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认证审查员的资格)
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标准”,如附表1所述。
[2013年1月9日第24305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搬迁检查的产品或服务分类如下: <2017年6月2日第28092号总统令修改>
1. 根据本法第 15 条认证的产品:根据第 24 条第 2 款 1 项对工厂进行审查;
2. 根据本法第 16 条认证的服务:根据第 25 条第 2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规定的营业场所审查和服务审查。
【本条由2015年1月6日第26021号总统令新增】
第 27 条(市场流通商品的调查等) (1) 本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的市场流通商品调查,应从流通中的认证商品中抽取样品进行:对难以通过分销渠道采集样品的商品,可从生产此类商品的工厂抽取样品。
(2) 根据本法第 20 条第 (1) 款对认证服务进行实地调查,以检查营业场所的服务绩效现状。
(3) 根据第(1)款和第(2)款对市场上的可用商品进行调查和进行实地调查的程序和方法等所需的事项,由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 <2013年3月23日第24442号总统令修改>
本法第21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商标的撤销、暂停或暂停销售等的处理标准见附表1-2。 <由2013年1月9日第24305号总统令修改;2015年7月24日第26440号总统令>
第 29 条(召回指令的程序) (1)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根据本法第 21 条第 2 款拟发布召回指令时,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具体说明以下内容事项:
1、相关产品的商号和商标;
2、相关产品的认证编号和生产年限;
3. 执行命令人的公司名称和公司代表的姓名;
4. 订单的依据和细节;
5.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认为有必要召回产品的其他事项。
(2) 收到本法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的召回命令的人,应根据通商部令的规定,向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部长提交执行该命令的计划,工业和能源。
(3) 收到产品召回命令的人,应在根据第 (2) 款所述的命令执行计划完成产品召回后,以书面形式向产业通商资源大臣报告以下事项:
一、召回情况及结果;
2. 防止任何危险再次发生的措施;
三、其他为确认召回令执行结果及防止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所必需的其他事项。
【本条由2015年7月24日第26440号总统令新增】
第 30 条(工业标准化培训等的内容) (1) 根据本法第 28 条提供的工业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培训分类如下: <1 月 9 日第 24305 号总统令修改, 2013>
1. 删除; <2013年1月9日第24305号总统令>
2. 管理人员培训(指对生产或质量控制部门的班组长或更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3. 对质量控制负责人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培训。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培训课程、学时、周期、培训机构见附表二。
(3) 第(2)款所指的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的培训计划和上一年的培训结果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告给产业通商大臣和能源。 <2013年3月23日第24442号总统令修改>
第 30-2 条(实况调查的内容、方法等) (1) “认证产品和认证服务的使用状况、第 27 条规定的集体标准制定的现状以及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法第三十条之二第(二)项所指下列事项:
1.认证产品和认证服务的实际使用情况;
2. 根据本法第 27 条制定集体标准的现状;
三、行业标准、集体标准的运行现状及实际使用情况;
4.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现状及阻碍这些活动的因素;
5、其他掌握行业标准化实际情况所必需的事项,如企业、组织标准化活动的质量管理、公司标准等。
(2) 本法第 30-2 条第 4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法人或组织”是指下列法人或组织中的任何一种:
1. 本法第5条第3款所指的合作组织;
2.本法第32条所称韩国标准协会;
3.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指定并公告的法人或组织,在与第(1)款第1至第4款所述事项的调查相关的事务中具有专业知识。
(3) 产业标准化实况调查根据本法第 30-2 条第 4 款委托第 2 款规定的法人或组织进行时,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公告委托机构。
(4)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进行实况调查时,应确定调查对象和调查项目,并制定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日期和时间、目的和细节。调查、进行实况调查的机构等。
(5)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应在不迟于调查预定日期前 7 天将第 (4) 款所述的调查计划通知调查对象。
【本条由2015年7月24日第26440号总统令新增】
第 30-3 条(推进质量管理的总公司) (1) 本法第 31-3 条第 (1) 款所称的“总统令规定的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法人、公共机构或组织”是指下列法人、公共机构或组织:
1. 韩国标准协会根据本法第 32 条;
2.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法人、事业单位或组织,其设立主要是为了分发和促进质量管理:
(a) 具有本法第三十一条之三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的研究记录或业务经验;
(b) 应有不少于三名从事本法第 31-3 条第 2 项规定的业务相关职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 3 年。
(2) 本法第 31-3 条第 2 款第 6 项所称“总统令规定的项目”是指发现以下任何一项,并在质量管理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
一、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等”)或个人;
2. 在公司等工作的小团体(以下简称“小团体”)。
【本条由2017年1月26日第27807号总统令新增】
第 30-4 条(关于质量管理的奖励和支持) (1) 符合本法第 31-4 条第 2 项规定的奖励对象及其类型分类如下: <由总统令第 28277 号修改,9 月5、2017>
1、质量管理成绩优异的企业等:以下奖项:
(a) 国家质量奖;
(b) 国家质量管理奖;
(c) 国家质量创新奖;
2、质量提升成绩优异的个人:国家质量大师、质量管理功勋;
3、质量提升成绩优秀的小组:优秀质量小组奖(分金奖、银奖、铜奖)。
(2) 政府可以向第 (1) 项下的获奖者颁发贸易、工业和能源部令规定的额外奖励和证书。 <2017年9月5日第28277号总统令新增>
(3)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应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根据第 (1) 款确定并通知有关获奖者选择方法和程序、奖励标准等的事项。
(4)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可以向根据第(1)款被选为获奖者的企业等的执行官或小团体或个人提供以下支持:
1.提供讲授质量管理相关内容的机会,并提供讲课费;
2. 资助国内外质量管理培训费用(仅限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所属小团体的情况和被选为质量达人的情况)。
【本条由2017年1月26日第27807号总统令新增】
为有效开展本法第 34 条规定的活动,韩国标准协会可根据本法第 32 条的规定设立研究促进机构,委托该机构为关于工业标准化和质量管理。 <由2013年1月9日第24305号总统令修改>
第 32 条(授权和委托) (1) 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应根据该法第 40 条将以下权力委托给韩国技术和标准局局长: 但同样应不适用于根据第(2)款授予科学和信息通信技术部长,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环境部长,就业和劳动部长,土地,基础设施和运输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食品和药品安全部长、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部长、韩国林业部长和韩国气象厅局长: <由2013年3月23日第24442号总统令修改;2013 年 12 月 11 日第 24955 号总统令;2014 年 12 月 3 日第 25805 号总统令;2015 年 3 月 3 日第 26129 号总统令;2015 年 7 月 24 日第 26440 号总统令;2017 年 1 月 26 日第 27807 号总统令;2017 年 6 月 2 日第 28092 号总统令;2017年7月26日第28212号总统令>
1. 删除; <2015年3月3日第26129号总统令>
2. 本法第四条所指的理事会的组成和运作;
3. 行业标准的制定、修改、废止及行业标准是否合适的确认,合作组织的指定和运作,对合作组织的贡献,制定行业标准的咨询等,提交理事会,收到审议结果和通知,并根据该法第 5、5-2 和 6 至 10 条举行公开听证会;
4. 根据本法第 11 条的规定通报行业标准;
五、依据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指定、撤销指定或责令停止营业的认证机构;
6. 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采矿和制造业产品项目的认证和指定服务领域的认证;
七、根据第十八条规定授予、暂停、取消认证审查员资格;
8. 接受本法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的报告;
九、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之市场货品调查或实地调查;
10. 根据本法第 21 条发出去除等标志的命令;
11.责令召回本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产品;
12. 根据本法第 29 条第 2 款促进国际标准化合作;
13. 根据本法第 31 条给予补贴;
13-2。根据该法第 30-2 条进行实况调查;
14. 接受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和报告;
15. 受理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地位继承报告;
16. 根据本法第 36 条第 1 款举行公开听证会;
17. 根据本法第 37 条第 1 款收取费用;
18. 根据本法第 38 条接受报告和进行审计;
19.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和征收行政罚款;
20. 理事会、标准会议、技术理事会和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下的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专职成员和专职专家成员的任命、委托或提名(2)、10(4)、11(2);
21. 根据第 4、5(4) 4、7(1) 6、9-3 (1) 和 10 (2) 条向理事会、标准会议、技术理事会、特别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审议的请求3、(7) 2及受理报告;
22. 理事会、标准会议、分理事会、技术理事会和特别理事会根据第 12 条第 1 款至第 4 款的执行秘书的任命以及执行秘书处的指定和运作;
23. 根据第十五条制定和修改运行规则;
23-2。根据第 18-2 条缔结协定和管理会费;
二十四、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认证的产品和服务领域的指定和公告;
24-2。确认产品召回是否已完成第29条第(3)款规定的报告;
25. 根据第 30 条第 3 款接受培训计划和报告培训结果。
(2)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根据该法第 40 条,委托科学和信息通信技术大臣、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大臣、环境大臣、就业和劳动大臣国土交通大臣、海洋水产大臣、食品药品安全大臣、国防采办署大臣、韩国林业大臣、韩国气象厅厅长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确定有关行业标准的下列权力: <由2015年3月3日第26129号总统令修改;2015 年 7 月 24 日第 26440 号总统令;2017 年 1 月 26 日第 27807 号总统令;2017年7月26日第28212号总统令>
1. 根据第 (1) 款 3 至 13 和 15 至 19 授予的权限;
二、任命、委托或提名本条第(一)二十项规定的理事会、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委员、专职委员、专职专家委员;
3. 向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提出第(1)21款规定的审议和接受报告的请求;
4. 技术委员会执行秘书的任命和执行秘书处的任命和运作属于第(1)款第 22 款的规定;
4-2。根据第 (1) 款 23-2 达成的协议和会费管理;
5.根据第(1)款24项认证的产品和服务领域的指定和公告;
6. 根据第 (1) 24-2 段的报告。
(3)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应每年在官方公报和网站上公布第(2)款规定的行业标准和授权机构负责人。 <2015年3月3日第26129号总统令新增>
(4) 根据第 1 款第 9 项,在调查本法第 20 条所指的市场上可售商品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此类事务,韩国技术和标准局局长可以得到以下方面的支持: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由其指定的机关或组织。 <由2013年3月23日第24442号总统令修改;2013 年 12 月 11 日第 24955 号总统令;2015年3月3日第26129号总统学位>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指该年的 1 月 1 日之前)每两年审查第 26 条和附表 1 规定的认证审查员资格标准的适当性。每两年),并采取改进等措施。
【本条由2014年12月9日第25840号总统令新增】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罚款标准见附表四。
[本条经2011年4月5日第22855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附录 <2011 年 4 月 5 日第 22855 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2013 年 1 月 9 日第 24305 号总统令>
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