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英国法律为增进了解韩国法律的参考资料,不具有法律或官方效力。
工业集群发展和工厂建立法的执行法令
[实施日期 2007.11.30.][2007.11.30.20428 号总统令,其他法案修正]
产业通商资源部 (选址课) , 044-203-4409
第一条(宗旨)
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产业集群发展和工厂设立法委托的事项及其执行所需的事项。 <由1999年8月9日第16532号总统令修改;2003 年 6 月 30 日第 18039 号总统令;2005年5月26日第18847号总统令>
第二条(工厂范围)(一)产业集群发展与工厂设置法(以下简称“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制造业范围为国家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布的标准行业分类: 但根据《煤炭工业法》规定的煤炭加工业务,视为制造业。 <由1997年7月10日第15432号总统令修改;1999 年 8 月 9 日第 16532 号总统令;2003 年 6 月 30 日第 18039 号总统令;2005 年 5 月 26 日第 18847 号总统令;2007年10月23日第20331号总统令>
(2) 依本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制造业范围者,其内容如下: <1995年12月7日第14822号总统令修改;1996 年 7 月 19 日第 15123 号总统令;1997 年 7 月 10 日第 15432 号总统令;1999 年 8 月 9 日第 16532 号总统令;2003年6月30日第18039号总统令>
(一)从事制造业经营所必需的生产设施(包括加工、组装、修理货物的设施,下同)和中试生产设施;
2. 为管理和支持制造设施,以及为在制造行业运营的员工的福利而设置在工厂现场的附属设施,这是商业、工业和能源部条例规定的;
3. 相关法令及附属法令强制安装的设施在制造业中营运;和
四、安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设施的厂区。
[本条经1994年7月4日第14315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三条(人口限制区)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范围,是指下列各款的范围: <1996年7月19日总统令第15123号修改;1998 年 2 月 20 日第 15650 号总统令;2003年6月30日第18039号总统令>
1.首尔特别广域市;
2. 仁川广域市[江华郡、王津郡、云南洞除外、云北洞、云西洞、曾山洞、南北洞、德桥洞、乙旺洞、无义洞、中-区、大谷洞、布路洞、马田洞、金谷洞、五柳洞、王吉洞、堂下洞、元堂洞、西区、松岛开垦土地(指获得许可的区域) 1990 年 11 月 12 日,仁川广域市市长批准了松岛前的公共水域开垦,用于创建松岛新城;下同)延寿区南洞诱导区];和
3. 瑞政府市、九里市、南杨州市(限合坪洞、平内洞、金谷洞、日白洞、梨白洞、三白洞、观音洞、水石洞、鸡金洞、东农洞)、河南市、高阳市、水原市、城南市、安阳市、富川市、光明市、果川市、义王市、军浦市、始兴市(不包括半月特区),京畿道。
[本条经1994年7月4日第14315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四条(生长管理区)
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范围,是指下列各款的范围: <1995年12月7日总统令第14822号修正;1996 年 7 月 19 日第 15123 号总统令;1998 年 2 月 20 日第 15650 号总统令;1999 年 8 月 9 日第 16532 号总统令;2003年6月30日第18039号总统令>
1. 南洋居寺(仅限于瓦布居寺、金田居寺、拜奥讷美雍、托伊孟美雍、金川美雍、奥南美雍)、东渡川寺、安山寺、奥山寺、金波寺、帕居寺、平田寺、延川炮、宝川炮、洋居炮、华城寺、永仁寺(仅限于吉乡县、古松县、苏吉县、南沙县、伊东县和莫信里、朱克荣里、哈基勒里、多松里、元山县)、安松县(仅限于加沙洞、盖贤洞、明伦洞、松金洞、邦南洞、古朴洞、东邦洞、杨洞、邦三洞、城南洞、长津洞、纳原洞、鄂川洞、玄秀洞、保华洞、鄂三洞、Seokjeong洞、Seoin洞、Inji洞、Ayang洞、Sinheung洞、Dogi洞、Gye洞、Jungri洞、Sagok洞、Geumseok洞)-侗、当旺侗、新摩山侗、新苏延侗、辛根吉侗、根山侗、延吉侗、大川侗,大德面、密阳面、公岛面、圆谷面、宝盖面、金光面、善云面、阳城面、高三面、独桥里、堂木里、七藏里、竹山-面、马田里、美仓里、镇村里、基索尔里、三竹面);
2. 江华郡、王津郡、云南洞、云北洞、云西洞、曾山洞、南北洞、德桥洞、乙旺洞、无义洞、中区、大谷洞,布尔诺洞、马江洞、金戈洞、奥鲁洞、旺吉洞、当哈洞、元当洞、徐古和松多 填海地和南洞诱导区, 仁川广域市延寿区;
3. 京畿道始兴市半月特区;和
4. 删除。 <1996年7月19日第15123号总统令>
[本条经1994年7月4日第14315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4-2条(环境保护区)
本法第二条第四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范围,是指下列各款的范围: <1996年7月19日总统令第15123号修改;1999 年 8 月 9 日第 16532 号总统令;2003年6月30日第18039号总统令>
Gapyeong gun、Yangpyeong gun、Yeoju gun、Icheon si、Gwangju si、Namyangju si(仅限于Hwado eup、Sudong myeon、Joan myeon)、Yongin si(郑港洞、野山洞、玉林洞、东部洞、波哥明、莫延明、百康明、杨吉明、加杰沃里、萨米里、米坪里、杰瓦亨里、马恩里、杜昌里、戈当里、孟川里、温森里)、安松寺(仅限于Iljuk myeon和Juksan ri、Yongseol ri、Jangye ri、Maesan ri、Jangreng ri、Jangweon ri、Duhyeon ri、Juksan myeon和Yongweol ri、Deoksan ri、Yulgok ri、Naejeong ri、Baetae ri、Naegang ri、Samjuk myeon).
【本条由1994年7月4日第14315号总统令新增】
第四条之三(产业集群形成制度)
本法第二条第五款之二项所称“集中于某一区域的企业、研究机构、大学、企业配套设施之间相互联系,产生协同效应的产业集群”。是指将下列各项的系统集中在某一区域,通过相互联系产生协同效应的集合体:
1、由负责生产职能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的工业生产体系;
2.由承担研发职能的大学和研究所组成的产业技术体系;和
3. 由负责营销、财务、保险、咨询等支持功能的机构组成的企业支持系统。
【本条由2003年6月30日第18039号总统令新增】
第 4-4 条(知识型产业)
本法第2条第5项至第4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行业”是指下列各款的行业: <2005年5月26日第18847号总统令修改>
一、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知识型产业;和
2. 产业发展法第5条规定的利用高新技术的产业。
【本条由2003年6月30日第18039号总统令新增】
第4-5条(公寓式工厂)
本法第二条第六款所称总统令规定者,是指可容纳六个以上工厂的三层以上的集体建筑物。
【本条由1997年7月10日第15432号总统令新增】
第 5 条(工业园区的管理业务) (1) 本法第 2 条第 8 项主句所称“总统令规定的事务”是指下列各项的业务: < 2003年6月30日第18039号总统令修改>
一、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和执行工业园区管理基本计划(以下简称“基本管理计划”)的业务;
2. 公共设施、配套设施、联合设施的规划编制及其安装、运营业务;
3. 工业用地买卖、工业用地事后管理及占用业务;
4. 为入住企业及配套机构安装厂房、公寓式厂房等设施及其销售、租赁业务;
5. 向居住企业及配套机构供应水、电、汽、气、油的业务;
6、向用户收取安装、维护、修理、改造工业场地、设施费用的业务;
7、产业园区结构升级业务;
8、对入驻企业的资金、技术、人力、市场等配套业务;
9、环保产业园区建设及环境污染防治业务;
10、工业园区内的设施防护和工业灾害预防业务;和
11. 其他为产业园区经营及支持入驻企业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业务。
(2) 本法第 2 条第 8 款 (b) 项所称“总统令规定的基础设施”是指下列各款的设施:企业或支持机构,或其管理者由其他法律和附属法规指定的,不包括:
一、道路、环境污染防治城市、供水设施、信息通讯设施、能源供应设施等公共设施;和
二、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由占用企业、配套机构共同使用的设施。
[本条经1999年8月9日第16532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 6 条(产业园区入驻条件)(一)本法第 2 条第 11、12 项所称“总统令规定的条件”,是指下列各项的条件: <修改1994 年 7 月 4 日第 14315 号总统令;1996 年 7 月 19 日第 15123 号总统令;1999年8月9日第16532号总统令>
一、业务应为相关产业园区基本管理方案规定的入驻对象产业,为入驻企业业务提供便利或协助所必需;
2. 删除;和 <1997 年 7 月 9 日第 15432 号总统令>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已经或能够获得授权、许可等,以执行有关业务。
(二)本法第二条第十一款所称知识产业,是指通过创造性智力活动产生高附加值的知识型服务的产业,属于各以下分段: <由2006年9月4日第19670号总统令修改>
1、自然科学研发业务;
2.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5条规定在研究所从事研究开发业务;
3. 技术发展促进法第7条第1款各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的研究开发业务(同法第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大学除外);
4、建筑技术及工程服务业务;
5、科技服务业务;
6、广告商品制造业务;
7、影视制作业务;
8、录音媒体出版业务;和
9.专业设计业务。
(三)本法第二条第十一款所称信息通信业,是指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查阅、传输、接收及其利用、设备、技术、服务业和其他与信息化促进相关的行业,属于以下各项: <2006年9月4日总统令第19670号修改>
1、计算机系统的设计与咨询业务;
2、软件的咨询、开发和供应业务;
3、数据处理和计算机设施管理业务;
4、数据库及在线信息提供业务;
5、其他与计算机操作有关的业务;和
6、电力通信业务。
(4)如项所指11第2条该法装置,用于能量守恒资源,如煤,石油,原子能,天然气等的设施的术语“资源节约工业” <号总统令修正15432,1997年7月10日;1999年8月9日第16532号总统令>
(5) 本法第二条第11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产业”是指下列各款的产业: <1997年7月10日第15432号总统令新增; 1999 年 8 月 9 日第 16532 号总统令;2006年9月4日第19670号总统令>
1、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业务;
2、仓储业务、货运码头及其他安装、经营配送设施的业务;
3、运输业务(不含客运业务);
4、工业机械设备租赁业务;
5、房地产租赁、供应业务;
6. 司/郡/顾长(简称自治顾长,下同)按基本管理方案占用农工业园区的农业、渔业等产业。促进特色产业的农工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区域特色产业”);
7、电力业务;
8. 以根据基本经营计划创建产业园区、促进区域经济等为目的,指定为相关产业园区引诱对象业态的产业;和
9. 依中小企业设立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设立及经营设立培育中心的事业。
(6) 本法第二条第十二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业务”是指下列各款的业务: <1993年3月6日总统令第13870号修改;1994 年 7 月 4 日第 14315 号总统令;1995 年 12 月 7 日第 14822 号总统令;1997 年 7 月 10 日第 15432 号总统令;1999 年 8 月 9 日第 16532 号总统令;2003 年 6 月 30 日第 18039 号总统令;2006年9月4日第19670号总统令>
1、报关业务、服务业务、销售业务、维修业务;
2、供水业务、供电业务、供汽业务、供气业务、供油业务;
3. 研究、开发和技术援助业务;
4、仓储业务、运输业务、装卸业务;
4-2。协助入驻企业的咨询、营销等业务;
4-3。与法律事务、会计相关的服务业务;
4-4。商业、工业和能源部条例规定的体育设施运营业务;和
5. 商工能源部长官认可并指定的其他业务。
(7) 尽管有第 1 款第 1 项的规定,经授权管理者批准后,管理机构可以授予占用该工业园区的资格(如果是农业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市长/道知事) 考虑到创建工业园区的目的、促进区域经济或国民经济而认为有必要时。 <1994年7月4日第14315号总统令新增;1996 年 7 月 19 日第 15123 号总统令;1999年8月9日第16532号总统令>
第七条(产业集群发展基本计划等)(一)产业集群发展基本计划(以下简称“产业集群发展基本计划”)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制定。法案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2) 本法第3条第2款第1项所称“总统令规定的具有高增长潜力的行业”是指下列各款的行业:
一、本法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四项规定之知识产业;和
2. 适合各地区场地条件的产业,可以引领地区发展,由商工能源部长官确定并公布的产业,如汽车产业、造船产业等。
(3) 商工能源部长根据本法第 3 条第 3 款主句的规定拟制定或变更产业集群发展基本计划时,应考虑以下事项事项:
一、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
2、分地区产业发展愿景和战略事项;
(三)分地区、分地区的产业能力问题;和
4、分地区产业集群现状及问题。
(4) 本法第3条第3款但书所称“总统令规定的无关紧要的事项”是指下列各款事项:
一、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变更事项;和
2、产业集群逐年、按业态变化情况。
(5) 商工能源部长认为有必要制定和变更产业集群发展基本计划时,可向中央行政机关首长、特别广域市市长寻求协助。 、广域市市长或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长/道长”)。
【本条经2003年6月30日第18039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 7-2 条(产业集群规划机构的指定等) (1) 为履行下列各款的职责,根据第 3-2 条第 1 款的规定制定区域产业发展计划该法案(以下简称“区域产业发展计划”),市长/道知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为发展区域产业而设立的法人等作为产业集群规划组织,或者可以建立一个。在这种情况下,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