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外法律法规库

韩国-自由经济区的指定和管理法-实施日期2003.11.30第一章(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12-09 09:01:49  

※ 本英国法由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是增进了解韩国法律的参考资料,不具有法律或官方效力。

自由经济区的指定和管理法的执行法令

[执行日期 2008.7.24.] [2008.7.24. 20937 号总统令,部分修改]

贸易、工业和能源部 (政策规划组、自由经济区规划组) , 044-203-4618

 

第一条(宗旨)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根据《自由经济区的指定和管理法》授权的事项以及执行该法令所需的其他事项。  <2005428日第18816号总统令修改>

 

2 条(经济自由区指定请求)(1)特别都市区市长、广域市市长或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长/道知事”)在请求指定时,应任何经济自由区依照《经济自由区指定和管理法》(以下简称“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采取措施稳定包括土地、建筑物等在内的房地产价格. 经与知识经济大臣和国土交通大臣协商后,位于拟发展为自由经济区的地区及其周边地区。  <2005428日第18816号总统令修改;2 29 日第 20655 号总统令

 

(2) 市长/道知事可以要求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采取必要措施,以稳定自由经济区及其周边地区的房地产价格。

 

3 条(经济自由区等的指定公布) (1) 知识经济部长根据本法第 4 条第 6 款指定任何经济自由区时,应公布属于每个经济区的事项。官方公报中的以下分段:   <2005 4 28 日第 18816 号总统令修订;2008229日第20655号总统令>

 

一、自由经济区的名称、位置和面积;

 

2. 指定自由经济区的目的;

 

3.自由经济区内的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承建方;

 

4. 开发项目的期限、财政资源的保障方式及开发项目的实施方式(如依本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分期进行开发项目,上指开发项目的持续时间、财政资源的保障方式和分阶段实施开发项目的方法);

 

(五)土地利用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6. 人口安置和住宅建设方案;

 

7. 吸引外国人投资并为其定居创造环境的计划;

 

8. 相关书籍的索取方式;和

 

9. 依本法第25条设立的经济自由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认定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知识经济部长根据本法第 7 条取消任何自由经济区的指定或更改任何自由经济区的开发项目的细节时,应公布其理由,并属于官方公报第 (1) 款中任何一项的事项:条件是,如果他/她取消对整个自由经济区的指定,则应公布其理由和属于第 (1) 款的事项(1) 1 3.   <2008 2 29 日第 20655 号总统令修改>

 

第四条(指定经济自由区的注意事项)(一)删除。  <2008724日第20937号总统令>

 

(2) 本法第五条第七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是指下列各项之一的事项:   <2008229日第20655号总统令修改>

 

1、人才保障的可行性和人力资源的供求关系;

 

2、周边城市的服务水平,包括管理环境、生活条件等;

 

三、自由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用性;和

 

4.其他知识经济部长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四条之二(开发项目的承担者)

 

知识经济部长在指定开发项目的承担者(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的承担者”)时,应考虑以下各款的事项:   <2008229日第20655号总统令修改;2008724日第20937号总统令>

 

1. 吸引外资的能力;

 

2. 财务稳健和筹集所需资金的能力;

 

3、有执行类似开发项目的经验;和

 

4. 知识经济部长认为必要时公布的事项。

 

【本条由2005428日第18816号总统令新增】

 

第五条(经济自由区发展计划)(一)本法第六条第十三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事项,是指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

 

1. 开发项目的期限;

 

2、供水、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事项;

 

3、文化设施、公园、绿地建设方案;

 

4、城市风景类节目;

 

5. 现有建筑物、装置等保持原状的方案;

 

6、综合管廊等地下设施方案;

 

(七)重大设施引进及安装标准等事项;和

 

8. 经济自由区发展所必需的主要基础设施等重点设施建设方案的经济效益审查。

 

(2) 自由经济区发展计划应附有下列任何一项的文件和图纸:

 

1.比例尺为1:25,000或更大比例绘制的地形图,表明相关自由经济区的位置和比例尺为1:5,000或更大比例绘制的地形图,表明相关自由经济区的位置区;

 

2. 标明相关自由经济区边界的土地登记图或林地图。

 

(3) 知识经济部长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长/道长将其他事项纳入任何自由经济区的发展计划中。  <2008229日第20655号总统令修改>

 

6 条(经济自由区发展计划的变更) (1) 当知识经济部长根据本法第 7-2 条第 (1) (2) 项要求变更经济自由区发展计划时,他/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她应在自要求更改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长/省长是否更改自由经济区发展计划。  <2008229日第20655号总统令修改>

 

(2) 本法第 7 条之 2 3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轻微事项”是指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   <2008 2 29 日第 20655 号总统令修改>

 

一、因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相关自由经济区名称变更;

 

2. 知识经济部长允许在自由经济区内由各自的开发项目承担者推动的开发项目的区域规模(以下简称“单元开发项目区”)的变化,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a) 单位开发项目区总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面积变化小于10万平方米;或者

 

(b) 单元开发项目区总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 单元开发项目区面积变化小于10/100

 

(三)土地利用规划或者重大基础设施等规划在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内发生变化的;

 

4. 招生人数变化不超过10/100

 

5、因土地自然特征和土壤性质而改变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的;

 

6、开发项目承办人名称、地址变更(指法人名称、地址,法人为代表人名称、地址,下同);

 

7. 为反映《工程对环境、交通、灾害等影响评估法》第2条第1款影响评估的咨询内容的变更:但第2款的变更事项通过4个伴随,以相关变化的范围为限;

 

8.在开发项目执行区域不发生波动的情况下,对错误等执行规模的修正;

 

9. 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的道路规划、自来水厂规划或下水道规划的变更;

 

10. 缩短开发项目工期或者延长一年;

 

11、业务费用按筹资方式项下金额按10/100的比例增减;和

 

十二、其他知识经济部令规定的相当于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事项。

 

(三)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模,按第(二)项第(二)项或第(三)项变更的规模与第(二)项第(二)项、第(二)项或第(三)项变更的规模在同一开发项目区内计算。最后一年。  <2008724日第20937号总统令新增>

 

(4) 对第(2)款第6项的事项提出变更请求时,除有特殊事由外,知识经济部长官应变更。  <2008229日第20655号总统令修改>

 

【本条经200818日第20529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6-2 条(活动限制) (1) 本法第 8-2 条第 1 款前部分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活动”是指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活动:

 

1.土地类型或质量的改变和开挖;

 

2. 采集土壤、石头、砾石或沙子;

 

3.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安装构筑物;

 

4. 砍伐竹林、植树;和

 

5. 安装或存放不易移动的货物。

 

(2) 主管市长/省长应在不妨碍开发项目的范围内批准属于第 (1) 款中任何一项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主管市长/道长在批准之前应听取开发业务承办方的意见。

 

(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但在开发业务的区域内,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活动可以在没有主管市长/道长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一)耕地种类和质量的改变;

 

2. 直接用于生产农、林、渔业产品的简单结构的安装;

 

3.在非耕地的地区试种观赏植物;

 

4. 5吨以下货物的安装或堆放,为单件小于1吨且易于分割的单体货物;和

 

5.利用不妨碍开发项目,不破坏自然景观的土地。

 

【本条由2005428日第18816号总统令新增】

 

第七条(制定实施方案)

 

各开发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根据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经济自由区的开发计划制定实施计划。

 

8 条(批准实施计划的申请)(一)开发项目的各承担者,依照本法第 9 条第 1 款的规定,拟获得实施计划批准时,应当提出申请,说明事项属于知识经济部长批准实施计划的以下任何一项:   <由总统令第18816号修改,2005428日;2008229日第20655号总统令>

 

1.拟承担的开发项目的位置和面积;

 

2、开发项目的实施期限;

 

3、开发项目所需土地的保障和利用进度;

 

4. 开发项目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五)款分期进行的,开发项目的分期实施方案;

 

5.本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地区单位规划;

 

5-2。依据本法第9条之二另行规定建筑地面积比或建筑容积比的,适用相关特殊情况的必要性及详细内容;

 

6. 已给予许可等时,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各款的规定,该许可等被认定为派系时,其详细内容;

 

七、相关开发项目的承办人名称、地址;和

 

八、其他经知识经济部长确认为承担发展项目所需之事项。

 

(2) 根据第 (1) 款批准实施计划的每份申请均应附有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文件和图纸:   <2005 4 28 日第 18816 号总统令修改>

 

1、位置图;

 

2.根据土地登记图绘制的场地图;

 

3、规划平面图设计及汇总图文件;

 

4. 开发项目的融资计划及证明该计划的文件(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政资源保障计划和年度投资回收计划等);

 

4-2。吸引外国投资的计划;

 

5. 开发项目区域内的土地等购买或补偿方案(指《公共工程用地等征用及补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土地、货物或权利;下同)及有关居民搬迁的文件;

 

6. 开发项目产生的土地和设施的利用、收益、管理和处置方案;

 

七、《工程对环境、交通、灾害等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八、文化财产保护措施文件;

 

9.公共设施的安装、搬迁、拆除、归还、控制权、移交等的书面记录;

 

10.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段、类别、面积、权属和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的详细说明,以及土地所有者或者权利要求人在被征收土地上的名称、地址的文件。土地;

 

11.拟保持原状的现有厂房、建筑物等的详细说明;

 

12、公共设施、土地等的倒置、置换方案;和

 

13. 根据本法第 11 条第 2 款与有关行政机关首长协商所需的文件。

 

9 条(批准实施计划的程序) (1) 开发项目的相关承担者应在指定相关承担者之日起 18 个月内根据本法第 9 条第 (1) 款提出批准实施计划的申请。根据该法第 4 条第 6 款向知识经济部长公布自由经济区,并将其实施计划的副本提交给市长/道知事:前提是,如果截止日期根据该法第 9 条第 3 款延长实施计划的批准,申请实施计划的截止日期也被视为已延长至相关延长的截止日期。  <2005428日第18816号总统令修改;2008229日第20655号总统令>

 

(2) 根据本法第 9 条第 1 款要求知识经济部长批准实施计划或批准实施计划的变更时,他/她应书面通知开发项目的相关承办者自请求批准或批准变更之日起五个月内是否批准实施计划或批准实施计划的变更。  <200818日第20529号总统令修改;2008229日第20655号总统令>

 

10 条(实施计划的变更) (1) 本法第 9 条第 (2) 项但书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的实施计划”是指单位开发区的实施计划,其规模为不到45万平方米。  <2008724日第20937号总统令新增>

 

(2) 本法第9条第2款但书所称“总统令规定的次要事项”是指下列事项之一:   <2008229日第20655号总统令修改>

 

(一)开发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地址变更;

 

2. 一年内缩短或延长开发项目期限;

 

3.在开发项目执行区域不发生波动的情况下,对错误等执行大小的更正;

 

4. 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的道路规划、自来水厂规划或下水道规划的变更;

 

5、单位开发项目区面积发生变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单位开发项目区总面积在百万平方米以上的:面积变化小于10万平方米;或者

 

(b) 单元开发项目区总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 单元开发项目区面积变化小于10/100

 

六、区单元规划的变更,以反映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变更内容;

 

7. 区域单元规划的变化,如布局、形状、颜色、建筑地面积比、建筑面积指数、建筑最大或最小高度、景观规划等在不随附的范围内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一款至第六款的变更;

 

8. 以财务计划列明的金额为基础,按10/100的比例增加或减少业务费用;和

 

九、其他知识经济部令规定的相当于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事项。

 

(3) (1)款第1项的变更请求批准时,除有特殊事由外,知识经济部长官应变更。  <2008229日第20655号总统令修改>

 

(四)本条第(二)款五项的规模,按最近一年内同一开发项目区内同款拟变更规模与同款变更规模相加计算。  <2008724日第20937号总统令新增>

 

【本条经200818日第20529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送时间)

 

尽管有影响评估法实施令第 14 条第 1 款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咨询应在根据该法第 9 条批准实施计划之前分别提交和要求环境、交通、灾害等方面的工程  <2005 4 28 日总统令第 18816 号修正>

 

第十一条之二(国家土地规划利用法的特殊情况)

 

特大城市、自由经济区管辖的都市区或自由经济区内的城市可按市条例单独提供自由经济区内的建筑与土地比率或建筑面积指数,范围不超过150适用于相关特定用途区域的建筑土地比或建筑面积指数的 /100:前提是,如果特定用途区域根据该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 16 项发生变更,则建筑土地比或建筑面积指数不应单独提供。

 

【本条由2005428日第18816号总统令新增】

 

11-3 条(公共机构)

 

本法第9-4条第2项所称“总统令规定的公共机关”,是指根据公共机关管理法第4条第1款第2项或第3条规定,被指定为公共机关的机关。同一法案下的机构。

 

【本条由2008724日第20937号总统令新增】

 

第十二条(实施方案批准书的公布)

 

根据该法第 10 条第 1 款的实施计划,知识经济部长需要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事项如下:   <2008 2 29 日第 20655 号总统令修改>

 

一、开发项目名称及开发项目承办人名称(如为法人,为法人名称及代表人姓名);

 

2、开发项目的目标和总结;

 

3、开发项目的位置和面积;

 

4. 开发项目的期限;和

 

5. 被征收或使用的土地等的详细情况: 但不包括经济自由区指定公告中包含的土地等的详细情况。

 

12-2条(虚构授权或许可等程序)

 

相关行政机关长官根据本法第11条第2款接到知识经济部长官的咨询请求后,应在收到咨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  <2008229日第20655号总统令修改>

 

【本条由2005428日第18816号总统令新增】

 

12-3 条(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 (1) 根据该法第 11 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