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英国法由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是增进了解韩国法律的参考资料,不具有法律或官方效力。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法
[执行日期 2015 年 5 月 18 日。] [第 13318 号法案,2015 年 5 月 18 日,部分修订]
贸易、工业和能源部 (国家技术和标准研究所家用产品安全司),043-870-54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本法的目的是规定有关创造环境的事项,以促进企业、公共机构、组织等的质量控制和支持。以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的竞争力为目的的工业产品安全管理事项。在质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方面。
第二条(定义)
在该法中所使用的术语应被定义为如下: <号法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一、质量控制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的管理活动。(以下简称“企业等”),建立消费者满意的质量目标,并系统地设计、控制和改进质量以达到这些质量目标;
2、“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企业等建立的体系。利用人力和物力(包括总统令规定的行业特殊质量控制系统)来实现质量控制;
三、“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关于质量控制体系的国际标准;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对企业等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符合国际标准;
5、“工业产品”是指工业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该产品的零部件、附件,无需额外加工(简单组装除外)即可提供给消费者;
六、工业产品安全管理,是指对制造(指生产、装配、加工,下同)、进口、销售等进行控制。工业产品,以防止因处理和使用此类产品而对消费者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威胁、财产损失或对自然环境的损害(其他法律规定的除外,下同);
七、安全认证,是指对工业产品进行产品检验(指对生产销售的工业产品的检验、检验,下同)和出厂检验(应指生产设备、自检设备、技术能力、生产系统的检查;
8、“安全认证对象产品”是指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通过安全认证可以预防危害的工业产品,其中,被认为对生命危害的可能性高的产品。消费者的健康、财产损失或由于其结构、材料质量、使用方法等对自然环境的损害;
9.“安全自保对象产品”是指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工业产品,其危害仅通过产品测试被认为是可以预防的,在被认为可能对产品造成危害的产品中。由于结构、材料质量或使用方法等原因,消费者的身体;
10.“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志要求的工业产品”一词是指产业通商资源部法令规定的在处理、使用或使用过程中使消费者面临事故或伤害风险的工业产品。运输此类产品或其成分、性能、规格等。消费者难以识别;
11.“儿童防护包装”一词是指设计成使五岁以下儿童与成人不同,在一定时间内难以获得其中所含物质的包装(包括容器);
12.“需要儿童防护包装的工业产品”一词是指工业产品和能源部法令规定的需要儿童防护包装的工业产品,在消费者饮用或饮用时可能导致中毒等健康危害的工业产品中。吸入其中任何一个;
十三、实行安全管理的工业产品,是指下列工业产品:
(a) 需要安全认证的工业产品;
(b) 需要安全自保的工业产品;
(c) 符合安全和质量标签要求的工业产品;
(d) 需要儿童防护包装的工业产品。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961,七月 25, 2011]
第二章质量控制
第 3 条(综合质量管理政策)(1)产业通商资源大臣每五年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综合政策(以下简称“综合政策”),以确保企业等,有效控制质量。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二)综合政策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 质量控制的基本方向设定;
2. 营造有利于质量管理和支持的环境的事项;
3. 质量控制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事宜;
(四)促进质量控制的教育指导事项;
5、质量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和利用事项;
6. 其他为便于质量控制所必需的事项。
(3) 综合政策制定的手续等必要事项,由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961,七月 25, 2011]
第 4 条(质量管理等中央推进本部) (1) 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法人、公共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等”)中,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可指定法人等 总统令规定作为质量管理的中央推进总部,以建立质量管理环境。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二)质控中心推进总部开展以下项目:
1. 质量控制环境的发展;
2、实施与企业等质量控制相关的合作项目;
3、收集企业等困难的信息。面对质量控制并针对此类困难提出解决方案;
4. 促进与国外机构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国际交流和合作项目;
5. 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为营造质量管理环境所必需的项目。
(3) 广域市特别市长、广域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长/道知事”)可设立市/道知事质量推进本部。在他/她的管辖范围内控制执行第 (2) 款每项规定的项目。
(4)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可以推荐企业等。设立专门负责质量控制相关事务的机构,以鼓励企业等。参与开发质量控制环境。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5)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或市长/道知事可为中央质量管理推进本部或市/Do质量管理推进本部实施各款规定的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 (2).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961,七月 25, 2011]
第 5 条(质量管理的支持机构) (1)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可以指定法人等。总统令规定作为质量管理的支持机构,从公司中等。在质量控制领域提供帮助,以帮助企业等。便于质量控制。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二)质控配套机构可以开展以下项目:
1. 质量控制技术的开发和传播;
2. 质量控制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扩展;
3. 促进质量控制的教育和指导;
4. 专门从事质量控制的人力资源培训;
5. 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促进质量管理的项目。
(3)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可以为质量管理的支持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以执行第 (2) 款各款规定的项目。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961,七月 25, 2011]
第六条(质量管理等示范企业的评选)
政府可选择企业等。或在制造现场取得任何重大成就的小团体或个人,如质量改进、成本降低、生产力提高或服务质量改进,作为质量控制模范公司、服务质量模范公司等. 并根据总统令的规定给予其任何奖励或必要的支持。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961,七月 25, 2011]
第 7 条(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机构的认证等) (1)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指定具有认证能力的法人(以下简称“认证机构”)为认证机构。 ) 作为“认证”),适用于打算从事第 (2) 款各小段所述的任何业务的人,符合国际标准并符合贸易、工业部法令规定的标准和能源。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2) 拟从事下列任何业务的任何人,须经第(1)款指定的任何实体(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或国际认证论坛控制下的外国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Inc.: <由第 1 号法案修订。11690,三月 23, 2013>
1.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2.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考试的认证审查员的资格证明;
3. 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其他事项。
(3) 根据第 (2) 款 1 项执行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事务的任何人(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向贸易部长提交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的报告,工业和能源,根据贸易、工业和能源部条例的规定。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四)认证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其运行规则,包括认证标准和程序、撤销情况以及对认证机构事务的控制和监督等内容。对此类规则的修改也同样适用。
(5) 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13318,2015 年 5 月 18 日>
(6) 如果任何认证机构在处理其事务时不符合国际标准,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可以发布纠正命令。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961,七月 25, 2011]
第 7-2 条(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可靠性) (1)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可以根据产业通商资源部令的规定开展以下项目,以提高可靠性质量控制体系认证和扩大质量控制: <修改 11690,三月 23, 2013>
一、认证机构(包括其分支机构,下同)的实况调查和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2、经营不良的认证报告中心;
3. 控制体系认证信息网络的建立和运营,提供质量控制体系认证信息、不良认证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
4. 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其他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可靠性的事业。
(2) 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13318,2015 年 5 月 18 日>
(3) 如果第 (1) 款各款项下的项目结果显示任何认证机构已从事或可能从事不符合国际标准的认证相关事务而从事不良认证,部长贸易、工业和能源部可以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加强对此类认证机构的控制并采取纠正措施。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本条新插入,经第 1 号法修改。10961,七月 25, 2011]
第 7-3 条(管理机构的指定等) (1)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可以指定符合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标准的任何机构或组织进行以下活动代表他/她进行项目。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可能必要的补贴支出: <号法令修正 11690,三月 23, 2013>
1. 接收和管理根据第 7 条第 (3) 款报告的数据;
2. 提高第 7-2 条第 1 款各项规定的质量控制体系认证可靠性的项目。
(2) 根据第(1)款指定的任何机构或组织应报告实施计划、现状等。根据贸易、工业和能源部法令的规定,它代理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的项目。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本条新插入,经第 1 号法修改。10961,七月 25, 2011]
第三章 工业产品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等
删除第八条。 <通过第号法案 10028,二月 4、2010>
第九条删除。 <通过第号法案 10028,二月 4、2010>
删除第十条。 <通过第号法案 10028,二月 4、2010>
第 11 条(工业产品安全审议委员会)(一)在贸易、工业和能源部内设立工业产品安全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儿童用品安全特别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工业产品和儿童用品(以下简称儿童用品)的安全管理事项: <修改法案编号 法案编号 12733,六月。3、2014>
一、《儿童用品安全特别法》规定的安全管理工业产品、儿童安全管理产品的指定及其变更事项;
二、有关设立、修改等事项。《儿童产品安全特别法》中有关安全管理的工业产品和安全管理的儿童产品的测试和检验标准;
3.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在处理、措施等中要求审议的事项。关于不符合本法的工业产品或不符合儿童产品安全特别法的儿童产品;
4. 儿童用品安全特别法规定的儿童用品安全管理总体规划事项;
5. 儿童产品安全检验事项,可能影响儿童安全的;
(六)儿童产品安全管理重大政策事项;
7.儿童产品事故综合对策事项;
8. 总统令为确保工业产品和儿童产品的安全而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委员会由不超过25名成员组成,包括一名主席,主席从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从下列人员中提名或委派: <由第 1 号法案修订 12733,六月。3、2014>
一、由所属机关负责人提名的公职人员,在战略财政部、教育部、教育部等部门履行与消费者安全有关职责的三级以上公职人员司法部、贸易、工业和能源部、卫生和福利部、环境部、性别平等和家庭部、公共安全和安保部、公平贸易委员会、食品和药品部总统令规定的安全及其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
2. 韩国消费者厅总裁提名的韩国消费者厅员工,在根据《消费者框架法》第 33 条设立的韩国消费者厅负责消费者安全相关职责的员工中;
3. 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委托的人员,从非盈利、非政府组织中与工业产品安全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推荐的人员中,根据非营利援助第 2 条,非政府组织法;
4.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委派的在工业产品安全管理领域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3) 第(2)款第3、4款所述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4) 委员会可在每个领域设立专门的小组委员会来审查特殊问题。
(5) 会议、运作等必要事项。委员会的成员由总统令规定。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961,七月 25, 2011]
第 11-2 条(危害评估结果的反映)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根据《有毒化学品管理法》第 18 条的规定,将环境大臣对化学品的危害性评估结果反映在受安全管理的工业产品的安全标准中。
[本条由第 1 号法案新插入。11971 年 7 月 30. 2013]
第二节 需要安全认证的工业产品
第12条(安全认证机构的指定等) (1)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为确保工业产品的安全性,可以指定机构执行工业产品的安全认证相关事务。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2) 任何人想要获得第 (1) 款的指定,应满足总统令对测试和检查设施、检查人员等规定的要求。安全认证所必需的,并向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提出申请。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3) 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可以向第(1)款指定的机构(以下称“安全认证机构”)提供进行安全认证相关事务所需的支持。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4) 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指定程序和方法所需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由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961,七月 25, 2011]
第 13 条(安全认证机构指定的撤销等) (1) 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可以撤销指定或发布命令暂停所有或部分相关事务,最长期限为一年如果任何与安全认证机构在任何以下的下降:提供的,如果这样的机构下2项1或下降时,指定应被撤销: <号法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一)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认证机构认定的;
2、在停业期间获得安全认证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颁发安全认证证书的;
4、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安全认证的;
五、附加条件,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六、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未编制、保存安全认证记录,或者编制、保存虚假记录的;
七、给予安全认证的,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
(2) 标准、程序等必要事项。第 1 款规定的撤销指定和停业,由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961,七月 25, 2011]
第 14 条(安全认证等) (1) 任何制造商(包括任何制造需要安全认证的工业产品并将其出口到大韩民国的人;下同)或需要安全认证的工业产品的进口商认证应当取得安全认证的工业产品必须进行安全认证通过以下类别的方法的安全认证机构,由贸易部,工业和能源部的条例规定: <号法令修正 11690,三月 23, 2013>
1. 为获得工业产品型号(指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具有唯一名称的产品类型)的安全认证,同时进行产品测试和工厂检查;下同);
2. 仅在拟一次性取得一定数量的制造、进口或生产的工业产品安全认证的情况下,进行产品检测。
(二)实施安全认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变更安全认证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向相关安全认证机构提出安全认证变更申请。贸易、工业和能源部条例。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3) 安全认证机构对符合安全认证的工业产品,如果该产品符合贸易、工业和能源部确定并公布的产品测试安全标准和工厂检查标准:但可以比照适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内外标准等,给予安全认证。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安全认证对象、未公开公布的安全标准或不适用公开公布的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4) 必要时,安全认证机构可以根据产业通商资源部令的规定,对安全认证附加条件。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5) 安全认证机构应按照产业通商资源部令的规定,制作并保存安全认证记录。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六)为确定安全认证工业产品的安全性是否保持认证,安全认证机构可以对安全认证工业产品或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工厂进行定期检查。根据产业通商资源部法令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认证: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任何工业产品出现安全问题,可以进行非定期检查。产品经过安全认证。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7) 获得安全认证的工业产品的制造商应进行自我检查,以确定获得安全认证后生产的工业产品的安全性是否得到维持,以及贸易、工业和能源部条例的规定,以及应准备并保存此类检查的记录。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八)安全认证机构对在第(六)款主句的定期检查和第(七)款的自检中表现良好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贸易、工业和能源部法令规定的第(6)款主句项下的定期检查。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九)安全认证机构可以与境内外专门从事安全认证工业产品安全检测检验的机构签订协议,互认受安全认证工业产品的产品检测或出厂检验结果。产业通商资源部法令规定的安全认证。 <由第号法案修订 11690,三月 23, 2013>
(10)通过第(1)款第2款规定的方法取得安全认证的,不适用第(2)款、第(4)款、第(6)款至第(8)款的规定。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961,七月 25, 2011]
第 15 条(安全认证的免除) (1) 需要安全认证的工业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通商资源大臣可以根据法令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免除该工业产品的安全认证:贸易部,工业和能源部,尽管第14(1)条的规定的 <号法令修正 11690,三月 23, 2013>
一、为研究开发目的而制造、进口或出口的;
2. 获得产业通商资源大臣确定并公布的外国安全认证机构的安全认证的;
三、已依工业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取得认证的;
(四)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取得安全认证的;
五、经与安全认证机构签订互认协议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境内外机构进行的产品试验或出厂检验合格的;
6. 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完全免除第(1)款规定的安全认证的工业产品,视为获得安全认证。
[本条经第 1 号法案全面修订。10961,七月 25, 2011]
第十六条(安全认证标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