、食品细分销售业务、休闲餐饮业务、综合餐饮业务、食品卫生法实施令第25条规定的糖果业务。
本法第12-2条第1款主句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超市”,是指根据本法第8条第1款规定注册为附表1第一款规定的大型超市的超市。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4 月 23719 10, 2012]
第七条之三(有权支持设立中小流通企业联合批发物流中心的经营者)
本法第 17 条之 2 第 1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零售商不少于 50 家或批发商不少于 10 家”是指从事总统令规定的业务的至少 50 家零售商或至少 10 家批发商。中小型企业框架法实施令附表 1 中规定的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中的知识经济部法令。
[本条经第 10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21764 年 10 月 1, 2009]
在条件到该法第22(2)“通过总统令指定分配信息”是指信息在任何以下项的下降: <号总统令修正 21764 年 10 月 1、2009>
1. 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特别都道府县长、都道府县长、道知事或特别自治道的知事为了行政目的而寻求的信息;
2. 调查机关为调查目的获取的信息;
3. 根据法庭命令提供的信息。
该法第22条第3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期间”是指3年。
本法第23条第3款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的设施、人力和培训记录标准的公司”是指符合附件所示的分配培训机构指定标准的公司表 2-2。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19542 年 6 月 22, 2006]
(1) 知识经济部长根据本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进行经销管理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时,应公布日期、科目、报考地点和资格、选拔合格考生的标准以及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必要事项在日报上等。至少在考试日期前 90 天。 <由总统令No. 20678,2月 2008 年 29 月;总统令No. 23759,2012 年 5 月 1 日>
(二)注册经销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三)注册经销管理人员的等级划分标准和考试科目,见附表3。
(四)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5)以下人士须有资格申请I级检查: <号总统令修订 20261年9月 2007 年 10 月;总统令No. 21835,十一月 20、2009>
1、在分销领域工作满七年者;
2、取得经销管理人员二级资质后,在经销领域工作满五年的人员;
3. 取得中小企业振兴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的注册经营者资格后,在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者。
(一)笔试通过标准,每科满分100分,每科不低于40分,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60分,通过标准为总分100分,面试不低于60分。
(2) 在本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的任何流通培训机构完成培训课程的任何人或任何具有规定职业的人申请考试时,知识经济部长可以根据知识经济部令规定的标准,在平均分的10分范围内加分。 <由总统令No. 20678,2月 29, 2008>
(三)依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被吊销注册经销管理人员资格的,自其资格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报考。
(1) 知识经济部长应在考试举行之日起 40 天内将成功的考生名册放在信息和通信网络上。 <由总统令No. 20678,2月 29, 2008>
(2) 知识经济部长应按照知识经济部长条例的规定,向每名合格的考生颁发经认证的分销经理资格证书。 <由总统令No. 20678,2月 29, 2008>
本法第 27 条第 4 款中的“总统令指定的人”是指地方公共企业法规定的地方法人和地方公共法人,以及根据特别法成立的法人。 <由总统令No. 21764 年 10 月 1、2009>
本法第30条第2款后段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期间”是指30日。
本法第33条第2款第4项之“因总统令规定之事由,认为联合收寄中心难以正常执行其项目时”是指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形:
(一)联合收发货中心经营者破产的;
2. 任何法人或协会等。联合收发货中心解散的;
(三)联合收发货中心建设工作自开工之日起暂停不少于6个月的;
(四)自指定之日起5年内未完成联合收发货中心建设工作的。
本法第 35 条之 2 第 1 项第一句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以出售国家财产法或公共财产和商品管理法规定的一般财产为目的的情况。位于拟开设超市或拟建中小型联合批发物流中心的场地。 <由总统令No. 21641,七月 27, 2009>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19542 年 6 月 22, 2006]
拟开办超市或拟建设中小联合批发物流中心的任何人,根据本法第 35 条之 2 第 2 项的规定委托修建道路时,应作出结论与国家或任何有关地方政府就属于下列各项之事项的委托合同:
一、委托项目所在地;
2、委托项目的规模、金额等构成工作设计依据的事项;
3、委托工程的承担期限(包括拟开工日期、拟竣工日期、施工进度表);
(四)承担委托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资金管理事项;
5、项目委托人提供不动产、机械、材料或工人的,其管理事项;
6.风险负担事项;
7、其他为明确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而需要的事项。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19542 年 6 月 22, 2006]
生活环境在第36条称为(6)该法应是以下任意的: <号总统令修正 22597,十二月 31, 2010>
1. 因建设超市或准超市(以下简称“超市等”)导致周边地区交通拥堵;
2. 邻近地区因建设大型超市等产生的噪音、震动及异味;
3. 周边地区因建设超市等造成的空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
4、其他因超市开业等给周边地区居民生活带来的不便。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21764 年 10 月 1, 2009]
(一)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分配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分配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分配纠纷调解申请时,应当通知当事人自申请之日起3日内,申请人以外的申请人就申请调解分配纠纷的事实和申请详情提出的分配争议。 <由总统令No. 19542 年 6 月 22, 2006>
(2) 分配纠纷根据本法第 39 条进行调解,或根据本法第 40 条拒绝或中止调解的,分配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负责人。司(包括济州特别自治道设立和国际自由城市发展特别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城市长)/郡,或自治州的顾(指自治州的首长)其详情。 <由总统令No. 21764 年 10 月 1、2009>
任何有意申请调解涉及任何超市等的纠纷的人。根据该法第37条应当向相关的Si /枪/顾的分配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载明下列事项: <号总统令修订 22579,十二月 31, 2010>
1. 申请人的名称(如为法人,为法人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2. 对方的名称(如为法人,为法人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3. 争议的原因和历史;
4. 因对方的经营活动而遭受的损失或对居住环境造成的损失;
5、需要调解的事项;
6、其他需要调解的事项。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19542 年 6 月 22, 2006]
同一案件同时提出多项调解申请的,经销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对同一案件的多项调解申请进行综合处理。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19542 年 6 月 22, 2006]
因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分配纠纷需要通过学习服务调解分配纠纷,当事人同意委托学习服务的,双方均应承担履行学习服务所需的费用:当事人就费用分担达成协议的,费用分担以该协议为准。
(1) 知识经济部长授予本法第27条规定的物流设备认证权限和撤销本规定规定的物流设备认证的权限。根据该法第 46 条第 1 款的规定,将第 27-2 条的规定提交给韩国技术和标准局局长。 <由总统令No. 20678,2月 29, 2008>
(2) 知识经济部长官委托本法第 24 条规定的认证流通管理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和第 12 条规定的资格证书的交付工作( 2) 根据本法第 46 条第 3 款的规定向韩国工商会议所提交。 <由总统令No. 20678,2月 29, 2008>
[本条经第 10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19542 年 6 月 22, 2006]
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过失罚款的征收标准见附表四。
[由总统令第 1 号修正。21764 年 10 月 1, 2009]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总统令No. 18978 年 7 月 27, 2005>
第一条(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