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英文法律法规由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是增进对韩国法律法规了解的参考资料,不具有任何法律或官方效力。
自由经济区指定和管理特别法实施令
[实施日期 2013.8.29.] [2013.8.27. 24697 号总统令,其他法案修正]
贸易、工业和能源部 (政策规划组,自由经济区规划组),044-203-4618
第一条(宗旨)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根据《经济自由区的指定和管理特别法》授权的事项以及执行该法令所需的其他事项。
[本条经第 10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21656 年 7 月 30, 2009]
第 2 条(经济自由区指定请求)
(1) 特别广域市市长、广域市市长、道知事或特别自治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长/道知事”)拟要求指定自由经济根据经济自由区指定和管理特别法(以下简称“法”)第四条第(一)项,他/她应单独采取措施稳定包括土地在内的房地产价格,建筑物等 位于拟发展为自由经济区的地区及其周边地区,并提前与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和国土交通部长协商。 <由总统令No. 8月23068 2011 年 5 月;总统令No. 24442,三月
(2) 市长/道知事可以要求中央相关行政机关的首长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经济自由区及其周边地区的房地产价格。
[本条经第 10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21656 年 7 月 30, 2009]
第2-2条(听取居民意见)
(1) 市长/道知事根据本法第4条第2款后半部分的规定,希望听取居民的意见,要求指定经济自由区时,应向社会公布以下事项公告和通过相关地方政府的互联网主页,并可能通过主要在相关特别广域市、广域市、道或特别自治省(以下简称“城市/做”)。在这种情况下,市长/道长应允许其管辖范围内的居民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14 天阅读此类文件:
一、经济自由区划定区的名称、位置和面积;
二、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自由区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经济自由区发展计划”)的主要内容;
三、查阅有关文件的期限和方法。
(2) 对根据第 (1) 款宣布的事项有任何意见的居民可以在第 (1) 款规定的审阅期限内向主管市长/道长提交书面意见。
(3) 市长/省长应审查根据第 (2) 款提交的意见是否反映在自由经济区的发展计划中,然后在 15 天内将结果通知提交相关意见的居民自审阅期结束之日起。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8月23068 5, 2011]
第 2-3 条(经济自由区的分阶段发展)
在该法第4(7)“在哪里通过总统令规定的要求已经被满足”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号总统令修正 24688,八月 13, 2013>
1. 经济自由区发展所需土地为国家或公众所有,或由本法第 6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的开发项目的预期经营者所有(以下简称“预期“) 开发项目经营者”) 或本法第 7 条第 (2) 款规定的开发项目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经营者”);
二、本法第三条之三第五款规定的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在单位区域内进行开发项目面积在330万平方米以上的,该法第6条第1款第3-2项规定的开发项目单元区(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单元区”)中,分期开发的面积至少为30/100发展项目的单位区规模;
3. 依照《公共水域管理与填海法》进行公共水域填海工程的;
4. 依据其他法律和附属法规制定自由经济区发展计划,分阶段实施的。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8月23068 5, 2011]
第3条(经济自由区指定公告等)
(1)凡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指定任何自由经济区按照该法第4(8),他/她应当公告在官方公报上以下事项: <号总统令修订 8月23068 2011 年 5 月;总统令No. 24442,三月 2013 年 23 月;总统令No. 24688,八月 13, 2013>
1.自由经济区的名称、位置和面积;
2. 指定自由经济区的目的;
3、开发项目的位置、规模,以及开发项目的预期经营者或经营者;
4. 开发项目的工期、融资方式和开发项目的实施方式(指开发项目的持续时间、开发项目的各个阶段的融资方式和实施方式,开发项目在根据法案第 4 条第 7 款分阶段进行);
(五)土地利用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6. 人口安置和住宅建设方案;
7. 吸引外国人投资并为其定居创造环境的计划;
8. 阅读相关书籍的方法;
9. 经济自由区委员会依本法第25条规定认定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以下简称“委员会”)。
(2)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根据本法第7条规定变更自由经济区开发计划的内容时,应公告其理由及第(2)款规定的事项。 1) 在官方公报上。 <由总统令No. 8月23068 2011 年 5 月;总统令No. 24442,三月 23, 2013>
(3)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根据本法第 8 条撤销经济自由区的指定,或根据本法第 6 条第 1 款第 3 项之 2 规定的开发项目单位区除外经济自由区,根据本法第八条之二,经济自由区的指定被视为撤销时,应公告第(一)项规定的事项(第(一)项规定的事项)图1至3,其中一个自由经济区的整个指定被撤销),并在官方公报以下事项: <新近号总统令插入 8月23068 2011 年 5 月;总统令No. 24442,三月 2013 年 23 月;总统令No. 24688,八月 13, 2013>
一、撤销有关自由经济区指定的地区;
2、撤销有关自由经济区指定的理由;
3.有关自由经济区的指定日期和该指定的撤销生效日期;
4.根据本法第8条第2款规定恢复为特定使用地区的事项。
[本条经第 10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21656 年 7 月 30, 2009]
第四条(指定经济自由区的要求)
在该法的第5条第7分段“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以下事项: <号总统令修正 8月23068 2011 年 5 月;总统令No. 24442,三月 23, 2013>
1. 易于确保交通和通讯基础设施、生活条件等本法第6条第1款第9项规定的产业吸引计划所需的专业人才资源;
2. 确保不浪费经济、社会、环境等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后代,或破坏条件;
3、配备专业的人力资源和机构,负责相关自由经济区的发展和吸引外资;
4. 经委员会审议后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宣布的其他事项。
[本条经第 10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21656 年 7 月 30, 2009]
删除第 4-2 条。 <由总统令No. 8月23068 5、2011>
第五条(经济自由区发展规划)
(1) 本法第 6 条第 1 款第 16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事项”是指以下事项: 8月23068 5、2011>
1. 开发项目的期限;
(二)供水、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事项;
3、文化设施、公园、绿地建设方案;
4、城市风光节目;
5.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方案。保持完整;
6、地下设施方案,包括综合管廊等;
(七)重大设施引进及安装标准等事项;
8. 审查经济自由区发展所必需的关键设施建设计划的经济效益,包括主要基础设施等。
(二)自由经济区发展规划应当附有下列文件和图纸:
1.比例尺为1:25,000或更大比例绘制的地形图,表明相关自由经济区的位置,比例尺为1:5,000或更大比例绘制的地形图,表明相关自由经济区的位置经济区;
2. 标明相关自由经济区边界的土地登记图或林地图。
(3)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市长/道知事提出在自由经济区的开发计划中包含的追加事项。 <由总统令No. 24442,三月 23, 2013>
[本条经第 10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21656 年 7 月 30, 2009]
第五条之二(经济自由区发展规划的修改)
(1) 根据本法第 7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要求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修改自由经济区的发展计划时,他/她应通知市长/道知事或发展项目经营者自被要求修改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说明自由经济区的发展计划是否修改,除非存在任何情有可原的情况。 <由总统令No. 8月23068 2011 年 5 月;总统令No. 24442,三月 23, 2013>
(2) 根据本法第 7 条第 (2) 款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通过市长/道知事的期限为 1 个月以内。 <由总统令No. 8月23068 5、2011>
(3)在第7条“凡总统令规定的任何重要的事情是用于修饰”该法(3)1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号总统令修正 24688,八月 13, 2013>
一、开发项目单位区面积变动不低于本条第(四)项规定的面积的 2、面积计算方法参照第(五)项规定;
二、按第二条之三第二项规定变更开发方式为分阶段开发的。
(4)在该法第7(4)“小儿科事项总统令规定的”指的是下述事项: <号总统令修正 8月23068 2011 年 5 月;总统令No. 23966,七月 2012 年 20 月;总统令No. 24107,九月 2012 年 21 月;总统令No. 24442,三月 23, 2013>
一、因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相关自由经济区名称变更;
2、开发项目单位区面积发生变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发项目单位区域总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面积变化不足10万平方米的;
(b) 开发项目单位面积总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单位面积面积变化不超过10/100的;
三、土地利用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等变更。在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内;
4. 一个开发项目单位区域内的人口变化不超过10/100的;
5、因土地自然特征和土壤性质而改变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的;
六、在电力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利用太阳能的产业吸引或增设发电事业计划中变更产业安置计划《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扩散到吸引产业的法案》;
7. 反映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9 条规定的咨询内容、城市交通改善促进法第 16 条第 4 款规定的改善必要事项、首尔都市圈再调整规划法规定的人口影响评价的变更或根据《自然灾害对策法》第四条规定的灾害影响审查事前协商的详情(附有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变更事项的,以变更范围为限);
8. 因错误等原因修正执行大小。在不存在开发项目执行区域波动的情况下;
9. 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道路规划、自来水厂规划或下水道规划的变更;
10. 缩短开发项目的工期,或者延长至一年;
11、业务费用按筹资方式项下金额按10/100的比例增减;
12. 开发项目经营者的更换,如取消或替代指定项目经营者;
13. 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与第1款至第12款相同的其他事项。
(五)第(四)款第(四)款第(四)款、第(三)款的规模,按第(四)款第(四)款或第(三)款变更的规模与同一开发项目区内的(四)第(四)款、第(三)款变更的规模相加计算。过去一年。 <由总统令No. 8月23068 5、2011>
(6) 根据第 4 款第 6 项提出变更请求时,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应变更,但不存在特殊情况的除外。 <由总统令No. 8月23068 2011 年 5 月;总统令No. 24442,三月 23, 2013>
[本条经第 10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21656 年 7 月 30, 2009]
第 5-3 条(经济自由区发展计划尚未制定的发展中地区与市长/省长协商的事项)
在条件到该法第7-3“总统令规定的例”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号总统令修正 8月23068 5、2011>
1. 建筑法第 11 条规定的建设许可,同法第 14 条规定的施工报告,同法第 16 条规定的变更许可或申报,第 19 条规定的用途变更许可或申报同法第 20 条规定的临时建筑物的许可或申报,同法第 21 条规定的动工申报,同法第 22 条规定的建筑物使用许可;
2. 国家土地规划和利用法第 56 条规定的开发活动许可。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21656 年 7 月 30, 2009]
第六条(经济自由区毗连区域的范围)
该法第 7-4 条主句中的“总统令确定的距离”是指两公里。 <由总统令No. 8月23068 5、2011>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21656 年 7 月 30, 2009]
第 6-2 条(行为限制)
(1) 本法第 7-5 条第 1 款前部分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土地形态或质量的变更、建筑物的建造、结构的安装等行为”是指以下法案: <由总统令第 1 号修正。8月23068 5、2011>
1.土地形态和质量的改变和开挖;
2. 采集土壤、石头、碎石或沙子;
3.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安装构筑物;
4. 砍伐竹子或树木并种植;
5. 安装或存放不易移动的货物。
(2) 主管市长/省长应在不妨碍相关开发项目的范围内批准属于第 (1) 款任何小段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主管市长/省长在批准之前应听取相关开发项目运营商的意见。
(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在开发项目的区域内,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行为可以在没有主管市长/省长的任何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一)耕地形式和质量的改变;
2.直接用于生产农、林、渔业产品的简易结构的安装;
3.在非耕地区域试种观赏植物;
4. 5吨以下货物的安装或堆放,为单独的实体货物,单个部分小于1吨,易于分割;
5、在不妨碍开发项目和破坏自然景观的范围内利用土地。
[本条经第 10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21656 年 7 月 30, 2009]
第 6-3 条(经济自由区指定的撤销)
本法第 8 条第 1 款第 4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范围”是指指定开发区、地区、地区等的情况。正在按照其他法律和附属法规进行中,因此无需考虑土地利用、吸引企业等计划来维持自由经济区的指定。根据相关法令和附属法规。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8月23068 5, 2011]
第 6-4 条(撤销经济自由区指定的法律虚构)
(1) 本法第 8-2 条第 1 款主句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日期”是指根据本法第 6 条第 1 款第 4 款计算阶段性开发时间的日期。
(2) 当市长/省长打算根据该法第 8-2 条第 (1) 款的但书,要求将取消自由经济区指定的法律拟制排除在外时,他/她应准备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前重要六个月法第8-2(1)的主句下的期限届满,然后将其提交给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 <由总统令没有修订. 24442,三月 23, 2013>
一、自由经济区的名称、位置和规模;
2. 撤销指定的法律拟制范围;
3. 将撤销指定排除在法律拟制之外的理由;
4. 撤销指定的法律拟制区域的未来发展规划;
5.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3)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根据第 (2) 款收到取消指定的法律拟制的请求后,应将审议和决议的结果通知市长/道知事由委员会在他/她收到此类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由总统令No. 24442,三月 23, 2013>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8月23068 5, 2011]
第六条之五(开发项目经营者的指定)
在该法第8-3(1)3(1)“机构规定的总统令”应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4月23741 2012年20月>
1. 韩国土地和住房公司法下的韩国土地和住房公司;
2. 韩国公路公司法下的韩国公路公司;
3. 韩国国家旅游组织法下的韩国国家旅游组织;
4. 韩国水资源公司法下的韩国水资源公司;
5. 韩国农村社区公司和农田管理基金法下的韩国农村社区公司;
6. 韩国集装箱码头管理局法下的韩国集装箱码头管理局;
7. 港务局法下的港务局;
8. 仁川国际机场公司法下的仁川国际机场公司;
9. 韩国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