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些英文法律法规由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是增进对韩国法律法规了解的参考资料,不具有任何法律或官方效力。
国防采购计划法的执行法令
[执行日期 2017.9.22.] [第 28339 号总统令,2017.9.22.,部分修改]
国防部 (政策和电力 - 一般),02-748-5613 DAPA(国防政策 - 国防供应,指定国防承包商),02-2079-6414 工业部普通(机械机器人 jangbigwa 指定国防工业),044-203 -4319 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国防政策科,国防就业部门 -国防发展系统),02-2079-6418,6476 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认证和计划科) 02-2079-6353 国防采购计划管理局(认证计划科) ) -质量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02-2079-6844 国防采办项目管理局(标准规划司-标准化)、02-2079-6583 国防采办项目管理局(技术政策司-技术费)、02-2079- 6384 Defense Acquisition Program Administration(成本管理部,采购计划部-特殊合同),02-2079-6968,6927 Defense Acquisition Program Administration(技术审查部-出口许可证),02-2079-6827 Defense Acquisition Program Administration
(采购计划课-军需品贸易厅) , 02-2079-6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国防采办计划法》委托的事项以及执行委托事项所需的事项。
第二条(武器系统分类)
在国防采办项目法(以下简称为“法”)的第3条的分段3定义武器系统应按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25003 年 12 月 2013 年 17 月;总统令No. 26997,二月 29, 2016>
1. 用于指挥控制和通信的武器系统,例如通信网络;
2. 用于监视和侦察的武器系统,如雷达;
3.移动武器系统,如坦克和装甲运兵车;
4. 舰船武器系统,如战列舰;
5. 空中武器系统,如战斗机;
6、火力武器系统,如自行火炮;
7.防御武器系统,如制导防空武器;
8. 其他武器系统,如模拟分析和模拟演练软件以及支持作战部队必不可少的装备。
第二章 国防采办项目执行的透明度和专业化
第三条(实名制实施)
(一)本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实名制的重大政策,由国防采办项目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协调。 ) ) 根据该法案第 9 (2) 条。
(二)计划、报告等。依照第(一)项规定制定的重大政策,国防部长、国防采办计划署署长应当载明参加者的职务、职务、姓名和意见详情,计划、报告等。由有关部门记录保存。在决定或者执行过程中更正或者变更的,应当说明更正或者变更的理由、相关人员和有关情况。
(3) 国防部长和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举行公开听证会、研讨会、有关人员会议等。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他/她应当促使主管部门记录他们的穿着日期和时间、参加者姓名、发言内容、投票情况等。
第四条(诚信承诺的提交及详情)
(1) 国防部长任命或委托本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的委员会或其分委员会成员时,应要求其提交诚信承诺书。
(2) 国防部长指定的公职人员因新任、晋升、晋升、调动或职务变动而属于国防部国防采办项目相关部门时,国防部长应要求他们提交诚信承诺。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25685,十一月 4、2014>
(3) 属于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的公职人员,或任何人成为国防发展局或国防技术和质量局的执行官或雇员时,通过新的任命、晋升、晋升、调动或变更职位,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应要求他们提交诚信承诺。
(四)国防承包商、一般企业(以下简称“国防承包商等”)、与国防工业没有关系的一般企业或者本法第6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研究机构登记的作为参与国防采办项目的投标人,国防采办项目管理局局长应要求其提交诚信承诺书。 <由总统令No. 27344,七月。19, 2016>
(五)本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军火销售代理人与参与国防采办计划的外国企业订立调停或代理合同的,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应当要求其:提交诚信承诺。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27344,七月。19, 2016>
(6) 本法第6条第1款6项中“总统令规定的金额”分别指10亿韩元。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28339,九月 22, 2017>
(7) 签订国防能力提升工程或军需品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国防采购合同”)的国防承包商、与国防采购项目、专业研究无关的一般企业机构或普通研究机构打算与分包商(在销售合同的情况下,指供应商;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与本法第 6 条第 1 款第 6 ") ") 或分包商打算签订与该法第 6 条第 1 款第 6 款定义的国防采购合同有关的进一步分包合同,合同方应根据该法第 6 条第 1 款向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提交诚信承诺,应提前通知合同方。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28339,九月 22, 2017>
(8)事项要被包括在完整性根据第6(2)的承诺该法的3应为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25685,十一月 4、2014>
一、禁止本人或第三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暴利的事项;
(二)禁止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调解、招揽事项;
3、禁止提前公开投标价格、串通特定人中标等妨碍投标自由竞争的不正当行为的有关事项;
4、关于禁止不正当分包的事项。
第五条(监察员的组成、任期等)
(1) 本法第 6 条第 4 款规定的监察员不得超过三人。 <由总统令No. 22413,10 月 1、2010>
(2) 第 (1) 款规定的监察员应由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在非盈利性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非盈利性非政府组织”)根据第《非营利、非政府组织援助法》第 2 条。
(3) 删除。 <由总统令No. 22413,10 月 1、2010>
(四)监察员任期两年,只能连任一次。
(5) 根据第 (2) 款委任的任何监察员不得违背其意愿被解除职务: 条件是,如果监察员属于第 2 至第 4 款中的任何一项,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可以解雇他/她的办公室,在那里他/她跌倒在任何5 6第1款,或者,管理员应履行他/她从办公室: <号总统令修订 22413,10 月 1、2010>
一、因职务之便给予或收受金钱或其他物品或款待;
2. 因不负责任而疏忽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逃避履行职责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的;
四、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
5.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无行为能力,被认定难以照常执行职务的;
六、本法第六条第五项但书规定之事由已披露或受聘后兼任本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之职务者。监察员。
第六条(代表监察员)
(1) 为有效运作监察员制度,可设一名代表监察员。
(2) 代表监察员应从监察员中选举产生。
(三)监察员代表代表其他监察员,全面控制监察员的工作。
(四)代表监察员暂时不履行职责的,由代表监察员事先指定的监察员代理履行职责。
(5) 监察员代表应在每半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提交监察员半年度完成情况的详细信息。
第七条(民事信访的处理等程序)
(1)监察员依本法第6条第(6)款主句要求更正或检查时,监察员代表应征得全体监察员同意。
(二)民事信访调查结果不要求更正、检查,但需要完善制度、政策等的。如果认为有必要,监察员可以建议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的管理员在其中进行合理改进或向他/她发表意见。
(三)监察员在依照本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收到有关文件原件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回.
(4) 如果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收到代表监察员根据第 (1) 款提出的更正或检查等请求,他/她应在 30自他/她收到更正或检查请求之日起的天数。
(5) 代表监察员可以公告要求更正或检查等的内容。第(1)款所述的内容和第(4)款所述的经营成果的详细内容:但根据《官方信息公开法》第9条规定不应公开的对象的信息除外.
(6) 为了监察员的有效活动,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可以补贴津贴、差旅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并为其提供办公室等。在预算范围内。
[本条经第 10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22413,10 月 1, 2010]
删除第 8 条和第 9 条。 <由总统令No. 22413,10 月 1、2010>
删除第十条。 <由总统令No. 21087 年 10 月 2008年20月>
第十一条(关键岗位范围和任职资格标准)
(1) 本法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特别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位(以下简称“关键职位”),应为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或局长等职位。其控制权,以及综合项目管理团队的负责人。
(二) 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担任关键职务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根据军事人员管理法第57(1)或法令的纪律处分1-2条对公共Officialsshall不可以被任命为任意键位置没有监狱劳动或从重处罚: <号总统令修订 3月21351 18, 2009>
1、在拟任职务相关领域工作三年以上者;
2. 具有国防采办项目相关领域资格或本科以上学历者;
3. 在国防采办项目相关领域受过教育的人员。
(三)拟任职务的领域范围、资格、学位、教育种类等必要事项。第(2)款的规定应由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规定。
第十二条(国防采办计划的法律问题等的审查)
签订合同或谈判等需要事先进行法律审查的事项 根据该法第8应如列于下面的项: <号总统令修正 22413,10 月 1、2010>
1. 推进总成本在100亿韩元以上的防卫能力提高事业的基本战略相关事项;
2. 国防采办计划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评估有关事项;
3、各类国防采办项目合同;
(四)国防采办计划署署长规定的提高国防能力项目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之国防科技转让事项;
六、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撤销国防承包商(以下简称“国防承包商”)、国防物资(以下简称“国防物资”)或担保机构之指定事项;
七、关于终止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专门研究机构委托事项;
八、国防采办项目管理局局长认为为顺利实施国防采办项目所必需的其他事项。
第 12-2 条(内部监督机构的运作)
(1) 国防采办计划署署长可以根据国防采办计划署及其管辖的机构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设立和运作内部监督机构,进行检查和调查。所有国防采办方案、国防采办方案相关信息的收集、荒谬和违规行为的预防、法律审查等。关于第 12 条规定的事项。
(2) 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应保证在履行第 (1) 款规定的内部监督机构职责时最大限度的独立性,以确保国防采办计划的透明度。
(3) 运营所需的事项等。第1款所指的内部监察机构,由国防部令规定。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3月27079 2016 年 3 月 31 日]
第十三条(委员会的组织等)
(1)小组成员中提及的法第9(4)2应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22510,十二月 2010 年 7 月;总统令No. 25003 年 12 月 2013 年 17 月;总统令No. 25685,十一月 4、2014>
一、国防部军事力量与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
2.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副局长及其局长;
3.参谋长联席会议司令部战略与规划司司长;
四、陆军、海军、空军(以下简称“武装部队”)副参谋长、海军陆战队助理司令员。
(2) 根据本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五项和第六项委任的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届。<由总统令No. 25685,十一月 4、2014>
[本条经第 10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22413,10 月 1, 2010]
第十四条(委员会的运作)
(1) 委员会主席(以下简称“主席”)代表委员会,全面控制委员会的事务。
(二)会长因特殊情况不履行职责的,由副会长代理履行职责。
(3) 委员会在名册上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员提出要求,或者主席、副主席认为必要时,应召开会议。
(4) 委员会会议应以登记在册成员的过半数举行,经出席成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决议,并以公开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 删除。 <由总统令No. 25003 年 12 月 17, 2013>
(6) 为审议和协调有关国家情报局的项目,委员会可派国家情报局所属公职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7) 委员会运作所需的其他事项,由委员会决议后由主席规定。
第 14-2 条(排除、质疑、回避委员会成员)
(一)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有关议程项目的审议或协调:
1. 本人或其所属的法人、组织对议程上的相关事项有利益的;
2. 其配偶、四级以内的亲属或二等以内的婚内亲属对议程上的相关项目有兴趣的;
3. 被认为与议事日程相关事项的解决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2) 与委员会审议或协调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理由难以期望委员会成员公平履行职责的,该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委员会,如果委员会认为这种质疑申请合理,则应通过决议来决定质疑。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回避的会员不得参与决议。
(三) 委员会委员有第(一)款所述理由的,应当将其具有该理由的事实告知委员会,并避免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议程。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28117,六月 20, 2017]
第 14-3 条(委员会成员的免职)
委派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国防部长得免除有关委员:
1. 因精神或者身体障碍不能履行职责的;
2. 有与职务有关的违规行为的;
3. 因玩忽职守、有辱人格等原因被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四、虽有第十四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仍不回避对有关议程项目进行审议的;
5. 本人明确履行职责不可行的。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新插入。28117,六月 20, 2017]
第十五条(小组委员会)
(1) 本法第 10 条所指各领域的分会及各分会审议协调的事项如下:25685,十一月 4、2014>
1.军事力量政策小组委员会:关于该法第9条第2款、第10条和第14条的事项;
2. 政策和计划小组委员会:有关该法第 9 条第 2 款第 1、3、4、11 和 14 条的事项;
3. 项目管理小组委员会:关于本法第 9 条第 2 款第 5 至第 7 条和第 14 条的事项;
4. 弹药采购小组委员会:关于该法第 9 条第 2 款第 8、9 和 12 至 14 条的事项。
(2) 每个小组委员会应由不少于 5 名至 20 名成员组成,包括一名主席,考虑到性别。 <由总统令No. 28117,六月 2017年20月>
(3) 各分会主席由会长根据副会长的推荐从委员会成员中任命,各分会的成员由会长根据副会长的推荐任命或委托。主席,从以下人员中选出: <由第 1 号总统令修改。25003 年 12 月 2013 年 17 月;总统令No. 4月26195 2015 年 14 月;总统令No. 28117,六月 2017年20月>
一、由国防部、参谋长联席会议、武装部队司令部、海军陆战队司令部所辖委员会委员分别推荐的人员,从国家公职人员中相关机构的总干事或上将军衔的军官;
2. 国防采办计划署署长级公职人员或上将级军官;
3. 委员会成员推荐的属于该法第 9 条第 4 款第 3 项和第 4 项的人员,从局长级别的公职人员或执行官员或这些成员所属的机构的雇员中;
4. 根据本法第 9 条第 4 款第 5 项和第 6 项受委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