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英国法律为增进了解韩国法律的参考资料,不具有法律或官方效力。
企业活动放松管制特别措施法实施令
[实施日期 2009.11.02.][2009.11.02.21807 号总统令,其他法案修正]
产业通商资源部 (法规改革法务官) , 044-203-5568
第一条(宗旨)
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企业活动放松管制特别措施法》所委托的事项及其执行所需的事项。 <由1999年5月14日第16310号总统令修改;2005年7月27日第18967号总统令>
删除第1-2条。 <2008年10月20日第21087号总统令>
第二条(与制造业务相关的服务业务种类)
《企业活动放开特别措施法》(以下简称“法”)第4条第1款第一句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与制造业务相关的服务业务”是指一种业务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由 1995 年 4 月 8 日第 14573 号总统令修改;1999 年 5 月 14 日第 16310 号总统令;2005 年 7 月 27 日第 18967 号总统令;2008 年 2 月 29 日第 20678 号总统令;2008年10月20日第21087号总统令>
1. 消费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维修业务;
2、运输业务、仓储业务;
3、数据处理及计算机操作相关业务;
4. 经与行政机关首长商议后,知识经济部令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删除。 <2005年7月27日第18967号总统令>
第四条删除。 <2005年7月27日第18967号总统令>
第五条删除。 <2005年7月27日第18967号总统令>
删除第六条。 <2005年7月27日第18967号总统令>
第 7 条(与项目计划批准相关的处理标准的调整) (1) 知识经济部长根据本法第 9 条第 3 款后半部分的规定,拟调整与授权和批准相关的处理标准时,根据产业集群发展和工厂设置法第 13-2 条第 1 项和第 3 项的规定或支持小型和中企业设立法,他/她应与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 <1995 年 4 月 8 日第 14573 号总统令修订;1999 年 5 月 14 日第 16310 号总统令;2004 年 6 月 29 日第 18455 号总统令;2005 年 7 月 27 日第 18967 号总统令;2008年2月29日第20678号总统令>
(2) 未进行第(1)款规定的协商时,知识经济部长官可以根据第61条规定的企业活动管制审议委员会的审议进行调整。 (1) 该法(以下简称“委员会”)。 <1995 年 4 月 8 日第 14573 号总统令修订;1999 年 5 月 14 日第 16310 号总统令;2008年2月29日第20678号总统令>
第八条(私家路建设许可标准)
本法第12条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标准”是指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况:<1995年4月8日第14573号总统令 修改;1999 年 5 月 14 日第 16310 号总统令;2005 年 7 月 27 日第 18967 号总统令;2008年2月29日第20678号总统令>
一、工厂用地与道路法第2条规定的道路(含道路法第10条规定比照适用的道路,下同)的可连接距离超过根据同一条的规定,与不是道路的道路的可连接距离;
2. 根据道路法第2条的规定,工厂用地与道路之间存在知识经济部长令规定的河流、沟渠、堤坝、遗迹或其他障碍物的;
3、在道路法第二条规定的工厂用地与道路之间的土地中,建设进厂道路所需的土地的所有者拒绝出售的Gun/Gu(指自治蛊的首领,下同)证实了这一事实。
第九条(国有财产处分等特殊情况)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句所称“总统令确定的”,是指该财产为废弃的道路、河流、沟渠、堤防或其他国家或公共财产,其已停止用于公共目的,且其工厂用地面积不超过工厂用地总面积的50/100。 <由2005年7月27日第18967号总统令修改>
【本条经1998年2月12日第15629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十条(扩厂的特殊情况)(一)现有工厂(指1993年7月1日注册的工厂,下同)依本条规定可获准扩厂的情况该法第 16 条第 (1) 款应是满足以下各项要求的情况: 但第 4 项的要求仅适用于在自然保护区内扩大工厂的情况: <由总统修正1995 年 4 月 8 日第 14573 号法令;2005 年 7 月 27 日第 18967 号总统令;2007年11月30日第20428号总统令>
一、中小企业框架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扩建工厂的;
2、在现有工厂结构面积100%的范围内扩建工厂;
3、扩大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4、工厂不得按照《水质与生态系统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排放特定的水有害物质,每天的废水排放量按照《执行令》附表13的规定。同法不得超过200立方米,扩大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2) 根据农田法第 30 条的规定,在农业振兴区内设有工厂的中小型企业主,根据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认为有必要对现有工厂进行自动化安装或改进流程的根据该法,司/枪/顾首长可以批准工厂扩大在 3,000 平方米的范围内:前提是认为必须满足标准、认证、安全和卫生标准等。国际法规、出口对象国及大韩民国的法令及附属法令规定,为实现设备自动化或工艺改进所必需的情况,该负责人可在限度内批准工厂扩建12,000 平方米。 <由 2004 年 6 月 29 日第 18455 号法案修订;2005年7月27日第18967号总统令>
(3) 依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主句之规定,可获准扩厂者,为符合下列各款之各项条件者,虽有《执行令》附表二十之规定。国土规划利用法: <1995 年 4 月 8 日第 14573 号总统令新增;2002 年 12 月 26 日第 17816 号总统令;2005年7月27日第18967号总统令>
1. 是现有的推进系统自动化或流程改进的工厂;
2、在现有厂区面积的50%以内进行扩建;
3、扩大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1995年3月31日前污染物排放量的50%;
4、扩大不影响周边地区农业生产。
第 10-2 条(配电设施的范围)
该法第 26 条第 3 款中的“总统令下的分配设施”是指以下设施: <2000 年 4 月 18 日第 16787 号总统令修改;2000 年 12 月 29 日第 17048 号总统令;2004 年 3 月 29 日第 18343 号总统令;2004 年 6 月 29 日第 18455 号总统令;2005 年 4 月 22 日第 18796 号总统令;2005 年 6 月 30 日第 18932 号总统令;2005 年 7 月 27 日第 18967 号总统令;2009 年 9 月 9 日第 21719 号总统令;2009年11月2日第21807号总统令>
一、货品流通促进法第二条第七项及第九项规定的货站及仓库;
二、流通业发展法第二条第十四项、第十五项规定之收寄设施及联合收寄中心;
三、农水产品流通及稳定价格法第二条第十二款规定之农水产品综合集散地;
4.港口法第二条第六款(二)项规定的功能设施中的装卸设施和货物的分配和销售设施;
五、航空法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之机场设施间货物运输设施;
6. 铁路经营者根据《铁路企业法》或经营有轨电车业务以经营该业务或由专用电车经营者根据《铁路企业法》为经营专用电车而设置的运输、装载、卸载和保管货物的设施。有轨电车运输法;
七、货车运输业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之货车运输服务之车库及货运办事处;
八、海关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保税仓库;
9. 《石油和石油替代燃料业务法》和《输油管道安全管理法》规定的石油储存和运输设施,以及《城市燃气业务法》、《高压气体安全管理法》规定的天然气储存和供应设施,以及液化石油气安全控制和业务法。
【本条由1999年5月14日第16310号总统令新增】
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安全控制人员自主聘用范围)
本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人”,是指根据《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与经营实施令》附表1的规定,在安全控制者中的气体产品生产设施安全控制者。石油天然气法。 <由2004年3月29日第18343号总统令修改;2005 年 7 月 27 日第 18967 号总统令;2007年9月10日第20258号总统令>
【本条经1997年6月11日第15389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十二条(安全控制者的范围等)(一)本法第29条第5款、第30条第4款、第31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控制者的范围如下: <由2004年3月29日第18343号总统令修改;2004 年 6 月 29 日第 18455 号总统令;2005 年 7 月 27 日第 18967 号总统令;2007 年 9 月 10 日第 20258 号总统令;2008年6月20日第20841号总统令>
1. 根据本法第 29 条第 1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第 1 项、第 30 条第 1 项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和第 3 项第 1 项和第 31 条第 1 项第 3 项规定的安全控制人员:负责人根据高压气体安全管理法实施令第12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2. 根据本法第 29 条第 1 款第 2 项和第 30 条第 1 款第 2 项、第 2 款第 4 款和第 3 款第 2 项和第 31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规定,安全控制者:负责人根据《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和业务实施令》第 5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3. 依照本法第 29 条第 1 款第 3 项和第 30 条第 1 款第 3 项、第 2 款第 5 款和第 3 款第 31 款第 5 项规定的安全控制者:负责人根据城市燃气事业法施行令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的安全管理。
(二)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款第五项所称生产场所范围,指本实施细则附表二或附表三第一项规定的仓库或加油站。危险物质安全控制法令。 <由2004年5月29日第18406号总统令修改;2005年7月27日第18967号总统令>
(三)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主营业务区域等,是指在相关工作场所营业额最大且营业额不低于营业额的营业区域。不超过相关工作场所总营业额的 40%(如果相关工作场所的营业区域不超过三个,则为 50%):前提是营业场所没有营业额或无法计算营业地点的营业额,主要业务领域为在该工作场所工作的固定员工人数最多,且其员工人数不低于相关工作场所固定员工总数的40%(在以下情况下为50%)相关工作场所的业务范围不超过三个)。
(4) 尽管有第 (3) 款的规定,根据本法第 29 条第 (2) 款的规定,需要雇用安全控制员等的人员属于下列各款中的任何一项时,存在满足下列各项要求的业务领域,该业务领域应被视为相关工作场所的主要业务领域等: <1999年6月30日第16450号总统令修改;2004 年 3 月 29 日第 18343 号总统令;2005 年 7 月 27 日第 18967 号总统令;2007 年 9 月 10 日第 20258 号总统令;2008年8月26日第20977号总统令>
1. 依据《高压气体安全管理法》第 20 条的规定,对特定高压气体的使用进行报告的人,使用特定高压气体的业务领域,其储存设施为容量不小于2000公斤的液化气体或容量不小于200立方米的压缩气体储存设施;
2. 对根据《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与业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过液化石油气的特定人员,使用液化石油气的业务区域,具有容量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不少于3,000公斤;
3. 依照城市燃气经营法第十五条规定使用特定燃气设施的,使用城市燃气的经营区域,每月使用特定燃气设施不少于3万立方米;
4. 根据消防系统设置、维护和安全控制法第 20 条第 (1) 款的规定,与特定消防对象相关的人员,管理规模不小于30,000 平方米的制造企业(指属于统计法下韩国标准行业分类表中大型类别的制造企业)或管理不小于 15,000 平方米的建筑物的情况下制造业务以外的业务;
5. 依照电力公用法第二条规定的自用电力装置的所有人或占用人,其电力需求不低于2000千瓦的营业区域;
6. 根据能源合理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安装受检设备的人,其使用的受检设备数量超过10个的业务区域。
(5) 第 (3) 款主句中规定的营业额是指前一个营业年度的营业额: 前提是,如果前一个营业年度没有营业额或营业额在该营业年度开始相关年度,营业额指相关年度的营业额。
(6) 属于第(4)款任何一项的区域不少于2个的,由相关工作场所负责人经工作场所工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区域(指职业安全卫生法第19条规定的工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视为主要业务领域等。 <2005年7月27日总统令第18967号修改>
(7) 固定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营业场所雇用一名具有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的卫生监督员和清洁空气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员两项资格的人员,视为根据该法第 29 条第 4 款分别聘用《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下的健康控制员和《清洁空气保护法》下的环境控制员。 <由1999年5月14日第16310号总统令修改;2005年7月27日第18967号总统令>
【本条经1997年6月11日第15389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 13 条(特殊中小企业的范围等) (1) 本法第 30 条第 1 款主句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业务类型和规模”是指中小企业企业家管理且其固定雇员人数少于 300 人,但属于以下业务的业务除外: <1995 年 4 月 8 日第 14573 号总统令修订;1997 年 6 月 11 日第 15389 号总统令;1999 年 6 月 30 日第 16449 和 16450 号总统令;2004 年 3 月 29 日第 18343 号总统令;2004 年 6 月 29 日第 18455 号总统令;2005 年 7 月 27 日第 18967 号总统令;2007年9月10日第20258号总统令>
1. 依照高压气体安全管理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注册制造容器、冰箱或特定设备的企业;
2、按规定使用特定高压气体的设施中,具有500公斤以上液化气存储量(压缩气体为100立方米以上)存储设施的特定高压气体使用业务高压气体安全管理法第 20 条第 (1) 款的规定;
3. 城市燃气经营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特定燃气使用设施中,每月消耗燃气4000立方米以上的具有特定燃气设施的城市燃气使用业务;
4. 根据《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与经营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获准生产燃气的企业;
5.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与经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中,允许设置储量500公斤以上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的企业行为;
6. 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中,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中,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中,液化石油气的储存量在500公斤以上,符合《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与业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煤气法。
(2) 本法第 30 条第 (3) 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事业或工作场所”是指属于中小型企业经营者经营的下列事业的事业或工作场所: <由总统令第 14573 号修改,4 月. 8, 1995; 1997 年 6 月 11 日第 15389 号总统令;2004 年 3 月 29 日第 18343 号总统令;2004 年 6 月 29 日第 18455 号总统令;2005 年 7 月 27 日第 18967 号总统令;2007年9月10日第20258号总统令>
一、根据《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与经营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获准设置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的企业;
2. 使用特定高压气体的有储存设施的业务,在使用特定高压气体的设施中,液化气的储存量在2000公斤以上(压缩气体的储存量在200立方米以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经营危险物品10倍以上的加油站,应当按照《危险品安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防火措施;
4. 根据有毒化学品管理法第 20 条第 1 款的规定处理有毒物质的业务;
5. 处理根据有毒化学品管理法第 34 条第 1 项规定限制和禁止处理的物质的业务。
第十四条(联合聘用环境管理人员的工作场所的限制)(1)本法第三十七条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工作场所”应解释为包括不少于附表10的二级工作场所不排放特定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清洁空气保护法执行令或排放特定有害空气污染物的第三类工作场所。 <由2005年7月27日第18967号总统令修改;2007年11月15日第20383号总统令>
(2) 本法第 38 条第一句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工作场所”应解释为包括不少于一个水质和生态系统实施令附表 13 中的第二类工作场所不排放对水质有害的特定物质的保护法或根据该法的一个第三类工作场所排放对水质有害的特定物质。 <由2004年8月10日第18515号总统令修改;2005 年 7 月 27 日第 18967 号总统令;2007年11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