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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贸易 工业和能源部 工业发展法第35章 上(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12-09 08:40:06  

28-7(居住者的义务等)1)任何乘客或知识产业中心的管理者不得在下列行为从事:   <号法令修正 4月10252 12, 2010>

一、拆除、毁坏、损毁知识产业中心承重墙或总统令规定的主体结构;

2. 安装超过建筑和振动发生设备许可建造时设计书规定的承载能力的重物;

3. 将知识产业中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出租给使用或拟将其用于第二十八条之五第(一)项规定的可使用设施以外的目的的人;

4、擅自占用、使用公共设施区域的。

(2) 居住者应遵守第 28-6 条第 (2) 项规定的规则。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9426,二月 6, 2009]

28-8条(违反职责的措施等)

占用人或管理人危害知识产业中心的安全,或将其用于第二十八条之五第(1)项规定的可占用设施以外的目的,包括损害知识产业中心或造成知识产业中心的麻烦的情况因不履行第 28-7 条规定的职责而从事其他业务的生产活动,司/郡/顾首长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责令其改正或采取必要的措施。总统令规定的为确保知识产业中心的安全和其他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由第号法案修订 4月10252 2010 年 12 月;法案编号 12929,十二月 2014年30月>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9426,二月 6, 2009]

 

第二十九条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5827,二月 8, 1999>

第五章 工业园区管理

30条(授权的管理员等)1)所述的经授权的管理员应如下:   <号法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1. 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在国家工业园区的情况下;

2. 市长/道知事,在一般工业园区和城市高科技工业园区的情况下(指的是Si/Gun/Gu的负责人,如果是由Si/Gun/Gu长指定的工业园区) );

3. Si/Gun/Gu 的负责人,在农工业联合体的情况下。

(二)管理机构如下:

1. 授权管理员;

2. 受授权管理人委派行政事务的地方政府首长;

3. 公司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业园区行政法人受授权管理人委托处理行政事务;

4、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受授权管理人委托处理行政事务的入驻企业协商会;

5. 总统令规定的任何由授权管理者委托行政事务(仅限于一般工业园区、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或农业工业园区的行政事务)的机构。

(3) 由国家、地方政府或任何其他人根据《工业用地和开发法》和《国家土地规划和利用法》等其他法律设立的、占用工业设施的工业园区,可以按某种方式进行管理由授权管理员根据第 (1) 款对应于相关工业园区。

(4) 管理机关管理产业园区时,应根据产业用地开发法第6条、第7条、第7-2条规定的产业园区开发计划进行。

(5) 受授权管理人委托处理行政事务的管理机构可以对相关工业园区内的工厂用地和厂房进行房地产经纪,尽管《房地产经纪人业务事务》和《房地产交易报告法》第 9 条的规定.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9426,二月 6, 2009]

31 条(产业园区管理法人等) (1) 为确保产业园区的有效管理,被授权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第 30 条( 2 ),根据总统令的规定。

(2) 工业园区行政法人(以下简称“行政法人”)或拟设立由占用企业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占用企业咨询委员会”)受托的任何人工业园区的管理事务应满足总统令规定的设立必要条件,并获得授权管理人的授权。

(3) 行政法人及入驻企业谘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法人等」)为法人,在其主要办事处所在地登记设立。

(4) 没有行政法人等的财产。未经授权管理人批准,不得转让或提供担保。

(5) 行政法人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授权管理人可以撤销其设立授权: 但属于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撤销其设立授权:

(一)以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设立许可的;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三)自获得设立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实现经营业绩达一年以上的;

4. 从事非设立目的业务的;

5. 认为无法达到其设立目的时。

(6) 经授权的管理人根据第 (2) 款授权设立占用企业协商委员会时,他/她应立即委托其处理相关工业园区的行政事务或采取必要的变更措施。入驻企业咨询委员会的管理机构。

(7) 入驻企业咨询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所需的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8) 行政法人等本法规定以外的事项,准用民法关于社团法人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主管当局”应被解释为“授权管理人”。

(9) 地方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支持,如支付行政法人设立和运营的补助金等。  <新插入的法案 13846,一月 27, 2016>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9426,二月 6, 2009]

32 条(产业园区管理指南等) (1) 产业资源大臣制定并公布产业园区管理指南(以下简称“管理指南”),内容涉及产业园区管理的基本事项。总统令规定的工业园区。修改该准则时也同样适用: 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总统令规定的无关紧要事项的修改。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2) 在行政指导方针中,农工业联合体的行政指导方针由总统令规定。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9426,二月 6, 2009]

第三十三条(工业园区管理总体规划的制定)(1) 根据工业用地和开发法第 6、7、7-2 至 7-4 和 8 条指定工业园区时,管理机构应制定工业园区管理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管理总体规划”),涉及总统令规定的需要作为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区域。在这种情况下,被授权管理人委托或委托管理事务的管理机构应就经营总体规划(包括修改后的规划)获得授权管理人的批准,并就经营总体规划获得市长/道长的批准。总统令规定的农业工业综合体。

(2) 产业用地及开发法第 37 条规定的竣工许可未获批准的产业园区,管理机关拟制定经营总体规划(包括其变更)时) 或授权管理人拟制定或批准管理总体规划(包括其修改),他/她应与被授权指定相关工业园区的人(以下简称“被授权指定相关工业园区的人”协商)。复杂”)根据工业用地和开发法第 6 条、第 7 条和第 7-2 条:但如果他/她修改了总统令规定的小事,则不适用。  <由第号法案修订 4月10252 12, 2010>

(3) 产业用地及开发法第 37 条规定的竣工许可的产业园区,管理机关或被授权的管理人拟变更或批准变更时,管理总体规划,他/她应与指定相关工业园区的授权人员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 但如果他/她更改了第总统令。  <由第号法案修订 4月10252 12, 2010>

(4) 管理机构、授权管理人或市长/省长制定或批准管理总体规划的,应当公开公布。

(五)经营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各款所指事项:

一、工业园区管理区域的有关事项;

2. 占用人的业务类型和占用人企业资质等事项;

(三)工业园区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按用途划分的分区事项;

4、按业态安置工厂事项;

(五)配套设施建设、运行事项;

六、其他与工业园区管理有关的事项。

(6) 第(5)款第3款按用途划分的区域,可分为工业设施区、配套设施区、公共设施区、绿化带区进行管理,并可按用途细分工业设施区: , 如果有必要建设公司、研究所、大学、企业配套设施等。依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的产业集聚区,可依总统令规定指定及管理复合区。  <由第号法案修订 12929,十二月 2014年30月>

(7) 国土规划利用法第 76 条第 1 款不适用于第 6 款所述按用途划分的区域。

(8) 被授权管理人根据变更后的管理总体规划对工业用地按用途划分的区域进行变更的,可以按照规定从土地所有者处收取变更后的土地价格增加值等额的出资。根据总统令,并可以将其用于支持占用企业的目的,例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扩建:但是,这不适用于根据第 45 条的工业园区结构改进项目获得的开发收益。 6 被再投资。  <新插入的法案 4月10252 2010 年 12 月;法案编号 12929,十二月 2014年30月>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9426,二月 6, 2009]

33-2 条(根据其他法律视为授予的许可、授权等)(1) 管理机关、授权管理人或市长/道知事更改或批准更改或批准更改工业园区管理总体规划中总统令规定的事项时,根据第 37 条授权完成。工业用地和开发法,他/她就以下许可、决定、授权、同意或批准等与被授权指定相关工业园区的人和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协商的事项。(本条以下简称“授权等”)应视为已获得授权等。经营总体规划变更或批准变更依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告、授权等时。  <由第号法案修订 10331,2010年5月31日;法案编号 4月10599 2011 年 14 月;法案编号 12248,一月 2014 年 14 月;法案编号 12738,六月 3、2014>

1. 建筑法第11条规定的建筑许可、同法第14条规定的建筑申报、同法第16条规定许可或申报事项变更的许可或申报、建筑许可、或同法第20条规定的临时建筑物的建设申报及同法第29条规定的建设咨询;

2. 国家土地规划利用法第 30 条规定的城市/枪支管理计划(不包括特定用途区域、特定用途区域和特定用途地区的指定和变更的决定)的决定,以及第 56 条规定的开发活动许可同法,根据同法第 86 条指定城市/枪支规划设施项目的实施者,并根据同法第 88 条授权执行计划;

3. 根据道路法第 36 条对道路管理机构以外的任何人进行道路施工的许可,根据该法第 61 条的道路占用和使用许可以及与道路管理机构协商或批准根据该法第 107 条;

4. 根据《私家路法》第 4 条的规定开放私家路的许可;

5. 森林保护法第9条第1款和第2款第1、2项规定的森林保护区(不包括森林遗传资源保护区)行为的许可或报告,取消第11条规定的森林保护区指定( 1) 同一法令的 1 份,对树木采伐等的许可或报告。根据《森林资源创造和管理法》第 36 条第 (1) 款和第 (4) 款,根据《山区管理法》第 14 条获得山区转换许可,并根据该法第 15 条报告转换山区以及根据同一法案第 15-2 条临时使用山区的许可和报告;

6. 根据工业用地和开发法第17、17-2、18、18-2和19条,批准和批准修改工业园区开发的执行计划;

7. 小河道养护法第六条小河道养护综合计划变更的批准,同法第八条小河道养护实施计划的协商,小河道养护工程实施许可同法第10条规定的小河道占用和使用许可同法第14条规定的;

8. 供水和自来水厂安装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一般水厂和工业用水厂的许可,以及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专用水厂和专用工业水厂的安装许可;

9. 根据设立、经营等法第 86 条第 1 款,报告项目的开始、变更或完成。空间数据;

10. 下水道法第 16 条规定的公共下水道工程实施许可和该法第 24 条规定的公共下水道占用和使用许可。

(2) 当管理机构打算获得授权等 根据第(1)款被视为准许的,根据第 33 条第(1)款的后半部分提出变更管理总体规划的申请,应向授权管理人提交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连同申请书.

(3) 当管理机构、授权管理人员或市长/道知事更改或批准更改管理总体规划时,如果属于第 (1) 款任何一项的事项包含在总体规划的详细信息中,其应与有权指定相关产业园区的人员和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协商。在这种情况下,接到管理机构、授权管理人或市长/道知事的咨询请求的相关产业园区的指定人员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应在自日期起 15 天内提出意见。他/她收到此类请求。

(4) 管理机关根据第 (1) 款更改管理总体规划时,应将变更事项通知相关产业园区的指定指定人员和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5) 授权等 被视为根据第(1)款获得的,应免除根据相关法律征收的费用或租金。

[本条由第 1 号法案新插入。4月10252 12, 2010]

34 条(工业园区内国有土地和公共土地的出售和租赁) (1)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地方政府首脑可以出售或租赁国有或公共土地、工厂、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国有土地、工厂、建筑物和设施的情况下,仅适用于由管理当局转移管理或由战略财政部长指定管理或处置的那些)给占用者总统令规定的企业或支持机构。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2) 根据第 (1) 款出售或出租的国家拥有的土地、工厂、建筑物和设施(以下简称“工厂等”)的价格,由产业通商大臣决定。能源与战略和财政部长协商,尽管有国家财产法的规定,以及公共土地和工厂的价格等。尽管有《公共财产和商品管理法》的规定,但应由相关地方政府的首长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有必要,金额可以外币计价。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三)依第一款规定出租国有土地或者公有土地的占用企业或者配套机构,可以建设工厂等。在租赁土地上,尽管有《国家财产法》和《公共财产和商品管理法》。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9426,二月 6, 2009]

第三十五条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7861,三月 3、2006>

删除 35-2 条  <通过第号法案 13312,2015 年 5 月 18 日>

删除 35-3 条  <通过第号法案 7281,十二月 31, 2004>

删除 35-4 条  <通过第号法案 5240,十二月 31, 1996>

35-5 条(入住等)

一个管理机构可以执行以下每个事务,代理的一个已经达成了一项协议,占用第38条(1)或谁投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   <号法令修正 13979,一月 19, 2016>

1. 与各种报告和请求授权或许可等有关的事务。根据《房地产交易报告法》等规定的外国人;

2、与土地交易的各种报告和许可申请等有关的事务。根据《外国人土地征用法》授予;

3. 与报告和请求许可等有关的事务。根据《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授予。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9426,二月 6, 2009]

35-6 条(对朝鲜企业的支持)

政府可能允许该公司执行项目,以支持在朝鲜投资的韩国企业、在朝鲜建立工厂和管理用于商业活动的工业用地。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9426,二月 6, 2009]

36 条(开发土地的出售或租赁等)(一)根据工业用地和开发法第 16 条规定,管理机构拟受项目实施者委托的(以下称“项目实施者”)从事同法第 38 条规定的地块出售或土地租赁业务,应向授权管理人提交地块出售或土地租赁计划:农业工业综合体,应获得市长/多省长的批准。  <由第号法案修订 9426,二月 2009 年 6 月;法案编号 4月10252 12, 2010>

(2) 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5827,二月 8, 1999>

(3) 第(1)款规定的批准对象、范围和程序所需的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由第号法案修订 9426,二月 6、2009>

37 条(一般贡献) (1) 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5240,十二月 31, 1996>

(2) 管理机构在道路、污水处理站、垃圾处理站、路灯、路灯等的建设、养护、维修需要时,经授权管理人批准,可以向占用企业和配套机构征收一般性出资。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公共设施,但必须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维护管理的公共设施除外根据总统令的规定,获得市长/Do 州长的批准。  <由第号法案修订 9426,二月 2009 年 6 月;法案编号 11690,三月 23, 2013>

(3) 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5240,十二月 31, 1996>

(4) 第 (2) 款的一般捐款的标准和方法由总统令规定。  <由第号法案修订 9426,二月 6、2009>

38 条(占用协议等) (1) 任何人在工业园区从事或打算从事制造业务的人,应按照条例的规定与管理机构签订占用协议(以下简称“占用协议”)。产业通商资源部:但总统令规定的情况除外。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2) 占用企业或支持机构拟修改产业通商资源部条例规定的占用协议相关事项的,应重新编制修改补遗。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3) 第 (1) 款和第 (2) 款比照适用于在工业园区从事或打算从事制造业务以外的业务的任何人。

(4) 如果行政法人或管理机构之间的占用企业咨询委员会根据第 (1) 款或根据第 (2) 款的修改附件签订占用协议,则应将其报告给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Si / Gun / Gu,根据贸易,工业和能源部的法令规定。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9426,二月 6, 2009]

38-2 条(工业园区内的租赁业务等) (1) 有意从事工业用地或工厂等租赁业务的任何人。在工业设施区等 (产业用地开发法第1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产业园区开发事业的支援机构和实施者除外),在完成建设等申报后,与管理机关签订占用合同。根据第 15 条第 (1) 款或在同条第 (2) 款规定的工厂开业时: 条件是,他/她可以在报告设立完成等之前签订占用协议。工厂或开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  <由第号法案修订 10964,七月 2011 年 25 月;法案编号 11965 年 7 月 2013 年 30 月;法案编号 12929,十二月 2014 年 30 月,第 30 号法案 14311,十二月 2、2016>

1. 将依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登记为工厂的建筑物出租给从事电力事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电业务的人时,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扩散促进法第2条第2款(a)项所述的太阳能;

2. 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租赁工业用地或工厂等时。支持改善不良资产有效处置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 7 项中规定的占用企业的财务结构等。金融公司和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

(2)工业用地或工厂的租赁协议期限至少为五年:但如果承租人提出要求,则可以至少为一年,如果承租人要求双方续签协议在租赁协议期限终止前六个月,可以按照与先前租赁协议相同的条款和条件续签最多五年。  <新插入的法案 12929,十二月 2014年30月>

(三)租赁业务范围、租金基数、租用合同期限等必要事项。工业用地或工厂等 根据第(1)款的规定,应由总统令规定。  <由第号法案修订 12929,十二月 2014年30月>

(四)从事工业用地、厂房等租赁业务的人员。在工业设施区等 拟转让工业用地或工厂等。依第(一)项订立的占用协议期限届满前,应按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数额将其转让给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不能购买的,按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应比照适用。工厂设立完成等报告后,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间内有意转让的情况也同样适用。或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营业开始时,占用协议期限届满后。  <由第号法案修订 12929,十二月 2014年30月>

(5) 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14311,十二月 2、2016>

(6) 根据产业用地开发法第 46 条之 6,产业园区的一部分被指定为租赁专用产业园区时,管理机关应决定租赁产业园区的管理必要事项,例如入住资格和租赁期限,与项目实施者协商,并在管理总体规划中反映这些事项。

(7) 根据第 (6) 款出租属于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的人,不得将其转租给任何其他人: 条件是,这不适用于总统令规定的不可避免的情况,例如以低于租金的价格转租相关工业用地。  <由第号法案修订 12929,十二月 2014年30月>

(8)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可以对地点、规模等进行需求调查。为促进产业集群等,与国土交通大臣商议后,根据第 6 款的规定,专门出租工业园区。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013 年 23 月;法案编号 12929,十二月 2014年30月>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9426,二月 6, 2009]

第三十九条(工业用地等的处置限制等) (1) 拥有工业用地、工厂等的占用企业。在工业设施区等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在总统令规定的情况下,应转让工业用地(欲处分共有部分时,参照相关共有部分)或工厂等。给管理机构:   <由第 1 号法案修改。12929,十二月 2014年30月>

1. 拟处置(包括处置相关工业用地的共有所有权部分)工业用地(包括从按批量出售获得该工业用地的人转让的工业用地)根据第(2)款,或根据法院的决定、继承等获得所有权的,以及根据第 39-2 条第 2 款 1)项划分的工业用地、工厂等。分批出售,报建厂完成前等。根据第 15 条第 1 款,或在总统令规定的报告期满后十年内的期限之前;

2. 拟处置(包括处置相关工业用地的联营部分)工业用地(包括从按批量出售获得该工业用地的人转让的工业用地)第(2)款或根据法院的决定、继承等取得所有权的,以及根据第 39-2 条第 2 款 1)项划分的工业用地、工厂等。在根据第 15 条第 2 款报告开始营业之前,或在报告结束后总统令规定的期限之前,分批出售。

(2) 管理机关不能购买工业用地、工厂等的。第(1)款规定的占用企业,应转让工业用地、工厂等。根据购买它已经接收或应用下列机构选择的另一企业(以下称为“有关机构”),由总统令的规定:   <号法修订 9685,2009年5月21日;法案编号 10303,2010年5月17日;法案编号 10964,七月 25, 2011>

1.中小企业振兴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法人;

2. 韩国土地和住宅公司法规定的韩国土地和住宅公司和韩国水资源公司法下的韩国水资源公司;

3. 银行(包括根据韩国兴业银行法等法律设立的银行),根据银行法第8条授权设立的银行;

4. 总统令规定的与设立和支持居住企业有关的其他机构。

(3) 拥有工业用地、工厂等的占用企业。在工业设施区等 拟出售该工业用地、工厂等。在总统规定的期限过后,根据第(1)1款,在报告工厂成立等完成后。根据第 15 条第 1 款或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的营业开始报告,在总统令规定的情况下,应向总统令规定的管理机构报告:但不得适用于拟处置工业用地、工厂等的场合。其他占用企业或任何打算经营相同类型业务的人(指根据第 33 条第 5 款第 2 款有资格占用的业务类型)。  <由第号法案修订 12929,十二月 2014年3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