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条(预付款)(1)项目经营者中属于本法第 16 条第 1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规定的人员,根据本法第 32 条的规定拟收取预付款的,应当取得本法实施计划的批准。相关产业园区,以及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条任何一项的人员,在获得相关产业园区的实施计划批准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总统修改法令编号 15098,六月 1996 年 29 月;总统令No. 3月16203 1999 年 26 月;总统令No. 17288,六月 2001 年 30 月;总统令No. 18755 年 3 月 2005 年 25 月;总统令No. 19451 年 4 月 20, 2006; 总统令No. 20317 年 10 月 2007 年 4 月;总统令No. 9月21041 25, 2008>
1. 属于第 16 条第 1 款第 4 款(仅适用于属于该法第 16 条第 1 款第 1 款或第 2 款的人员的总投资率为 20/100 或以上的公司)的任何项目运营商该法案:他/她应确保获得执行计划批准的项目执行土地面积的30/100或更多的土地所有权,并开始工业园区开发项目;
2. 属于第 16 条第 1 款第 3 款或第 4 款的任何项目运营商(仅限于属于该法第 16 条第 1 款第 1 款或第 2 款的人员的总投资率低于 20/100 的公司),该法第 5 条和第 6 条:他/她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他/她应确保他/她希望分割的土地的所有权并取消在有关土地上设立的任何抵押:条件是,如果他/她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未能获得土地所有权或取消抵押,项目经营者、土地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向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执行计划批准机关(以下简称“执行计划批准机关”)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协议,约定下列事项:
(b) 与他/她希望分拆的土地相关的开发项目的工作进度比率应达到 10/100:前提是项目运营商执行的开发项目属于第 19 条第 (2) 款1 应排除在外;
(c) 应提供担保或书面担保等。(指国家缔结合同法实施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称的书面担保、保险单、定期存款证明、受益人证明等,下同) ,其中写明了保证、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下列内容中的一项,向批准执行计划的权力机构保证在土地事先分拆合同不履行的情况下退还预付款:
(2) 项目经营者在提前分批土地或提供第(1)款规定的使用设施后,不得提供有关土地作为担保。
(三)项目经营者不实施项目或者根据预分包合同被视为无能力实施项目的,实施计划批准权可以采用书面担保等方式。在相关工业园区落成前退还预付款。 <由总统令No. 15098,六月 29, 1996>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14429,十二月 16, 1994]
第31条(安装费)(1)对于该法第33(1)的目的,“公共设施由总统令规定的”装置设施下以下每个分段的下降: <号总统令修正 14002, 十一月 1993 年 6 月;总统令No. 15098,六月 1996 年 29 月;总统令No. 16891,七月。1、2000 年;总统令No. 17886,一月。2003 年 14 月;总统令No. 18755 年 3 月 25, 2005>
1.工业园区的引道和主干道;
二、工业园区内需保留的绿地、公园(指国土规划利用法第二条第七款所称城市规划设施);
(三)供水设施、排污设施、电力、电信设施、污水终端处理设施、废物处置设施;
4. 根据本法第 26 条无偿归还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公共设施。
(二)第一款所称公共设施建设费用,为按照第四十条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建设费用、勘察费用、设计费用、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总额。 (5). <由总统令No. 15098,六月 29, 1996>
(3) 留置设备的所有人或取得该设备开发后购买权的人依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缴纳的安装费,为公共设施建设费用除以第(2)款以其开发后分出的总面积(包括现有工厂的总用地面积等),再乘以该分摊费用,乘以有责任支付的人拥有的用地面积安装费 : 条件是,如果要求保留的设备的所有者承担安装费,则可以根据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每个设施减少安装费。 <由总统令No. 14002, 十一月 1993 年 6 月;总统令No. 19451 年 4 月 20, 2006; 总统令No. 20317 年 10 月 2007 年 4 月;总统令No. 20722,2月 29, 2008>
(四)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经营者有两个以上时,相关产业园区内设置的公共设施费用,由各项目经营者按各自的比例分摊。可用面积分配给项目运营商的相关工业综合体的总可用面积(包括现有工厂的总用地面积等)。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14002, 十一月 1993 年 6 月;总统令No. 15098,六月 29, 1996>
(5) 尽管有第 (4) 款的规定,如果公共设施是专供任何特定项目运营商使用的,批准执行计划的权力可以由将使用公共设施的相关项目运营商承担全部或部分综合考虑该等公共设施的位置、安装目的、使用状况和区域条件等,确定安装费用。 <由总统令No. 14002, 十一月 6、1993>
(6) 项目经营者或工业园区实施计划批准机关拟根据本法第 33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征收安装费时,应注明公众名称。设施、安装费用总额、需支付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限等。并书面通知费用负担责任人:但项目经营者或工业园区实施计划批准机关拟由留置设施所有人支付安装费用的,应当事先听取有关设施业主的意见。 <由总统令No. 15098,六月 1996 年 29 月;总统令No. 19451 年 4 月 20、2006>
第三十二条删除。 <由总统令No. 15818,六月 24, 1998>
第三十三条删除。 <由总统令No. 20317 年 10 月 4、2007>
第三十四条删除。 <由总统令No. 20317 年 10 月 4、2007>
第 35 条(移民就业) (1) 根据本法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为移民或邻近地区居民的稳定生活而认为必要的,项目经营者可以制作求职者和求职者名单。由工业园区内的入驻企业家分别向当地主管就业和劳动办公室负责人或司/郡负责人提出求职和提供工作的申请。 <由总统令No. 15098,六月 1996 年 29 月;总统令No. 22269,七月 12, 2010>
(2) 收到第(1)款规定的求职和提供工作申请的地方就业和劳动办公室负责人或市/郡负责人应积极开展就业服务,为就业提供者提供一份符合招聘要求的求职者名单和一份具有符合工作资格要求的求职者名单的求职者名单。 <由总统令No. 15098,六月 1996 年 29 月;总统令No. 22269,七月 12, 2010>
(3) 删除。 <由总统令No. 15098,六月 29, 1996>
第 36 条(竣工授权)(1)如果项目经营者希望获得本法第 37 条第(1)款规定的竣工授权,他/她应提交竣工授权书面申请,其中说明属于每项规定的事项。批准工业园区执行计划的权力的以下分段: <由总统令第 15098,六月 29, 1996>
1. 项目经营者的名称(如果是法人,则为公司名称和代表姓名)和地址;
2、项目名称;
3、项目执行区的位置和大小;
4、项目执行期限;
5、土地利用计划;
6. 基础设施。
(2)根据第(1)工程的完成授权,书面申请须通过资料和图纸计划在以下分段下降陪同: <号总统令修订 15098,六月 1996 年 29 月;总统令No. 16515,八月 1999 年 6 月;总统令No. 17288,六月 2001 年 30 月;总统令No. 18755 年 3 月 2005 年 25 月;总统令No. 9月21041 2008 年 25 月;总统令No. 22449,10 月 14, 2010>
1、竣工设计文件(含竣工照片);
2. 司/郡长签发的土地登记调查执行图;
3、土地、设施等处置方案。根据该法第 38 条制定;
4、公共设施、土地等的返还协议书及图纸。根据该法第 26 条(包括根据《房地产价值公告和估价法》,注册估价师对闲置公共设施、土地等的估价协议以及计算依据的详细说明)本法第 16 条第 1 款第 2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项目经营者的新设公共设施建设费用:但执行计划批准机关承认新设公共设施建设费设施大于废弃公共设施、土地等的评估和评估量);
5、土地置换方案及新旧土地登记对比图(限于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土地置换情形);
6. 项目经营者根据《公共水域管理和开垦法》第 46 条和第 35 条第 (4) 款以及该法实施令第 51 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详细说明和土地等。退还给州或地方政府(仅限于开垦公共水域的情况)。
(3) 如果批准执行计划的机关收到第 (1) 款所指的完成工作的申请或授权,该机关应通知接管或管理公共设施的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的首长。在竣工验收申请的内容中,在检查日期前五天指定竣工检查时间表,以及希望参加竣工检查的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工作应在工作完成后的检查日期之前要求参加。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15098,六月 29, 1996>
(4) 收到第(1)款所指的完工授权申请的执行计划批准机关,如果认为相关工业园区开发项目已经完成,应交付完工授权证书。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批准的执行计划,通过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来完成。 <由总统令No. 15098,六月 29, 1996>
(5)事项根据该法的第37(5)公开宣布应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14002, 十一月 1993 年 6 月;总统令No. 15098,六月 29, 1996>
1、项目名称;
2. 项目经营者的名称(如果是法人,则为公司名称和代表姓名)和地址;
3、项目执行区的位置和大小;
4. 批准完成工作的日期;
5、公共设施、土地等管理处置方案。
(6) 项目经营者获得第(4)款所述的完成工作的授权后,应将第(1)、(2)款规定的内容通知有关工业园区管理机构: 1个月内按产业集群发展及工厂设立法第30条第2款规定。 <由总统令No. 15098,六月 1996 年 29 月;总统令No. 18039,六月。2003 年 30 月;总统令No. 18755 年 3 月 25, 2005>
第 37 条(竣工许可前的土地等的使用) (1) 为工业设施购买土地的人希望在第 37 条的但书规定的竣工许可之前使用土地或设施的根据该法第 (7) 款,他/她应在完成工作授权前向项目运营商提交书面使用申请,并在土地、运输和海事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指定此类使用范围。 <由总统令No. 20722,2月 29, 2008>
(2) 如果根据第 37 条第 8 款被指定为项目运营商的任何人打算获得批准执行计划的权限的事先批准,以便使用他在完成授权之前安装的设施工作,他/她应在根据第(1)款授权完成工作之前向批准执行计划的权力机构提出书面使用申请。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9月21041 25, 2008>
(3) 项目经营者和在第 (1) 和 (2) 款规定的完成工作授权之前收到使用申请的执行计划批准机关应允许申请人立即使用有关土地或设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作完成授权之前使用的土地或设施包括公共或国家性质的,申请人应当在使用前取得相关资产的所有权: <号总统令修订 19451 年 4 月 20, 2006; 总统令No. 9月21041 25, 2008>
1. 如果电力、通讯、燃气等供应商 确认电力、通讯、煤气等的供应。申请人入住或工厂经营等。(以下简称“入住时间”)是不可能的;
2.如果主管Si/Gun的负责人在搬入时通知无法开通道路和供应自来水;
3、污染产生企业迁入时,到迁入时污水、废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已难以运行,无法制定替代处理方案的;
4.除此之外,如果存在无法使用创建的站点或设置的设施的特殊原因。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3月16203 26, 1999]
第三十八条(已开发土地、设施等的转让)
如果项目经营者希望转让已开发的土地、设施等。根据该法第 38 条第 (1) 款,他/她应准备一份转让协议,其中注明财产清单和价值,并将该协议发送给潜在的受让人。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14002, 十一月 6, 1993]
第三十九条(开发用地、设施等的出让)(一)项目经营者将开发用地、设施等出让的 欲迁入相关产业园区从事本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业务者,应制定分拆计划并按计划分拆。 <由总统令No. 15098,六月 29, 1996>
(2)如第(1)所指的瓜分淘汰计划应当包括落入事项下的每个下面的项: <号总统令修正 15098,六月 29, 1996>
1.土地、设施等的详细说明。被分派;
2. 分包资格;
3、分包的时间、方式和条件;
4、分包价格的确定方法;
5、预付款及其支付事项。
第四十条(分包价格的确定等)(一)项目经营者分包开发的土地、设施等时 作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业设施用地,开发成本为分包价。 <由总统令No. 20317 年 10 月 4、2007>
(2) 项目经营者属于本法第16条第1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者时,可将开发成本加上适当利润后的金额作为分拆价格。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利润应通过将开发成本乘以 15/100 范围内的 Si/Do 的市政条例规定的利润率来计算。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20317 年 10 月 2007 年 4 月;总统令No. 20722,2月 2008 年 29 月;总统令No. 21590,六月 30, 2009>
(3)如根据以下任一项的下降沿,一个项目操作员可确定等于或低于开发成本的瓜分出价格,尽管第(1)和(2)规定: <号总统令修正 21561,六月。25, 2009>
1、为了更有效地吸引企业;
2. 为根据土地取得法等第4条规定的公共工程的实施,为搬迁工厂或流通设施的所有者顺利提供工业设施用地。公共工程及其补偿;
3、项目经营者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4) 尽管有第 (1)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项目经营者可以根据民法第 379 条规定,在自该日起 5工程竣工及合同签订之日为初始出让价,以开发成本或低于开发成本的,自竣工之日起五年未出让的土地中建造。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20317 年 10 月 4、2007>
(5) 国土交通大臣根据地区条件和产业设施用地的供求情况,认为有特别必要时,可以不考虑第(1)款的规定,另行确定分包价格。 . <由总统令No. 15098,六月 1996 年 29 月;总统令No. 20722,2月 29, 2008>
(六)第(一)项工业设施用地以外用途的用地的分包价格,为第二条第九款规定的注册估价师估价的金额。不动产价值与估价公告法的规定:但在分包价格可能不是估价金额的情况下,相关分包价格如下: <第1号总统令修改. 18755 年 3 月 2005 年 25 月;总统令No. 20317 年 10 月 4、2007>
1. 为支持入驻产业园区人员生产活动直接需要的公共货运码头、集散地、职业设施等物流设施分包场地:开发成本;
2. 学校设施、日托设施、公共医疗设施、公益设施、国民住房(限用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出租住房、研究设施等用地划拨时:开发成本或以下价格开发成本;
3. 销售设施用地等营利性用地(住宅用地开发促进法实施令第13-3条第2款规定的设施用地除外):竞标最高价;
4、项目经营者认为有必要时: 价格不超过评估金额:但不包括共有财产。
(7) 属于该法第 16 条第 (1)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的任何项目运营商,应使用不低于 50/100 的收入的 50/100。相关产业园区(不包括本法第 39 条规定的特殊区域开发项目),用于降低相关产业设施用地的分包价格和基础设施再投资等: 但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她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新插入的总统令第 9月21041 25, 2008>
1、项目经营者出租不少于20/100的工业设施用地面积的;
2.以高于开发成本的价格提供的场地面积在工业园区总面积的10/100以下。
(8) 根据第 (7) 款的工业设施用地除外,出售用地所产生的收益应根据业务计划估计的利润计算。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9月21041 25, 2008>
(九)第(一)、(四)项所称开发成本,为场地费用、建设费用、直接人员费用、搬迁措施费用、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资金费用、其他费用。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20317 年 10 月 4、2007>
(十)项目经营者以不高于第(二)项、第(四)项但书规定的开发成本的价格将工业设施用地分包的,可以通过出售用地以外的用地收益补偿损失。相关工业园区的工业设施或任何其他工业园区的工业设施用地的销售收益。 <由总统令No. 15098,六月 29, 1996>
(11)项目经营者在批准竣工前将工业设施用地包出的,可以按照相关工业园区开发项目支出的项目费用总额加上合理利润进行结算。完成工作的授权。 <由总统令No. 15098,六月 29, 1996>
(12) 被分出土地的人等。如果根据第(10)款结算的金额超过预付款的 15/100 或更多,可以要求项目运营商终止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罚款:但同样不适用于批准执行计划的权力认为,由于相关法案和附属法规的颁布和修订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导致分包价格上涨,该金额增加了 15/100 或更多。 <由总统令No. 9月21041 25, 2008>
(十三)预付款人在结算时,按预付款日至结算日之间累计的商业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等值的金额,应从待结算的金额中扣除。
(14) 购买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项目经营者分包的产业园区内的产业设施用地的人,因下列原因,难以维持初始合同的必然原因。破产、管理困难或其他由国土交通省令确定的原因,可要求减少分包面积或解除分包合同,无需全额支付罚金(限于分包面积减少且缩减面积不超过30/100的情况)初始分块面积)或不支付相当于初始分块面积 30/100 的罚金(限于缩小分块面积且缩小面积超过初始分块面积 30/100 的情况)工业园区竣工前,外地面积和分地承包合同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15818,六月 1998 年 24 月;总统令No. 20722,2月 29, 2008>
一、因分拆面积减少或分拆合同解除而减少或取消的用地,难以单独提供工业设施用地的;
2. 被划出土地的竣工许可前已取得使用许可的。
(十五)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第(九)项规定计算开发成本或结算等所需的证明文件。如第 (11) 段所述。 <新插入的总统令No. 20317 年 10 月 2007 年 4 月;总统令No. 9月21041 25, 2008>
[本条由第 1 号总统令全面修订。